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晉升及獎懲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416
2024-09-07
7頁
28.07KB
1、公司員工晉升及獎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晉升管理制度第一節 總則 第三百七十八條 為鼓勵員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及獎勵先進、選拔賢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百七十九條 本制度所指的晉升,是指公司對符合晉升條件的員工給予工資的晉級或職務的升遷。 第三百八十條 公司員工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成為被晉升的對象。對員工的晉升應當嚴格要求,公平對待。第二節 分則 第三百八十一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都予晉升工資一級; 1.忠于公司,在公司效力5年經上且表現良好者; 2.積極做好本職工作,連續3年成績,突出受2、到公司表彰者; 3.業務有突出專長,個人年創利100萬元以上者; 4.連續數次對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為公司采納,并產生重大經濟效益者; 5.非本人責任而為公司拘回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者; 6.領導有方,所領導的單位連續2年創利200萬元以上或成績顯著者; 7.領導虧損單位扭虧為盈,經營管理有方者; 8.有其他突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認為該給予晉級嘉獎者。 對成績特別突出或貢獻特別重大者,可給予晉升二級;同時具備領導才能者,可給予提升行政職務一級。 第三百八十二條 晉升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人事部審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準。 其中,屬董事會3、聘任的員工,其晉升由監察委員會審核,總經理提名董事會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晉升由監察部審核,勞動人事部名抒總經理批準。 第三百八十三條 晉升名單由董事會或總經理發布,公開表彰。 第三百八十四條 晉升手續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辦理。 獎懲制度第一節 總則 第三百八十五條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百八十七條 本制度適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百八十八條 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三百八十九條 本制度適用于未注明條款的其他各項4、規章制度。第二節 獎勵 第三百九十條 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5、.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三百九十二條 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準。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第三節 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6、.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7、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百九十四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8、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三百九十五條 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三百九十六條 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三百九十七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三百九十八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三百九十九條 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 第四百條 員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四百零一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條 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審核后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