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監察審計工作準則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31226
2024-09-08
10頁
48KB
1、股份公司監察審計工作準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總則1、為規范某某股份公司及所屬企業的經濟行為,更好地體現內部審計職能 作用,發揮防護性、建設性的審計作用,維護總公司經濟秩序,特制定本條例。2、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會計法、公司法、國家審計 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和其它有關準則,結合某某股份公司的實際 情況制定。3、某某總公司設監察審計中心,由總裁直接領導,負責公司的全面審計和 監察工作。總公司所屬各企業應建立兼職監察審計員制度,由各企業財務負責人 擔任,負責本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2、,對總公司監察審計中心負責并報告工作。4、監察審計中心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不受財務、工程、計劃、營銷等部 門的制約。由于單純財務型的內部審計人員已不能適應形式發展的要求;內部審 計已從傳統的財務審計轉向現代化的經營管理審計。為此,總公司耍挑選既具備 有經營管理專業知識,又具有財務會計知識且能檢查經濟活動的高素質特殊人才 充實到內審部門。二、主要工作任務1、監察審計工作任務(1)對總公司所屬企業負責人定期(按監察審計工作計劃時間執行)進行 經濟責任審計,為公司選拔干部提供依據,審計的內容包括:(2)被審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及經濟效益情況;(3)被審企業的經濟活動、經營決策應當負有的領導責3、任和直接責任。2、監督檢查總公司所屈企業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及合法性,保護股 份公司資金、財產的安全完整;3、監督檢查總公司所屬企業財務收支計劃及經濟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 評價優劣、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4、審查監督總公司所屬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執行情況;5、研究制定總公司有關監察審計的規章制度;6、對重大經濟項目、重要經濟合同及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事件進行專項審 計;7、受理群眾舉報、揭露違反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及違法犯罪的行為, 維護財經紀律,反腐倡廉,保護股份公司利益不受侵害;8、完成股份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審計事項;三、工作準則1、監察審計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4、則(1) 獨立性原則。監察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工作時要排除外界干擾,保持 相對獨立性;(2) 真實性原則。監察審計資料要真實可靠、有理有據;(3) 客觀性原則。監察審計人員要根據被審查單位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 地審查評價各項審i I 問題;(4) 公正性原則。監察審計人員在工作中既要維護總公司的利益,又要公 正無私;(5) 機密性原則。監察審計人員要嚴守總公司秘密,不得泄密;(6) 政策性原則。監察審計人員必須以國家和股份公司的各項政策為依據, 具有明確的政策觀念;(7) 計劃性原則。監察審計工作要有周密的工作計劃和切實可行的工作方 案;(8) 群眾性原則。監察審計工作要依靠群眾,取得群眾的配合5、。四、工作程序1、監察審計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1) 根據總公司的工作部署和總裁的要求,結合總公司的實際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擬定監察審計工作計劃和審計項目,報經批準后實施;(2)實施審計前,由監察審計中心通知被審計單位;(3)監察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質詢和 改進意見;(4)監察審計終結時,提出的監察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后報送總裁。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 位必須執行;(5)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或決定等如有異議,可在接到審計報告10天內 向審計中心負責人提出,該負責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6)對被審單位提出復6、審申請的,審計中心要根據總裁意見,結合實際情 況,實施復審,復審結論為終審結果;(7)根據工作按排及總裁意見,審計中心實施后續審計(檢查審計結論的 執行情況)。五、工作方法1、監察審計人員選用以下審計工作方法(1)查帳法。包括審閱、核對、盤存、調節、復算、逆查、順查等方法;(2)調查法。包括函詢、面詢、觀察、鑒定等方法;(3)分析法。包括帳戶分析、制度分析、比較分析、趨勢分析、綜合分析、 推理分析等方法;(4)抽樣法。包括判斷抽樣、統計抽樣等方法。六、工作計劃1、監察審計中心根據總裁的部署和安排,結合實際情況,擬定詳細的監察 審計工作計劃。2、監察審計工作計劃應明確以下工作內容(1)計劃年度實7、施的監察審計項目和被審計單位名稱;(2)計劃采用的監察審計方法(事前、事中、事后);(3) 明確監察審計人員;(4) 每一監察審計項目實施的具體吋期;3、監察審計工作計劃報總裁批準后,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工作計劃。七、工作證據、工作底稿及監察審計報告1、監察審計人員為保證審計工作質量,在工作過程中,依法收集、鑒定和綜合監察審計證據。2、察審計人員根據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收集證據(1) 要求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及人員提供;(2) 通過審查會計資料及其它有關資料取得;(3) 現場檢查,盤存驗證時取得;(4) 調查詢問取得;(5) 查閱檔案取得;(6) 分析計算8、求得;(7) 復制、錄制取得。3、監察審計人員根據所取得的證據,科學、準確地鑒定其相關性、可靠性,以達到有效的證明。4、監察審計人員應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確定和編制工作底稿。5、審計終結后,提出監察審計報告,做出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書。6、審計報告應向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通報,并在雙方交換意見后 定稿,形成正式監察審計報告上報總裁批準。7、審計報告、結論、建議書及其所有審計資料應歸檔,在監察審計中心保 存一年后移交股份公司檔案室統一保管。八、監察審計人員獎勵考核及處罰1、監察審計人員指監察審計中心專職監察審計人員及總公司所屬企業的兼職監察審計人員。2、監察審計人員由總裁考核,根據工作情況決9、定獎勵與處罰。3、經監察審計中心和人力資源提議,總裁批準,可以對有功的監察審計人 員給予升級和提升;經監察審計屮心提議,總裁批準,可以用獎金獎勵。4、獎金數額和資金來源由總公司統一安排。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承辦人批評、紀律處分 并扣發一個月的工資。(1) 工作中粗心大意、不負責任、遺漏問題或出差錯而造成失職的;(2) 工作怠慢、貽誤時機未按時完成工作的;(3) 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造成極壞影響的;(4) 工作中發現私設小金庫、坐收坐支、編制假名冊套資、擅自提高補助標 準、帳表不符、帳物不符、招待費超過提取標準開支等行為,未按制度規定進行 處罰的。6、有下列行為10、之一的,給予當事人開除留用并扣發三個月工資處分(1) 工作中泄露機密的;(2) 工作中喪失原則立場,包庇壞人的;(3) 工作中發現有借公款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私用,財務負責人未按總公司規 定借款,造成呆帳的、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轉移合同或私自對外擔保等行為, 未按制度規定進行處罰的。(4) 工作中發現有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用財物、違反總公司財務開支規定, 揮霍浪費、濫發獎金、實物、亂擠亂攤成木的行為,未按制度規定進行處罰的。7、給總公司或所屬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上述條例處罰外,適當承擔 賠償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十、附則1、公司規定的所有監察審計表格為本條例的附件。2、本條例由總公司監察審計中心負責解釋。3、木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