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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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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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建發2011229號附件: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促進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下簡稱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咨詢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造價2、工程師、造價員。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咨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本辦法所稱技術負責人,是指咨詢企業在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上列明的技術負責人。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由咨詢企業法人書面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活動的負責人。 本辦法所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或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并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的規定注冊,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本辦法所稱造價員,是指通過考試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人員。第四條 對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包括對其資質與資3、格條件、執業行為等的核查、檢查;對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分、處理。第五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對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統一建立全市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動態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動態監管平臺),采用記分機制,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量化為相應的分值標準,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記分,記分不代替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處理。執法人員應當及時登錄“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執法工作平臺”(以下簡稱執法平臺),填報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文書。執法平臺自動將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文書轉入動態監管4、平臺。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第六條 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資質標準與第十七條的規定,核查咨詢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實際情況及資質內容變更備案的辦理情況。檢查外地咨詢企業在京承接咨詢業務和設立分支機構的備案情況。第七條 檢查咨詢企業內部制度建設情況。(一) 企業人員的存檔證明、社會保險證明、財務制度的建立管理情況;(二) 企業經營業績的原始臺帳、技術檔案資料的建立管理情況;(三) 造價咨詢質量控制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第八條 檢查咨詢企業的執業行為情況。(一) 檢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內容;(二) 檢查咨詢企業是否存在違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5、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為;(三)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計價標準規范、計價辦法,抽查咨詢企業造價成果文件質量;(四) 檢查咨詢企業的經營業績及委托方的評價意見。第九條 依據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的規定,檢查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注冊、執業、繼續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違反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二十條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咨詢企業應主動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證照、造價成果文件等相關資料,對檢查涉及的有關問題做出說明和解釋。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采取日常檢查與專項檢查、分期分批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等方式,加6、強對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受理對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組織調查核實,依法處理。第三章 記分標準和記分方法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見附件,以下簡稱記分標準),并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變化適時予以補充調整。第十四條 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屆滿,咨詢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積分清零,重新記分。咨詢企業被降低資質等級或被撤銷資質后,企業當前積分清零;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造價工程師被暫扣相關證書7、或被注銷注冊的,人員當前積分清零。第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通過動態監管平臺對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信息進行匯總和整理,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可通過動態監管平臺查詢自身的積分情況。第四章 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積分處理第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咨詢企業的積分情況,分別進行如下處理:(一) 積分達到9分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對該咨詢企業責令整改三個月,并列入重點監管名單,對其造價咨詢活動進行重點監督檢查,提示有關協會在組織評優活動時慎重考評該企業資格。(二) 積分達到12分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在有形建筑市場公示該咨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處理結果,責令整改三個月,整改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咨8、詢業務。整改復查結果不合格的,依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規定,限制其資質延續和資質升級。(三) 積分達到15分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該咨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處理結果在相關媒體或網站上予以公示。依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規定,核查該咨詢企業資質條件,核查結果不達標的,對于甲級咨詢企業,建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撤回該咨詢企業資質;對于乙級咨詢企業,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法撤回其資質。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該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核查結果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者抄送該企業注冊地的省(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有關部門未對其做出處罰、處理決定前,該企業不得在北9、京承攬新的咨詢業務。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按期組織對咨詢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咨詢企業也可以根據自身整改情況提出復查要求。第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立咨詢企業定期講評制度,每年對積分達到9分以上(含9分)的咨詢企業進行動態監管工作講評。第十八條 根據咨詢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造價工程師的積分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其分別做出如下處理:(一) 企業負責人1. 積分達到9分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約談該咨詢企業負責人。2. 積分達到12分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書面警示;并將該企業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處理結果在市有形建筑市場予以公示。 3. 積分達到15分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10、該企業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處理結果在相關媒體或網站上予以公示;并通報該企業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該企業屬于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管理的,函告國資委。(二) 技術負責人1. 積分達到8分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約談該咨詢企業技術負責人。2. 積分達到11分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該技術負責人提出書面警示;在造價咨詢行業內通報該技術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列入重點監管名單,進行半年的重點監管。3. 積分達到14分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議企業撤換該技術負責人;并將該技術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結果在相關媒體或網站上公示;依法對該技術負責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在有關部門對其執業11、資格未做出處罰、處理決定前,暫停其作為技術負責人在企業執業。(三) 項目負責人1. 積分達到7分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該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警示,咨詢企業應對該項目負責人提出改正要求,糾正其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情況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內部進行書面通報。2. 積分達到10分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該項目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在造價咨詢行業內通報,建議咨詢企業撤換該項目負責人。3. 積分達到13分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該項目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在相關媒體或網站上公示,依法加大對該項目負責人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在有關部門對其執業資格未做出處罰、處理決定前,暫停其作為項目負責人在企業執業。(四) 注冊造價12、工程師1. 積分達到6分時,由咨詢企業對該注冊造價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改正要求,糾正其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情況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內部進行書面通報。2. 積分達到9分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該注冊造價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在造價咨詢行業內通報,提示咨詢企業加強對其管理。3. 