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能威海電廠環境保護技術監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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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3453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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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能威海電廠環境保護技術監督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電廠的環境保護工作是電力生產和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保證電力設備安全、穩定運行的一項重要措施,電廠環境保護技術監督工作是做好電廠環境保護的重要保證。 第二條 環境保護技術監督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堅持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政策,不斷推廣環境保護新技術,提高監督水平。環境保護技術監督是一項生產監督活動,必須納入生產管理的全過程。 第三條 本制度規定了華能威海電廠環境保護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方法,標準的檢查與考核。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華能威海電廠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2、責 第五條 環境保護技術監督工作在廠部的領導下,成立以廠長為組長,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環境保護技術監督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電力工業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標準。(二)制定和實施本廠環境保護規劃和目標。(三)審查、批準電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監督“三同時”的實施和管理。(四)負責粉煤灰綜合利用和廢水資源化的管理。(五)負責與上級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協調重大環保問題。 第六條、生產部是環境保護技術監督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做好環境保護技術監督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 要建立環境保護技術監督網,配備環境保護專職(責)人員3、,在廠長的領導下,進行電廠的環境保護技術監督工作。(一)廠長的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環境保護法令、法規及有關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規定。嚴格貫徹環保“三同時”。2、負責全廠的環境保護工作,對國家承擔法律責任。分管環境保護的副廠長應在廠長的委托下做好環境保護工作。3、定期召開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或環境保護技術監督網成員)會議,研究制定全廠的環境保護工作規劃,積極聽取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二) 環境保護專職(責)的職責:1、在分管廠長(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部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監督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2、負責組織編制本單位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檢查執4、行情況。3、負責組織本單位環境監測、污染的調查、環境治理工作及監督環保“三同時”的執行。4、參與各項環保工程方案的制定、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環保“三同時”的執行。5、環保設施的停運、檢修和投運須經環保專職的簽字認可。6、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編寫事故報告。7、按照火電行業環境監測管理規定要求,監督、指導、參與環境監測站的日常監測工作,做好按時上報各項報表的工作。8、監督本單位環境保護專項費用及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專項資金的使用。9、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標準建立健全監測手段,加強環境監測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所有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三)電廠環境監測站職責1、按照國家規定的監測項目和監5、測頻次完成相應的監測工作,做好本廠各排放口的排放監側、監督環保設備的運行。2、整理、分析各項監測資料,建立監測臺帳及原始數據庫。3、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和環境質量評價工作。第三章 電廠環境保護管理 第八條 應根據制定的環境管理目標,制定相應的環保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應積極組織分解實施。 第九條 廠環保管理職能部門應積極參與涉及到環境保護技術改造項目的立項、驗收工作,并將相應情況報公司生產部備案。項目立項應進行專項管理。 第十條 電廠環保及綜合利用設施必須與生產設備同時運行。應確保環保設施穩定正常運行并確保經環保設施處理后的所有污染物達標排放。如需停運或拆除上述設施的,必須報公司生產部同意并6、征得地方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一條 電廠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避免事故擴大,并及時向公司生產部和地方環保部門報告,涉及環保罰款事宜要如實向公司生產部報告。 第十二條 電廠必須安排污染治理資金,并將其列入電廠生產開支。因繳納排污費產生的環保治理補助金必須全部用于污染治理。開展綜合利用所得的稅后收益要繼續用于綜合利用。