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職高級管理人員及優秀員工分紅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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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80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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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職高級管理人員及優秀員工分紅方案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特別說明:1、 本激勵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xx公司章程制定。2、 本激勵方案的激勵模式是在職分紅激勵模式。3、 本激勵方案中所述的在職分紅的激勵對象為公司總監級及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和經公司董事會決議認定的優秀員工。目錄一、釋義4二、股權激勵方案的目的4三、本股權激勵方案的管理機構4四、股權激勵方案的激勵對象4五、激勵期限5六、激勵額度51、激勵總額度52、各激勵對象具體預授額度53、績效考評64、支付方式65、2、退出機制7附則:7一、釋義除非另有說明,以下簡稱在本文中作如下釋義:1、 公司:指 公司。2、 董事會、監事會: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3、 利潤分紅激勵:指公司將上一年度所獲凈利潤中的一部分(具體數額由公司股東會決定)作為在職員工激勵的一種方式。4、 退出機制:是指發生所列示的行為,即喪失相應的激勵資格。二、股權激勵方案的目的公司制定、實施本激勵方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完善公司激勵機制,進一步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公司業績持續增長;在提升公司價值的同時為員工帶來增值利益,實現員工與公司共同發展。具體表現為:1、 建立對公司核心員工的中長期激勵約束機制,將激勵對象利益與股東價值緊密聯系起來,3、使激勵對象的行為與公司的戰略目標保持一致,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2、 通過本激勵方案的引入,進一步完善公司的績效考核體系和薪酬體系,吸引、保留和激勵實現公司戰略目標所需要的人才。3、 樹立員工與公司共同持續發展的理念和感恩文化。三、本股權激勵方案的管理機構1、 公司股東會負責審議批準本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2、 公司董事會是本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擬訂本股權激勵計劃并提交股東會審議通過;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東會的授權辦理本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等相關事宜。3、 公司監事會是本股權激勵計劃的監管機構,負責核實激勵對象名單,并對本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進行監督。4、四、股權激勵方案的激勵對象公司總監級及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和經公司董事會決議認定的優秀員工。五、激勵期限本激勵方案自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實施,考核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根據公司上一年度的盈利及考核情況執行一次,每年具體激勵實施計劃公布及實施時間為4月1日-4月30日。六、激勵額度1、激勵總額度用于利潤分紅激勵的款項提取比例為公司實際凈利潤的30%,即:公司經審計實際凈利潤*30%計算。例:公司經審計實際凈利潤為120萬,利潤分紅提取比例為30%,則利潤分紅激勵款項為1200*30%=36萬;若公司經審計實際凈利潤為50萬,則利潤分紅激勵款項為500*30%15萬。2、各激勵對象具5、體預授額度根據本激勵方案生效日的公司的具體情況,在確定激勵人員的基礎上,根據各人員任職崗位的崗位價值及崗位工齡系數確定預授虛擬股(預授虛擬股是為了便于計算各崗位實際得到利潤分紅的比例而設置的數值,暫定預授虛擬股的總額度為100萬股,該總額度會隨著人員崗位增加或減少調整)如下表:序號職位姓名預授虛擬股(萬股)分紅比例1總經理 15%(托管10%)25%2財務總監 1010%3行政總監 1010%4市場部區域總監 1010%5市場部區域總監 1010%6培訓部總監 1010%7產品部總監 1010%8設計部主管 55%9產品部區域主管 55%10產品部區域主管 55%小計:100100.00%注:6、(1) 當公司引進某崗位/職位而導致新增的激勵對象或某崗位/職位原激勵對象流失,則在股權激勵總股數中相應增加或減少與該職位價值相對應的股數,但總的用于計算激勵款項的激勵比例不變。(2) 激勵對象每年的分紅金額該激勵對象的分紅比例*實際獲得的分紅激勵額度3、績效考評1) 年度績效考核指標各激勵對象都有3-5個績效考評指標或一票否決權(詳見各崗位績效考核表,一票否決權是指出現一票否決所列明的事項時即喪失在職分紅激勵),用于核定年終實際可得到的股數,公式為:實際可獲股數=預授股數*績效考核系數。2) 績效考核系數年度績效考核50%,績效考核系數為0.350%年度績效考核70%,績效考核系數為0.677、0%年度績效考核85%,績效考核系數為0.885%年度績效考核100%,績效考核系數為1.04、支付方式1) 若被激勵對象上一年度的利潤分紅金額低于2萬元時,則該分紅獎金當年一次性發放;2) 若被激勵對象上一年度的利潤分紅金額大于2萬元時,則采用5:3:2原則遞延支付(即在三年之內,分紅的當年發放50%,第二年發30%,第三年發20%);3) 在公司按照本激勵方案的規定向激勵對象實際發放利潤分紅時,激勵對象必須在崗在職;對于實際發放當時已經不在崗在職的人員,則無權再按照本激勵方案的規定享受激勵分紅;4) 本激勵方案項下的分紅在每年4月30日前發放,公司在向激勵對象發放利潤分紅時,有權按照相關法8、律的規定代扣代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5、退出機制在本激勵方案有效期內,激勵對象如發生以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之一,自情況經公司董事會核實之日起即喪失利潤分紅激勵資格,無權再參與本激勵方案項下的利潤分紅,并取消截止當年尚未發放的利潤分紅;情節嚴重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并有權根據公司規章制度給予其相應處罰(相應處罰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參與公司一切激勵計劃、取消職位資格甚至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構成犯罪的,公司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 因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職位)、違背職業道德、失職瀆職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的降職、調崗、解除勞動合同關系。2) 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激勵對象在公司任職9、期間,由于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漏公司經營和技術秘密、損害公司聲譽等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3)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公司及/或其下屬公司或關聯公司相同或相近的業務。4) 自行離職。5) 死亡或宣告死亡。6) 違反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與公司簽署的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等其他違規、違約行為。7)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并被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其他行為。8) 從事其他被公司董事會認定的不當行為。附則:1、 本激勵方案由公司股東會審議決定及解釋,并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實施;2、 各擬定的激勵對象有權自主選擇是否接受本激勵方案。如激勵對象確認接受本激勵方案,則在其簽署聲明書(附件一)的同時,應簽署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