污水泵站工程施工現場防火責任管理制度制及消防工作安全條例2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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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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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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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泵站工程施工現場防火責任管理制度制及消防工作安全條例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制單位: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二XX年X月一、 施工現場消防組織系統(一) 消防管理組織:成立以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為組長,以安全負責人為副組長的消防管理小組。 (二) 職責與任務:1、 定期分析施工人員的思想狀況,做到心中有數;2、 經常檢查現場消防器材,以保證消防的可靠性;3、 經常檢查現場的消防規定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4、 定期對職工進行消防教育,提高思想認識,一旦發生事故,做到召之即來,團結奮斗。二、 防火教育記錄:1、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2、,每月對職工進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組織防火檢查。2、電工、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要操作證等,動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3、使用電氣設備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嚴格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4、因施工需要搭設臨時建筑,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庫房應用非燃材搭建,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火符合防火規定,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稀料。6、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工程內不準住人。7、施工現場不3、管什么地方一律不準用電爐,木工棚、倉庫嚴禁吸煙。8、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m,兩瓶同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m。9、在施工過程中要認真做好防火安全技術交底。特別在進行氣焊、油漆粉刷或從事防火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防火要求。10、冬季施工保溫材料的存放與使用,必須采取防火措施。三、 施工現場防火責任制: 由于施工中的火災危險性大,起火因素多,所以組織施工時一定要落實安全用火的要求,認真實施防火措施。1、 加強消防工作的領導,建立義務消防組織,現場消防值班人員,對現場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建立現場安全用火制度。2、 現場應劃分作業區,易燃易焊材料區,生活區,按規定保持防火間距。3、 現場應有4、車輛循環通道,通道寬度不小于3.5m,嚴禁占用內通道堆放材料。4、 現場臨建設備、倉庫、易燃材料和用火處要有足夠的滅火工具和設備,對消防器材要有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5、 安裝使用電氣齊備時應注意以下防火要求(1) 各類電氣設備、線路不準超負荷使用,線路接頭要接實、接牢,防止設備、線路過熱或打火短路,發現問題及時修理。(2) 穿墻電線或靠近易燃物的電線要穿管保護,燈具與易燃物應保持安全距離。6、 現場材料堆放的防火要求(1) 材料堆放不宜過多,垛之間應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木材加工的廢料要及時清理,以防自燃。(2) 現場生石灰單獨存放,不準與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一起,并應注意防火。7、 施工現場不5、同施工階段的防火要點以下(1) 基礎施工時,主要應注意保溫、養護用的易燃材料的存放,注意焊接鋼筋時易燃材料應及時清理。(2) 主體結構施工時,焊接雖比較多,要加強看火人員。在焊點垂直下放盡量清理易燃物。電焊線接頭要卡實,焊接絕緣要良好,與腳手架或建筑無鋼筋接觸時要采取保護,防止漏電打火。照明和動力用膠皮按規定處理,不準在易燃材料上亂堆亂放。(3) 在裝修施工時,易燃材料較多,對所有電氣電線要嚴格管理,預防斷路打火,在使用易燃油漆時,要注意通風,嚴禁明火,以防易燃氣體燃燒、爆炸,還應注意靜電起火和工具碰撞打火。四、 消防安全責任制1、 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安全負責人為副組長的消防安全管理小組,6、行使職責,實施管理。2、 現場設立和配備滅火器,消防安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經常檢查消防器材,確保其正常性能以備用。3、 每周一次檢查現場消防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4、 現場木工棚及使用明火的工棚內嚴禁吸煙,并做好當天氣落手清工作,當天的鋸木刨花要及時清理,不留隱患,一旦出現火災事故,與吸煙者或責任人同罰。5、 使用電焊、氣焊必須經消防管理小組副組長同意和先查看現場易燃物品,否則不準進行作業。6、 施工現場嚴禁使用電爐,冬季施工嚴禁使用碘鎢燈或木架、竹片烤火,一經發現必要重罰。7、 定期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思想認識和消防警惕。一旦發現失火及時報告“119”并大聲7、呼喊以便組織搶救,減少損失,保護集體財產。五、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為加強建筑工地防火管理,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規范,特制定如下:1、 建筑工地必須實行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安全管理,確保國家、集體財產和人身的安全。2、 建筑工地的防火工作由現場施工單位(包括土建、安裝、裝修單位)負責。責任人系該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或承包隊長,責任人應根據建筑工地大小,及時配備值班糾察人員,做好施工現場防火安全保衛工作。3、 建筑工地應落實防火責任制,危險品管理、用電安全管理、用火審批規章制度。做到不定期地對建筑工地各項制度進行檢查,并做到有效落實。4、 施工場所與各種8、材料按施工組織設計定點堆放,易燃物品及廢料要及時清理和處理。5、 建筑工地臨時動火,必須符合動火的要求規范,填寫動火審批表,并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方可動火。6、 建筑工地場所應設置明顯標志,嚴禁吸煙。7、 建筑工地內易燃倉庫、簡易工棚和臨時宿舍內嚴禁烤火取暖、烘物,嚴禁使用各類電器爐灶等。8、 施工現場及臨時工棚應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9、 凡在甲方單位內施工人員,必須遵守該單位防火制度的有關規定。10、 建筑工地防火有關細則,按照(35)427市政府發布的杭州市建筑工地防火管理暫行規定執行。11、 對違反本制度情節輕微的,參照公司治安保衛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處罰;造成火災事故的9、,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浙江省消防管理條例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消防安全責任制為了加強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國家財產,公司生命的安全,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切實防止重大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實現“消除隱患,杜絕火災,確保安全”的消防工作總目標。