積分達到12分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該注冊造價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在相關媒體或網站上公示,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應當暫扣、撤銷注冊證書情形的,將依法處理。(五) 造價員的記分與積分處理標準參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相關規定。(六) 凡在咨詢企業擔任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只記負責人的分。第十九條 對咨13、詢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記分與積分處理結果,作為評價該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是否誠信經營和誠信執業的重要依據之一。第二十條 咨詢企業應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的要求,報送工程造價咨詢統計報表;應通過北京造價網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有關部門報送咨詢合同、經營業績、委托方評價意見等相關資料。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抽取一定比例的業績,在市建筑市場公開信息平臺上公布。咨詢企業資質延續、升級的業績以北京造價網報送的業績作為考核依據。若咨詢企業不按照規定報送,給予責令改正,進行約談,通報批評,并進行記分與積分處理。第五章 責任處理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執法人員發現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14、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理并記分。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責令限期整改并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執法責任:(一)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舉報、投訴后,不按照規定履行調查、處理等職責的;(二)依法應當處罰處理而未進行處罰處理的;(三)做出的處罰、處理違法或明顯不當的;(四)對違法違規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記分不符合記分標準的;(五)處罰、處理結果未在執法工作平臺進行填報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失職行為。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二條 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處理、記分以及資質核查結論有異議的,可向有15、關部門投訴、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起訴。第六章附 則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記分與積分處理規定,對其他單位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同樣適用。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附件: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行為類別不良行為代碼違法違規行為描述行為認定依據處罰處理依據企 業 記 分人員記分處罰處理分值分值記分 對象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01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16、三十八條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33企業負責人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罰款44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罰款55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02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八條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33企業負責人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罰款44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給予警告17、,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罰款55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03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四十一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33企業負責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罰款44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罰款55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04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18、部令第149號)第四十一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33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造價師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罰款44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罰款55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05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四十一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33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造價師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罰款44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罰款55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9、1006 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四十一條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33企業負責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罰款44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罰款55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07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未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責令改正22企業負責人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08從事工程20、造價咨詢業務未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責令改正22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造價師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09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未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或未由執行該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責令改正22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造價師執業 行為 管理GQZJ21、101010分支機構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責令改正33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11未按照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工程造價咨詢收費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六條責令改正22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12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對外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22、秘密和業務資料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八條責令改正33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造價師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13拒絕或者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責令改正33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14未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信息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23、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責令改正22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15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者提供虛假報告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第二十條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第二十條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罰款33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造價師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罰款44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罰款55情節嚴重的,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16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條24、第二款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四條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罰款22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造價工程師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2萬元罰款33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3萬元罰款44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17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五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五條責令限期改正11企業負責人注冊造價師逾期不改的,可處以1000元罰款22逾期不改的,可處以3000元罰款325、3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罰款44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18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二十條第(一)項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六條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罰款22企業負責人注冊造價師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6000元罰款33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罰款44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44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19注冊造價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以外的其他利益注冊造26、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二十條第(二)項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六條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罰款2注冊造價師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6000元罰款3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罰款4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4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