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合作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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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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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信用社合作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下同)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的管理,前移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貸款風險控制關口,切實防范信貸風險,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等7部委年第3號)、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川府發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省農村信用社實際,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融資性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是指列入農村信用社合作名單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在省內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國性融資性擔保機構在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商業性2、融資性擔保公司、政策性融資性擔保公司和互助會員制融資性擔保公司。第三條 農村信用社與擔保公司合作應遵循“嚴格準入、額度控制、動態調整、實時預警、主動退出”的原則。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農村信用社。 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五條 省聯社職責:(一)負責制定和修訂擔保公司管理的規章制度;(二)負責確定擔保公司準入、退出名單;(三)負責對擔保公司管理的培訓、指導、檢查、協調、考核;(四)負責確定管理擔保公司的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主辦社);(五)負責制定全省統一的全面合作協議書、資本金托管協議等格式文本;(六)負責確定擔保公司的業務合作范圍和保證額度等,并與擔保公司簽訂全面合作協議書;(七)負責擔保公司3、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的開發、測試、推廣和維護。第六條 市州辦事處(聯社)職責:(一)負責組織系統的推廣;(二)負責轄內擔保公司合作情況的監督、檢查;(三)負責報告轄內擔保公司的合作情況。 第七條 主辦社職責:(一)負責擔保公司的日常管理與維護;(二)負責系統的日常維護;(三)負責與擔保公司簽訂融資性擔保公司資本金托管協議、融資性擔保公司客戶保證金監管協議,并對資本金進行托管;(四)負責管理擔保公司的托管資本金、擔保存出保證金(以下簡稱:擔保保證金)和客戶存入保證金(即客戶反擔保資金,以下簡稱:客戶保證金);(五)負責管理擔保公司的保證額度;(六)負責按月向市州辦事處報送擔保公司合作情4、況報告及報表;(七)負責為經辦具體擔保業務的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經辦社)提供擔保公司相關信息資料;(八)負責擔保公司突發事件的風險預警及處理。第八條 經辦社職責:(一)負責推薦合作擔保公司;(二)負責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合作;(三)負責系統的日常維護;(四)負責向主辦社反饋擔保業務變化情況并協助主辦社調查;(五)負責按月向市州辦事處(聯社)報送擔保公司擔保業務統計表;(六)負責擔保公司突發事件的風險預警及處理。第三章 擔保公司準入第九條準入標準(一)持有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及貸款卡;(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機構,建立了嚴格的審保5、制度和風險補償機制,按規定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三)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在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四)注冊資本金符合規定,且已有或承諾在農村信用社托管一定數額的資本金;1.實收資本中實物資產出資僅限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營業用動產和不動產,且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 10% 。2.地方政府及財政部門不得作為直接出資人。