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站工程建設項目安全施工管理辦法.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095098
2024-09-07
15頁
46.54KB
1、水電站工程建設項目安全施工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水電站工程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xx水利電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區公司)各項水電站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明確區公司、各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合同單位(如設備安裝和金屬結構制造安裝、物資供應等有關單位)的職責,盡可能地減少事故頻率和事故損失,保障人身、機械設備和工程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行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結合水電站工程的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公司各項水電站工程2、施工及施工區內交通的安全管理,參建單位及其主管單位在參與工程建設時,均應執行本辦法。第三條工程施工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第四條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實行由區公司統一領導,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督促管理,監理單位現場監督管理,施工承包單位等有關合同單位各負其責的管理體制。第五條工程建設實行業主負責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承包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設單位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單位的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分別對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第二章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第六條區公司水電建3、設部1、按照“管項目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責成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對工程施工安全工作進行督促和管理。2、審批和發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核定重大安全設施的經費。3、按照工程施工總體規劃的要求,逐步為安全、文明施工創造基礎條件與外部環境。4、協助或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整、處理。第七條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1、對工程施工安全負有全面的督促管理責任,下屬的工程部負責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統計工作,主持召開有關單位參加的月、季度安全工作會。2、委托監理單位按施工合同和區公司的有關規定,對各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現場監督管理。3、在進行工程項目管理時,應充分考慮施工環境、施工強度和施工干4、擾對工程施工安全的影響,按施工合同規定,為施工承包單位的安全施工創造必要的條件。4、審查投標施工企業的資質、工程業績、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作體系和以安全施工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業安全等級,認定投標施工企業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5、在施工合同中,應明確提出有關施工過程中的人身、機械的安全技術要求,重傷、死亡和職業病率的控制指標、事故或超標的經濟責任及其獎罰的規定。必要時,可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施工協議。6、審定重大安全技術方案、措施的費用,報區公司水電建設部審批,監督重大安全技術方案、措施的實施及其費用的使用。7、委托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區消防安全、專用公路的交通安全、水域的航5、運和水上、水下作業的安全進行管理。8、委托施工單位分別負責供水、供電、通訊等設施的安全施工和安全監督管理(所有權屬自身的除外)。9、當施工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嚴重失控、且施工或施工安全沒有保證時,有權通過監理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工整頓,必要時中止合同,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施工承包單位自行承擔。10、協助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11、負責建立工程的安全檔案。12、負責編制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報區公司水電建設部批后實施。13、督促安全生產、安全管理的培訓。第八條監理單位1、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對監理項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現場監督管理。2、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6、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3、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4、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承擔監理責任。第九條施工單位1、施工單位是承包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的主體,全權負責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接受業主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承擔施工安全的責任。2、建立、健全適應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作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單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7、員,施工人員(包括本企業人員、分包單位人員和非本企業人員)1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5個;5001000人,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不得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員中,應有技術人員且有專人負責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3、按勞動法、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行業法規和施工合同等規定,在工程施工中應有足夠的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等安全投入,應做到安全施工,減少或杜絕職業病的危害。4、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制訂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及其經費計劃,重大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實施前,應經監理單位審核,并報業主單位備案。5、計劃、布置、檢查、總結施工時,應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安全工作。6、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提8、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堅持先培訓后上崗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的制度。7、對使用的臨時工和分包單位進行安全意識和安全施工的資格審查,對其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指導,并承擔責任。8、組織對本單位的一般和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對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十條設計單位1、工程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規程、規范,保證工程安全。2、設計單位應把施工安全貫徹設計的全過程,努力為施工安全創造條件,承擔委托設計合同規定的責任。3、對施工風險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充分考慮施工條件和施工技術對施工安全的影響。必要時,應參與編制重大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和安全監測系統的工作。4、對施工中遇到影響安全的各種險情,必須9、按委托設計合同規定做好觀測、預報工作,向業主單位及時提出采取有效的技術防護措施的建議。5、參加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三章安全管理規定及要求第十一條參加建設的單位和部門,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與安全管理規定,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減少職業危害。第十二條做好上崗培訓和安全考試工作,嚴格按安全規程操作或作業。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做到持證上崗。第十三條按規定對炸藥、雷管、汽油等一級危險品的生產運輸、保管與使用嚴格進行管理與監督,防止爆炸與火災事故的發生。第十四條對高空、帶電、大件超重運輸、10、高邊坡開挖、隧洞與深井挖掘襯砌、爆破、水上水下等危險性大的施工作業,應有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并明確安全責任人,加強現場安全設施的檢查與監督,防止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發生。第十五條要加強對施工爆炸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防止發生人員傷亡和機械設備、建筑施工、居民住宅的損壞等事故。為此作以下規定:1、各施工承包單位應根據爆破規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體情況,擬訂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細則,實行爆破作業全過程管理。2、各施工單位應作爆破計劃,主體工程、重要或特殊部位應作爆破設計,按規定報監理單位審核。大型爆破作業向當地有關部門辦理申報手續。3、在規定的時間進行爆破,有明確的區別警報信號,有確定的警戒范圍(一般大于11、400米)。必要時,采用控制爆破,將爆破飛石控制在警戒范圍內。施工爆破都必須做到統一指揮、統一時間、統一警報信號、統一組織警戒。4、炸藥、雷管、導爆索等火工器材的生產廠家和供貨單位,應保證產品的質量。采購供應單位應按規定進行檢查和驗收,不合格不得使用。