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實施細則(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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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1307842
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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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實施細則1 總則1.1 目的為進一步加強高處作業吊籃的安全管理,規范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安全管理,防止高處作業吊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分公司的健康發展,特制訂本規定。1.2 編制依據本規定根據高處作業吊籃(GB19155-2003)、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局及分公司相關制度等制訂。1.3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下屬各單位、各項目部。2 管理內容2.1 租賃2.1.1 高處作業吊籃的租賃權限管理1)進入施工現場的高處作業吊籃必須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租賃,分包單位不得租賃(建筑幕墻工程等2、甲指分包除外)。2)高處作業吊籃租賃商必須是局合格租賃商,否則必須在進場之前辦理臨時準入,分公司工程部負責合格租賃商及臨時準入的辦理。2.1.2 租賃、安裝及使用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2.1.3 不得租賃、采購和使用以下吊籃:1)屬于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和使用年限的;3)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4)安全保護裝置不全或失效的;5)各結構件嚴重銹蝕或塑性變形的;6)技術檔案資料不全的(產品制造許可證、產品出廠合格證、產品說明書、安全鎖標定證書等);7)必須使用電動吊籃,禁止使用手動吊籃。8)吊籃的生產廠家應具備機械工業產品生產資質證書和安全許可證。2.1.3、4 租賃吊籃時,應與有租賃和安裝資質的相關單位簽訂高處作業吊籃租賃合同和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協議,否則不得入場安裝。2.2 安拆2.2.1 吊籃安拆(包括二次移位)前應由專業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方案經分公司及監理審批后方可實施。安裝超過100m高度時應組織專家論證。2.2.2 吊籃安裝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安拆。2.2.3 安拆人員應持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吊籃安拆人員資質為“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安裝前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交底。2.2.4 入場安裝前應組織入場驗收,確保吊籃技術檔案資料齊全且各結構件、配件、緊固件等為同一廠家制造,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安裝,并有相關記錄。2.2.4、5 安拆前應劃定作業區域,安裝時安裝單位技術、安全及項目相關人員應到場旁站監督,并做好警戒措施。2.2.6 懸掛機構前支架嚴禁支撐在女兒墻上、女兒墻外或建筑物挑檐邊緣。2.2.7 前梁外伸長度應符合吊籃說明書要求。2.2.8 配重件應穩定可靠的安裝在配重架上,并應有防止隨意移動的措施。嚴禁使用破損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應符合設計規定且應有重量標識。2.2.9 兩懸掛機構吊點的水平間距與吊籃平臺的吊點間距應相等,其誤差不能大于50mm。2.2.10 懸掛機構前支架應與支撐面保持垂直。2.2.11 高處作業吊籃安裝和使用時,在10M范圍內如有高壓輸電線路應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5、范JGJ46的規定,采取隔離措施。