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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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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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JD-AQ038-01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由總部安全生產監察部制定,經大區、子(分)公司及職能部門領導會簽完畢,現予以發布實施,望各單位認真學習,嚴格貫徹執行。起草部門安全生產監察部起草人張福彬審核部門安全生產監察部初審人李順棟審核部門內控部審核人張志東主管經理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審批人于九洲總經理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批準人于九洲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在報告、調查和處理等環節的管理,參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相關規定,本著人身傷害事故屬地管理以及公司內專業對口管理的原則,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2、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股份公司各單位;主要針對生產性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第三條 事故界定一、安全生產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數量及程度,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3、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六)輕傷事故,指受傷后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三、公司專業職能部門針對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生產工藝、設備和質量等事故有明確規定的,執行其規定。第二章 事故的認定及職責劃分第四條 由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擊、地震、雪崩、臺風、海嘯和龍卷風等)直接造成的事故,不4、屬于安全生產事故。第五條 造成人身傷害安全生產事故的職責分工一、 事故單位是主責單位,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主要職責如下:(一)按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和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報告;(二)成立事故指揮部,指揮和協調救援組、后勤組和善后處理組等開展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并配合當地政府或上級單位事故調查組工作。(三)事故調查期間,事故單位做到保護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服從事故調查組的行政指令。(四)4、組成事故分析組,出具事故分析報告,根據大區和總部的批復意見,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二、)大區的監管職責:(一)1、調集大區范圍的人力、物力和財5、力馳援事故單位;(二)2、過程參加重傷以上事故調查;(三)3、審核事故單位的事故分析報告和處理意見,批復輕傷級別的事故分析報告和處理決定;(四)4、監督、檢查事故單位事后的安全整改落實情況,并存檔備查。(三)公司總部安全部門的監察職責:1、 (一)對重傷以上事故進行現場調查,并向公司領導匯報;2、 (二)審核、批復事故單位提交的重傷以上級別的事故報告和處理意見;(三)3、組織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和大區對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較多的單位進行安全審計,并跟蹤落實。第六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生產工藝、設備等不同程度損壞的,分別依據公司生產事故管理辦法、設備事故管理辦法以及其它專項管理6、辦法,由各專業職能部門分別組織調查和處理,具體分工如下:(一、)事故單位主要職責:(一)1、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報告;(二)2、成立事故指揮部,指揮和協調事故的恢復工作;(三)3、組成事故分析組,出具事故分析報告,根據大區和總部的批復意見,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二、)大區的主要職責:(一)1、調集大區范圍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馳援事故單位;(二)2、按照事故影響的對象和范圍,由相應部門或專業委員會組織或參與事故分析、處理等工作;(三)3、審核事故單位的事故分析報告和處理意見。第七條 公司總部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一、)總部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專業分工,組織或參加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現7、場調查,并向公司領導匯報;(二、)審核、批復事故單位提交的事故報告和處理意見。第三章 事故報告第八條 電話報告 (一、)凡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輕傷、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事故單位的領導必須在事故發生20分鐘之內核實事故相關情況并用電話報告給所在大區和公司安全生產監察部。其中重傷以上事故還要在1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二、)外委作業人員在公司內發生的重傷或死亡事故或本企業員工發生視同工傷的重傷或死亡事故,事故相關單位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三、)用電話報告事故的主要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準確時8、間、地點、簡要經過、事故發生的原因、對事故的處置情況和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第九條 辦公平臺及書面報告要求(一、)重傷以上事故,事故單位在用電話上報事故之后,必須在4小時之內填寫企業事故快報表(見附件),并用電子郵件或傳真的方式傳至公司安全生產監察部。(二、)內部員工人身傷害事故處理完成后,事故單位要在規定時限內(輕傷15天,重傷及以上60天)將書面分析和處理報告報大區和公司總部審核、批復;之后通過公司OA平臺-事故管理流程備案。第十條 事故責任單位、大區和總部各級管理部門要在電話或書面報告的基礎上,建立事故報告短信平臺。在事故發生一周內事故單位每天逐級向公司內的安全主管部門和領導報告事故處理9、的進展情況,之后每周報告一次,直至事故處理結束。第四章 事故調查和處理第十一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單位首先要采取積極措施搶救事故受害者,施救方案要確保不發生次生傷害。因搶救事故受害者而破壞的事故現場,要做出相應標記。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恢復。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一、)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召開事故分析會。