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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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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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東省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企業全面負責、社會監督支持”的安全工作指導思想,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省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客貨運站等經營業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以保障行車安全為中心、以源頭管理為重點的嚴把運輸企業市場準入關、嚴把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嚴把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搞好汽車客運站安全2、監督的工作。第三條 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本制度要求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制度,在轄區內分區域、分企業指定運管機構為該區域、該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單位(以下簡稱“監督責任單位”)。監督責任單位要落實責任人,負責執行本制度規定的各項監督管理職責。經營業戶應當配合監督責任單位履行各項管理職責,不得拒絕、阻撓。第四條 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對涉及重大安全隱患的投訴舉報,受理舉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通知有關監督責任單位調查處理或轉交有關部門處理。第五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建立道路運輸安全事故報告3、制度。第二章 市場準入安全監督第六條 經營業戶應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真實規范的申報材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第七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有關審批、核發牌證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辦事程序和要求并做到:對原始資料認真審核、妥善歸檔保存;按照核準條件辦理各種牌證并如實規范填寫,簽名負責;對條件不符、手續不齊、資料不全的不予辦理;對過期失效或被取消的牌證及時收回,對無法收回的及時聲明撤銷。第八條 經營業戶在道路運輸生產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規范,按照4、經營資質條件和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第九條 在客貨運輸、維修、檢測、駕駛員培訓經營資質評定、客運站等級評定和年度考核、班車客運經營年度考核、客運線路投標以及企業年審過程中,經營業戶應按要求接受現場考核、按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第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或其他中介機構及其評審、考核人員在對經營業戶開業、資質及等級評定、年度考核以及客運線路招投標的資料審查、現場查核過程中,應按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考核,按條件逐項審查并簽名負責,出具真實的評審考核結論,發現問題應及時指出并上報組織評審或考核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報后應及時要求企業進行整改,并責成該企業的監督責任5、單位督促其落實;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通知負責審批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原行政審批,撤銷決定應同時抄送工商、公安等相關部門。第十一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對客運線路進行招投標,不得越權審批。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旅客運輸、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責任單位應每季度至少一次到企業現場檢查道路運輸生產安全規范的執行情況。發現或接到舉報查實企業存在運輸生產安全隱患的,要及時督促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三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安全隱患之一的,應中止車輛運行,并按有關規定或會同有關部門處理6、,直至安全隱患消除:(一)非法從事旅客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的;(二)營運客車超載20%以上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第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非法營運行為進行有效查處和取締,及時向非法營運者發出違章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要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第三章 車輛技術管理安全監督第十五條 道路客貨運輸業戶必須按照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維護制度、進行車輛維護。第十六條 車輛維修業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維修作業,使用合格配件修理車輛。不7、得非法拼裝車輛或承修報廢車輛。承接車輛二級維護的維修業戶,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作業,保證二級維護車輛合格出廠。第十七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合格設備對車輛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報告,并按要求建立和保存車輛檢測技術檔案。第十八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運輸業戶按制度對營運車輛進行維護。監督責任單位應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所轄旅客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對車輛維護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車輛維護制度不落實的要責令其整改并按規定進行處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年度審驗時,應審驗業戶的車輛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和有效的車輛技術等級檢測報告,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審驗。第十九條 交通行8、政主管部門應監督車輛維修業戶按有關規定守法經營,對發現或接到舉報查實的重大維修質量問題或承修報廢車、非法拼裝車的行為,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通報有關部門。第二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按規定程序和標準進行檢測。監督責任單位應每季度一次檢查檢測設備標定情況和車輛檢測技術檔案,發現問題應責令限期整改;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檢測站應撤銷檢測資格。第四章 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安全監督第二十一條 客貨運輸業戶應建立對聘用駕駛員的管理、教育培訓、安全學習制度,聘用持有從業資格的駕駛員駕駛營運車輛,駕駛員資料應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培訓機構必須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準9、的經營范圍內,按照培訓計劃、教學大綱的內容和規定組織培訓。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培訓和考試機構必須按照交通部的規定培訓和考試,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真實的培訓和考試資料,嚴禁未經培訓的人員參加考試。第二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客貨運輸業戶搞好營運駕駛員管理。監督責任單位應每季度至少一次到企業現場檢查經營業戶聘用營運駕駛員的情況,對沒有按規定使用和配備駕駛員的車輛,要責令企業停止其運行,直至其改正。第二十五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駕駛員培訓業戶按規定開展培訓工作,加強對考試機構和考核員的監督管理,按規定核發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監督責任單位應每季度一次檢查培訓業戶對教練員10、教練車輛的管理和培訓工作等相關情況。 第五章 客運站管理安全監督第二十六條 客運站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客運站應監督進站客車安全生產:(一)按照客運站功能定位接納持有效道路運輸證和客運標志牌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對連續七天無故不進站應班的班車,應及時向監督責任單位報告,同時通知車屬單位。(二)嚴格執行營運客車報班安全例檢制度,禁止未經報班安全例檢合格的客車出站。(三)監督班車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持有效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出站,(四)客車出站前清點旅客人數,防止客車超載出站。第二十八條 客運站應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障旅客安全乘車:(一)對旅客進行乘車安全知識的宣傳,11、按規定進行必要的檢查,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等危險品乘車。(二)對“四定”班車進行封閉式管理、切實做到人車分流,防止因站場內人車混雜而引發交通事故。第二十九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客運站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完善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監督責任單位或駐站交管所應每日按規定對客運站進行檢查:(一)督促客運站落實對進站車輛的安全監督和保障旅客乘車安全的措施;(二)制止客運站違規接納班車的行為,并通知客運站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三)對不按規定進站的班車,及時通知相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并按規定進行處理。第六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追究第三十條 對重大以上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實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12、責任倒查,由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制度逐條進行。其中: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的,由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倒查,死亡十人以上或其他造成社會嚴重不良影響的,由省交通廳負責倒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倒查結果,建議有關部門進行相應責任追究。第三十一條 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倒查,分別情況進行責任追究:(一)違反本制度第三條規定,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的具體工作制度或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分工的,追究市、縣交通局有關領導責任;指定的監督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追究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領導責任。(二)經營業戶及從業人員違反本制度相關條款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從業人員、道路運輸經營業戶經營負責人、法人代表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在資質等級評定、年審以及客運線路招投標中,對經營業戶按有關規定予以追究。(三)中介機構及評審、考核人員違反本制度第九條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應責任。(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