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產業生產集團員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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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909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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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產業生產集團員工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電子集團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企業集團的組織和行為,保護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企業集團行為準則,集團成員企業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條 本企業集團是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通過產權聯結關系和生產經營協作關系,由母公司、子公司、母公2、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三條 本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參股公司和其它成員,均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在各自的職權、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經營管理活動,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第二章 企業集團名稱、住所及母公司的名稱、住所 第四條 本企業集團的名稱為: XXXX電子集團。 第五條 本企業集團的住所: 。 第六條 本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為: XXXX投資有限公司。 母公司住所: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 母公司注冊資本: 母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號: 第三章 企業集團的目的、宗旨 第七條 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目的,是發揮企業群體優勢,提高整體經濟效益;優化產業結構,3、調整企業組織結構,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和技術進步;實現規模經濟,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實力。 第八條 集團的宗旨是充分發揮集團成員各種優勢,以投資效益最大化為原則,實現生產協作、服務產品開發、技術交流、信息、服務相結合。從而促進成員企業資源優化配置,增強集團實力,提高集團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創造最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第四章 企業集團的成員 第九條 本企業集團的成員由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參股企業及其它成員組成。其中子公司是母公司對其擁有控股權的企業法人,其他成員是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條 本企業集團可分為核心層(4、母公司)、緊密層(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半緊密層(母公司參股公司)和松散層(協作成員)進行管理。 一、緊密層、半緊密層成員名錄: 1.企業名稱:XX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2.企業名稱:XXXX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企業名稱:4.企業名稱: 二、松散層成員名錄: 1.企業名稱: 2.企業名稱: 第五章 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生產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十一條 本集團的主要聯結紐帶為資本關系。集團內部其他聯結紐帶為:(1)人事紐帶;(2)財務紐帶;(3)資金紐帶;(4)投資紐帶;(5)戰略規劃紐帶;(6)市場紐帶;(7)資源紐帶;(8)技術紐帶:(9)產品紐帶;(10)信息紐帶;(11)生產協調紐帶;(15、2)契約紐帶;(13)品牌紐帶;(14)行政、計劃紐帶。通過以上多種紐帶把集團成員聯結成一個有機整體。 第十二條 本集團在各成員企業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據本章程行使職權,推進各成員企業之間的生產經營聯合,不干預成員企業的經營間的活動,不享受成員企業經營活動的成果,也不承擔有關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集團內實行統一規劃,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管理體制,集團成員擁有自主經營、自主管理的權力,母公司以控股、參股的形式參與集團成員企業的管理。 第十四條 集團可根據集團的總體規劃對成員企業進行指導、協調,對成員企業重大開發項目可由集團的母公司進行投資、參股或控股。 第十五條 集6、團對半緊密層、松散層的成員企業,可通過母公司與其建立穩定的購銷協作關系。第十六條 集團成員之間可以互相投資、互相參股,在人、財、物以及科學技術、信息等方面進行合作,發揮各自所長,以集團為整體,互相協助,共同發展。第六章 集團母公司的地位與作用第十七條 母公司在企業集團中處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企業集團,集團總部設在母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參股公司之間是平等的法人關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權份額,依法對子公司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產權轉讓和重組等權利;對參股公司享有與所持股權份額相應的權利。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十八條 母公司的主要作用和職7、能: 1母公司是集團的投資中心、融資中心、財務中心、供銷中心、技術中心和信息中心。 2母公司在集團中的主要職能; (1)規劃職能。制定集團統一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近期計劃、中長遠發展綱要,并作為公司共同遵守的發展綱領。 (2)投資職能。集中必要的人、財、物或其他資源對涉及集團全局性、戰略性的市場、產業、產品、技術改造進行投資。 (3)決策指揮職能。對涉及集團的重大問題進行集中決策,并適當限制子公司的某些決策權力,以保證集團意圖的貫徹執行,保障集團的總體利益。 (4)人事控制職能。通過產權關系依照股權比例派遣董事、監事,或者推薦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 (5)融資職能8、。統一調劑成員企業的資金余缺,集中資金優勢,在集團內統一調度,統一對外融資或貸款擔保,或者統貸統還。 (6)財務職能。統一制訂財務規章制度,統一進行財務預算、核算和決算以及成本核算和監管,統一集團內部結算,統一銀行開戶和資金存貸,統一納稅以及財務審計監督。 (7)資產經營職能。通過投資、兼并、收購、出讓、租賃、拍賣、托管等手段,進行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擴大集團資產規模。 (8)信息集散職能。廣泛、迅速地收集、匯總,分析、篩選、加工、存貯、傳遞、發送各類相關信息,引導成員生產經營,適應市場、技術環境變化需求。 (9)科技開發職能。集中集團科技力量并吸納社會科技力量,進行技術開發、新產品研制、技術9、改造攻關、工藝設計、技術革新、科技合作、技術轉讓,申請科技成果、專利等。 (10)統購統銷職能。公司統一為成員企業采購原材料、設備、技術,統運輸、倉儲,統一進行產品銷售以降低生產制造成本、流通費用、促銷費用,保證質量。第七章 集團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集團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參加集團組織的聯合開發、研究活動; 2.對集團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質詢; 3.參與集團決策; 4.參與共同投資; 5.優先得到集團提供的資金、人才、信息服務; 6.經同意直接或間接使用集團名稱、標識; 7.依法行使本企業內部經營自主權; 8.決定本企業管理人員人選; 9.決定本企業員工招聘、解雇和獎懲; 110、0.提出本企業資金收益分配預案; 11.緊密層企業有權成為其他企業集團的半緊密層、松散層的成員; 12.有權申請退出集團。 第二十條 集團成員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承認并遵守集團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2.關心集團的建設和發展,維護集團的信譽,不得損害集團和集團成員的利益; 3.保守集團和集團成員的秘密; 4.接受集團的規劃、監督、協調、指導; 5.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集團的需要,按時向集團提供有關資料和報表; 6.積極參加集團的共同活動和協作配合; 7.在本企業業務范圍內向集團成員提供優先和便利條件; 8.向集團的有關活動提供一定的經費; 9.接受政府和集團的審計、監督; 111、0.執行集團統一的各項規章制度; 11.按時向集團匯報工作。 