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基石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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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0494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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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路基石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xx高速公路第x合同段的施工安全管理,確保施工安全,結合項目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凡從事本工程施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細則。第三條:質量安全科具體負責施工安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隱患及事故有權向質量安全科建議和投訴。第四條:施工安全目標:無重大傷亡和質量事故,重傷率不超過0.3%、輕傷率不超過3%。第五條:施工安全管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2、“管施工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第二章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第六條:xx項目部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項目總工程師、項目副經理為副組長,分管工程的副經理、副總工及各科室科長、協作單位主管為組員的施工安全委員會,并設三個施工安全小組,由分管工程的副經理、副總工擔任小組長。各協作單位設不少于兩人的專職安全員。第七條:組長安全崗位職責:1、對全體官兵及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教育,提高安全意識。2、貫徹執行國家和業主、部隊與監理發布的施工安全規定、規程以及施工規范。3、正確處理安全與施工、安全與質量、安全與進度、安全與效益的關系,確保施工安全。4、支持安全員的工作。每月組織一次施工安全大檢查,針對3、主要安全問題,主持安全事故分析會,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妥善解決。第八條:副組長安全崗位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和業主、部隊與監理發布的規定、規程、安全措施,并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檢查落實情況,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2、協助項目經理召開安全事故分析會,提出安全技術處理方案。3、主持項目安全計劃工作。主持重要項目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4、支持安全員的工作,組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第九條:項目部安全員職責:1、參與項目部召開的安全事故分析會,提出安全技術處理方案。2、對施工隊安全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隨時檢查施工隊的安全制度、措施執行情況,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制止,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3、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統計安4、全事故,定期向項目部安全委員會匯報。第十條:施工隊安全員崗位職責:1、貫徹執行項目部的各項安全規定及措施,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2、對操作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發現安全隱患及時予以制止,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3、負責安全用品的發放和保管,隨時檢查安全用品的穿戴情況。4、發生安全事故后,應及時向項目部安全員匯報。第三章施工安全措施第一節施工準備安全措施第十一條:施工現場應具備防洪、防爆、防污染的安全設施,必要時應設立安全標志。第十二條:在通車道路上測量時,必須有專人警戒,防止交通事故。第十三條:在接近高壓線操作時,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其安全距離為:10KV以下不得小于1m,20-35KV不得小于5、1.5m,44KV不得小于2m。