3.單一出資人出資不得少于 100 萬元。4.在市(州)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 1000 萬元,在全省經營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 3000 萬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 1 億元。5.互助會員制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6、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 500 萬元,會員企業相互之間不得存在關聯關系。(五)經農村信用社認可的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上;(六)在農村信用社開立托管資本金賬戶、擔保保證金存款專戶、客戶保證金存款專戶和擔保業務收入賬戶;(七)公司近三年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前均為盈利,且無不良擔保記錄;(八)出資人出具了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或集合資金入股,并主動聲明股東關聯關系等;(九)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近三年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7、及違法、違規記錄;(十)集中度管理須符合規定: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30%。互助會員制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會員企業的擔保額度與該擔保公司的最高保證額度之比,不超過其出資額所占比例;(十一)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第十條在農村信用社僅承做單筆擔保業務,且繳納100%保證金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無須申請準入,視同列入準入名單。第十一條對成立不足一年或成立滿一年但經營不足一年的不適合評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在農村信用社8、托管資本金達到注冊資本金50%(含)以上的,可以準入。第十二條準入流程(一)受理 擬與農村信用社合作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直接向省聯社提出書面申請,也可由縣級聯社(農商行,農合行,下同)或擔保協會推薦。省聯社在受理申請或推薦后,受理人員須在1個工作日內對其提供的材料(附件1)進行初審,初審內容包括:一是材料是否齊全;二是材料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對于初審符合規定的,進入信用等級評定階段;對于初審認為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將初審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 (二)信用等級評定1.初評信用等級初評人員須在2個工作日內將擔保公司信息錄入系統(系統未上線前,只錄入評級模板的信息),并按照省農村信用社融資性擔保公9、司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初評,提出信用等級初評及最高保證額度建議,同時,形成融資性擔保公司信用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評價報告),提交審查人員。2.審查審查人員須在1個工作日內對擔保公司資料的齊全性、系統錄入的準確性(系統未上線前,審查初評人員填入模板的各項指標、打分是否計算正確)、評價報告的完整性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錄入系統,并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秘書處。3.審定省聯社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對初評人員的評價報告及審查人員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和審議,審定擔保公司的信用等級及最高保證額度。風險管理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將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結果錄入系統。(三)最高保證額度測算信用等10、級初評人員應測算擔保公司的最高保證額度,以統一控制擔保公司在省農村信用社系統內提供的各類擔保業務的風險總量。最高保證額度是指在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信情況、風險和財務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的基礎上,核定一個期限內(一般為1年)融資性擔保公司在農村信用社能夠提供的各項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最高限額,且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 10 倍。