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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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204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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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產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企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促進企業依法規范運作,根據合伙企業法和企業章程等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完整性與實施的有效性,以提高企業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公平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 第三條 信息披露是企業的持續責任,企業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2、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的制度由企業投委會辦公室負責建立,投委會應當保證制度的有效實施,確保企業相關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公平性,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企業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實施與監督第四條 企業投委會辦公室是負責信息披露的常設機構,信息披露制度由投委會辦公室制定并修訂,并提交企業投委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信息披露制度由企業投委會辦公室負責實施,企業投委會主任作為實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責任人,由投委會秘書負責具體協調,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投委會秘書的工作。 第六條 企業信息披露在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七條 信息披露制度適用于以下人員和機構:(一)企業投委會秘書以及負3、責信息披露的投委會辦公室所有人員;(二)企業投委會委員;(三)企業其他相關負責人;(四)執行合伙事務人;(五)企業各部門;(六)企業合伙人;(七)其他負有信息披露的職責的企業人員和部門。第八條 企業投委會對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訂的,應當重新提交企業投委會審議通過,并履行其他相關程序。 第九條 企業投委會應該對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實施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將相關信息披露制度實施情況的企業投委會自我評價報告納入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部分進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第十條 企業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是指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其他為臨時報告。 第十一4、條 企業應該在法定的期限內,按照有關規定的內容與格式編制完成定期報告。企業投委會負責主持企業各部門制定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在定期報告編制階段之前,由企業投委會召集相關部門下發編制定期報告的任務和要求,企業各部門接到編制定期報告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情況說明和數據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準確、完整并以書面形式提供,部門負責人應對提供的資料及編制的內容進行簽字審核后上交企業投委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定期報告中的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三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5、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第十四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三)企業合伙人情況;(四)執行合伙事務人的任職情況、年度報酬情況;(五)投委會報告;(六)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七)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八)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定期報告中的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一)企業基本情況;(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三)企業合伙人情況;(四)執行合伙事務人的任職情況、年度報酬情況;(五)投委會報告;(六)6、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七)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八)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六條 定期報告中的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一)企業基本情況;(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七條 企業執行合伙事務人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投委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投委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企業的實際情況。執行合伙事務人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條 臨時報告包括投委會、合伙人大會決7、議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其它公告。臨時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一)投委會決議;(二)召開合伙人大會或者變更召開合伙人大會日期的通知;(四)合伙人大會決議;(六)關聯交易達到應披露的標準時;(八)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訴訟、仲裁案件;(九)可能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十)企業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名稱發生變更; (十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十六)企業合伙人發生變動,執行合伙事務人無法履行職責;(十九)企業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執行合伙事務人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二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企業產生重大影響;(二十8、一)更換企業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二十二)企業投委會的決議被法院依法撤銷;(二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三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投委會決定進行更正;(三十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應及時履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一)投委會就該事項形成決議時;(二)有關各方就相關事項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三)投委會知悉該事項發生并報告時。第二十條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一) 該事項難以保密;(二) 該事項已經泄露或者9、市場出現傳聞;(三)企業出現異常交易情況。第二十一條 企業披露該事項后,已披露的事項出現可能對企業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涉及企業的收購、合并、分立等行為導致企業合伙人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二十三條 企業未公開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可能發生之日或應當能夠合理預見結果之日的任一時點最先發生時,即啟動內部流轉、審核及披露流程。