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人:職z****i
編號:112763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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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資產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節 生物資產概述 第一條 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第二條 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第二節 生2、物資產的確認和初始計量第三條 生物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企業因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而擁有或者控制該生物資產;(二)與該生物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能很可能流入企業;(三)該生物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第四條 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第五條 外購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保險費以及可直接歸屬于購買該資產的其他支出。第六條 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二)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3、資產的成本,包括育畢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四)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第七條 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以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二)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齡)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達到預4、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第八條 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育畢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第九條 投資者投入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條 天然起源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名義金額確定。第十一條 因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性質采伐而補植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應當計入林木類生物資產的成本。生物資產在育畢或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后發生的管護、飼養費用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5、損益。第三節 生物資產后續計量第十二條 企業對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期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分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確定其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蛇x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產量法等。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第十四條 企業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該資產的預計產出能力或實物產量;(二)該資產的預計有形損耗,如產畜和役畜衰老、經濟林老化等;(三)該資產的預計無形損耗,如因新品種的出現而使6、現有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產出能力和產出農產品的質量等方面相對下降、市場需求的變化使生產性生物資產產出的農產品相對過時等。第十五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的預期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或者有關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調整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或者改變折舊方法。第十六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進行檢查,有確鑿證據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疫病侵襲或市場需求變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或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7、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或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生物資產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消耗性生物資產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跌價益。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第十七條 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生物資產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二)能夠從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估計。第四節 生物資產的收獲與處置第十八條 對于消耗性生物資產,應當在收獲或出售時,8、按照其賬面價值結轉成本。結轉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第十九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成本,按照產出或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計算確定,并采用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將其賬面價值結轉為農產品成本。第二十條 生物資產改變用途后的成本,應當按照改變用途時的賬面價值確定。第二十一條 生物資產出售、盤虧或死亡、毀損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計入當期損益。第五節 生物資產的披露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生物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一)生物資產的類別以及各類生物資產的實物數量和賬面價值;(二)各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跌價準備累計金額,以及各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累計折舊和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三)天然起源生物資產的類別、取得方式和實物數量;(四)用于擔保的生物資產的賬面價值;(五)與生物資產相關的風險情況與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生物資產增減變動有關的下列信息:(一)因購買而增加的生物資產;(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資產;(三)因出售而減少的生物資產;(四)因盤虧或死亡、毀損而減少的生物資產;(五)計提的折舊及計提的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六)其他變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