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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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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砌筑砂漿施工工藝標準第1章 適用范圍砌筑砂漿在施工過程常見的有水泥砂漿、石灰砂漿、水泥石灰混合砂漿等,根據設計要求有不同類型的配合比砌筑砂漿,主要適用于不同類型墻體砌筑,一般0.00 以下基礎工程墻體砌筑采用水泥砂漿,0.00 以上墻體工程砌筑常見有水泥砂漿、混合砂漿砌筑。第2章 材料準備1 水泥:品種及標號應根據砌體部位及所處環境條件選擇,一般采用32.5 級號普通硅鹽水泥或礦硅酸鹽水泥。2 砂:用中砂、配制M5 以下砂漿所用砂的含泥量不超過10%,M5 及其以上砂漿的砂含泥量不超過5%,使用前用5mm 孔徑的篩子過篩。3 摻合料:生石灰熟化時間不少于7d,或采用粉煤灰。4 水:拌制砂漿應采2、用不含有害物質的潔凈水。第3章 施工機具1 施工機具:應備有砂漿攪拌機、磅稱、小推車、大鏟、水桶等。2 作業條件2.1 在施工前作好現場過磅交底、驗收及記錄。2.2 彈好軸線墻身線,根據進場磚的實際規格尺寸,彈出門窗洞口位置線,經驗線符合設計要求,辦完預檢手續。2.3 砂漿由試驗室做好試配,準備好砂漿試模(6 個試件為一組)。2.4 準備好現場垂直運輸和水平運輸工具。第4章 工藝流程1 工藝流程材料進場驗收、選擇試驗過程中過磅抽驗施工機具準備出料施工驗評砂漿攪拌按配比單重量計量過磅交底配比單符合要求 2 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應以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當在3、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其結果使用。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3 砂漿用砂不得含有有害雜物。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1) 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小于M5 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5%;(2) 對強度等級小于M5 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3) 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試配能滿足砌筑砂漿要求。4 配制水泥石灰砂漿時,不得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5 拌制砂漿用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JGJ63 規定。6 砌筑砂漿應通過試配確定配合比。當砌筑砂漿的組成材料有變更時,其配合比應重新確定。7 砂漿現場4、拌制時,各組分材料應采用重量計算。8 砌筑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自投料完算起,攪拌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 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少于2min;(2) 水泥粉煤灰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砂漿水得少于3min;(3) 摻用有機塑化劑的砂漿,應為35min。9 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下列情況,可采用現場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原位檢測或取樣檢測,并判定其強度:(1) 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2) 對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3) 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第5章 質量標準第1節 主控項目1 水泥及砂的質量、規格必須符合施工規范的規定。2 砂漿現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5、應用重量法計量。3 砌筑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其強度合格標準必須符合以下規定: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的最小一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的0.75 倍。注: 砌筑砂漿的驗收批,同一類型、強度等級的砂漿試塊應不少于3 組。當同一驗收批只有一組試塊時,該組試塊抗壓強度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 砂漿強度應以標準養護、齡期為28d 的試塊抗壓試驗結果為準。 抽檢數量:每一檢驗批且不超過250m3 砌體的各種類型及強度等級的砌筑砂漿,每臺攪拌機應至少抽檢一次。 6、檢驗方法:在砂漿攪拌機出料口隨機取樣制作砂漿試塊(同盤砂漿只應制作一級試塊),最后檢查試塊強度試驗執行單。第2節 一般項目1 砂漿中的砂的含泥量以及拌制用的水均要符合國家現行標準。2 砌筑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以及攪拌時間應符合要求。3 砌筑砂漿質量水平劃分砌筑砂漿質量水平第6章 成品保護1 砂漿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應分別在3h 和4h 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不超過30時,應分別在拌成后2h 和3h 內使用完畢。2 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3 砂漿稠度應適宜,砌墻時應防止砂漿濺臟墻面。第7章 安全和環境1 砂漿攪拌機及配套機械作業前,應進行無負荷試運轉,運7、轉后再開機工作。2 攪拌機應有專用開關箱,并裝有漏電保護器,停機時應拉斷電閘,下班時應上鎖。3 操作人員應按規定要求配戴好安全帽,采用內腳手施工時,在二層樓面以上,應在房屋外四周設安全網。4 對每天砌墻所用砂漿落地灰應派專人負責清掃,做到二次利用。5 砂漿攪拌場應積極配合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要求。第8章 注意事項1 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2 對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檢驗結果使用。3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漿中。4 施工中當采用水泥砂漿代替混合砂漿時,應重新確定砂漿強度等級。5 凡在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早強劑、防凍劑等,應經檢驗和試配符合設計要求后,方可使用。6 砂漿現場拌制時,不得采用體積比計量。7 砂漿隨拌隨用,應按規定要求時間內使用完畢。第9章 質量記錄1 材料(水泥、石灰膏、砂、外加劑等)出廠質量證明書、試驗報告。2 砂漿配合比通知單。3 施工過程中過磅驗收記錄。4 砂漿試塊強度報告單。5 其他技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