根據市政府的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特制定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一、 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1、 公司總經理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全公司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2、 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把消防安全人企業生產經營、行政管理中10、,實行目標管理與經濟責任制持鉤考核。3、 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條例,主持指定和落實公司防火安全責任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定期考核下消防安全責任人。4、 負責安排全公司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安全大檢查,及時更改重大火險隱患,審批消防費用。5、 領導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活動,制定切實可行的滅火方案。6、 發生火災事故,迅速組織職工撲救,保護現場,及時組織力量開展事故的調查處理。7、 仲裁處理公司消防安全方面的有關問題。8、 公司保衛部是公司消防安全的職能部門,生產安全部,協助、組織、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二、 項目公司、分公司(項目部)消防安全11、責任人職責:1、 項目公司,分公司(項目部)的經理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項目公司(項目部)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 認真執行消防法規和公司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把消防工作納入生產施工、行政管理中,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并與經濟責任制掛鉤,落實分級責任制,明確基地、項目(車間)、班組(承包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并簽訂消防責任書,經常組織活動。3、 負責確定項目公司、分公司(項目部)的防火重點部位,落實用火、用電、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防范措施。4、 負責對職工的消防教育,加可對重點防火部位工作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消防知識教育,組織義務消防隊的訓練,督促消防人員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管理12、保養。5、 每月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組織力量更改,發生重大隱患及時報告公司處理。6、 負責對下級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考核,消防器材的費用和義務消防隊員活動經費的審批。7、 一旦發生火災事故,立即報告上級,積極組織撲救,同時保護現場,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調查處理。三、 施工項目部(車間)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1、 施工現場項目經理(車間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施工項目(車間)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2、 認真執行上級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確定管轄范圍內的防火重大部位及班組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3、 負責施工項目(車間)的用火、用電、危險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管13、理工作,審批動火證,落實防火措施。4、 負責施工項目(車間)操作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5、 負責對管轄班組(承包隊)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考核,督促施工現場消防、保衛人員做好消防器材的管理保養。6、 每旬安排一次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組強力量整改,一時以整改的隱患,報告上級消防安全責任人。7、 一旦發生火災,立即報告上級,并積極組織力量撲救,保護好現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四、 班組(承包人)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1、班組長(承包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本班組(承包人)作業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2、認真執行上級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落實各項消防措施;3、負責本班組(承包隊)的用火、用14、電、危險物品、可燃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落手清。4、負責對班組(承包人)人員消防安全基本教育和操作前的消防安全交底工作,增強操作人員消防意識。5、明火作業前,主動辦好動火審批手續,落實消防措施。6、堅持一天一次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8、 一旦發生火災事故,立即報告。積極補救,并保護好現場。消防工作安全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確實做好公司內部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整體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公司生產特點,指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工作,生產場所及承包班組(隊)。第三15、條:本條例由本公司保衛部的實施、消防、安全等部門的配合檢查。第二章 消防工作任務第四條:公司消防工作的主要任務:(一) 貫徹執行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規;(二) 確立防火責任人,明確防火責任區,制定防火責任制;(三) 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實施和器材,定期消防安全檢查;(四) 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嚴格執行消防防火制度;(五) 建立防火檔案,易燃易爆物堆放處要設防火標志,并進行嚴格管理;(六) 組建消防組織,成立義務消防隊伍,并進行安全培訓;(七) 開展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消防意識和滅火自救能力;(八)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九) 調動、組織、指揮滅火工作,調16、查處理火災后果;(十)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于獎勵;第五條:公司各級行政領導人為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同時實行三級消防工作管理(公司、項目公司、項目經理部隊)。第三章 火災預防第六條:為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減少或控制一般火災事故,下列地段和施工場所為禁火區:1、 汽車停車庫(場);2、 配電間;3、 物資倉庫、木材堆放場、木工間;4、 油漆、涂料倉庫;5、 電焊、乙炔、氧氣庫;6、 易燃、易爆化學倉庫;第七條:集體宿舍、臨時工棚禁止使用電爐、熱得快、電炒鍋、煤氣罩或搭灶起炊。禁止亂拉亂接電線、電燈、插座。第八條:禁止在集體宿舍、臨時工棚及禁火區內烤火取暖,燃放17、煙花爆竹。第九條:倉庫堆放物資應按滅火方法不同堆放,留足五距(墻距、燈距、柱距、頂距、堆距),并配置一定的消防設施,禁止亂堆亂放或將可燃物堆放在高壓線下、煙囪邊。第十條:庫房、宿舍的電氣設備要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發現電線老化、絕緣不良、漏電發熱、跳火等現象應及時更換。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的食堂、電(氣)焊間、配電間、化學倉庫、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不準堆放大量可燃物,并配備滅火器材和消防水源。第十二條: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第十三條:高層建筑施工必須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規定進行作業。