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合成革生產集團審計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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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50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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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業合成革生產集團審計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第一章總則1第二章機構設置及職責1第三章審計范疇2第四章審計內容2第五章審計權限2第六章審計程序3第七章審計責任4第八章附則4審計工作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內部管理和審計監督,促進廉政建設,維護集團合法權益,保障企業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保證資產的增值保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集團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集團公司和權屬公司均應依照本規定自2、覺接受審計監督。第三條 審計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財稅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集團公司各種規章制度進行審計。第四條 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團”是指萬華集團,“集團公司”是指萬華合成革集團有限公司,“權屬公司”是指萬華合成革集團有限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對外投資企業。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第五條 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常設機構在審計監察部,代表集團公司實行審計監督。其職責是: (1)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內部審計法規、制度等;(2) 制訂年度和季度審計實施計劃;(3) 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監督,并向集團公司領導報告審計結果;(4) 負責對集團公司及權屬公司的3、財務管理、重大投資等重要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5) 負責適時開展各種專項審計工作;(6) 負責集團公司物資采購的比價監督審計工作;(7)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8) 負責審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等。第三章 審計范疇第六條 內部審計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兩種形式。第七條 審計監察部受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委托,對集團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權屬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進行定期審計,每年兩次,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集團公司報告工作。第八條 審計監察部適時對集團公司及權屬公司的主要經營者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第九條 審計監察部適時受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委托對有關經濟事項進行不定期專項審計。第四章 審4、計內容第十條 審計監察部對集團公司及權屬公司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1) 年度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2) 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3) 經濟效益審計; (4)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5) 財務管理審計;(6) 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和執行效果進行審計; (7) 其他審計事項。第五章 審計權限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按時提供計劃、預算、決算、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經濟合同、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等有關文件、資料。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有權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現金、有價證券、存貨及固定資產等進行審計,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應當協助配合審計人員工作。第十三條5、 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有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等事項的意見。第十五條 審計監察部有權對審計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集團公司領導報告,必要時向上級審計機關報告。第六章 審計程序第十六條 編制年度和季度審計工作計劃。審計監察部應根據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要求和公司具體情況,確定審計重點,編制年度和季度審計的工作計劃,工作計劃經總裁批準后實施。第十七條 確定審計內容和計劃。審計監察部根據批準的年度和季度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并組成審計項目組。審計項6、目組負責人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初步了解的基礎上,編制具體審計計劃,確定具體的審計時間、范圍和審計方式,審計計劃經分管副總裁批準后實施。第十八條 發出審計通知書。審計項目組根據批準的項目審計計劃,在項目審計開始三天前,將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要求等事項通知被審計單位。對權屬公司的審計通知書由外派監事傳達。第十九條 實施審計。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認真編寫審計工作底稿,獲取有價值的審計證據。第二十條 提出審計報告提案。審計項目組在審計結束后7、,應進行綜合分析,在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后,寫出審計報告提案,其內容包括審計范圍、內容和發現的問題、評價和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報告提案必須附有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審計報告報送審計監察部前,應當將審計報告內容告知被審計單位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知道審計報告內容之日起三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第二十一條 形成正式審計報告。審計監察部審核審計報告提案,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后,報分管副總裁對審計報告出具意見。審計報告提案經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議后形成正式審計報告和審計處理決定。第二十二條 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對權屬公司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由外派監事傳達,交8、權屬公司被審計部門或人員執行。被審計單位需要進行帳務調整的,應在收到審計報告和決定的當月進行調整。第二十三條 檢查落實。審計監察部應定期到被審計單位檢查落實,以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第二十四條 建立審計檔案。審計監察部辦理的每一審計事項都必須按規定要求建立審計檔案,以備查考,非經批準不得銷毀。第七章 審計責任第二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和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由集團公司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拒絕或拖延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監察部責令其改正,并報集團公司通報批評。第二十七條 對阻撓、破壞審計人員行使職權的,打擊報復檢舉人和審計人員的以及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甚至誣告、陷害他人的都應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機關懲處。第二十八條 審計監察部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審計人員泄露機密,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和挾嫌報復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應視其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批評、行政處分或依法制裁。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審計監察部起草和修訂,解釋權歸審計監察部。第三十條 本規定如有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應以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準。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經由集團公司總裁審批后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