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廠防汛管理制度及發電運行工區職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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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691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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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電廠防汛管理制度及發電運行工區職責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水電廠防汛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做好防汛工作,保證電廠財產的安全,根據水電廠防汛管理辦法和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以及發電企業業績評估指南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防汛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方針。第三條 防汛任務:確保凌津灘大壩、發電廠房安全渡汛。第四條 防汛目標:遇工程設計洪水不垮壩、不漫壩、不水淹廠房。對于超標準洪水采取應急搶險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第五條 防汛工作的重點是確保防汛電源、排水系統、2、泄洪閘門系統的安全運行;確保水情自動測報系統和防汛通信系統的穩定運行;精心作好洪水預報、調度及大壩安全監測工作;采取一切措施嚴防水淹廠房事故發生,保證水工建筑物安全穩定運行。第六條 廠屬各單位和全廠職工(含合同工、臨時工)及家屬都有維護防汛設施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第二章防汛管理機構與職責第七條 防汛機構:(一)廠部成立防汛領導小組并下設防汛辦公室、防汛抗洪搶險隊。(二)廠防汛領導小組:廠長(主持工作的副廠長)任組長,副廠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組成。(三)防汛辦公室設安全生產部,正副主任分別由安全生產部主任、副主任及水工船閘工區主任擔任。成員由水工船閘專責工程師、水工觀測3、泄洪系統等崗位負責人組成。(四)根據防汛抗洪搶險的需要成立防汛抗洪搶險四個預備隊。分別組成如下:發電搶險隊正副隊長由發電運行工區負責人擔任,成員為發電運行工區全體成員;檢修搶險隊正副隊長由五強電力和新光電力負責人、電氣維護工區、機械維護工區負責人擔任,成員為電力檢修全體成員、電氣維護、機械維護人員;水工搶險隊正副隊長由水工船閘工區負責人擔任,成員為水工、船閘工區全體成員;后勤供給隊正副隊長由廠綜合部、凌津灘車隊負責人 、后勤專責擔任,成員為綜合部管理人員、生活服務、醫療、運輸、等崗位成員組成。第八條 防汛領導小組職責:(一) 廠防汛領導小組在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和上級主管單位防汛領導小組的領導下4、,負責統一指揮和領導全廠的防汛工作。(二) 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嚴重險情危及大壩安全,而又來不及或通訊中斷無法與上級聯系時,防汛領導小組應研究渡汛方案,立即做出決策,采取非常措施確保大壩安全。同時及時通知下游地方政府。(三)督促檢查防汛準備工作。(四)下達防汛搶險命令,指揮防汛搶險,發布非常情況下的洪水警報。第九條 防汛辦公室職責:(一) 負責安排、組織和協調各部門防汛抗洪搶險工作,對全廠的防汛實施歸口管理。(二) 根據批準的設計防洪標準和水庫調度原則制定年度工程渡汛措施及計劃,由廠長批準后,報主管單位審查。(三) 發布洪水預報,及時向上級防汛和主管局報告防汛情況。(四)組織全廠范圍內的防汛5、檢查。第十條 安全生產部職責:(一)負責防洪渡汛搶險等各有關技術方案、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并督促執行。(二)參與組織和協調防汛管理工作。第十一條 發電運行工區職責:(一)負責防汛電源和備用電源系統、通訊系統的安全運行和維護工作。(二)負責廠房、廠區排水系統的正常運行和維護工作。(三)在下游水位較高時確保廠房通往下游的管道、閘閥、孔洞關閉、封堵嚴密可靠以防洪水倒灌廠房。第十二條 五強電力、新光電力、電氣維護工區、機械維護工區職責:負責防汛機電設備的維護、檢修搶險工作。第十三條 水工船閘工區(含五強電力觀測、水情遙測的人員):(一)維護完善水工觀測設施,加強對水工建筑物安全監測工作,及時進行觀測資6、料的整理分析,發現異常現象,立即逐級上報。(二)定期經常進行水工建筑物檢查、維護,確保水工建筑物處于良好狀況。(三)與水庫調度室進行聯系,加強水情自動測報系統維護,確保系統可靠運行。(四)負責向電廠主管單位和有關防汛部門報汛。(五)負責泄洪閘門的調度,運行、維護工作。(六)負責大壩、船閘、邊坡及上下游護坡等設施的上述所列之外的有關防汛工作。第十四條 物資管理責任部門(或人員)職責:(一)建立防汛專用物資倉庫;(二)負責按防汛物資儲備定額要求的防汛物資的供應和管理(水工船閘工區協助防汛物質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條 車輛運輸部門職責:負責建立并實行車輛防汛值班制度,確保防汛搶險用車。第十六條 保衛責7、任部門(或人員)職責:(一)負責加強汛期廠房、廠區的消防、保衛工作。(二)經常組織有關人員巡邏,確保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第十七條 廠屬其它各部門(單位),按各自崗位作好相應的防汛準備工作。第十八條 以上未列出的其它防汛職責按各部門、生產區域(設備)職責劃分執行。第十九條 防汛搶險由防汛領導小組組長擔任總指揮。