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泰和置業總部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V1.1.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345279
2025-03-04
6頁
50.50KB
1、隆基泰和置業總部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V1.1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為確保公司整體戰略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的實現,不斷完善績效管理體系,建立責權清晰、獎罰有據的組織機制,有效激勵員工,提高團隊工作效能,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適用范圍適用于隆基泰和置業總部(以下簡稱“置業總部”)全體正式員工(不含試用期員工、工勤人員、實習生)。第三條 管理原則一、結合下屬各事業部年度經營計劃,確保各中心工作計劃能夠支撐業務需求。二、公平公正與實事求是原則。三、目標管理、過程控制、結果導向原則。第四條 職責劃分一、總裁(一)負責置業總部各中心副總經理(管理7級)及以上級別人員考核指標確定及考核評分(二)負責置業總2、部各中心副總經理(管理7級)及以上級別人員績效爭議的最終裁決。二、總裁辦(一)負責置業總部各中心副總經理(管理7級)及以上級別人員績效考核的復審。(二)審批績效考核的相關制度和流程。(三)負責置業總部各中心副總經理(管理7級)及以上級別人員爭議的初步裁決。三、置業總部人力資源部(一)負責績效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釋、培訓等工作。(二)負責置業總部各中心副總經理(管理7級)及以上級別人員績效考核的初審。(三)負責置業總部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及績效系數的兌現。四、置業總部各中心負責人(一)負責本中心員工的績效指導、改善、約束與激勵。 (二)負責本中心員工績效爭議裁決。第二章 細 則第五條 考核方法一、考3、核周期置業總部各中心副總經理(管理7級)及以上級別人員實行季度考核、季度兌現。置業總部其他人員實行月度考核、月度兌現。二、考核指標置業總部各中心副總經理(管理7級)及以上級別人員考核指標主要來源于年度經營指標、年度重點工作計劃及公司重點督辦事項等。置業總部其他人員考核指標主要來源于本中心/部門重點工作事項及新增工作事宜。三、考核實施(一)置業總部各中心副總經理(管理7級)及以上級別人員每季度初月4日前,由人力資源部組織被考核人擬定上季度績效總結和本季度績效計劃,本人簽確后提報至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各中心任務分解情況進行初審,通過后由總裁辦進行復審,通過后提報總裁審定。上述計劃可根據公司4、實際情況及業務進展需要,于季度內第二個月15日前調整一次,總裁審定后執行。(二)置業總部其他人員每月4日前,由各中心組織被考核人擬定上月績效總結和本月績效計劃,本人簽確后報至直屬領導進行初審,通過后由中心負責人進行審定。上述計劃可根據中心/部門實際情況及業務進展需要,于當月15日前調整一次,中心負責人審定后執行。四、考核兌現(一)績效系數績效考核滿分100分,考核得分與績效系數對應關系如下: 分類等級考核得分分布要求評價等級績效系數優秀A100X9010%工作完成結果和過程表現顯著超預期計劃、目標,或崗位職責/分工要求,須有業績說明1.1合格B90X8080%工作完成結果和過程表現整體達到期計5、劃、目標或崗位職責/分工要求,無明顯失誤1待改進C80X7010%工作完成結果和過程表現基本達到預期計劃、目標或崗位職責/分工要求,有個別失誤0.8立即整改D70X60工作完成結果和過程表現部分達到預期計劃、目標或崗位職責/分工要求,有部分不足或失誤0.6不可接受E60X工作完成結果和過程表現遠未達到預期計劃、目標或崗位職責/分工要求,存在嚴重不足或失誤,須有說明0 要求:部門第一負責人以下級別人員的月度考核結果需符合以上強制分布原則。(二)績效工資核發1、考核期內,員工實發績效工資員工基礎績效工資績效系數(如上表所示)。2、考核期內,員工實際出勤未超過應出勤天數1/2的,考核期內不予核算績效6、工資;否則,員工績效工資績效標準工資績效系數/考核期內應出勤天數實際出勤天數。3、考核期內,員工轉正績效工資=績效標準工資績效系數/考核期內應出勤天數轉正后實際出勤天數。第六條 考核應用一、薪資調整近一年月度績效等級累計3次C級(含)以下的,或者近一年季度績效等級累計2次C級(含)以下的,或者近一年績效等級為C級(含)以下的,取消當年調薪資格。 二、晉升和評優(一)近半年/一年績效等級為C級(含)以下,或者近一年月度/季度績效等級出現D級(含)以下的,取消當年晉升資格。(二)年內出現月度/季度績效等級為C(含)級以下的員工,取消當年所有評優資格。三、人員優化(一)近一年連續3次/累計6次月度考7、核為C級(含)以下的,或者近一年連續2個季度績效等級為C級(含)以下的,視情況酌情予以降薪/降職/調崗/優化等處理。(二)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和標準,經綜合評估被判定為不勝崗者,或經公司決策班子裁定為不勝崗者,視情況酌情予以降薪/降職/調崗/優化等處理。第七條 績效面談月度/季度績效等級連續2次為C級(含)以下的,由考核人與被考核人進行績效面談,并填寫績效反饋面談記錄表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第八條 考核申訴一、員工對考核結果存有異議的,應及時與考核人溝通。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績效考核申訴表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二、人力資源部應在收到書面申訴表后的2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調解不8、成,應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相關領導。三、各中心副總經理(管理7級)及以上級別人員考核申訴由總裁進行最終裁決,其他人員考核申訴由所屬中心第一負責人進行最終裁決。第九條 其他規定一、根據授權體系規定,置業總部各中心專項激勵方案及個人績效考核方案需由置業總部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審核,各中心不得自行制定。二、員工發生輪崗、調動(含借調)、晉升、降職的,由考核周期內出勤時間較長的單位或部門負責考核。第三章 附 則第十條 附件附件1:績效計劃及考核表附件2:績效反饋面談記錄表附件3:績效考核申訴表第十一條 生效日期及解釋權限一、本制度由置業總部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修訂。二、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后凡與本制度相悖的制度或規定,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