最高保證額度是農村信用社內部掌握的風險控制指標,原則上不對外部公開。最高保證額度按照以下方法測算: 最高保證額度C1=N*(有效凈資產E1+股東承諾在一年內追加的貨幣資金投資E2+政府或其它組織在一年內將要到位的擔保扶持基金E3-合理預計的可能會形成損失但未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或11、有負債K)-除農村信用社以外的在保責任余額D1N為擔保放大倍數,最高不超過10倍,其中:AAA級商業性、政策性擔保公司放大倍數不超過10倍,會員制擔保公司不超過6倍;AA級商業性、政策性擔保公司放大倍數不超過8倍,會員制擔保公司不超過5倍;A級商業性、政策性放大倍數不超過5倍,會員制擔保公司放大倍數不超過4倍。對于成立不足一年的擔保公司,在農村信用社托管資本金達到注冊資本金50%(含)以上的,商業性擔保公司、政策性擔保公司放大倍數不超過3倍;對于成立不足一年的擔保公司,在農村信用社托管資本金達到注冊資金的100%的,商業性擔保公司、政策性擔保公司不超過5倍,會員制擔保公司不超過3倍。E1:為經12、調整的有效凈資產,根據本年最近月度的財務數據及相關科目明細計算,最大值為賬面值。E1=本年最近月度的所有者權益-賬齡一年(含)以上的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遞延資產-無形資產其他長期資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資本公積中的股東投資款,如沒有書面股東會議記錄為證,則在所有者權益中全部扣除;土地、房產等評估溢價部分按照省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管理暫行辦法中抵押率規定,在所有者權益中按比例扣除。E2:為股東承諾在一年內追加的貨幣資金投資,依據股東會決議和股東承諾書等法律文書確定。E3:為政府或其它組織在一年內將要到位的擔保扶持基金,根據政府批文或其他組織的承諾性文件確定。13、K擔保公司在保責任余額中逾期金額1%。D1:為除省農村信用社系統以外的在保責任余額。上述計算公式中的指標發生變化時,應適時調整其最高保證額度。 (四)簽訂全面合作協議書省聯社擔保公司業務管理部門依據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結果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方式、擔保責任、資本金托管、擔保放大倍數、保證金管理、信息交流與溝通監督機制、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等事項進行商談,并根據商談情況簽訂全面合作協議書(附件2)。擔保公司注冊地在省的,由總公司與省聯社簽訂協議;擔保公司注冊地在省之外的,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與省聯社簽訂協議。協議中至少應明確如下事項:1.擔保責任應明確擔保公司承擔風險損失的14、比例,其中:商業性、會員擔保公司必須承擔100%的風險損失;政策性擔保公司原則上承擔100%的風險損失。如果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或者農村信用社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宣布債務提前到期,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履行,或者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擔保公司必須在約定的期限內(一般不超過10天)主動代為清償。否則,農村信用社將暫停與擔保公司的業務合作,并有權劃收擔保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在省農村信用社系統內開立的所有賬戶中的人民幣或其他幣種的款項首先用于代為清償債務。劃收資金后,擔保公司應在約定的時間內(一般不超過15天)補足資本金和擔保保證金缺口部分,若擔保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補足,農村信用社有權宣布擔保公司所15、擔保的未到期債務提前到期,并追究擔保公司的連帶責任;農村信用社劃收擔保公司賬戶資金后仍不能足以清償應代償債務的,應采取其他措施保全信貸資產。2.資本金托管要與擔保公司商議資本金托管事宜,包括托管資本金社(行)、托管資本金的額度和用途等,并在全面合作協議書中明確資本金托管社(行)是擔保公司的主辦社(行),主辦社(行)負責對托管賬戶內資本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明確擔保公司資本金的到位時間及金額:首次到位須在簽訂協議后3個工作日內存入不低于承諾金額的50%,其余部分須在3個月內全部到位;明確資本金的使用范圍:僅限用作擔保公司劃轉在省農村信用社系統內擔保業務的擔保保證金、合理的費用支出、代償支付、委16、托金融機構作零風險理財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3.擔保放大倍數應明確擔保公司在農村信用社擔保債務的余額最高不超過擔保公司存入農村信用社托管資本金及擔保保證金余額之和的倍數,即擔保信貸業務的放大倍數。放大倍數按照本條(三)規定的信用等級對應放大倍數確定,可根據擔保公司的風險管理情況在規定放大倍數及以下確定具體的放大倍數,最高不得超過擔保公司凈資產的10倍。4.保證金管理要與擔保公司商議單筆擔保業務擔保保證金及客戶保證金管理的相關事宜,包括保證金管理社(行)、擔保保證金比例,保證金的用途等。