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經精神病醫院員工休假與請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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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536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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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經精神病醫院員工休假與請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體現醫院對職工的關心關愛,保障職工合法休息休假的權益,規范職工休假管理,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條 原則 1.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2.假期安排應與醫院經營生產實際要求相結合。3.勞動紀律管理、工時管理與休假管理相結合。4.統籌安排、規范管理。 第3條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醫院所有在崗職工。第2章 公共假期規定 第4條 醫院實行綜合工時制,每周日休息。 第5條 根據國家的現行規定,執行國家當2、前節假日時間: 第6條 醫院在上述國家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按國家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報酬。 第3章 年休假第7條 正式職工在本醫院工作滿一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數如下:累計工齡年休假天數(工作日)滿1年未滿10年5天滿10年未滿20年10天滿20年15天注: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計工齡需提供有力的事實依據或證明,如原單位購買社保記錄、原單位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等 第8條 當年按規定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及計劃生育假的職工,不影響享受下年度年休假;職工如請扣薪事假,不影響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第9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3、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如已享受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1、2、3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10條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職工當年度的年休假應盡量在當年12月31日前安排休假,職工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完當年休假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結轉至下一年度休假,仍不休完的將按自動放棄休假處理。第11條 因工作需要,部門負責人或以上領導有權對職工的休假申請不予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對職工的年休假做出安排4、。第4章 病假 第12條 職工請病假者,需提供市內區級以上醫院病假證明,并按請假權限辦理告假手續。 病假年限表實際工作年限本醫院工作年限病傷醫療期醫療期對應的連續累積計算時間10年以下5年以上3個月6個月5年以下6個月12個月10年以上5年以上10年以下9個月15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個月18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個月24個月20年以上24個月30個月第13條 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可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醫院工作年限按下表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病傷醫療假,可請病傷醫療假的累積計算時間也按下表執行。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5、以內者 ,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 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末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6、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第14條 凡傳染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時,必須持有醫院開出的健康證明,交人力資源部鑒定后方能上崗。第5章 事假 第15條 個人事假是在所有年休假休完的情況下,由職工本人以充分理由提出申請。 第16條 事假必須事前請準,不得事后補請,如因特殊原因須申述充足理由并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第17條 事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 15天,如有特殊情況者,須按請假權限辦理特批手續。第6章 婚假 第18條 正式職工初婚按法定結婚年齡(指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可享受婚假15天。 第19條 婚假必須是在本醫院工作期間領取的結婚證才可申請,且在領取結婚證7、的6個月內一次性休完,否則休假權利自動取消。第7章 喪假 第20條 正式職工直系親屬(具體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給予3天的喪假。第21條 職工按規定休喪假的,可以視路程遠近另行給予路程假2天,路程假的計酬分別參照喪假處理。第8章產假或看護假 第22條 根據最新實施的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規定,只要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普遍可休假15天;只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增加產假60天,加上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一共可享158天產假;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此規定于2016年3月30日起正式施行。 第23條 正式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不滿四個月自然流產或人8、工引產的,可以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24條 正式女職工生育后,已按規定實施節育措施,但避孕失敗引至流產、引產的,憑節育證明和醫務部門流產、引產證明享受產假。未按規定實施節育措施引至流產、引產的,其休假按事假處理;如流產、引產后及時(給假期間)實施節育手術的,所休假期作病假處理。 第25條 正式男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其配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可在配偶產假期間給予男職工15天的看護假。 第26條 正式職工休產假期滿確有困難需停工在家哺乳、照顧嬰兒的,經醫院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滿周歲,其哺乳假計酬參照事假處理。 第29、7條 正式女職工有周歲以下嬰兒需要在工作時間哺乳的,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時間為一小時(含路途往返),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的計酬參照產假處理。 第11章 工傷假 第28條 職工經確認為因工受傷(由工作所在地相關勞動保障部門鑒定)需治療休息的,按工傷假處理;未確認為因工受傷的,按病假處理;工傷痊愈上班后,屬舊傷復發并提供有效醫院證明的,仍按工傷假處理。 第29條 職工工傷經醫院確認痊愈者,應及時復工,如拒不復工者,作曠工處理。第12章 申請假期程序 第30條 醫院職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遞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職工休假期滿后,須及時到部門10、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處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31條 職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后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32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代其他職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第33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休假,或縮短假期或延期請假。第13章 批假權限 第34條 一般職工休假,由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報人秘科;部門負責人休假3天以上的須報院長核準。 第14章 假期待遇內容 第35條 職工的假期待遇包括職工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36條 正常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婚假、喪假、年休假、11、工傷假: 全部工資(含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福利補貼及津貼和年終獎金,下同)照發。 第37條 產假或看護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節日福利或節日津貼照發。 第38條 病假一個月以內的,按日發XX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00%;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按日發XX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90%; 三個月以上的,按日發XX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80%;第39條 事假:按日扣發全部工資。第15章 其他相關規定 第40條 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60天或請事假累計超過15天者,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41條 職工按規定休產假、看護假或計劃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42條 產假、看護假、婚假、喪假的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12、連續安排,不跨年度累計;假期內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數。 第43條 職工事假或病假假期內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的,不另行扣除休假日,工資結算時剔除固定休假日。 第44條 職工在醫院范圍內工作調動的,其當年積累的加班補休或調休假,原則上不能延至新的工作崗位,但可以繼續享受年休假。 第16章 附則 第45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醫院。第46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請 假 條姓 名科 室請假事由請假時間:自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共計 天領導簽字請假人簽字請 假 條姓 名科 室請假事由請假時間:自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共計 天領導簽字請假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