(二、)重傷以上事故除當地安全主管部門組織成立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以外,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大區必須過程參加事故調查。必要時召集本區域內工藝、電氣、機械、安全等相關專家幫助分析調查。公司安監部重點調查、跟蹤重傷以上安全事故,并向公司領導匯報10、。(三、)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須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和處理報告的內容:(一、)事故發生的經過、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二、)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的性質;(三、)提出對相關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五章 專項考核第十四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發生生產性人身傷害事故必須按規定時限上報上級單位和政府主管部門,對隱瞞不報、謊報或未按規定時限上報且受到政府通報的單位,公司將對責任單位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以及相關責任者按照公司員工問責制追責。第十五條 由于典型的11、“三違”現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相關責任者,事故單位應當比照公司員工問責制進行行政問責和經濟處罰,其中直接責任者按照罰則頂格處理(留用查看或解除勞動合同);觸犯刑律的,要提交司法部門,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輕傷事故,每發生一人次,經濟處理標準如下:(一、)對直接責任人至少減發績效工資500元;(二、)對責任人所在班組的班組長至少減發績效工資500元;(三、)對所在車間級領導至少減發績效工資1000元;(四、)對安全管理人員至少減發績效工資200元。第十七條 發生重傷1-2人或多人事故(一次發生3人及以上輕傷)以及重大的人身傷亡未遂事故,經濟處理標準如下:(一、)對直接責12、任人至少減發績效工資1000元;(二、)對責任人所在的班組長至少減發績效工資1000元,(三、)對車間級領導至少減發績效工資2000元;(四、)對安全管理人員至少減發績效工資600元;(五、)對發生事故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主管領導至少減發績效工資4000元;(六、)對發生事故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主要領導至少減發績效工資6000元。第十八條 工傷死亡1-2人或重傷在3人以上、10人以下事故的,經濟處理標準如下:(一、)對直接責任者至少減發績效工資3000元;(二、)對直接責任人所在的班組長至少減發績效工資3000元;(三、)對發生事故負有責任的車間級領導至少減發績效工資6000元;(四、)對發生事故13、負有責任的安全管理人員至少減發績效工資1000元;(五、)對發生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主管領導至少減發績效工資12000元。(六、)對發生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至少減發績效工資18000元。第十九條 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在10人以上的,經濟處理標準如下:(一、)對直接責任人至少減發績效工資5000元;(二、)對所在班組長至少減發績效工資5000元;(三、)對發生事故負有責任的車間級領導至少減發績效工資10000元;(四、)對發生事故負有責任的安全管理人員至少減發績效工資2000元;(五、)對發生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主要領導至少減發績效工資20000元;(六、)對發生事故負14、有管理責任的單位主要領導至少減發績效工資30000元。第二十條 由于典型“三違”原因造成亡人事故的對事故單位公司級領導進行行政處罰,發生一次一般死亡事故的,對單位主管安全工作的公司級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年度內發生兩起(一起在2人及以上的)及以上一般死亡事故或連續兩年發生亡人事故或事故性質特別嚴重的,給予該單位主管安全的公司級領導降職或免職處分,且一年內不得重新任命同級別職務。第二十一條 在外包勞務、外包維修和外包工程建設以及外租設備和場所中發生的生產性死亡事故和其它有重大影響的安全事故,發包單位在安全管理和監管方面負有責任的,對發包的單位行政主管領導減發績效工資12000元,主要領導減發績效15、工資18000元;有較大責任的發包單位行政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除按上述額度進行經濟處罰外,還要給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直至免職、解聘;對負有重要責任的其他相關責任人減發績效工資6000元;對負有次要責任的相關責任人減發績效工資3000元。第二十二條 事故單位除嚴格執行當地政府的處理決定外,還必須同時執行公司內部的處理決定;有多層處理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復處罰。同時事故單位須將當地政府出具的事故處理決定報公司總部安全生產監察部備案。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責任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制,即該單位及相應車間、班組以及相關責任者均被取消各種本年度先進榮譽評選資格。第六章 執行程序第二十四條 輕傷16、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召開事故分析會,提交事故報告,經所在大區批復后,由事故單位負責組織落實,并報所在大區及公司總部安監部備案。第二十五條 重傷以上事故,由事故單位召開事故分析會,提交事故報告,經大區審核后,出具正式紅頭文件,報公司總部安全生產監察部審核,在報請公司總部安委會和總經理部研究后批復意見,由事故單位負責組織落實。第二十六條 由公司總部對事故單位批復的事故經濟處罰,事故單位負責將罰金在兩周內上繳至股份公司財務部,財務部建立專項賬戶保管。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各企業要依據本制度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細則,對違規處罰的額度不得低于本制度的相應處罰標準。第二十八條 典型“17、三違”是指明顯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未按照有效的組織程序進行的違章指揮、違規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中所稱“以上”是指“及以上”。第三十條 本制度中的重傷和輕傷的認定,以及本制度相關規定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與公司安全生產風險抵押管理暫行辦法一并執行。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生產監察部。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公司原下發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GF2-AQ011-01)及安全生產違規處罰辦法(GF2-AQ023-02)同時廢止。起草部門安全生產監察部起草人張福彬審核部門安全生產監察部初審人李順棟審核部門內控部審核人張志東主管經理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審批人于九洲總經理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批準人于九洲主題詞: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內控部 2012年9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