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士島咖啡海河天街店部分股份轉讓及合作經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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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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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爵士島咖啡海河天街店部分股份轉讓及合作經營合同甲方代表:王映正 乙方代表:羅成林為進一步擴大爵士島咖啡海河天街店經營規模和效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將該店股份轉讓和合作經營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所有合伙人共同遵照執行: 股份轉讓部分一、甲乙雙方確認,甲方投資經營的爵士島咖啡海河天街店經營項目總資產為3800000.00元(大寫:叁佰捌拾萬元正),其中包含上交海河天街管理公司保證金500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正),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上交海河天街房租待返還243000.00元(貳拾肆萬叁仟元正),該店所有資產及爵士島總部加盟費用,總負債為11000.00元(大寫:壹萬壹2、仟元正)。具體見經甲乙雙方確認的資產清單、負債表和辦會員卡匯總表(會員卡金額超過1萬元部分,由甲方在分紅中扣取,乙方按比例進行分配)。二、甲乙雙方同意,甲方轉讓給乙方爵士島咖啡海河天街店60%股份按228萬元的價格現金結算,余下40% 的股份由甲方5位投資者繼續占有,各股東所占股份比例在合作經營部分約定。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甲方付清股份轉讓款項。本合同簽訂后,爵士島咖啡海河天街店所有資產、本月及以后經營收入、爵士島咖啡加盟授權由甲乙雙方所有股東共同所有。三、甲方應自行處理好本協議簽訂前經營項目的所有債權債務。除去甲乙雙方已認定的11000.00(大寫:壹萬壹仟元正)債務外,所有債權債務3、與乙方無關。原辦理的會員卡可繼續在本店消費。四、爵士島咖啡海河天街店部分股份轉讓后,未均全部16位股東親筆簽字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該店名義貸款、借款,如因個人行為產生的債務由辦理人承擔全部責任。五、爵士島咖啡海河天街店部分股份轉讓后,公章和財務章交由乙方代表羅成林保管。經營過程中,甲方派 兩人,乙方派 三人共同商定處理經營過程中的事務。 合作經營部分一、合伙經營的咖啡廳訂定名為:“爵士島咖啡海河天街店”。二、“爵士島咖啡海河天街店”以股東 為法人身份,用 有效身份證件辦理所有證件。在經營期間所產生的費用、責任由咖啡廳全體股東按出資比例共同承擔。三、“爵士島咖啡海河天街店”嚴格按制度進行管理,每位4、股東應以咖啡廳為家,任何股東不得侵占集體財產。四、每位股東在此咖啡廳消費應得到一定優惠,即包間和卡座均按0.68折收,煙酒和活動價項目不能享受此折扣。 五、合作期限自2016年5月 日起,合伙期限為長期。六、 出資額、方式。以上合伙人自愿合作投資經營爵士島咖啡項目,總投資380萬元。出資金額和比例如下:甲方5位合伙人用原資產作價1520000.00(大寫:壹佰伍拾萬元)入股,占總股份的40%,具體入股金額和占股比例: 乙方10位合伙人用現金2280000.00元(大寫:貳佰貳拾捌萬元)入股,占總股份60%。具體入股金額和占股比例:七、 如經營擴展需要,合伙方協商進行再次按現有占股比例出資。合伙5、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清算后予以按比例返還。八、 八、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九、 1、盈余分配,以合伙出資比例為依據,有一定利潤余額時,經合伙方協商一致,利潤余額留50000.00(伍萬元正)備用金和2萬元風險金外,其余全部利潤按投資比例每月進行分配。十、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為據,按比例承擔債務。十一、 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十二、 (一)、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2、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二)、退伙: 1、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2、贏利時退伙必須經其它合伙人同意,6、同時,其股份只能轉讓給內部股東。 3、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 4、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三)轉讓1、合伙不利時,合伙人兩次未按比例交納咖啡廳運營費用的,無條件無償退出咖啡廳全部股份,該股份由剩余合伙人按入股比例無償取得。2、合伙有利時,合伙人要退出自己的股份,只能在內部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和接收人商定。十、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一)、 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1、同各方的業務協調,對外拓展業務;2、對咖啡廳的全面管理、監督;3、基本經營費用的審批;4、對財務賬、財務報表的審核;5、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7、二)、 合伙人的的權利:1、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2、管理財務帳冊及經營情況,每月編制財務報表,并報各合伙人;3、對銀行現金帳,出納帳的檢查監督;4、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三)、其他合伙人的權利:1、有權查看財務賬,財務報表;2、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四)、咖啡廳聘請 任出納,聘請 為日常采購人員,聘請 任會計。具體崗位職責、薪酬制度、出勤制度詳見制度辦法。 十一、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一)、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1、合伙期屆滿;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3、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4、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二)、合伙終止后的事項:1、即行舉行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二、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十五份,所有合伙人簽字生效。甲方全部合伙人簽字:乙方全部合伙人簽字:合伙人身份證和電話號碼附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