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紀檢與監察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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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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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紀檢與監察工作制度第一章 紀委工作職責第一條 檢查本廠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及遵守黨章和其他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實施黨章和有關規定范圍內的黨內監督,支持、保護和促進廠的生產經營健康順利進行。第二條 檢查、處理本廠黨組織和黨員、黨員領導干部違犯黨紀的案件,并按職權范圍決定或改變對黨員的處分。第三條 對本廠的黨風狀況進行調查分析,及時提出加強黨風建設的建議,抵制和糾正各種損害黨和國家利益的不正之風,協助黨委制定黨風和廉政建設規劃,參加黨員、黨員干部的評議考核和本廠的黨風黨紀檢查工作,督促、檢查黨風責任制和廉政措施的落實。第四條 會同黨委有關部門,結合廠紀檢工作實際,采取2、多種形式,對廠黨組織和黨員進行黨風黨紀教育。第五條 受理本廠黨組織、黨員和群眾在黨的紀律和黨風方面的檢舉控告、申訴及建議、反映等。第六條 保護本廠黨員按黨章規定享有的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支持黨組織和黨員同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進行斗爭。第七條 指導下級黨組織的專職和兼職紀檢委員開展工作,對本廠紀檢干部進行政治、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干部素質。第八條 承辦上級紀委和廠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黨支部紀檢委員職責第九條 對黨員和黨支部成員在黨紀方面實行監督。第十條 協助上級紀委和黨支部檢查處理或復查黨支部內黨員違反紀律的案件,協助黨支部對黨紀處分的黨員進行考察教育。第十一條 在黨支部領導下抓好黨風工3、作,落實黨風建設的有關規定,經常了解并及時向黨支部和上級紀委反映本單位黨員遵紀守法及黨風方面的情況,提請黨支部討論研究本單位黨風黨紀方面的情況和問題。第十二條 受理對本黨支部的檢舉、控告和黨員的申訴,并及時向黨支部和上級紀委反映。第十三條 參加同級黨組織和行政方面的有關會議和活動,參加上級紀委召開的會議,接受紀檢工作業務培訓。第十四條 在黨支部和廠紀委的領導下,對黨員進行黨紀教育,組織黨員經常學習中共中央、中央紀委及上級黨委、紀委有關黨風、黨紀工作的指示、決定和規定。第三章 紀檢監察工作制度第十五條 每周一上午紀檢、監察人員碰頭會,安排本周工作。第十六條 定期搞好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搞好黨紀政4、紀教育。第十七條 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紀委委員、監察成員會議。第十八條 每季度召開一次支部紀檢委員會議。第十九條 每半年召開一次紀委民主生活會。第二十條 每季度召開一次人事、保衛、審計、財務、物資等有關部門工作聯席會。第二十一條 除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匯報外,每季度向上級領導匯報一次工作。第二十二條 半年對全廠黨風、黨紀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參加支部民主生活會。第二十三條 發揮舉報箱、舉報電話作用,搞好來信來訪工作。第二十四條 發揮監督網絡作用,每月將有價值的信息及時反饋黨委、行政領導。第四章 紀委接待來訪和閱批信件制度第二十五條 對要求直接向領導反映情況的來訪者,在征得領導同意的情況下,可安排領導接待來5、訪時間,讓來訪者及時同領導面談。第二十六條 對信訪件反映的情況,內容摘要報請有關領導閱批,并提出擬辦意見。第二十七條 直接寫給領導的信件,要及時轉給領導本人。領導閱后,需要立案查處的在加批示后按審理程序進行處理。第二十八條 對信訪件的處理,凡是反映黨員一般性問題的,本著“歸口辦理”的原則,一般交由黨員所在支部核實解決。反映黨員重大問題以及反映黨員干部問題的由紀委處理。反映非黨群眾的問題,紀委要批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第二十九條 凡是紀委批轉有關部門和各支部處理解決的問題,要填寫紀檢工作“通知單”。對于要結果的信訪件,受理部門應按照紀委的時間要求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報紀委。第五章 文明接待制度第6、三十條 對來訪人員的接待要主動、熱情,使來訪者能坦誠地向組織反映情況。第三十一條 要耐心、細致地聽取來訪者檢舉的問題或反映的意見,并及時將反映的問題報告主管部門領導處理。第三十二條 對反映的問題,如果不屬于紀檢監察業務范圍的,要向來信來訪者說明情況,講清道理,介紹其到有關部門去反映。第三十三條 對來訪人員要做好思想工作,向他們宣傳黨的方針、政策,使其端正態度,實事求是揭發問題或反映情況。第三十四條 要嚴格執行黨的政策,堅持黨性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嚴禁接受賄賂。第六章 立案查辦制度第三十五條 對檢舉、反映、調查發現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章黨紀、國家紀律、法令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問題,經7、初步審核,認為有違紀事實的,應當立案。第三十六條 立案依據必須有材料依據,不能空口無憑,道聽途說,捕風捉影。要防止草率從事、盲目立案。第三十七條 立案依據材料初步審查后,認為需要追究責任的,應寫出立案報告,辦理審批手續。在立案審批報告中說明案由、線索來源、涉及何人何組織及主要問題。根據初步摸底情況,提出檢查建議等。第三十八條 要按干部管理權限,報請紀委或同級黨委審批。特殊情況的案件可直接向上一級紀委報告。第三十九條 對上級黨委、紀委批辦要查報告結果的案件,不必再申報審批,經有關領導閱批后直接登記立案。第七章 催辦落實制度第四十條 督促各黨支部重視紀檢信訪工作,對信訪工作做到有安排、有布置、有檢8、查。各黨支部紀檢委員兼抓基層紀檢信訪工作,充分發揮紀檢信訪網絡的作用。第四十一條 對來信來訪反映的重大問題(包括上級要結果的信件和反映廠級領導干部或中層領導干部的信件)要及時通報廠黨委研究處理。第四十二條 對來信來訪反映的一般性問題,如不需查處的,信件要歸卷備查。第四十三條 對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如不屬紀檢范圍的,可轉交或介紹有關部門或有關人員進行處理。第四十四條 對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應給來信來訪者答復,避免重復寫信上訪。