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員工手冊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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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16776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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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資料由三個皮匠管理資源文庫整理收集(網址:) CHENGBANG誠邦五金員工手冊廠訓: 整理、整頓、清掃、清潔 教養、紀律、效率、品質第一章第一條 目的此員工守則及介紹本公司之一般工作情況及規則,從而協助新員工能盡快了解本公司的政策,使能充分地發揮員工之職責及技能并以忠誠態度處之,再配合本公司所具備之條件,使其達到預期的工作目標,并實踐本公司日益擴展之期望,因而亦令各員工有更多的晉升機會及更理想的工作環境及待遇,在此謹祝各位工作愉快、步步高升!為維護公司營運作業正常的管理,使本公司從業人員有所遵守特訂立本規則。如無規定者,得另行處理。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公司從業人員招聘、任用、解雇、獎罰、考勤2、出入廠、工傷及住宿之管理、悉依本規則之規定。第二章第三條 人員招聘一、各用人部門因人員編制不足須增補人員時,得提出人員增補申請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呈經理核準后交人事部公開招聘或以最有利的方式招聘。二、招聘之新進人員需經人事部之篩選,技術人員須經相關的技術考核,以決定是否錄用。三、非公開招聘之人員必須經經理決定是否錄用。四、組長以上的管理人員必須呈報總經理審核。第四條 填寫及繳驗之資料1、 人事資料檔案2、 身份證3、 經歷及學歷證件4、 正面半身1寸照片五張5、 保證所填寫之資料必須真實的,已錄用如發現虛假的,一律不給予錄用,并即時開除或交公安機關處理。第五條 任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都不得任用3、為本公司從業人員1、未滿18歲2、有前科者或經法院判刑或正在通緝者3、品性頑劣經本公司解雇、開除者4、本公司辭職后不到半年者,特殊情況須經理以上批準。5、吸毒、嗜賭及斗歐有記錄者6、參加幫會、結黨營私者7、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它嚴重疾病者第六條 試用、任用一、 新進人員皆須七天之職前教育訓練,教育訓練期間不計工資,但廠方提供住宿及伙食。二、 訓練或試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簽報辭退。1、 被記小過(含)以上者2、 曠工者(須再記小過一次)3、 病假(工傷除外)累計達2日者4、 不能勝任者5、 如有以上情況,直屬部門主管如未執行者,記警告一次。第三章第七條: 服務守則凡公司從業人員均應互相關4、愛,尊重人格,誠懇相處,遵守下列諸守則:一、 遵守一切規章制度及工作程序,認真工作,提高品質與效率。二、 接受各級主管之合理指揮及監督,并有提供工作心得及改善意見之義務。三、 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職務。四、 不得對外泄漏本公司之機密。五、 平日言行,應誠實廉潔,不得有放蕩、治游、賭博等足以損害公司名譽之行為,更不得擅用公司之名譽,招搖撞騙及敲詐。六、 應不斷提高自身修養與素質,養成愛惜公物,維護環境衛生,勤儉節約等良好習慣。七、 執行職務,應予每日下班之前處理完畢,所有工具收拾清楚,如遇發生緊急事件,接奉公司通知時雖非上班時間,亦應遵照辦理,不得推諉第八條 保證一、新進人員入廠,須繳培訓金505、元二、本培訓金經職前教育訓練,試用期滿一個月后,如未發現有任何弊端后退還,解除保證責任;如有試用期間離職者,則培訓金全部扣除作為培訓費之抵償。第四章第九條 獎罰種類從業人員獎罰之種類如下:一、獎勵:分為大功、小功、嘉獎三種二、懲罰:分為開除、解雇、大過、小過、警告五種獎懲罰大功小功嘉獎大過小過警告金額(元)3001003030010030 記嘉獎(記警告)三次等于記小功(記小過)一次,記小功(記小過)三次等于記大功(記大過)一次。第十條 獎勵一、從業人員有下列事件之一者得予“記大功”1、 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采用后成效卓越者。2、 對于舞弊或有害本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舉發或防止而6、使公司免受重大損失者。3、 遇非常變故隨機應變措施得當或不顧自身安危,勇敢救護而保全人命或公物者。4、 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提高產品品質,降低成本有顯著成效者。5、 其他類似之行為。二、從業人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記小功”。1、 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進展或改革成效者。