發電搶險隊負責廠房設備的搶險工作。檢修搶險隊負責廠房、大壩、排水系統搶修及臨時電源臨時排水設備的安裝工作。水工船閘搶險隊負責壩頂及船閘的搶險工作。后勤供給隊負責確保搶險的生活、醫療、運輸、物資的需要。第三章防汛有關規定第二十條 防汛例行工作:防汛例行工作包括每年汛前、汛后由防汛辦安排對工8、程進行一次全面的現場檢查,并及時填報“凌津灘水電站防汛檢查匯報表”。(一)汛前檢查的主要項目:1、大壩、船閘、廠房、泄洪設施等水工建筑物安全運行狀況。2、泄洪閘門系統啟閉實驗。3、防汛電源是否可靠。4、回車場集水井、廠房檢修集水井和滲漏集水井的排水狀況,設備健康狀況,廠區排水溝是否暢通,流向是否正常。5、大壩集水井排水設備運行狀況。6、水情自動測報系統、大壩觀測自動化監控系統運行狀況。7、防汛物資儲備供應狀況。(二)汛后檢查主要對水工建筑物、金屬結構、水下隱蔽工程進行檢查,以便查出問題安排在次年汛前的枯水期檢修消缺。(三)每年汛前或汛后要對水庫上下游進行調查,認真記載庫區塌岸、滑坡、下游河道設9、障阻水情況和其它有損于水庫安全的事件并及時將調查情況報主管局和有關部門。(四)汛期編寫大事記,汛后及時編寫年度防汛工作總結報告。(五)防汛值班:主汛期進入防汛警備狀態,廠防汛領導小組24小時值班。第二十一條 泄洪有關規定(一)電廠參與泄洪的設施為9個淺孔+5個深孔+9臺機,泄洪閘門設備要維護保持完好,做到汛期啟閉靈活可靠。(二)閘門的調度,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調度,閘門的運行操作應嚴格按操作規程執行。第二十二條 凌津灘水庫出現以下水情之一,電廠進入警備狀態。(一)出庫流量超過 10000m3/s。(二)入庫洪水流量達10000m3/s(相當五年一遇洪水)。第二十三條 當凌津灘水庫出現二十年一遇洪10、水時(流量Q入= 32000m3/s;),電廠進入防洪搶險非常狀態。第二十四條 要正確處理大壩安全、防洪、發電、航運的關系。當防洪、發電、航運與大壩安全相矛盾時,一切服從大壩安全;當發電、航運與防洪發生矛盾時一切服從防洪;充分發揮水電廠的工程效益,避免盲目超蓄洪水或片面追求安全降低運行標準的傾向。第二十五條 水庫的防洪調度和防汛設備(區域)職責劃分及本條例未明確的部分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防汛工作考核標準第二十六條 為加強防汛及相關設施的管理,每年汛期(xx月xx日-xx月xx日),廠部嚴格對防汛設施進行考核,考核規定如下:(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定為事故:1、閘門不能正常啟閉,造成總泄量達不11、到調令泄量。2、三孔及以上泄洪閘門不能啟閉,處理時間超過1小時。3、閘門不能啟閉,處理時間超過24小時。4、防汛備用電源(柴油機)不能投運,處理時間超過1小時。5、同一泵站2臺及以上排水泵不能運行,處理時間超過1小時。6、由于水工設備、水工建筑物損壞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損壞。7、船閘由于建筑物、設備原因或人員責任被迫停止通航,停航時間超過2天。8、測報系統全部中斷,無法接收水情數據或中繼站中斷修復時間超過3天。9、大壩監測自動化系統全部癱瘓,或單個系統停止運行修復時間超過5天。10、水庫調度設備系統全部癱瘓或單套設備故障,無法作水情預報處理時間超過3小時。11、調度通訊12、系統(調度通訊交換機、載波因我廠原因)中斷30分鐘。12、攔污排拉斷。13、浮式導航堤錨索拉斷或庫水位上漲變幅超過3米未進行錨索調整、檢查。14、航標沖走。15、與防汛有關的壩頂門機、船閘門機、防洪門及其啟閉機不能運行,恢復時間超過2小時。16、壩頂消防水系統被迫停止運行恢復時間超過2小時。17、起重設備人為損壞,經濟損失達到3萬元及以上。18、洪水預報準確率低于70%。19、由于水調未及時通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0萬元。(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夠成事故者定為一類障礙:1、閘門不能啟閉。2、建筑物、雨棚、屋頂嚴重漏水,影響安全運行,處理時間超過5天。3、防汛電源故障,處理時間超過2小時。4、13、測報系統中繼站中斷2天或庫水位失去監視超過15分鐘。5、大壩監測自動化單個系統停運達3天。6、水庫調度設備單套設備停運超過2小時。7、行政通訊系統(交換機、微波)對外通訊中斷1小時。8、攔污排局部拉開、損壞或無人檢查、維護超過2天。(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不構成一類障礙者,定為二類障礙:1、防汛電源不能及時投入運行。2、排水設備不能及時投入運行。3、船閘由于建筑物、設備原因或人員責任被迫停止運行。4、測報系統3個及以上測站停運或庫水位失去監視。5、大壩監測自動化系統單個系統停運或測點停運個數達10%。6、水庫調度設備被迫停運。7、與防汛有關的壩頂門機、船閘門機、防洪門及其啟閉機不能運行。8、閘門處于開啟狀態,無人值班或失去與水調值班員的聯系。9、水調未按規定匯報或發布通報。10、洪水預報準確率低于80%。第五章處罰第二十七條由于防汛安全管理不當造成的事故,按照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和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的標準進行考核處罰。防汛工作中出現的不安全事件對照防汛工作考核標準按電廠業績目標管理制度的標準進行考核。第六章反饋第二十八條本制度應根據執行情況和反饋意見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一般一年審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訂一次。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制度適用于電廠各部門以及五強電力、新光電力。第三十條本制度由電廠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它相關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