要在協議中明確保證金管理社(行)就是擔保公司的主辦社(行),主辦社(行)負責對保證金專戶內資17、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明確擔保保證金比例(擔保保證金比例為不低于1除以擔保公司的放大倍數);保證金使用范圍:僅限用作合同約定的代償支付,不得挪作他用。擔保責任解除后,解付的單筆擔保業務的擔保保證金應劃至擔保公司在主辦社的資本金托管賬戶內,客戶保證金由擔保公司退還客戶。 (五)資本金托管主辦社依據全面合作協議書,與擔保公司簽訂融資性擔保公司資本金托管協議(附件3)及融資性擔保公司客戶保證金監管協議(附件4),并督促擔保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將資本金及客戶保證金存入專戶。(六)準入擔保公司名單公布省聯社將對已合作擔保公司和符合準入標準的新合作擔保公司名單(以下簡稱:名單,附件5)公布在系統中,系統18、未上線前名單公布在OA系統最新公告欄。各經辦社只能在名單中選擇符合準入標準且有保證額度的合作對象開展業務,不得與未列入名單且不符合準入標準的擔保公司開展任何業務合作。第四章 業務合作的管理第十三條 經辦社擬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時,須查詢系統確認擔保公司是否在名單中,如在名單中應審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一)合作類型應為積極合作類、適度合作類或審慎合作類;(二)尚有可用保證額度;(三)該筆貸款發放后,該擔保公司在本機構擔保的貸款占本機構貸款總額的比例不超過15%;(四)該筆貸款發放后,本機構所有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占本機構貸款總額的比例不超過30%。第十四條 系統未上線前,經辦社應填寫融資性擔保公司保19、證額度查詢通知(附件6)向主辦社查詢擔保公司保證額度使用情況。第十五條 主辦社收到經辦社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保證額度查詢通知書后,應查詢擬合作擔保公司在本機構托管資本金和存入擔保保證金的余額,并按照以下公式測算擬合作擔保公司在農村信用社的當期可用保證額度:當期可用保證額度C2=N農村信用社托管資本金金額F-擔保公司在農村作用社的在保責任余額D2最高保證額度。F:為擔保公司當期在主辦社的托管資本金賬戶和擔保擔保保證金賬戶余額之和。D2:擔保公司在省農村信用社系統內的在保責任余額。第十六條 主辦社測算擬合作擔保公司當期可用保證額度后,應向經辦社出具融資性擔保公司保證額度查詢通知回執(附件7)。第十七條20、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經辦社應收集擔保公司以下材料,同時,在全面合作協議書約定的范圍內與擔保公司商談此筆擔保業務保證金的比例及責任分攤比例,并了解擔保公司此筆業務擬采取的反擔保措施等。(一)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如果該筆業務的合作擔保公司屬于分支機構的,應收集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省政府金融辦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批復文件和總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二)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決議;(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如果屬被授權辦理業務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四)最近在2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或企業組織文件復印件;(五)貸款卡(復印件)及貸款卡查詢結果;(六)本年度最近的會計報表及報表附注; (七)或有負債清單及情況說明;(八)農村信用社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 經辦社發放貸款前,應與擔保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和擔保保證金質押合同(附件8),并就擔保保證金金額、責任分攤比例、客戶反擔保保證金金額以及同意對其存入的擔保保證金進行凍結止付等內容在保證合同“其他約定事項”中進行約定,同時,要求擔保公司將擔保保證金專戶存儲于主辦社,并向主辦社出具擔保保證金凍結止付通知書(附件9)。如果擔保公司與客戶約定有反擔保保證金的,還應督促擔保公司將客戶保證金存入其在主22、辦社開立的客戶保證金專戶內。第十九條 主辦社應協助經辦社將擔保保證金和客戶保證金存入專戶,同時對擔保保證金賬戶進行凍結止付,并將擔保保證金和客戶保證金轉存憑證復印件及擔保保證金凍結止付通知回執(附件10)送經辦社。第二十條 在信貸業務發放前,應確認該筆主合同、保證合同和擔保保證金質押合同已生效,且主辦社已出具了與保證合同約定金額一致的擔保保證金和客戶保證金存入憑證復印件以及擔保保證金凍結止付通知回執。第二十一條 經辦社應建立擔保公司擔保業務臺賬(附件11),逐筆記錄擔保公司在本社的擔保業務,及時向主辦社反饋擔保業務的支用情況(可以將借據傳真給主辦社或將借據掃描后發給主辦社),并在每月3日前向市23、州辦事處(聯社)報送擔保公司擔保業務統計表(附件12)。