第十三條 凡發生超標排污收費情況的電廠,必須及時報告公司生產部,原則上經公司同意后方可繳納。第四章 環境保護技術監督的范圍 第十四條 各種廢水排放及處理設施。 第十五條 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及煙氣處理設施(含電除塵、脫硫裝置)。 第十六條 發電生產用燃料(原煤及燃7、油)。 第十七條 各種噪聲治理裝置。 第十八條 粉煤灰(渣)場的綜合利用。 第十九條 灰(渣)場的管理。 第二十條 環境監測的監督。第二十一條 廠區綠化。第五章 環境監測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監測(一)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監測1、電廠安裝有煙氣排放污染物連續監測裝置,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在有效期內,煙塵排放濃度可采用煙氣排放污染物連續監測裝置的監測數據。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及排放量的計算參見DL/T 414中的規定。煙氣污染物的排放應符合所在地區的有關排放標準及GB 13223中相關規定。2、每次鍋爐大修后需要對煙氣特性參數和除塵器的主8、要性能參數進行測試,以檢查大修效果。3、除塵器改造工作完工后,需要進行除塵器性能驗收試驗。4、應根據大修前后除塵器性能參數的變化情況對其大修后的監測試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并將結果列入大修質量考核范疇。 第二十三條 廢水水質的監測(一)采樣點的設置:為各廢水外排口。(二)采樣方法、采樣容器、采樣量、采樣周期、監測項目及監測分析方法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噪聲的監測(一)按國家有關標準、規定進行廠界、廠區及生活噪聲和重點噪聲源的噪聲監測工作。(二)監測周期、監測儀器、測點設置、測量結果的數據處理及監測方法均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 第二十五條 環境監測質量的監督(一)所有監測儀器9、均需按規定定期送計量部門檢定。(二)必須定期檢查環境監測站的原始記錄。監測質量的控制按照國家有關“分析方法”的規定進行。(三)必須對所有的環境監測數據進行審核,外排污染物出現異常時必須盡快查找原因,并進行處理。(四)電廠所在地的山東電力試驗研究院(所)作為委托的技術監督的職能部門對相應電廠的監測業務工作進行考核,環境監測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第六章 發電生產用燃料的監督第二十七條 對燃料(原煤和燃油)的硫份、灰份、揮發份、發熱量進行監督,對來煤(油)的含硫量、含灰量實施有效控制。第二十八條 開發利用新煤種必須將原煤的硫份、灰份作為必要條件進行考慮,嚴禁開發使用硫份、灰份明顯高于原使用煤種的新煤10、第七章 環保設備的監督第二十九條 煙氣處理設施的技術監督(一)煙氣處理設施(電除塵器、脫硫裝置)既是環保設備,又是生產設備,執行煙氣處理設施的技術監督是為了保證其安全、高效和穩定運行。環境保護技術監督人員應對煙氣處理設施的安裝、檢修、運行和管理各方面的工作全面了解,對煙氣處理設施的運行、檢修和管理進行監督。(二)煙氣處理設施安裝調試過程中的技術監督根據電除塵器施工工藝導則(SCJ-77)、燃煤電廠電除塵器通用技術條件(SC172-75)和電除塵器制造廠的設備安裝說明書對電除塵器的安裝和調試工作全過程進行技術監督,并對電除塵器的安裝質量進行檢查、評價與驗收。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對脫硫裝置的安裝調試進11、行技術監督,并對電除塵器的安裝質量進行檢查、評價與驗收。(三)加強對脫硫設施的運行管理,確保煙氣脫硫效率90%,脫硫設施投運率95%。健全脫硫設施檔案資料。 第三十條 廢污水處理設備的技術監督(一)廠區工業廢水 (1)含油污水處理設備應保持正常運行,將廠內各類油污水處理后回用。 (2)機爐大修及各類機械設備的洗滌水均應進行適當的處理后回用。(3)化學廢水應在進行充分的中和處理后,使PH值達標后回收利用 (4)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應在“新、擴建”工程的建設過程中貫徹“三同時”,正常后應保證穩定運行,保證處理效率達到設計和回收利用。 (5)化學清洗和停爐保護等臨時性排水應按環保要求處理達標后回用。(二12、)脫硫海水的排放加強脫硫海水恢復系統的管理,在線PH表運行正常,確保PH6.8排放。環保監測站每旬對脫硫海水取樣化驗,確保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第三十一條 灰場及灰池的監督 由于我廠采用了干除灰,已經不向灰場沖灰,停運的灰場應盡可能進行復耕和或表面固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 噪聲治理設備的監督 定期對有關設備的消音隔聲裝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保證其正常投運。 第三十三條 其它環保設備的監督(一)監督粉煤灰(渣)綜合利用設備的使用狀況,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對其進行改造。(二)監督脫水倉和撈渣池系統的設備運行狀況與使用情況。(三) 監督干灰設施的設備運行狀況與投用情況。第八章 粉煤灰(渣)綜合利用 第13、三十四條 粉煤灰(渣)綜合利用工作的監督目的是提高粉煤灰綜合利用量和利用率。主要內容有:(一)監督粉煤灰(渣)綜合利用年度計劃的實施,嚴格審核用灰量。(二)定期檢查粉煤灰(渣)綜合利用的日清單和月報表,掌握年度計劃的完成進度和費用收支情況,建立大用戶檔案。(四) 粉煤灰(渣)綜合利用和利用率,灰貼的使用。第九章 統計與總結 第三十五條 環保報表統計工作 (一)電廠的環保月度報表、季度報表由專人負責完成,并經有關單位蓋章后以傳真形式按時上報公司生產部。 (二)環保有關報表的上報時間每月20日前向公司生產部上報上月的環保月報表,每季度的下月25日前上報上季度的環保季報表,每年元月25日前上報上年度的環保年度報表。第三十六條 電廠的環境保護監督年度總結須于12月20日前分別以文本郵寄及電子郵件方式上報公司生產部。第十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七條 將在每年和環保工作年會上對在環境保護、粉煤灰綜合利用和其它有利于改善環境綜合利用中做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積極或造成各類污染事故、糾紛的個人進行批評和考核。第三十八條 對造成嚴重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部門和個人將由廠經濟考評委員會按照經濟責任制給予考核。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安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