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產風險評估及控制管理規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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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999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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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生產風險評估及控制管理規范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風險評估和控制的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和適用范圍第一條為辨識公司范圍內的健康、安全與環境危害,評價其危險與影響程度,確定其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價,實施有效風險控制,制訂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健康、安全與環境危害因素識別、風險評價與控制的管理。第二章職責第三條生產副總經理負責批準重大危害因素清單。第四條管理者代表(一)負責分管危險源及危險風險的調查、識別和評價的管理工作。(二)負責審核重大危害因素清單。第五條行政綜合部(一)負責本制度文件制定、修訂2、和實施的歸口管理。(二)負責組織各部門/車間對各種危險源及危險風險的調查、識別和評價,確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風險,編制重大危害因素清單。(三)負責提出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和指標草案,交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準。并根據批準的環境目標和指標,編制管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和檢查。(四)負責監督和檢查各種危險源及危險風險的識別、評價和控制效果。第六條公司各職能部門車間在行政綜合部的指導下,開展并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危害因素的識別、風險評價與控制;確保符合規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要求。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條危害因素識別與風險評價的組織由經理、管理者代表、行政綜合部和技術部、品質部及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安全生產領導小3、組,對公司存在的危害因素進行識別與評價,制定公司風險控制措施。第八條危害因素識別與評價的范圍(一)結合公司活動、生產和服務的實際特點,危害因素識別與風險評價主要包括廠址、總平面布置、道路運輸、建筑物、生產工藝、物流、主要設備裝置、作業環境、安全措施管理、人員(進入現場的所有人員,包括員工、臨時工、合同方人員,參觀訪問者等)的行為活動等。(二)公司范圍內的危險源主要從以下方面考慮:(1)常規活動,如正常的工作、生產、服務活動;(2)非常規活動,如停電、停水、停機、檢修等;(3)所有進入工作現場的人員的活動,包括承包方人員和訪問者的活動;(4)工作現場的基礎設施,如建筑物、生產設備、原材料及各種物4、品,包括工作場所內租賃的基礎設施;(5)已識別的源于工作場所之外、能夠對工作場所內組織控制下的人員和人員的健康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的危險源;(6)在工作場所附近,由組織控制下的工作相關活動產生的危險源;(7)由本公司或外界所提供的工作場所的基礎設施、設備和材料;(8)公司及生產經營活動、材料或計劃的變更;(9)任何與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控制措施相關的適用法律義務;(10)對工作區域、過程、裝置、機器和(或)設備、操作制度和工作組織的設計,包括其對人的能力的適應性等第九條危害因素的識別用于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的方法應:(一)在范圍、性質和時間方面進行界定,確保是主動而非被動。(二)提供風險確認、風險優5、先次序的區分和風險文件的形成及適當措施的運用。(三)在企業過程、產品和服務發生變更前應實行職業健康安全和危險源的識別。第十條危害因素識別方法(一)危害因素識別與評價人員應根據所確定對象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和危害復雜程度,選擇一種或多種識別方法進行分析LEC法、工作危害分析(JHA)、矩陣評估法等;我公司主要采用的工作安全性分析、現場經驗分析法、安全檢查表法和LEC法。(二)危害因素識別危害因素識別與評價人員應通過現場觀察及所收集的資料,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以及九種類型,對所確定的對象,識別盡可能多的實際的和潛在的危害因素,包括:(1)人的不安全行為-包括6、操作失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設備、手代替工具操作、物品(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存放不當、冒險進入危險場所等。(2)物的不安全狀態-包括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以及生產場地環境不良等。(3)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中毒、財產損失等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包括物理的(高溫或低溫、噪聲、振動、濕度、輻射等)、化學的(易燃易爆、有毒、危害氣體、腐蝕、氧化物等)以及生物因素。(4)管理缺陷-包括安全監督、檢查、事故防范、應急管理、作業人員安排、工藝過程和單元操作等方法的管理。(5)環境影響-向水體排放、7、向大氣排放、向土地排放污染物、能量釋放(熱、輻射、噪聲、震動)、固體廢棄物管理、和自然資源使用、能源使用、當地社區和周邊環境影響等。第十一條風險評價(一)行政綜合部應對所識別的危害因素加以科學評價,確定最大危害程度和可能影響的最大范圍,編制重大危害因素清單,由生產部審核,管理者代表批準。以便采取有效或適當的控制措施,從而把風險和環境影響因素降低或控制在可以容許的程度,具體包括:(1)確定所識別的危害因素發生的嚴重性。(2)評價風險的可能性大小。(3)確定風險級別,結合所識別的危害因素發生的可能性及嚴重性,確定風險大小以及是否是可以容許的風險。(4)編制危害因素清單,對所識別和評價出的風險進行匯8、總,形成本單位的危險危害因素清單。在此基礎上,編制本單位的重大危害因素清單,制定風險控制措施或管理方案。(二)識別和評價的時限(1)公司應每年進行一次危險源和環境因素識別和評價;每年9月份對危害因素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改進有關工作內容。(2)在產品、服務和過程、危險源發生變更前,應按照不符合、糾正措施和改進措施控制制度進行補充識別和評價。(三)風險控制措施(1)行政綜合部對評價出的重大風險,編制重大危害因素清單,由部門車間確定是否需要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指標,若需要,則應納入管理目標和指標,編制風險控制措施計劃,進行重點控制,執行管理方針目標、指標控制制9、度。(2)風險控制措施策劃,應考慮以以下順序降低風險:(a)消除(b)替代(c)工程控制措施(d)標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e)個體防護裝備(四)風險控制策劃的評審:(1)計劃措施是否可消除或使風險降低到可允許程度。(2)是否產生新的危險源。(3)是否已選定了投資效果最佳的解決方案。(4)受影響的人員如何評價計劃的預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5)計劃的控制措施是否會被應用于實際工作中。(五)對評價出的一般風險,應通過強化運行控制和監視測量,如需要,應編制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管理。(六)對評價出的輕微風險,應通過加強教育培訓和日常監督檢查,確保員工按照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設備操作規程進行作業。(10、七)各部門制定的風險控制措施應發放到相關辦公室(包括實驗室、車間、工等)及作業班組,進行培訓或集中交底,填寫安全技術交底記錄。(八)風險控制措施由生產供應部門組織實施,行政綜合部進行監督。第十二條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方法的更新(一)生產、經營、管理在不斷地發展和變化,外部環境要求及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也在變化,因此,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及其控制措施,也會隨之變化而變化。行政綜合部應及時更新有關信息,必要時修訂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方法。(二)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應及時更新:(1)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發生變化。(2)職業健康安全過程/活動發生變化。(3)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要求發生變化。(4)內審、外審、管理評審的要求。(5)事故、事件與不符合出現后的評價結果。(6)主要原、輔材料發生較大的變化。(7)相關方建議或要求。(8)管理目標、指標與管理方案完成后,對殘余危險進行評價。(9)新增項目與其他情況需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