第十四條:構件預制廠、攪拌站,由技術人員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經項目總工程師審核,項目經理批準后實施。并有自備電源,以免因電網停電造成工程損失和出現事故。自備電源和電網之間要連鎖保護。第十五條: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在工作中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將機械設備交給無本機種操作證的人員操作。第二節路基施工安全措施第十六條:砍伐樹木應按預定方向傾倒,要在樹木下部倒樹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為樹干直徑的1/4,然后再從剁口上邊緣的對面開鋸,最后應留2-3cm安全距離,砍伐樹木時應設立警戒。第十七條:拆除結構物前,應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先將與拆除物有連通的電線、水、管道等切6、斷,并在四周危險區域內圍設安全護欄,拆除工序應自上而下,先外后里,嚴禁數層同時作業。第十八條:開挖土方的操作人員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橫向間距不小于2m,縱向間距不小于3m,在靠近建筑物、電桿及各種地下管線附近挖土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第十九條:挖掘機作業安全。作業時,應保持水平位置,鏟斗工作沒結束時,不準旋轉大臂和走車。進行裝車作業時,鏟斗應盡量接近車箱,但不得碰撞汽車的任何部位;汽車未停穩,司機未離開駕駛室時,不準裝車;鏟車裝車升降時不能過猛。挖掘機司機離開駕駛室時鏟斗應放落在地面上。第二十條:推土機作業安全。在斜坡上推土時,先推土填平工作場地;坡道行駛時,要低檔前進,并不得換7、檔,也不準空檔滑行;橫向行駛坡度不得超過10度。溝槽邊沿作業時,刀片不能超出溝槽邊沿,并且要有專人指揮。在電桿附近推土時,電桿周圍保留一定的距離,保證電桿的穩定。兩臺以上推土機在同一現場作業時,前后距離不得小于8m,左右距離不得小于1.5m。工作結束時,將機械停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放下刀片,鎖好門窗。第二十一條:平地機作業安全。平地機行駛前方不得有堅實障礙物和人員行走或站立。轉彎或調頭時用最低速度,下坡時不得用空擋滑行;行駛時必須將刮刀片升到最高位置,并將其斜放,兩端不得超出后輪外側,作業后停放于平坦安全的地方,并拉上制動器。第二十二條:裝載、鏟運機作業安全。作業時禁止任何人上下機械或傳遞物件8、,行駛時用低速檔,并不得進行鏟斗升降和翻轉動作,嚴禁用鏟斗載人。兩臺以上機械在同一場地作業時,應保持不小于5m的作業距離。上下坡道時應低速行駛,中途不得換檔,行駛坡度不得大于6度。在坡道上不得進行維修保養作業,不得進行轉彎、倒車和停車,車在坡上熄火時,將鏟斗落地,制動牢靠后,再啟動行走。第二十三條:壓路機作業安全。作業時,需人工清除碾子上的粘物時,清理人員要站在兩旁;禁止正面跟進,壓路機工作時速不得大于5km/h。兩臺以上壓路機在同一場地作業時,前后間距不得小于5m,左右不得小于1.5m。坡道上下不得縱隊行駛。作業中不得對其進行擦試維修。作業后應將壓路機停放在平坦堅實的地方,不得停放在土路邊緣9、及斜坡上或防礙交通的地方。第二十四條:自卸汽車作業安全。作業時,必須按規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超高,駕駛室內不得超額坐人,翻斗內嚴禁載人。裝土時拉緊手閘,裝載均勻,不得偏載。卸料起斗時,停卸地點必須平整堅實,并應有專人指揮,應檢視上空有無電線,防止掛斷。卸料后及時將大廂放下后方可行走,通行時縱坡不超過20%,橫坡不得超過6%。行駛速度低于30km/h。第三節路基石方爆破作業安全措施第二十五條:爆破器材應嚴格管理,必須實施實銷實報,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須當日退庫,嚴禁私自收藏,亂丟亂放。更不得用爆炸物品炸魚、炸獸。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要立即報告,等待調查處理。第二十六條:作業人員在保管、加工、運輸10、爆破器材過程中,嚴禁穿化纖衣服。使用電雷管時,作業人員應關閉手提電話及其他通信設備。第二十七條:爆破器材應由專人領取,炸藥與雷管嚴禁由一人同時搬運。電雷管嚴禁與帶電物品一起攜帶運送。爆破器材運送,應避開人員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隨地存放或帶入宿舍。第二十八條:超過5m的深孔不得使用導火索起爆。第二十九條:裝炮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裝藥前應對炮眼進行驗收和清理;對剛打成的炮眼應待其冷卻后裝藥,濕炮眼應擦干后才能裝藥;(2)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無關人員應撤離現場;(3)裝藥時用木質炮棍裝藥,嚴禁使用金屬器皿裝藥;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前,可采用銅和木11、制長桿處理;(4)裝好的炸藥包和硝化甘油類炸藥,嚴禁投擲或沖擊;(5)不得采用無填塞爆破(擴壺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也不得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時不得破壞起爆線路。