2、 執行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表現優異者。3、 檢舉重大違規或損害公司權益事項者。4、 主動積極參與救援工作有功者5、 其他類似之行為。三、從業人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記嘉獎”1、 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責,能為從業人員楷模者。2、 領導有方,使業務進展有相當成效者。3、 參與救援工作,精神可嘉者。4、 克盡7、職責,全年度內各項業務未出任何差錯者。5、 其它類似之行為者。第十一條 懲處一、從業人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開除”,開除第指無薪辭退。案情重大者,得送公安機關究辦。1、 泄漏業務上或技術上之機密,致公司嚴重受害者。2、 故意損壞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它公司之物品,致公司受重大損害者。3、 盜賣公物或挪用公款者。4、 利用職務之便要求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5、 假借公司名譽在外欺詐,招謠撞騙而損害公司名譽者。6、 因暴行協迫或有其他名譽之違法行為者。7、 造謠惑眾,影響工作或煸動他人怠工或罷工者。8、 對于公司經營者,主管及主管之家屬,主管之代理人或其他同仁,恐嚇威脅或實施暴8、力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9、 仿冒主管簽字,盜用印信者。10、 于明示禁火區內引火者。11、 有偷竊行為者。12、 其他類似之行為者。二、從業人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解雇”,情形較重的得予記大過后執行。1、 所報身份資料與其真實身份不符者。2、 未遵守上司之命令或違犯安全規則而引起重大事故者。3、 廠內斗毆情形嚴重者。4、 連續曠工達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5日以上,年累計達十二日者。5、 未經許可兼職或經營與本公司相同性質事業者。6、 公開損毀公司之名譽及信用者。7、 攜帶違禁品進入廠區者。8、 在廠區制造或持有兇器者。9、 未經許可,任意集會或張貼廣告,散發傳單者。10、 一年內違犯9、廠規記大過滿三次者。11、 參加非法組織者。12、 向公司請假而往他處工作者。13、 怠工停工者。14、 妨害風化,傷風敗俗之事情者。15、 其他類似行為者。三、從業人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記大過”。1、故意或重大過失使業務有顯著阻凝者。2、遺失經營機件或器具帳簿、傳票或其他重要物品者。3、污毀公共設施或擅自涂改文件或撕毀公司重要文件者。4、發現危害公司安全,不即速報告而任其發生者。5、搬弄是非、制造團體不合和傳播不實之謠言影響工作情緒者。6、因疏忽或督道不周致發生重大災害或生產損失者。7、偽造出勤記錄,偽報產量者。8、上班中臥睡者。9、拒絕聽從主管或管理人員之合理指揮監督,經勸道仍不聽從10、者。10、未經經理核準私自帶人住宿者。11、在廠內賭博者。12、在非夫妻房同居者或非夫妻同居者。13、未經核準外投宿者。14、其他類似行為者。四、從業人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記小過”1、因疏忽或監督不周致發生損失者。2、濫用職權者。3、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物品、設備、教唆或幫助他人為之者變同。4、未經許可進入禁止進入之場所者。5、在職務上欺詐公司或怠慢工作者。6、載貨電梯,叉車上載人者。7、私自調換床位或串房住宿者。8、不按規定辦理出入廠手續而強行出入廠者。9、工作時間閑逛者。10、在公司內口角或喧嘩擾亂秩序而影響生產者。11、不參加月會者。12、在集體宿舍燒煮、烹飪或私接電源及裝接電器者。1311、晚上超過12:00歸廠者。14、代人或托人打卡者。15、佩戴他人廠證或借廠證給他人使用者。16、偽造廠證者。17、其他類似行為者。五、從業人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予“記警告”1、工作時間中嘻戲或閱讀與工作無關之刊物者。2、上班中做與工作無關之事或擅離職守者。3、因業務上之疏忽致發生過錯者。4、講習、受訓無故缺席或不按時繳交心得報告者。5、無故不穿廠服,不戴廠證者。6、不注意公共形象者(如穿拖鞋進入廠區,裸背到公共區域等)。7、不愛護環境及衛生者(如攀折花木、隨地吐痰、亂丟垃圾等)。8、其它類似之行為者。六、其它情形1、本規則無規定者可據情形作適當獎勵或罰款處理。2、因疏忽而造成損失需負賠償責任12、。3、在廠區內吸煙罰款300元。4、偷竊者除予“開除”外,得掛牌示眾拍照寄給其當地政府及其親屬,另送公安機關法辦。第十二條 獎罰互抵規定 從業人員同年度內之獎懲(開除和解雇外)得予抵銷,即大功一次抵銷大過一次,作類推。第十三條 獎懲辦理從業人員如發生應獎懲事項時,應由部門主管核準后送人事部以獎懲公告公布,行政處罰由經理核準后比照辦理。第五章 考 勤第十四條 打卡 一、常日班人員每日上、下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如有加班時,加班前后各打卡一次。