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附報告登記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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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741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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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附報告登記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員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后及時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妥善處理善后,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章 工傷定義 第二條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第三條 工傷事故發生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2、素,否則屬非因工傷亡事故:(一)時間,工作時間(含加班)內發生;(二)地點,發生在生產(工作)崗位上;(三)性質,因從事生產(工作)而引起,或與生產(工作)有關的工作而引起的。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3、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第四章 工傷事故分類第七條 輕傷事故是指造成員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員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4、不上重傷的。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第八條 重傷事故是指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第九條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第十條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第十一條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事故。第十二條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中毒)的事故。事故內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5、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章 工傷事故處理流程第十三條 發生工傷事故后,事故發生車間領導(部門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送往醫院治療需由直接上司或班組長級以上人員陪同。第十四條 若發生重傷、死亡事故,發生事故部門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經事故調查組現場調查取證并同意后放能清理現場。第十五條 發生工傷事故后,事故發生部門應于規定時間內將事故發生的簡要情況填寫在事故報告單上,發送至人力資源部。第十六條 工傷事故書面報告應包含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有關人員名單; (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描述,造成的傷亡狀況,初步估計直接經濟損失; (三)事故發生原6、因的初步判斷及責任者; (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狀況; (五)事故報告部門。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部門應按以下要求進行書面報告: (一)輕傷事故:應于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書面報告發送至人力資源部; (二)重傷事故:應于事故發生12小時內將書面報告發送至人力資源部,生產系統和質量管理部還應將書面報告發送至生產副總處。 (三)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應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內通過電話或短信方式告知人力資源部經理、主管生產副總和總經理,并于2小時內將書面報告發送至人力資源部、主管生產副總和總經理處。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部自接到工傷事故報告12小時內根據工傷事故類型進行分類處理7、。(一)發生輕傷事故,事故發生部門配合人力資源部、行政部,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填寫員工工傷事故報告登記表后到檔案管理員處存檔。(二)發生重傷事故,人力資源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公司總經理,并請示決定是否上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事故發生部門配合人力資源部、行政部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員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人力資源部5日內填寫員工工傷事故報告登記表后到檔案管理員處存檔。(三)發生死亡事故,人力資源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公司總經理,并于24小時內報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司人力資源部、行政部和事故發生部門應與上級單位積極配合共同完成對8、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員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人力資源部于10日內填寫員工工傷事故報告登記表后到檔案管理員處存檔。第十九條 公司為每位入職員工均購買商業意外險(陽光保險),無論發生何種工傷事故,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部門經理或廠長)必須在24小時內向陽光保險公司報案。如因未及時報案導致醫療費用無法報銷的,該醫療費用由人力資源部從報案負責人當月工資中等額扣除。 第二十條 陽光保險報案方法:(一) 報案電話:95510,撥通之后按語音提示操作;(二) 報案保險種類:公司雇主責任保險;(三) 報案保單號:。以上信息如發生變更,以人力資源部下發的正式文件通知為準。 第六9、章 工傷費用報銷第二十一條 工傷費用報銷需提供的資料(即工傷認定材料):(一)事故經過(經部門領導、生產運行部安全科和公司領導簽字認可); (二)治療醫院:縣級以上醫院;(三)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書; (四)病歷; (五)貴州省非盈利性醫療機構收費專用票據(發票); (六)用藥清單; (七)照片資料(如有必須提供); (八)轉院報告(如轉院,需提供醫院出具的轉院報告); (九)身份證復印件; (十)其他應要求提供的資料。第二十二條 工傷事故就醫用藥應符合國家報銷標準,未按照國家報銷標準要求用藥的,公司只報銷符合國家標準的部分,其余部分由員工個人承擔。第二十三條 事故發生部門負責傷者工傷認定和10、工傷醫藥費報銷所需材料的組織和申報。第二十四條 工傷醫藥費報銷材料收集完整后,事故發生部門將材料交予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費用報銷。第二十五條 發生工傷事故送往醫院醫治需派車的,須根據公司車輛管理規定申請派車,若發生重大工傷事件需要緊急派車的,應事先得到主管領導的同意,并于12小時內補充完善派車手續。第二十六條 送往醫院醫治乘坐非公司車輛的交通費用,按照公司費用報銷標準中交通補貼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章 工傷事故調查第二十七條 發生工傷事故,由人力資源部、行政部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視需要確定并實行回避制度。第二十八條 輕傷事故,11、由人力資源部、行政部負責調查,調查結果報總經理辦公室。第二十九條 重傷事故,由人力資源部、行政部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報總經理辦公室。第三十條 死亡事故,由總經理組織人力資源部、行政部、事故發生部門和相關單位組織調查,調查后召開事故分析會,并制定處理方案。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的主要任務:(一) 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傷亡情況、財產損失情況;(二) 組織公司或委托工傷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三) 查明事故的責任部門和主要負責人應負的責任;(四) 提出有效地消除隱患的措施以及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五) 提出對責任部門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六) 提交事故書面調查報告。第三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有12、權向事故發生部門、各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可采取拍照或錄像等直錄方式反映事故原狀,有關部門和個人必須實事求是的提交有關文件和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和干擾調查組進行的正常工作。第三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經主管副總(死亡事故交總經理)審批同意后,調查工作即告結束。第八章 工傷事故處罰第三十四條 因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造成工傷事故,按以規定進行處罰:(一)、輕傷事故,發生一起,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對責任人、責任班組長處以50元至100元罰款(若責任人、班組長為同一人,則不重罰),部門領導(車間主任)處以100元至200元罰款。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則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13、大小依據員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重傷事故,發生一起,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對責任人、責任班組長處以100300元罰款(若責任人、班組長為同一人,則不重罰),部門領導(車間主任)處以300至500元罰款,對主管副總處以500元以上罰款。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則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依據員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死亡事故,發生一人起,根據責任大小,對責任人、責任班組長、部門領導、分管安全領導處以5001000元罰款,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則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依據員工管理辦法一并處以罰款,罰款同時,對責任人、責任班組長予以除名處理,并根據性質追究法律責任,部門領導或公司其14、他領導接受董事會處理。第三十五條 各級領導或有關管理人員、員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一)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二)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三)不接受主管領導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四)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五)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六)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七)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八)不服15、從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第三十六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第三章 附則第三十七條 工傷事故賠償項目、賠償標準以及制度中未提及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和遵義市相關管理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遵義御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一員工工傷事故報告登記表 表二工傷認定申請表附表一:員工工傷事故報告登記表部門事故發生時 間事故發生地 點事故基本情況受傷職工姓 名性別受傷部位報告時間報告人聯系電話備注 附表二工傷認定申請表職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聯系電話職業、工種或工作崗位參加工作時 間申請工傷或視同工傷事故時間診斷時間傷害部位或疾病名稱接觸職業病危害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名稱家庭詳細地 址受傷害經過簡述(可附頁): 受傷害職工或親屬意見:簽字:年 月 日用人單位意見:法人代表簽字:印 章年 月 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資料情況和受理意見:簽字:年 月 日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