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聘員工聘用及行為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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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041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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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外聘員工聘用及行為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外聘員工行為,加強對外聘人員的管理,提高員工整體素質,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司對外聘用的長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無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均適用本辦法。第二章 員工聘用第三條 員工聘用的基本原則:(一)堅持總量控制與調整結構相結合的原則。公司有空缺崗位的,要優先從企業內部、XXX集團公司內部選聘,在內部不能調劑或有特殊工作需要進行人員聘用和人才儲備時,根據聘用對象、范圍,有計劃2、地組織招聘;(二)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招聘;(三)堅持合同管理的原則。公司聘用的人員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第四條 公司招錄的員工,除滿足招聘崗位特殊要求外,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年滿18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招聘高管以上管理人員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具有合法居住證明;(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知悉安全常識和安全標志;(四)身體健康,適應崗位工作要求;品行良好,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第五條 試用人員必須呈交下述材料:(一)由公司統一發給并填寫招聘表格;(二)學歷、職稱證明原件;(三)個人簡歷;(四)近期照片2張;(五)3、身份證復印件;(六)體檢表;(七)應試或筆試記錄;(八)員工引薦擔保書。第六條 外聘的長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合同工的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公司綜合部根據崗位空缺情況及人力資源規劃提出書面用工計劃和用工條件,擬定聘用方案,報總經理審批;(二)公司根據人員聘用計劃和聘用方案,成立由公司高管、聘用部門及用工部門主管組成的員工聘用委員會;(三)需對外公開招聘時,公布招聘信息,公開招聘;(四)由招聘委員會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五)組織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筆試等考核程序篩選;(六)經總經理或總經理報請董事長批準后進行試用;(七)公司聘用人員必須有擔保人員,對被擔保人員提供的基本情況及民4、事責任負連帶責任; (八)試用期滿后簽訂正式聘用合同;自用人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第七條 無固定期限的臨時工雇用工作應符合以下程序:(一)由用工部門(單位)、各分(子)公司根據用工情況擬定書面用工計劃,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后交綜合部備案。雇用臨時工三十日以上或一批次五人以上的,須報總經理批準;(二)用工部門根據用工期限、用工人數、崗位技術含量、勞動強度、勞動報酬等用工條件雇用臨時工,并將招雇的臨時工名單及工期時限、工資報酬等基本情況報綜合部與財務部備案。第三章 外聘人員待遇第八條 對外聘用的長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的薪酬,執行公司薪酬制度,或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確定其勞動報酬,并與公司在編職5、工一同納入績效考核。第九條 試用期滿并經公司正式聘用的長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合同工,從試用期滿第二年一月起,公司為其繳納“三險一金”。原單位已繳納的除外。第十條 無固定期限臨時工,包括以工時計酬或以完成某項工作業務為期限的非全日制臨時用工,其工資水平按照工作時長和實際工作量經考核確認并參照本地社會勞動力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無固定期限臨時工工資發放須經用工部門(單位)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造表計發。第十一條 無固定期限臨時工,公司根據用工情況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連續一年以上受雇于本公司或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持續一年以上的臨時用工,確有一定技術專長,6、熟練工種流程,能夠長期從事該項工作的,經協商一致,公司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章 外聘人員管理第十三條 對外聘用的長期合同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由公司統一管理。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臨時工由用工部門(單位)、各分(子)公司自行管理,綜合部會同督查中心對臨時用工情況進行監督考評。第十五條 無固定期限臨時工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時,即應遵守公司勞動紀律和所在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接受培訓教育。用工部門(單位)、各分(子)公司強化對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防范工傷風險。因對用工人員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管理部門自行負責。第十六條 公司及公司各部門(單位)、各分(子)公司,以公司名義對外XXX等7、勞務項目,應對承包方的合法經營資格、經營能力及其招雇臨時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情況,進行必要的審查,監督承包方依法行事,避免連帶責任風險。第十七條 聘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外聘人員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害,公司視其情節保留依法追償的權利:(一)合同期內遲到七次以上者(含七次);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或累計曠工十天以上(含十天)的;(二)非法或無故解除用工合同或強行要求他人解除用工合同、阻礙他人完成工作任務的;(三)應招資料中有故意弄虛作假,欺騙公司行為的;(四)不履行保密義務,將務工期間知悉的本公司項目規劃、技術開發等重大業務秘密泄8、露給或者企圖泄露給公司外部的;(五)違反競業規定私自對外承辦業務,營私舞弊,對公司聲譽、秩序、財產利益等造成惡劣影響的;(六)觸犯法律、法規被治安處罰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五章 附則第十八條 員工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后,由公司工會負責協調,用人單位與當事人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調解,也可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直接申請仲裁。勞動爭議處理完畢后,綜合部做好案件歸檔記錄。第十九條 用工部門(單位)、分(子)公司及綜合部等相關部門對聘用人員的招錄、考核、管理、使用各個環節存在重大失誤或有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用工合同無效,甚至出現安全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予以嚴肅處理。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綜合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