第四十五條 對來信來訪件要及時統計,全面總結,綜合分析,對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向廠黨委報告。第八章 統計報表制度第四十六條 對群眾來信來訪每季度進行一次統計9、,每半年進行一次累計,年終進行全面匯總。第四十七條 按照上級要求及時上報黨員、職工違紀案件查處情況統計表。第四十八條 紀檢信訪情況,每半年向上級紀委或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反映。第四十九條 案件審理結案后,及時向有關部門書面或口頭報告。受理大案、要案應立即向上級紀委報告。第五十條 對于紀檢工作中的經驗、教訓應主動向有關部門反映。第五十一條 對上級紀委要結果的案件,應在案件查結后及時上報。第九章 材料歸檔制度第五十二條 信訪檔案是信訪活動全過程的記錄。建立和完善信訪材料歸檔制度,對于各級領導和信訪干部查考既往情況、掌握歷史資料、研究信訪工作規律、熟悉和改進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因此,必須認真做10、好信訪件的歸檔工作。第五十三條 對上級紀委審報結果的信訪件,材料歸檔必須有如下材料:1、原告揭發、申訴材料;2、主管領導批閱處理意見;3、調查落實材料(包括被揭發人的個人陳述、他人旁證);4、調查報告;5、揭發人、申訴人對調查報告的意見以及受理部門的處理意見。第五十四條 結案后,審理部門的承辦人員要按照要求認真做好材料的整理立卷工作。凡是聯合查處的案件由牽頭單位將全部材料的原件整理立卷。其他單位可保存抄件、打印件或復制件。第五十五條 立卷人應對收集來的案件材料進行分類、排列、組卷、擬定案件標題、填寫卷內目錄和備考表,做到分類清楚、排列條理、組卷正確、書寫工整,便于日后查考。第五十六條 審理部門11、要定期整理好案卷并移交給檔案管理部門。第五十七條 未經審理的案件,在調查工作結束后,檢查部門應寫出結案報告,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將案件材料整理立卷,直接移交給檔案管理部門。第九章 附 則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由紀檢監察室負責解釋。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關于對違反中共河南省電力公司黨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規定(試行)第一條 為了保證中共河南省電力公司黨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貫徹執行,正確處理違反實施辦法的行為,根據實施辦法、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關于對違反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辦法(試行)、中12、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及有關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電力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實施責任追究堅持以下原則:(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二)嚴格執紀,違紀必究;(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第三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對省電力公司所管單位黨委、行政及其省電力公司機關各處室的領導班子違反實施辦法行為的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口頭批評、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單位評先資格、整頓調整領導班子。對領導干部違反,實施辦法行為的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去職務、免職。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13、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四條 省電力公司所管單位黨委、行政及其省電力公司機關各處室的領導班子不認真執行實施辦法,有下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批評、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處理。誡勉談話按照中共河南省紀委關于對各級黨的組織負責人及黨員領導干部實行談話制度的暫行辦法(豫紀發(1998)13號)規定的程序,由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人或者受紀檢監察機關委托的黨政部門負責人進行。(一)對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視,不組織黨員干部學習、宣傳鄧小平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黨風廉政法規的;(二)對本單位的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三項工作不重視,對執法執紀機關依法履行職14、責不支持的;(三)不注重抓黨風廉政建設治本工作,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不及時解決,不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注意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第五條 省電力公司所管單位黨委、行政及其省電力公司機關各處室的領導班子不認真執行實施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單位評選資格的處理;問題嚴重的,對該領導班子進行整頓調整。(一)對省電力公司黨組織以及上級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不貫徹落實,對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不分析研究,沒有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沒有分解下達責任目標或沒有組織實施的;(二)根據有關規定,應該制定的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制度,不組織制定或不予督促15、落實的;(三)對所轄地區、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的;(四)不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風的。第六條 領導干部不認真執行實施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處理。