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縣廣播電視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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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0762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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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蒙城縣廣播電視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我局具體情況制定。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加強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廣播電視設備、國家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三條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第四條局及各中心、公司、網站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我局的防火第一責任人由局長擔任,各中心、公司、網站防火第一責任人按有關要求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局技術物業中心負責全局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為確保各項防火措施的落實,2、我局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我局的防火安全工作,各中心、公司、網站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部門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第六條我局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而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第七條局全體員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且負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第八條局防火責任人和各中心、公司、網站的消防責任人分別對我局和各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日常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3、執行防火安全制3、度,依法糾正違章行為。4、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1、處理我局防火安全工作。2、制定我局的防火安全制度。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第十一條各部門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部門的防火安全措施。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第十三條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消防安全講座、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第十四條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第十五條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4、全教育培訓。第十六條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第十七條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第十八條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第十九條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第五章防火巡查、檢查第二十條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第二十一條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大樓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各部門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第二十二條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三條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周查看消防5、安全檢查情況通報,若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第二十四條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第六章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第二十五條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第二十六條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第二十七條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第二十八條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第二十九條嚴禁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第七章消防控制中心管理第三十條熟悉并掌握各類6、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第三十一條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第三十二條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第三十三條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第三十四條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報警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第三十五條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第三十六條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消防應急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和報告部門主管。第八章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第三十七條消防設施日常使用7、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第三十八條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第三十九條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保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5、其它消防設8、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第四十條消防器材管理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第九章火災隱患整改第四十一條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第四十二條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第四十三條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9、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第四十四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第十章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條用電安全管理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經動力部負責審核。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取暖器等大功率電器。第四十六條用火安全管理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安保部10、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主任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過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第十一章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第四十七條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第四十八條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11、實際操作技能。第四十九條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第五十條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第五十一條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第十二章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第五十二條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第五十三條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第五十四條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第五十五條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第五十六條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第十三章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第五十七條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12、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動力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第五十八條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第五十九條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第六十條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第六十一條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13、應積極配合動力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動力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第六十二條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第六十三條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第六十四條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第六十五條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第六十六條公共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第十四章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第六十七條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14、,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第六十八條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我局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A、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易爆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D、未經批準,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E、謊報15、火警;F、玩弄、損壞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