第八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第二十一條 本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權力機構,集團理事會由 人組成,集團理事由集團母公司股東大會派出的股東代表擔任,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選舉和更換集團董事、董事局主席、董事局副主席、集團監事、監事局主席、監事局副主席,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二)審議批準董事局、監事局的報告;(三)決定集團成員的加入與退出;(四)決定母公司參股企業成員使用集團名稱或簡稱;(五)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六)修改集團章程;(七)其他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首次會議12、由母公司董事長主持。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理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集團董事局提議方可召開。第二十四條 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人數的2/3以上;理事會決議由2/3以上的理事會成員通過即為有效。第二十五條 集團設董事局作為集團的經營決策機構,集團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集團理事會會議,并向集團理事會會議報告工作;(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三)制定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六)審議集13、團章程的修改;(七)討論、審定集團成員的加入與退出;(八)制定、修改集團的有關規章制度;(九)制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方案;(十)協調集團成員之間的協作關系;(十一)執行集團理事會的決議;第二十六條 董事局會議由董事局主席召集并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指定的其他集團董事召集和主持,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集團董事。董事局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集團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局會議的集團董事人數必須占全體集團董事人數的2/3以上;董事局會議決議由2/3以上的集團董事通過即為有效;缺席的集團董事和出席的集團董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14、義務。第二十八條 集團設監事局作為集團的日常監督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二)(三)第二十九條 監事局會議由監事局主席召集并主持,監事局主席因特殊員應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局主席指定的其他集團監事召集和主持,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集團監事。監事局會議應當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集團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三十條 集團設集團總裁管理平臺作為集團日常經營管理機構,集團總裁管理平臺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集團理事會及董事局會議決議;(二)根據集團發展的需要,指導集團成員單位的發展; (三)協調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關系; (四)負責對集團成員企業的經濟運營情況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15、條 集團不另設具體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第九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辦法、任期及職權范圍 第三十二條 集團董事由集團理事會選舉,集團董事必須為成員企業的董事會成員。集團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局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集團董事 人。主席、副主席、董事由集團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三條 集團董事局主席的職權: 負責召集主持集團理事會會議、董事局會議;負責檢查董事局會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 集團監事由集團理事會選舉,集團監事必須為成員企業的監事會成員。集團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局設主席一人,集團監事 人。監事局主席、集團監事由集團理16、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五條 集團監事局主席的職權: (一) (二) (三) 第三十六條 集團總裁管理平臺設集團總裁一人,由母公司 擔任,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三十七條 集團總裁的職權: (一)向董事局匯報工作; (二)負責組織實施集團董事局會議的決議; (三)負責協調集團成員之間的經濟協作關系和經營活動事宜;(四)代表集團對外處理一切業務關系;第十章 企業集團名稱的使用及權限 第三十八條 緊密層、半緊密層的集團成員企業可以使用集團字號,其企業名稱中可以冠以“XXXX電子集團”字樣,并可使用集團標識符號。可以在宣傳廣告中使用,但不得以集團的名義簽訂合同或者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17、凡是集團的協作企業成員,經集團理事會同意,可在規定范圍內使用集團名稱、標識。 第四十條 凡退出集團的企業,不得再使用集團名稱、標識,并應及時清理上繳已印制的帶有集團標識符號的所有材料。第十一章 參加或退出企業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十一條 參加企業集團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承認集團章程,愿意為發展集團做出貢獻; 3.同集團成員之間有穩定的經濟協作關系。 第四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加入集團的,應提交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文件,經集團理事會批準,簽訂相應的協議并經團登記機關登記后,即成為企業集團的成員。 第四十三條 企業集團成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申請退出集團: 1.公司、子公司18、持有的股權全部被轉讓的; 2.集團成員被依法撤銷; 3.集團成員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協作層成員解除協議。 第四十四條 集團成員申請退出的,必須提前 60 日提出申請;集團理事會應在 30日內作出決議,經集團理事會批準同意的,應在 15 日內解除相應協議,退出集團;在批準并解除相應協議前擅自離開集團并對集團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依據前第三十四條中第2、3款退出集團的,視為自動退出,集團理事會予以公告,曉喻集團全體成員。 第四十六條 緊密層、半緊密層成員需退出集團的,應首先征得母公司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能退出企業集團。第十二章 企業集團的終止 第四十七條 企業集團有以下情19、形之一時,應予終止: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關系、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己不再具備企業集團基本條件的; 3.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發生破產、解散等重大變化,被依法撤銷時; 4.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有關部門責令解散時; 5.企業集團理事會決定終止時; 6.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迫使企業集團無法生存時。 第四十八條 企業集團終止時,由集團母公司配合集團理事會清理各種文件、資料和清算有關財產,向企業集團全體成員公布清算報告,經企業集團成員同意認可,在報紙上公布并經集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企業集團宣告終止。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另行制訂實施細則,效力與集團章程一致。 第五十條 本章程及其實施細則凡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符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集團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集團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集團章程由集團全體成員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因集團終止時自行失效。 企業集團成員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