第三十條:爆破工作必須有專人指揮。確定的危險區邊界有明顯的標志,警戒區四周必須派設警戒人員。警戒區內的人、畜必須撤離,施工機具應妥善安置。預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號有明確的規定。第三十一條:導火索起爆應采用一次點火法點火,其長度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m。不得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導火索。露天爆破,一人連12、續點火的導火索根數不得超過10根,嚴禁使用明火點燃,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多人同時點炮時,每人點炮數應大致相等。必須先點燃信號管,信號管響后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人員必須立即撤離。信號管的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1/3。第三十二條:爆破時,應點清爆炸數與裝炮數量是否相符。確認炮響完并過30min后,方準爆破人員進入爆破作業點。第三十三條:電力起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在同一爆破網路上必須使用同廠、同型號的電雷管,其電阻值差不得超過規定值(控制在0.2以內);(2)爆破網路主線應絕緣良好,并設中間開關,與其它電源線路應分開敷設;(3)必須嚴格檢查主線、區域線、端線、電13、源開關和插座等的斷通與絕緣情況,在聯入網絡前各自的兩端應短路。(4)爆破網路的聯接必須在全部炮孔裝填完畢,無關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后進行;聯接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進行,兩線的接點應錯開10cm,接點必須牢固,絕緣良好;(5)用動力或照明電源起爆時,起爆開關必須放在上鎖的專用起爆箱內,起爆開關箱和起爆器的鑰匙在整個爆破作業時間里,必須由爆破工作的負責人嚴加保管,不得交給他人;(6)裝好炸藥包后,必須撤除工作面的一切電源;雷雨季節應采用非電起爆法。第三十四條: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須確認已經解除警戒,作業面上的懸巖危石也經檢查處理后,清理石方人員方準進入現場。第三十五條:撬動巖石必須由上而下逐層撬(打14、)落,嚴禁上下雙重作業,不得將下面撬空使其上部自然坍落。撬棍的高度不宜超過人的肩膀,不得將棍端緊抵腹部,也不得把撬棍放在肩上施力。第三十六條:抬運石塊的鐵鏈或繩索應理順并拴牢,抬運時應同起同落,步調一致。第四節橋涵施工安全措施第三十七條:橋涵施工前,應對現場、機具設備進行安全防護,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第三十八條:跨318國道立交橋、人行天橋施工時,應采用滿膛式支架封閉并布設安全網,并與施工協作隊簽訂安全協議。第三十九條:開挖基坑時,如對臨近建筑物、臨時設施、地下管線有影響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基坑開挖視土質情況放坡,挖掘機等機械在坑頂進行挖基時,機身距坑邊的安全距離不15、小于1.0m,基坑外1.0m范圍內不準堆放材料和機具,基坑周圍松動的土石塊隨時清除干凈,防止墜落傷人。第四十條:人工挖孔時,對孔壁的穩定及吊具設備等,必須經常檢查。孔頂出土機設自動鎮定裝置并有專人管理,設置高出地面的圍欄,孔口不得堆積土渣及機具,作業人員的出入,應設常備的梯子,夜間作業懸掛示警紅燈,挖孔暫停時,孔口設置罩蓋及標志。孔內挖土人員的頭頂部設置護蓋,取土吊車升降時,挖土人員在護蓋下面工作。挖孔人員下孔作業時,先用鼓風機將孔內空氣排出更換,二氧化碳含量超過0.3%時,采取通風設施。經常檢查孔內的氣體情況。人工挖孔深度超過10m時,采用機械通風。第四十一條:墩臺施工前必須搭好腳手架及作業16、平臺,并在平臺外側設欄桿,作業人員配備保險繩、安全帽和安全用具。作業人員在上下墩臺時,應走專用通道,禁止沿腳手架爬行。吊車升降應設專人指揮,落斗前,下部的作業人員必須躲開,不得身倚欄桿推動吊斗,嚴禁吊斗碰撞模板及腳手架。第四十二條:構件預制廠的安全防護。操作開動振搗器的人員要配戴安全防護用品,配電箱的接線應使用電纜線。巡查和輔助人員工作時,必須穿戴合格的勞保用品。作業中如發現故障需要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開關加鎖,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進行。道路出入口、易燃易爆物品、重要安全裝置處要懸掛安全警告標志和完好的消防器材。澆筑梁板混凝土時,作業人員應在工作平臺上,平臺臨邊要設護欄防護。第四十三條:張拉預應力鋼絞線前應檢查張拉設備、工具是否符合施工及安全的要求,其張拉作業平臺、拉升機支架要搭設牢固;平臺四周加設護欄。壓力表按規定周期進行檢查,油泵操作人員要戴防護眼鏡。張拉時千斤頂的對面及后面嚴禁站人,作業人員應站在千斤頂的兩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