其內部流轉包括以下程序:(一)未公開信息應由負責該重大事件處理的主要職能部門在第一時間組織匯報材料,就事件發生事件10、原因、目前狀況以及可能發生的影響等內容形成書面文件,并填寫內部信息披露信息表,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后通報投委會秘書及執行合伙事務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投委會報告,并敦促投委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二)投委會秘書根據收到的報送材料內容,按照公開信息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擬臨時公告,經投委會批準后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三)信息公開披露前,投委會應就重大事件的真實性、概況、發現及可能結果向各部門負責人詢問,企業其他任何部門在信息公開披露之前不得對外發布信息內容,對于涉及到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由信息發生主要部門負責人組織填寫內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表,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投委會辦公室匯總備案并上報深交11、所等相關部門。如果在信息披露前出現知情人員信息泄漏情況,由投委會根據證券法、刑法的規定對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罰。(四)信息公開后,投委會辦公室應就辦理臨時公告的結果反饋給相關負責人。(五)公告中出現錯誤、遺漏或者可能誤導的情況,企業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公告作出說明并進行補充和修改。 第二十四條 企業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審查程序:(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認真核對擬披露的公告等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二)投委會秘書進行合規性審查;(三)投委會主任簽發批準。 第二十五條 企業下列人員有權以企業的名義披露信息,但任何有權披露信息的人員披露企業其它需要披露的信息時,在披露前報投委會主任12、批準:(一) 投委會主任;(二)執行合伙事務人授權時;(三)經投委會授權的合伙人;(四)投委會秘書。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關部門研究、決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時,應通知投委會秘書出席會議,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為了便于了解企業日常經營狀況,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企業各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專人負責單位的信息管理,并負責定期向投委會秘書提交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和信息,針對經營狀況指定的會議并獲得相關的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八條 企業有關部門對于涉及信息事項是否披露有疑問時,應及時向投委會秘書。 第二十九條 公企業執行合伙事務人應當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13、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條 企業各部門、各分支機構發生重大事項而未及時報告、報告內容不準確或不完整,造成企業信息披露不及時、遺漏、誤導,給企業或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者受到有關部門公開譴責和批評的,企業投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相關部門的相關責任人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必要時同時處以開除等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監管部門所制定需要披露或者解釋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投委會秘書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當投委會秘書認為所需資料不完整、不充分時,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提供進一步的解釋、說明及補充。 第三十二條 企業各部門的負責人是本部門及本企業的信息報告14、第一責任人,同時各部門應該指定專人作為指定聯絡人,負責想信息披露事務部門或者投委會秘書報告信息。 第五章 企業信息披露的職責第三十三條 企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職責包括如下內容:(一)投委會秘書負責協調實施信息披露制度、組織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具體承擔信息披露工作,為企業與有關部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遞交所要求的文件,組織完成監管機構布置的任務;(二)企業應勤勉盡責、確保公司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三)企業除應確保有關監事會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外,應負責對企業相關責任人履行信息披露相關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四)相關責任人保證企業信息披露事15、務管理部門及企業投委會秘書及時知悉企業組織與運作的重大信息、對合伙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或較大影響的信息以及其它應當披露的信息;(五)企業各部門負責人應當監督本部門或者企業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確保本部門或企業發生的應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時通報給企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或者投委會秘書;(六)上述各類人員對企業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漏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對于未公開信息造成信息泄漏的上述人員,將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經濟罰款。第三十四條 企業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一)在投委會閉會期間,投委會授權執行合伙事務人管理16、公司信息披露事項;(二)投委會秘書負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三)投委會全體成員對企業信息披露負有連帶責任。第三十五條 投委會辦公室負責相關責任人決議公告及其他相關公告的擬定,負責統一辦理公告的保送和披露手續。第三十六條 企業內部信息披露文件及附屬文件的檔案管理的投委會辦公室負責,保存期為十年,執行合伙事務人履行職責行為應當予以記錄和保管。第三十七條 企業信息披露的義務人及其他知情人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開披露前將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第三十八條 由于工作失誤或違反本制度規定,致使企業信息披露工作出現事務或給企業帶來損失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企業聘請的顧問、中17、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如果泄漏企業信息,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內部信息泄漏時,投委會秘書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第六章 違反制度的責任第四十條 由于有關人員的失職,導致信息披露違規,給企業造成影響或損失時,應根據情節對該責任人給予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賠償要求。第四十一條 相關責任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及本制度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第四十二條 企業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本制度,有關部門可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有沖突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執行。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企業投委會負責制定、修改并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經企業投委會、合伙人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