第二十二條主辦社應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資本金托管協議及融資性擔保公司客戶保證金監管協議的約定,對擔保公司資本金及客戶保證金的使用進行監管。并應按月走訪擔保公司,收集擔保公司財務報表、資本金托管及運用情況;按季收集擔保公司報送監管部門的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及資本金托管和運用情況;按年收集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審計報告,同時,根據資料和走訪情況及時更新系統中的相關信息。如根據收集的資料和調查發現擔保公司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風險預警信號,要按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的風險預警措施。第二十三條 主辦社在每月3日前向市州辦事24、處(聯社)報送擔保公司信息情況表(附件13)、托管資本金、保證金及保證額度情況統計表(附件14)。第二十四條 經辦社應按照相關信貸業務產品辦法規定的貸款檢查頻率,對直接開展業務合作的擔保公司進行檢查,同時,收集相關資料,并根據資料和檢查情況及時更新系統中的相關信息。如根據收集的資料和調查發現擔保公司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風險預警信號,要按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措施。第二十五條 經辦社在擔保責任解除后,應向主辦社出具擔保保證金解除凍結止付通知書(附件15)及還款憑證復印件,主辦社根據擔保保證金解除凍結止付通知書對擔保保證金進行解付,并向經辦社出具擔保保證金解除凍結止付通知書回執(25、附件16),解付的單筆擔保業務的擔保保證金應劃至擔保公司在主辦社的資本金托管賬戶內。同時,經辦社應通知擔保公司將客戶保證金退還客戶。第二十六條 市州辦事處(聯社)應按月匯總轄內各機構擔保公司擔保業務統計表、擔保公司信息情況表和托管資本金、保證金及保證額度情況統計表后,于每月5日前報省聯社。第五章 風險預警與退出第二十七條 對擔保公司實行預警退出機制,把風險預警信號分為黃、橙、紅三種信號。(一)當出現以下任一風險預警信號時予以黃色預警:1.擔保的債務應代償而未代償時;2.代償率超過2%;3.股權、高管發生重大變化且可能影響代償能力和代償意愿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股東將其股權轉讓或擬轉讓于持續出資能26、力較其弱的其他人;頻繁更換高管導致公司管理不穩定;變換后的高管代償意愿差;公司負責人失蹤、死亡;高管之間出現嚴重爭論和分歧或管理層經營思想變化,表現為極端冒進或保守;管理者的管理行為經常改變或變化異常且不合邏輯等;4.經營發生重大變化且可能影響代償能力和代償意愿的,包括但不限于員工動蕩,特別是核心人員流失嚴重,且短時間未解決的;公司發生了重大事故或大額賠償等;5.合作意愿差、溝通困難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管理人員無法聯系;未按期提供財務報告等資料;股權變化5%以上不履行告知義務;不配合檢查等;6.其它影響擔保公司代償能力或代償意愿的。(二)當出現以下風險預警信號時予以橙色預警:1.未按監管部門規27、定足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責任準備金,即未按當年擔保費收入的 50% 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 1% 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 10% 的實行差額提取);2.擔保債務應代償而未代償天數超過10天(含);3.代償率超過4%且追償率低于50%;4.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超過凈資產的30%;擔保機構的擔保責任余額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互助會員制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會員企業的擔保額度與最高保證額度之比超過其28、出資額所占比例;5.對外投資超過監管部門規定的,即用于投資非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總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6.監管機構對擔保公司提出風險預警;7.未嚴格執行業務操作規程,擔保過程監督缺失,保后監管頻率低于一季度一次,未建立完整的客戶管理臺賬,客戶檔案管理混亂;8.其它影響擔保公司代償能力或代償意愿的。(三)當出現以下風險預警信號時予以紅色預警:1.國家及監管部門強制停止擔保公司業務經營活動;2.擔保公司連續三年虧損或經營虧損超過凈資產10%(含);3.擔保公司對外擔保的債務中出現不良或逾期而未代償,或在農村信用社擔保的債務應代償而未29、代償天數超過20天(含);4.擔保公司有未履行保證合同約定義務行為,或者代償率超過7%且追償率低于50%;5.擔保公司內部管理出現重大分歧的,或經營管理層主要人員變動未經有權部門資格審查或經營措施不當,對正常經營將造成重大不利影響;6.擔保公司未經農村信用社同意以任何方式抽走或減少其資本;7.擔保公司有非法集資行為;8.擔保公司有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受托投資等行為;9.