誡勉談話按照中共河南省紀委關于各級黨的組織負責人及黨員領導干部實行談話制度的暫行辦法,由紀檢監察人員或受紀檢監察機關委托的人員進行。(一)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按省電力公司黨組的部署、要求和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規劃進行具體布置安排,不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匯報的;(二)對責任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組織檢查考核,對黨風廉政建設各項16、目標和規章制度不督促落實的;(三)不召開(參加)民主生活會,或不檢查自身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及廉潔從政情況,不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或不糾正存在的問題的。第七條 領導干部不認真執行實施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調離工作崗位處理。(一)對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不認真處理,對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不解決,不重視案件查處工作的。(二)對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不進行黨的紀律和法律法規教育,以致其發生下廉潔問題的。第八條 領導干部違反實施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辭去職務,或者對其免職。(一)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企業資財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17、(二)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第九條 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甚至支持、縱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屬人員搞不正之風的,視情節給予負主要領導責任者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給予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第十條 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第十一條 在決定重大基18、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招投標、設計、施工、驗收、投產工作中,違反規定程序和要求,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第十二條 違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選人用人嚴重失察,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負主要責任者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對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撥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行政19、開除公職處分。第十三條 對為騙取榮譽或物資獎勵,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虛報浮夸、弄虛作假,多報、瞞報、編造、篡改有關數據或資料的,給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行政開除公職處分。第十四條 對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黨風廉政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行政開除公職處分。第十五條 對20、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行政開除公職處分。第十六條 領導干部不認真執行實施辦法,其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出現嚴重問題或者錯誤,受到批評仍拒不糾正處理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行政撤職處分。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一)履行了職責,其責任范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仍出現問題的;(二)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擴大的。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從重處理:(一)推卸、轉嫁責任的;(二)明知錯誤,仍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三)責任范圍21、內多次發生重大案件的。第十九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分清主觀原因與客觀原因、工作問題與個性問題、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惡劣影響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惡劣影響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第二十條 依照本規定追究責任,需要給予領導班子口頭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的處理或者給予領導干部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的由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上級領導同意后實施;其他處理措施由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移交上級主管機關、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處理結果應及時反饋給省電辦公司黨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河南省電力公司紀檢組、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