第十四條: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操作18、規程。第十五條:高層作業的工程必須嚴格按消防要求進行作業,并制定出消防防范措施,選派人員進行巡查。第十六條、動用明火的工程必須按明火管理規定逐級報批,并經審批方可動用。第四章 火災補救第十七條:任何人發現火災后都應當立即報警(火警電話119),說清起火地點、起火單位。第十八條: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滅火災,搶救財物,疏散人員,并向公司報告。第十九條:火災撲滅后應當按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查清發生火災原因,提出整改意見。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二十條:貫徹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表彰、獎勵:1、熱愛消防工作,愛護消防器材,在消防工作中做出貢獻19、的;2、發現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事故表現突出的;3、及時發現和積極參加撲救火災,避免重大 損失的;4、模范地執行防火制度,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事跡突出的;5、在消防工作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取得經濟效益的。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而發生、火警給集體或個人造成經濟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給予經濟處罰:1、未按消防設計要求進行施工或擅自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或建筑材料的;2、不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黑色器材的或破壞消防設施的;3、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不聽勸阻進行冒險作業的;4、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5、攔或者謊報火警的;6、過失引起火災,未造成嚴重損失的;20、7、有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部門檢查,責令整改而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力的;8、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行冒險作業的;9、違反集體宿舍、臨時工棚用電用火管理的;10、未經勞動部門培訓無上崗證的而進行焊工作業的。第二十二條:違反消防法給國家或集體財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危及人身安全,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獎勵與處罰將列入行政領導責任制考核內容之一。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未涉及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執行。第二十五條:本條例由公司保衛部解釋。第二十六條:條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起實施,原杭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同時作廢。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條例2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證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杭州市公安機關負責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監督管理,區、縣(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監督管理,并由同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對建筑工程有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分工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建筑工程防火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機構對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在設計,施工驗收和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工程中所實施的防火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凡在本22、市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從事建筑工程施工設計、安裝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二章 設計管理第五條:安裝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其消防設計必須嚴格由相應設計資質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進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筑消防的規定,并實行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責任制和消防設計自審制。第六條:從國外(境外)引進的建筑工程設計,其消防設計必須符合我國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消防技術標準的,須報經省公安消防機構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認證,認證意見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第七條: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應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23、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第八條:擴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消防設計必須重新設計,并與原工程的消防設計相銜接。經消防驗收合格的建筑物確需改變性質或者進行裝修、裝飾的,必須符合相應的消防要求,并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審核。第九條:自動消防系統工程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具體相應專業資質的單位設計,承接單位不得轉包。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編制消防設計專卷。第十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建筑工程的下列設計內容進行審核:(一)24、總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水泵、消防登高面和登高場地等。(二)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三)建筑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四)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五)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六)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的消防設計;(七)消防電源及其配電;(八)火災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志;(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十)建筑內部裝修的消防設計;(十一)建筑滅火器配置;(十二)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建筑物的防爆設計;(十三)工業建筑中有關消防安全的工藝流程及說明書;(十四)消防設備和產品選型;(十五)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消防設計的其他內容。