2.2.12 拆除前應將吊籃平臺下落到地面,并將鋼絲繩從提升機、安全鎖中退出,切斷總電源。2.2.13 拆除支承懸掛機構時,應對作業人員和設備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2.2.14 拆卸分解的構件不得放置在建筑物邊緣,應采取防墜落措施。零散物品放置在容器中。不得將吊籃任何部件從屋頂拋下。2.2.15 吊籃懸掛高度在60米及其以下的,吊籃平臺長度不得大于7.5米;吊籃懸掛高度在100米及其以下的,吊籃平臺長度不得大于5.5米;吊籃懸掛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吊籃平臺長度不得大于2.5米;2.3 安裝驗收2.3.1 主要技術要求1)制動器必須使帶有載荷的懸吊平臺,在不大于6、100mm制動距離內停止運行。2)吊籃必須設置上行程限位器。3)吊籃的每個吊點必須設置2根鋼絲繩,安全鋼絲繩必須裝有安全鎖的獨立安全裝置,安全繩墜塊必須設置齊全,并使安全繩處于受力狀態,確保在正常情況下安全繩應順利通過安全鎖。4)吊籃必須設置有在斷電時使懸吊平臺平穩下降的手動滑降裝置,且操作手柄應有上下標識。5)各高強連接螺栓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按設計裝配技術要求擰緊。6)吊籃各部件防腐蝕措施有效。7)吊籃安裝后必須進行載荷試驗,在超過額定載荷時超重限位應切斷電源。 2.3.2 主要部件技術要求1)懸掛機構有足夠的鋼度和強度。2)建筑物支撐點應滿足要求,且不得對建筑物造成破壞。3)結構件7、報廢規定如下:吊籃結構件由于腐蝕、磨損使結構應力提高,當超過原計算應力10%時應報廢;對無計算條件的當腐蝕深度達到原構件厚度10%時應報廢。主要構件產生永久變形又不能修復時,應予以報廢。懸掛機構、懸吊平臺和提升機構整體失穩后不得修復,應予以報廢。當機構件及其焊縫出現裂紋時,應分析原因,根據受力和結構情況采取加固措施,當達到原設計要求時,才能繼續使用,否則應予以報廢。2.3.3 各標準件應具有制造廠的合格證和標記。2.3.4 吊籃平臺底部四周設置有不低于150mm的擋板,擋板與地板間隙不大于5mm。2.3.5 吊籃安裝完成后,必須進行防傾試驗,懸掛平臺在工作中的縱向傾斜角度不大于8。2.3.6 8、懸掛平臺醒目位置上注明額定載重量及操作規程。2.3.7 懸掛平臺操作開關為按鈕開關,且靈敏可靠。2.3.8 安全鎖應符合以下要求1)離心式觸發安全鎖,懸吊平臺運行速度達到安全鎖繩速度時,既能自動鎖住安全繩,使懸吊平臺在200mm范圍內能停住。2)擺臂式防傾斜安全鎖,懸吊平臺工作時縱向傾斜角度大于8時,能自動停止運行。3)安全鎖在鎖繩情況下,不能自動復位。4)安全鎖必須在有效標定期限內使用,有效標定期限不大于一年。安全鎖檢驗合格牌(復檢合格牌)清晰有效的粘貼在吊籃安全鎖上。2.3.9 吊籃鋼絲繩應符合以下要求1)吊籃安全繩與主鋼絲繩型號、規格必須相同,且為高強度、鍍鋅、柔度好的鋼絲繩。2)鋼絲繩9、繩端固定應符合GB5144要求,報廢應符合GB/T5972要求。3)工作鋼絲繩最小直徑不得小于6mm。4)安全繩必須獨立于工作鋼絲繩另行懸掛。5)在主、鋼絲繩下端掛設鉛垂,保持鋼絲繩的垂直。2.3.10 電氣控制系統1)采用三相五線制,接零、接地分開,且符合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要求,接地電阻不大于4。2)控制箱應有防水、防震、防塵措且應上鎖。3)電氣系統必須設置過熱、短路、漏電保護裝置。4)設置有紅色急停按鈕,急停按鈕不能自動復位。2.3.11 吊藍驗收必須逐臺進行驗收,不能按照樓棟整體驗收,并形成書面驗收資料,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吊籃嚴禁使用。2.4 使用2.4.1 10、高處作業吊籃必須設置作業人員專用的掛設安全帶的安全繩及安全鎖扣。安全繩必須獨立的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與吊籃上任何部位有連接,且符合以下規定:1)安全繩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帶GB 6095要求,且直徑應與安全鎖扣規格一致。2)安全帶上有永久鋼印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驗證,金屬件上有制造廠代號。且應有生產年月,靜負荷4500N,沖擊重量100kg等技術文件。3)安全帶的使用期限為3-5年,發生異常立即更換。安全帶每使用兩年后應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4)安全繩有松散、斷股、打節現象的不得使用。 吊籃作業內焊工,必須使用阻燃安全帶,且安全繩應全部加護套。5)吊籃內作業人員應使用雙背帶式安全帶11、。6)安全鎖扣配件完好、齊全、規格和方向標示清晰可辨。