使用時,若發生炸藥爆燃、雷管拒爆、導爆索不傳爆等事故時,應做好原始記錄,查明原因,穩妥處理。5、監理單位應嚴格審批爆破方案和爆破設計,督促使用單位進行火器材質量的抽查,加強爆破作業的現場檢查、監督,制止違章作業。6、工程施工區內修建的道路(含橋涵、排水溝、電纜溝、停車場),應由施工單位進行養護和管理。應制訂工程區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細則,按規定設置12、道路交通與安全標志,干擾較大和交叉路口應設崗指揮,保證車輛安全通行與行人安全。各施工單位應合理組織施工,盡量減少或避免施工與道路交通的相互干擾。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施工,防止交通和施工事故的發生。第十六條主體工程與永久建筑物,生產、生活公用設施工都應配備消防設施與器材,臨時性工棚的安全隔離應符合消防規定,并配有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應按規定制訂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細則,配備與工程建設相適應的消防人員與設備器材。各主要施工承包單位應按規定配備與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生產相適應的消防器材。應接受地方政府消防部門對消防安全的監督。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的立項、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均應邀請地方消防13、主管部門參加,并按規定辦好手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七條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渡汛工作,主要由施工單位組織、部署。業主、設計和其它有關單位都應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監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應進行檢查、監督,確保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第十八條合理設計、布置、施工供配電網絡及變電所,滿足電氣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復雜或干擾較大的施工作業區和道路交叉處以及臨時性工程的配電線路設施,應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倒桿、斷線、車輛掛線或撞桿等事故的發生。應嚴格按有關電氣安全施工與安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對變電所、輸配電網絡進行施工作業和運行管理,保證安全可行供電。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中的勞動、衛生設施應與主14、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以控制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發生。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設計、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和部門都應在項目建設各階段中嚴格執行“三同時”的原則。第二十條在工程施工階段,發生人身傷害、機械設備事故后,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按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安全工作的檢查交流1、施工承包單位等合同單位應各自進行周、月、季檢查,半年交流,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監理單位或主管部門參加。2、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有關單位和部門,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和總結。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15、準的安全施工條件,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不得從事施工經營活動。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施工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施工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投資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施工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二十六條各參建單位應當為其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16、戴、使用。第二十七條各參建單位應當為其從業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四章規程制度第二十八條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在貫徹中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第二十九條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區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管理規定、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獎懲規定,安全檔案管理規定等。第三十條各級領導人員應以身作則,在施工中認真總結經驗,對規程制度執行中發現的新問題要及時研究并對規程進行補充或修訂,避免安全生產在規章制度上存在的漏洞。第三十一條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的安全17、施工規章制度不得與上級部門規定相抵觸,不得降低上級的安全要求。第五章安全監督第三十二條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安全監督機構和人員1、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經理為業主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負責人,負責施工安全的全面管理。2、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工程部負責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其業務受區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及水電建設部的領導。3、設立不少于一名的專職安全員,長期駐工地管理施工安全。第三十三條安全監督機構和人員的職責1、監督施工單位各級人員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安全施工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進行監督。2、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重點監督施工單位18、對施工起重機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檢驗。3、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檢查,并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4、參加或協助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5、定期和不定期總結分析安全施工中的薄弱環節和不安全傾向性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措施意見。6、對監督檢查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和隱患,應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做好記錄,并向有關單位發出安全整改通知書,限期解決。7、監督各參建單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購置發放和使用。8、及時用快報、通報、錄像等手段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并向區公司及有關單位、部門反饋事故信息。9、對各參建單位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第六章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第三十四條19、本辦法所稱的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機械設備事故。第三十五條凡發生死亡、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事故發生單位應快速上報區公司水電建設部和生產經營部,同時報監理單位。第三十六條發生死亡事故的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報區公司水電建設部和生產經營部,同時報縣安監部門、監理單位。第三十七第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5)事故報告單位。第三十八條在較大及以上等級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20、告時限的,由事故調查組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人身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與結案,必須嚴格按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原則和合同規定進行。監理單位參加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進行處理。第四十條作為確定人身傷害事故等級依據的受傷程度、經濟損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別按勞安字(xx)23號GB672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和GB6442-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的規定執行。第七章考核與獎懲第四十一條安全施工工作實行以責論處的21、原則并設立獎勵基金,對在安全施工中做出顯著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獎勵;對工作中因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等造成事故者,應給予處罰。觸犯刑法者,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全施工獎勵基金的使用應由公司安監部門根據企業的安全施工獎懲制度負責審核。第四十二條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應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安全施工獎懲制度。獎懲要和安全責任制密切掛鉤。第四十三條安全施工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第八章附則第四十四條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可按本規定,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用于調整區公司與區公司所屬水利發電有限公司、有關合同單位內部安全管理關系和規范安全工作行為,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解釋權屬水利電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