第十一25、條: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消防設計圖紙,從登記之日起一般工程應當在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國家、省級重點建筑工程以及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工程應當在二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需要組織專家認證的消防設計工程,可延長至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第十二條:承擔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的消防監督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取得崗位資格后,方可實施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第三章 施工管理第十三條:承接自動消防系統安裝、調試和維修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第十四條:建設、施工單位選用的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使用未經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第十五條:建筑工地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26、位負責,建設單位協助,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按國家規定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用電安全、動火審批、巡查值班、安全檢查等各項管理制度。第十六條:施工場所的各種材料應按規定定點堆放,易燃物品及廢料應及時處理。第十七條:建筑工地應設置便于消防車輛出入的通道。高層建筑和國家、省、市重點工程的建筑工地,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應設置回車道。第十八條:搭建臨時工棚,應遵守下列規定:(一) 臨時工棚應分類分組布置,其防火間距以及與施工主體建筑或永久性設施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中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在防火間距內嚴禁搭建其他建筑或堆放可燃材料;27、(二) 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使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壁;(三) 臨時工棚在工程竣工的同時必須拆除。第十九條:不得在建筑重點工程,高層建筑的主體建筑內設設置易燃可燃材料倉庫,不得在建高層建筑的主體建筑內設置宿舍住人。第二十條:進行電焊氣焊等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施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章。第二十一條:建筑工地臨時動火,事先必須清理動火現場或采用不燃材料進行分隔,配置滅火器材,并有專人監管,在豎向井道或高空動火時,必須采用防火措施,易燃場所應設置防火標志,不得吸煙和使用明火。第二十二條:建筑工地用電必須符合電力規范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一) 用28、電線路,電器設備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電工統一安裝;(二) 750W以上大功率照明燈具應用支架支撐,照明燈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離必須距可燃構件、可燃物水平間距50厘米以上,電源引入線應有隔熱防護措施;(三)用電設備使用后應及時切斷電源。第二十三條: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用品物品,必須符合易燃易爆化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一) 臨時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用品,不得超過一天用量,應專庫專放,專人負責保管;(二) 使用毅然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定量領取,當天未使用完的應及時交庫。不得隨意堆放;(三) 不得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場所吸煙和使用明火;(四) 乙炔氣鋼瓶必須同氧氣鋼29、瓶分開放置,其間距一般不小于五米,并與明火現場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第二十四條:建筑工地消防用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 有足夠的消防水源,能保證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總用水量要求;(二) 高層建筑工地應設置消防豎管,豎管每層應設置消火栓口并配置水管和水槍;(三) 高層建筑工地應設置消防水泵或與施工合用的水泵,其電線應專線敷設。第二十五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建筑工地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責令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應當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按照國家建筑工程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30、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工程在申報消防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具備法定檢驗資格的自動消防系統工程檢驗單位出具的技術測試報告。 第二十八條:公共場所進行裝修、裝飾的,其裝飾、裝修材料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并在裝修、裝飾工程申報消防驗收時,提供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檢驗合格證書或測試報告。 第二十九條:建筑物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防火管理責任制,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建筑消防設施,加強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 固定消防設施31、的管理由建筑物產權單位負責,同一建筑物有多家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簽定協議,明確管理責任;未簽定協議的,由其共同負責。 移動式消防器材、設備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建筑物設置的自動消防系統不得無故停止使用,確需停止使用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著,由公安消防機構于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可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上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一) 設計單位無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接建筑工程消防設計的;(二) 擅自改變公安消防機構核準的建筑32、工程消防設計內容和要求的;(三) 將自動消防系統工程設計、安裝、調試、維修交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接的;(四) 安裝、調試、維修自動消防系統工程不符合規定的;(五) 選用不合格的消防設備、器材進行安裝的;(六) 在在建高層建筑的主體建筑內設置宿舍住人的;(七) 不按規定搭建臨時工棚的;(八) 建筑工地不按規定設置消防車道的;(九) 建筑工地不按規定設置消防用水的;(十)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害作業的人員無證上崗的;(十一) 建筑物設置的自動消防系統無故停止使用或者因故停止使用不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對不符合國家建筑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二) 對應當依法審核驗收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審核驗收的;(三) 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改正的;(四) 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五) 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