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管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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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541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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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區建筑施工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正確辨識施工現場的重大危險源,實施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動態控制,降低和消除危險因素,減少安全事故,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重大安全危險源是指在施工作業與管理業務活動中,由于施工過程的各種不符合要求的活動、物質條件(人、物、環境、管理),可能導致施工現場及周圍社區人員傷亡、財產損壞、環境破壞等意外的潛在不2、安全因素。通過對危險源進行辨識及危險評價,存在著不可容許或不可接受的危險作業、活動、設施和場所。 常見重大危險源: 第一類: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見附件一。 第二類: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見附件二。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的施工、監督和管理活動。第二章 建筑施工重大危險源的主要危害及防治要點 第一條 對于建筑施工中的固有危險分析。建筑施工風險來源主要為:高處作業、地基條件、環境因素、設備條件與成品材料、其他物質等六方面;從城市建設施工安全管理組織來看,應把建筑固有風險和工程項目地處城市社區環境相結合,進行城市建設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3、登記。建設施工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形成主要有以下類型:坍塌、倒塌、高處墜落、火災、爆炸等。 第二條 建筑施工重大危險源防治要點: (一)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建立“企業負責,國家監察,行業管理,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落實建設施工安全責任制,有效開展建筑施工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 (二) 加強政府加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管,不斷淘汰落后的技術、工藝和采用與經濟發展水平同步,適度提高工程施工安全 設施為主,從而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技術與管理水平,降低建筑施工安全風險。 (三)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4、規的規定,保證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開展重大危險源的整治,依法承擔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責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都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第三章 建設單位責任 第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論證報告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條 施工單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建設單位應責令其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5、應當及時向區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第四章 施工單位責任 第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范圍,在基礎、結構、裝飾等不同的階段施工前,對施工過程進行安全分析,對每一工序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列出重大危險源,制定有關安全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由項目部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條 施工企業應建立建筑施工重大危險源臺帳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臺帳管理,臺帳數據準確,資料齊全完整。 第三條 施工企業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評估監控,定期檢測及時將檢查、監控和整治進展情況整理歸檔。 第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6、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第五條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第六條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7、。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七條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八條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8、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九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第十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9、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10、 第十四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十六條 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條 項目部應根據危險源的大小,明確相應的責任部門和負責人,制作危險源公示11、牌在工地的醒目位置進行公示,項目部應根據工程的不同施工階段,不同工序及時更新公示牌的內容,實行動態控制。 第十八條 重大危險源的第一類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將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報安監站監督組備案,并由監督組到現場實施監督驗收程序。重大危險源的第二類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將已經通過專家論證的安全專項方案報安監站技術組備案審核,并由監督組到現場實施監督驗收程序。 第五章 監理單位責任 第一條 對施工企業辯識出的項目重大危險源種類、數量、臺帳制度及制定的重大危險源監控的技術安全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二條監理單位12、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四條 對項目部班前活動情況進行抽查,并形成書面檢查記錄備查。 第五條 對需進行專家論證的重大危險源,監理企業應檢查施工企業是否按規定組織了專家論證,并在實施過程中,指定專人監控施工企業嚴格按安全專項方案施工。 第六條 監理企業應定員指定專業監理工程師對重大危險源的施工進行全過程的旁站監理,并按規定形成旁站監理記錄。 第七條監理企業13、的安全監理報告中,應包含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分析。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一條 區安監站開展行政區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工作,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和分布狀況,不定時在安監站網站向社會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險源名錄并隨機組織檢查。 第二條 區安監站建立建筑施工重大危險源臺帳制度,臺帳數據準確、資料齊全完整,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動態監管。及時將檢查、監控和整治開展情況整理歸檔。 第三條 制訂和實施對項目現場安全管理評價制度,促使企業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長效機制。 第四條 區安監站負責檢查施工、監理企業開展重大危險源的整治情況。監督檢查施工、監理企業開展重大危險源工作的各個技術環節,如重大危險源的普查辯識、14、申報登記、安全評價、治理整頓、登記建檔、監控網絡、應急預案建設等。在制定監督計劃時編寫有針對性的監督措施。第五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各責任單位按“三定”(定人、定時間、定措施)方案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第七章 罰則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區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附件一危險性較大15、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16、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五、腳手架工程(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四)吊籃腳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五)預應力工程。(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17、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一、深基坑工程(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18、工程(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四、腳手架工程(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