2.4.2 在吊籃內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并將安全鎖正確掛置在獨立設置的安全繩上。2.4.3 吊籃安裝完后必須組織安全驗收,并履行驗收手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4.4 使用吊籃作業時,應提前排除影響吊籃正常運行的障礙,要在墻面上加裝物件,在最后一次下行前完成,在吊籃下方可能造成墜物傷害的范圍,應設置安全隔離區和警告標志,人員或車輛不得停留、通行。2.4.5 在吊籃內從事安裝、維修等作業時,操作人員應佩戴工具袋。2.4.6 嚴禁使用吊籃作為垂直運輸設備,不得采用吊籃運輸物料。2.4.7 吊籃內作業人員不得超過2人,且必須持相關12、操作資格證上崗。2.4.8 吊籃正常工作時,作業人員必須由地面進入吊籃內,不得從建筑物頂部、窗口等進入吊籃。禁止作業人員從一個懸掛籃跨入另一個懸掛籃體。2.4.9 下班后不得將吊籃停留在半空中,應將吊籃停放至地面。作業人員下班離開吊籃或進行吊籃維修時應將主電源切斷并將開關箱上鎖。2.4.10 吊籃做升降運行時,平臺兩端高差不得超過150mm,吊籃到達作業位置開始墻面作業前要停止升降,關閉電源以防止機構誤動作發生意外。2.4.11 在吊籃內進行電焊作業時,應將吊籃設備、鋼絲繩、電纜采取保護措施。不得將電焊機放置在吊籃內,電纜線不得與吊籃任何部位接觸,電焊鉗不得掛在吊籃上。2.4.12 當吊籃作業13、時遇到有雨雪、大霧、風沙及5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并將吊籃停放到地面,且將鋼絲繩、電纜進行固定。2.4.13 在高溫、高濕等不良氣候和環境使用吊籃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2.4.14 吊籃作業時發生故障和安全隱患時,應由專業人員進行維修。維修后吊籃應重新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2.4.15 吊籃作業人員身體條件符合高處作業人員要求,上崗前應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禁止酒后、疲勞作業。2.4.16 吊籃安裝完成后,項目部必須監督安裝單位對使用單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書面交底,并形成書面的交底記錄,重點放在如何正確操作和使用吊籃以及對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如何應對和處理等方面,以增14、強上機人員的自保意識,培訓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向培訓參訓人員發放培訓合格證,只有具有培訓合格證和經交底的人員方可使用和操作高處作業吊籃,總包項目必須留存書面的培訓、 交底記錄。2.4.17 吊籃每班作業前必須進行班前檢查,檢查內容包括:1) 吊籃平臺和懸掛機構各節點螺栓是否完好、緊固;2) 屋面懸掛機構、配重等是否有傾斜、移位和掉落等現象;3) 安全鎖是否可靠;4) 爬升繩和安全繩不得粘有油脂、砂漿或泥土等雜物和出現異常情況;5) 保險繩是否有損壞等。 2.4.18 嚴禁吊籃超載作業(包括人員、工具、貨物等重量),吊籃上攜帶的材料和施工機具必須放置均勻,不得使吊籃傾斜;吊籃內嚴禁放置氧氣瓶、乙炔瓶15、等易燃易爆品;作業時不允許在懸吊平臺內使用梯子、凳子、墊腳物等進行作業。2.5 高處作業吊籃底線管理規定2.5.1 吊籃安裝前必須編制專項方案,經審批后方可實施,且吊籃安裝符合方案要求。2.5.2 吊籃安裝完后必須組織安裝驗收,且履行驗收簽字手續。2.5.3 吊籃安全鎖必須在有效標定期限內使用,有效標定期限不大于一年。2.5.4 高處作業吊籃必須設置作業人員專用的掛設安全帶的安全繩及安全鎖扣,且規格型號相匹配。安全繩必須獨立的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與吊籃上任何部位有連接2.5.5 在吊籃內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并將安全鎖正確掛置在獨立設置的安全繩上。2.5.6 下班后不得將吊籃停留在半空中,應將吊籃停放至地面。作業人員下班離開吊籃或進行吊籃維修時應將主電源切斷并將開關箱上鎖。2.5.7 嚴禁使用吊籃作為垂直運輸設備,不得采用吊籃運輸物料。2.5.8 吊籃內作業人員不得超過2人。2.5.9 嚴禁人為將安全鎖搖臂固定,導致安全鎖失效。 3 附則3.1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3.2 原建二西南通201561號、建二西南通2015214號文廢止3.3 本細則由分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