擔保公司有拆借、挪用客戶資金用于委托貸款、投資和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繳納保證金的行為;10.擔保公司有以管理費、咨詢費等形式收取客戶保證金的行為;11.擔保公司有通過代擔保客戶理財、截留客戶貸款等形式在賬外變相收取30、客戶保證金的行為;12.擔保公司有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撤保或變相撤保的行為;13.擔保公司及股東、高管有伙同債務人騙取信貸資金的行為;14.擔保公司有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大不利信息,或為取得擔保資格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行為;15.甲乙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發生重大糾紛,且不能獲得解決的; 16.擔保公司進入停業、破產、訴訟等非正常狀態的;17.協議到期,雙方沒有續簽合作協議的;15.其它嚴重影響擔保公司代償能力和代償意愿的。第二十八條 風險預警信號的處理及流程(一)當主辦社(經辦社)發現擔保公司出現黃色風險預警信號時,應暫停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包括已簽訂合同還未提款的信貸業務,并在1個工作日內填制風31、險預警處理表(附件17),經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簽注處理意見后,將風險預警處理表傳真或掃描發至經辦社(主辦社),收到風險預警處理表的經辦社(主辦社)應暫停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包括已簽訂合同還未提款的信貸業務。省聯社根據預警信號可能帶來的風險情況確定處理意見,并將處理意見在系統中公布。對于黃色預警信號超過10天仍然存在的,調入橙色預警管理。(二)當主辦社(經辦社)發現擔保公司出現橙色風險預警信號時,應立即停止與擔保公司開展新的擔保業務,包括已簽訂合同還未提款的信貸業務,逐步壓縮擔保公司在農村信用社的業務,并在1個工作日內填制風險預警處理表,經分管風險管理部門的聯社(行)領導簽注處理意見后報省聯32、社。同時,將風險預警處理表傳真或掃描發至經辦社(主辦社),收到風險預警處理表的經辦社(主辦社)應立即停止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包括已簽訂合同還未提款的信貸業務,并逐步壓縮擔保公司在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省聯社根據預警信號可能帶來的風險情況確定處理意見,并將處理意見在系統中公布。對于橙色預警信號超過10天(不含)仍然存在的,調入紅色預警管理。(三)當主辦社(經辦社)發現擔保公司出現紅色風險預警信號時,應立即停止與擔保公司的業務合作,包括已簽訂合同還未提款的信貸業務,對其在農村信用社的存量擔保業務,要根據合同約定宣布提前到期,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資產保全工作。同時,在1個工作日內填制風險預警處理表,經33、理事長(或董事長)簽注處理意見后上報省聯社,并將風險預警處理表傳真或掃描發至經辦社(主辦社),收到風險預警處理表的經辦社(主辦社)應立即停止與擔保公司的業務合作,包括已簽訂合同還未提款的信貸業務,對其在農村信用社的存量擔保業務,要根據合同約定宣布提前到期,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資產保全工作。省聯社根據預警信號可能帶來的風險情況確定處理意見,并將處理意見在系統中公布。原則上出現紅色預警信號的擔保公司,直接列入“黑名單”管理,農村信用社不得與其開展任何業務合作。第六章 監督與考核第二十九條 省聯社負責對合作擔保公司準入退出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按年進行考核,并將各單位的執行情況作為信貸資源分配的參考依據之34、一。第三十條 各機構應制定細化的擔保公司擔保業務退出計劃,制定分年度、分階段擔保公司擔保業務退出時間表,具體工作要落實到人,確保合作擔保公司結構調整的有效實施。對合作擔保公司準入退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并將進展情況按年上報省聯社。第三十一條 對于違反省聯社有關合作擔保公司準入退出規定開展業務的,應按照省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制定、解釋和修訂。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省農村信用社相關規定與此辦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附件:1.申請材料清單2.全面合作協議書3.融資性擔保公司資本金托管協議4.融資性擔保公司客戶保證金監管協議5.合作擔保公司名單6.融資性擔保公司保證額度查詢通知7.融資性擔保公司保證額度查詢通知回執8. 擔保保證金質押合同9.擔保保證金凍結止付通知書10.擔保保證金凍結止付通知書回執11.擔保公司擔保業務臺賬12.擔保公司擔保業務統計表13.擔保公司信息情況表14.托管資本金、保證金及保證額度使用情況統計表15.擔保保證金解除凍結止付通知書16.擔保保證金解除凍結止付通知書回執17.風險預警處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