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內部審計工作及流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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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6183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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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店內部審計工作及流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流程,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內部審計的定義、適用范圍、審計機構、人員和職能范圍、系統管理、審計內容、審計人員的職權、審計工作流程、責任考核、職業道德等。第三條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公司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的行為,目的是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第二章2、審計機構、人員和職能范圍第四條公司審計工作遵循分級負責、系統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是負責全公司審計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公司各部門、所屬單位的審計協調領導工作,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第六條公司所屬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兼職審計人員,履行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職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有權監督、指導、檢查下屬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第七條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當配備與本單位業務相適應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審計師或3、者其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具有審計、會計或者相關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第九條各級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應當在監督和促進本單位遵紀守法、執行公司和本單位規章制度、加強管理、保證資產安全完整、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方面發揮應有的職能作用。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本單位有關內設機構和所屬單位及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十一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預算并予以保證。第三章系統管理第十三條董事會辦公室行使對整個公司審計工作的4、系統管理職能,對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協調、指導和服務。第十四條公司所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要按照董事會辦公室的要求報送審計報表和有關資料,接受董事會辦公室的檢查和指導,不斷改進工作。第十五條董事會辦公室要通過各種渠道組織審計人員的培訓和經驗交流,探索新的審計領域和審計方法,不斷拓展審計工作的深度和廣度。第十六條董事會辦公室要制定公司審計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分步實施的階段性目標并穩步推進,促進公司審計系統的規范化建設,使之盡快成為行之有效的企業自我約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第十七條董事會辦公室應定期檢查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評估其執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將檢查中發現的異常5、事項、改進建議及解決進展情況形成內部審計報告,及時向董事會通報。第四章審計內容與審計工作流程第十八條內部審計的內容(一)對公司及所屬單位會計資料所反映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進行審計。(二)對公司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審計。(三)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四)對公司所屬單位經營責任制任務書有關指標和重點工作的完成情況進行審計。(五)對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評估和審計。(六)對公司及所屬單位開展專項審計調查。(七)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的基建、技改、大修、維修、裝修等各類工程項目進行審計。6、(八)對公司資產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專項稽察。(九)根據需要選聘、續聘、更換審計機構成員,并對其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估。(十)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公司領導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十九條內部審計的工作流程(一)董事會辦公室根據公司實際情況于年初制訂審計工作計劃,報董事會批準。對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部門)應當每年審計一次,對所屬重點單位(部門)和經營管理重點環節應當每半年審計一次或根據需要隨時進行審計。對內部應當審計的單位(部門)的審計覆蓋面要達到100%,審計的時間段(審計時限)應當相互銜接、不留空檔。(二)實施審計前應當進行審前調查,制定審計實施方案。根據審計工作計劃、領導批示應在實施審7、計前的三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可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三)審計項目確定后,審計部門應當選派內部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不少于兩人),實施審計。(四)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后,應當組織自查并做好接受審計的有關準備工作,按照審計通知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五)被審計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材料和資料真實、完整,不得轉移、隱匿、篡改、偽造或者毀棄資料,不得轉移或者隱匿有關資產。(六)審計組應當在實施審計之日起10日內完成現場審計,確需延長審計時間的,應經領導批準,并通知被審計單位。審計組在審計工作中發現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時,應視問題性質報告公司或所屬單位領導。(七8、)審計完成后,審計部門應出具審計報告(或審計意見,下同)。審計報告提交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并由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或加蓋單位公章。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意見的,視為無異議。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審計部門根據所核實的情況決定是否對審計報告作修改,同時將核實和修改的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如果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結論與被審計單位意見存在分歧,應將被審計單位的意見作為附錄收進審計報告,也可以在報告主體部分進行表述。(八)審計報告在經被審計單位確認后,審計部門應將確認后的審計報告報單位領導批準后下發。(九)在審計過程中,9、如發現有需要整改的事項,審計部門應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出具“審計整改通知單”下發給被審計單位。(十)審計部門負責監督被審計單位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并對其整改措施進行抽查,對應整改未整改或未在整改期完成整改的,董事會辦公室視情節提出考核建議,納入企業管理經濟責任制考核內容。(十一)公司及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明確、具體、具可操作性的內部考核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董事會辦公室及下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要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和較大的管理問題依據以上制度向單位負責考核的部門提出考核意見,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制考核。對問題嚴重的,除進行經濟責任制考核外,還應當向單位領導提出追究責任人責任的建議10、。(十二)董事會辦公室及下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保存時間應遵守有關的檔案管理規定。第五章審計機構、人員的職權與責任第二十條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權(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與審計工作有關的資料,該單位必須提供,不得隱瞞或藏匿。(二)參加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有關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營管理決策等會議。(三)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四)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審定公布后實施。(五)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現場勘察實物,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六)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11、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七)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方面的意見及改進經濟管理、完善內部控制、提高經濟效益方面的建議。(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其他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批準,予以暫時封存。(九)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報告董事會或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終止。(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提出給予通報批評或追究責任的建議。(十一)經董事會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公布審計結論性文件,但法律法規規定的涉密事項除外。(十二)對公司有關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12、向公司及所屬單位領導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規定的其他權限。第二十一條對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給予獎勵。第二十二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一)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的。(二)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職守給國家或者被審計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四)泄露企業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五)單位負責人員指使、授意內部審計人員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由審計機關會同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辦公室發現所屬單位內部審計的不合法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四條董事會辦公室發現所屬單位負責人員或者被審計單位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權限追究其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相抵觸的部分,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頒布xx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