20注冊造價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二十條第(三)項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六條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罰款2注冊造27、價師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6000元罰款3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罰款4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4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21注冊造價工程師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二十條第(四)項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六條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罰款22企業負責人注冊造價師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6000元罰款33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罰款44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28、,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44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22注冊造價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二十條第(五)項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六條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罰款2注冊造價師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6000元罰款3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罰款4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4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23注冊造價工程師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9、50號)第二十條第(六)項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六條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罰款2注冊造價師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6000元罰款3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罰款4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4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24注冊造價工程師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二十條第(七)項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六條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罰款2注冊造價師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30、告,責令改正,處以6000元罰款3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罰款4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4執業 行為 管理GQZJ101025注冊造價工程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二十條第(八)項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六條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罰款2注冊造價師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6000元罰款3無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罰款4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31、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4執業 行為 管理GQZJ201001注冊造價工程師未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價 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十二條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責令改正,進行約談3注冊造價師執業 行為 管理GQZJ201002未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價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十二條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四十條第(一)項責令改正;進行約談33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32、冊造價師執業 行為 管理GQZJ201003未按照咨詢合同約定期限完成造價咨詢業務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四十條第(四)項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四十條第(四)項責令改正;進行約談33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造價師執業 行為 管理GQZJ201004使用依據本市統一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進行工程計價的計價軟件,不符合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格式要求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十三條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四十條第(五)項責令改正;進行約談22企業負責人執業33、 行為 管理GQZJ201005在協助解決工程造價糾紛的鑒證咨詢業務中接受當事人請托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四十條第(六)項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四十條第(六)項責令改正;進行約談33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注冊造價師執業 行為 管理GQZJ201006未按照規定報送造價咨詢統計報表等資料或報送虛假資料關于報送2010年工程造價咨詢統計報表的通知(建辦標函2010950號)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建發2011229號)第二十條責令改正,進行約談,通報批評33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執業 行為34、 管理GQZJ201007未按照規定報送造價咨詢合同、經營業績、委托方評價意見等資料或報送虛假資料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建發2011229號)第二十條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建發2011229號)第二十條責令改正,進行約談,通報批評33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執業 行為 管理GQZJ201008復核和審查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人員非注冊造價工程師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十條第二款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四十條第(二)項責令改正,進行約談33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資質 管理35、GQZJ102001咨詢企業未按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九條責令限期辦理11企業負責人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5000元罰款22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萬元罰款33資質 管理 GQZJ102002 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四十條第(一)項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11企業負責人逾期未改正的,可處5000元罰款22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萬元罰款33逾期未改正的,可處2萬元罰款44資質 管理GQZ36、J102003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四十條第(二)項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11企業負責人逾期未改正的,可處5000元罰款22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萬元罰款33逾期未改正的,可處2萬元罰款44資質 管理GQZJ102004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三條責令限期改正44企業負責人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道德 行為 管理GQZJ103001 隱瞞有關37、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六條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質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33企業負責人道德 行為 管理GQZJ103002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三十七條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3企業負責人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給予警告38、,并處以2萬元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4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5道德 行為 管理GQZJ103003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一條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一條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22企業負責人造價工程師道德 行為 管理GQZJ103004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三條注冊造價工程師39、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三條無違法所得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處以3000元罰款22企業負責人造價工程師無違法所得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處以6000元罰款33無違法所得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處以1萬元罰款44有違法所得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44道德 行為 管理GQZJ103005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條第一款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40、號)第三十七條責令改正11企業負責人逾期未改的,可處以3000元罰款22逾期未改的,可處以6000元罰款33逾期未改的,可處以1萬元罰款44道德 行為 管理GQZJ103006注冊造價工程師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條第一款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七條責令改正1注冊造價師逾期未改的,可處以3000元罰款2逾期未改的,可處以6000元罰款3逾期未改的,可處以1萬元罰款4道德 行為 管理GQZJ203001注冊造價工程師在造價咨詢活動中有欺詐、偽造、作假行為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41、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責令改正,進行約談3注冊造價師道德 行為 管理GQZJ203002注冊造價工程師散布謠言詆毀同行并造成一定影響;或采取不正當手段損害、侵犯同行權益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責令改正,進行約談3注冊造價師道德 行為 管理GQZJ203003注冊造價工程師泄漏從業單位技術和商業秘密,對從業單位造成一定影響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四十一條第(五)項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京建發2011206號)第四十一條第(五)項責令改正,進行約談3注冊造價師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