二、輪班人員,每日上班及實際下班(含加班)時,各打卡一次。三、從業人員因公出差無法于前述時間打卡時,得于翌日或公畢回廠呈主管經理核準簽卡,否則以曠工論。四、13、確依規定時間上、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最遲得于翌日前交主管或經理核準簽卡否則以曠工論。五、打卡上班后不到勤者,除記大過一次處分外,當日以曠工處理。第十五條 遲到或早退 一、凡于上班時間開始后五分鐘(含)以內出勤者,以遲到論,上班時間終了前五分鐘(含)以內下班者,以早退論,遲到或早退者每次罰十元,遲到或早退超過五分鐘者,均應請假,未請假者,除警告一次外,以曠工論;曠工以1小時為最小單位,如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二、曠工之薪資依其應實際工時數之三倍減。第十六條 請假 一、依規定應出勤而未能出勤者,均應請假。二、從業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1、請假應于事前填具(請假單)呈請核準后為原則,公傷假、病假14、未及事前請準者,得限于次日補辦,病假需出醫院證明。2、未辦請假、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者,假期已滿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3、工傷假以一周為限(最長請假單位),一周后仍不能工作者得續假,否則以曠工論。工傷人員須每日回廠報到。4、七天以上為長假(年假除外)最長假不得超過20天,每人每年只能請一次長假,服務不到一年者不得請長假,凡請長假者,得有職務代理人,凡無代理人者,公司得于此期間解除其職務。5、請假以1小時為最小請假單位。三、請假核準權限。1、非長假由主管核準。2、長假由經理核準,并上報總經理。3、管理人員(領班、主管)之請假由經理核準并上報總經理。四、所有請假(工傷假外),均屬停薪留職不計發薪15、資。第六章 解職第十七條 當然解職 從業人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為當然解職。第十八條 自動離職 從業人員在職期間未請假不出勤達3日者為自動離職。第十九條 辭職一、從業人員因故不能連續服務時,應填具員工辭職申請單并依下列時間提出申請:1、會計、采購、業務、領班、主管級一個月前。2、其他人員于十五日前。二、從業人員填妥員工辭職申請后,依規定核準權限核準,并辦妥職務移交,離職手續辦完后方可離職,未按規定辦理者,其薪資暫予保留。第二十條 辭職核準權限 一、領班以下由主管審核,經理批準。二、管理人員領班以上由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第二十一條 開除與解雇從業人員凡觸犯本規則之第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者,得予開除或16、解雇,并責令其于當日內辦妥移交及離職手續。第七章 工傷第二十二條 工傷投保 一、各單位應按公司規定及時給有關人員投保,未辦理投保者,不得調派危險工種作業。二、公司于每月二十八日向保險所辦理投保手續,各單位得于此前將本單位投資料報人事部。第二十三條 工傷發生后之辦理 一、工傷發生后應及時將作者送工傷部門指定醫院治療。二、各單位應及時向人事部通報工傷情況并于二十小時內將工傷報告呈報人事部。三、工傷者傷勢較重于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時,各單位得派人護理。第二十四條 薪資與補助 一、工傷經醫生診斷應給予休息治療的,期間薪資按每月 元給付,生活費按每日 元(住院期間)報銷,非住院期間按每日 元補助。二、工17、傷護理人員之薪資按每日 元(本公司員工), 元(非本公司員工)給付,生活費統一按每日 元給予報銷。三、交通費按當時公交車費標準報銷。第二十五條 所有工傷報告必須如實填寫不得捏造事實,否則一經查實,則所有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八章 出入廠區和生活區第二十六條 一、從業人員(管理干部除外)非上班時間禁止進入或逗留廠區,上班人員非用餐時間禁止進入生活區。二、禁止攜帶零食、飲料、水果、香煙進入廠區。三、禁止拾違禁品進入廠區與生活區。四、出入廠門應服裝儀容整潔并佩廠證于左胸上,以資識別。五、從業人員出廠門如有攜帶個人物品,應開具同室三人以上簽字的行李外出單并接受保安檢查,如攜帶公物外出,應開具經理核準的物18、品外出單經保安查驗無誤后方可外出。六、從業人員因公外出時應填具從業人員外出單經主管核準或持經理派車單方得出廠,從業人員上班時間內因私事外出得請假。七、辭工、解雇、開除人員須有人事部發出的員工出廠準許單由保安執行其離廠。第九章 附規則第二十七條 廠服的分發,服務公司第一年由從業人員自行承擔費用,第二年開始由廠方負責費用。每年分發夏裝2件,冬裝2件,中途遺失及更換由從業人員自行承擔費用。未滿一年者,如中途辭職或解雇,得一次性繳交費用。第二十八條 暫住證的辦理 廠方給予統一辦理暫住證,費用推銷在每人每年工資中逐月扣付,如中途辭職或解雇,得一次性從工資中扣出。第二十九條 本守則于一周后每人分發一本,離職時繳回,未繳者扣款50元。第三十條 本規則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2012年6月15日本資料由三個皮匠管理資源文庫整理收集(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