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煤鴻駿鋁電公司自備電廠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345451
2025-03-04
10頁
49.50KB
1、霍煤鴻駿鋁電公司自備電廠規章制度發布通知2009年制度發布第07號自備電廠霍煤鴻駿鋁電公司自備電廠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管理制度,已于2009年5月25日通過審核,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廠 長:劉振敏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規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稱霍煤鴻駿鋁電公司自備電廠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管理制度制度編號MDHJZB-A06-07-2009-04版本簽發日期下次評估時間起草人部 門審 核分管領導審核簽發人是否修訂20082008.042009.04董建華田懷珍包寶良劉振敏新建20092009.042010.04田懷珍田懷珍包寶良劉振敏是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1、 2008年09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2、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電投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以及中電投蒙東能源集團公司發電事業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編制;2、 2009年對一般事故處分進行了細化。解釋部門霍煤鴻駿鋁電公司自備電廠安全生產質量監督部實施及完善執行人霍煤鴻駿鋁電公司自備電廠安全生產質量監督部主任霍煤鴻駿鋁電公司自備電廠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1. 綜述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目的、適用范圍、職責、責任追究方式及規定。2 目的為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充分發揮作用,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生產及生產相關主要崗位3、工人履行崗位職責能力和工作業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電投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以及中電投蒙東能源集團公司發電事業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3. 適用范圍3.1本制度適用于霍煤鴻駿鋁電公司自備電廠(以下簡稱“自備電廠”)所屬各部室、運行分廠、通遼發電總廠霍林河檢修公司(以下簡稱“檢修公司”)。3.2 追究對象為自備電廠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其中正職主任,副職副主任,值長,一般管理人員,生產及生產相關主要崗位工人。對于主持(頂替)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崗位對待。4職責4.1.1 成4、立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領導小組組長為自備電廠廠長,成員為班子其他成員。負責決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項。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質量監督部(以下簡稱“安監部”),主任為安監部主任,成員包括安監部與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部(以下簡稱“生技部”)全體。安監部負責組織制定、完善自備電廠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牽頭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項的調查、核實、認定工作,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并提請領導小組會議決定。負責受理或要求所屬單位受理被處罰責任人的申訴或復查申請。4.1.2 綜合部負責落實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的行政處分、組織處理事項。4.2 所屬單位負責配合自備電廠開展責任追究的核實、認定和處理工作。各單位負責對班5、組異常、未遂按本制度相關條款進行責任追究。5 責任追究方式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方式分:警誡教育、行政處分、組織處理三類。5.1 警誡教育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5.2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留用查看、解除勞動合同。5.3 組織處理包括調整領導職務、調離領導崗位、責令辭職、免職或解聘等。6 責任追究規定6.1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傷,或 1 億元以上經濟損失)6.1.1 比照蒙東集團發電事業部本責任追究規定,根據責任主次處分所屬單位各級人員。6.2 發生重大事故(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 50006、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經濟損失)6.2.1 比照蒙東集團發電事業部本責任追究規定,根據責任主次處分所屬單位各級人員。6.3 發生較大事故(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經濟損失)6.3.1 比照蒙東集團發電事業部本責任追究規定,根據責任主次處分所屬單位各級人員。6.4 發生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或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傷,或 5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經濟損失)6.4.1 對單位正職給予降職處分。6.4.2 對單位副職給予撤職處分。6.4.3 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6.4.47、 對事故單位所屬班組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6.4.5 對直接指揮者、直接責任者根據所負責任性質,給予留用查看以上處分。6.5一年內發生2次一般事故6.5.1 對單位正職給予撒職處分。6.5.2 對單位副職給予留用查看以上處分。6.5.3對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降職處分。6.5.4 如事故屬同班組、同指揮者、同責任者,對事故單位所屬班組長、直接指揮者、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查看以上處分。6.6 一次發生5 人以下重傷6.6.1 對單位正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6.6.2 對單位副職給予降職處分。6.6.3 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進行行政記過處分。6.6.4 對事故單位所屬班組長、直接指揮者、直接8、責任者給予撤職以上處分。6.7 發生惡性誤操作事件6.7.1 對單位正職進行記過處分。6.7.2 對單位副職進行記大過處分。6.7.3對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進行警告處分。6.7.4 對事故單位所屬班組長、直接指揮者、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6.8 發生人為責任一類障礙事件6.8.1對單位正職進行警告處分。單位正職在早會上說清楚。6.8.2 對單位副職進行記過處分。6.8.3對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進行通報批評處分。6.8.4 對事故單位所屬班組長、直接指揮者、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6.9 發生人為責任二類障礙、輕傷事件6.9.1 對事故單位所屬班組長、直接指揮者、直接和主要9、責任者給予全廠通報批評以上處分。單位正職在早會上說清楚。6.10 發生人為責任異常、未遂事件6.10.1 對事故所屬班組長、直接指揮者、直接和主要責任者給予分場內部通報批評以上處分。正班長在分場月例會上說清楚。6.11 單位(專業)年內發生二次人為責任一類障礙、重傷事件,按一般事故處分處理。6.12 單位(專業)年內發生三次人為責任二類障礙、輕傷事件,按人為責任一類障礙處分處理。6.13 單位(專業)同班組年內發生三次人為責任異常未遂事件,按人為責任二類障礙處分處理。6.14單位(專業)年內發生七次違反“反違章禁令”行為6.14.1對正職進行通報批評處分。6.14.2 對副職進行警告處分。6.10、15單位(專業)月內發生三次違反“反違章禁令”行為6.15.1對正職進行通報批評處分。6.15.2 對副職進行警告處分。6.16 班組年內發生五次違反“反違章禁令”行為6.16.1 對班組正職進行通報批評處分。6.16.2 對班組副職進行警告以上處分。6.17 班組月內發生二次違反“反違章禁令”行為6.17.1 對班組正職進行通報批評處分。6.17.2 對班組副職進行記過處分。6.18 單位(專業)月內發生七次違反“反違章禁令”行為6.18.1 對正職進行記大過處分。6.18.2 對副職進行降職處分。6.19 班組月內發生五次違反“反違章禁令”行為6.19.1對班組正職記大過處分。6.19.211、 對班組副職降職處分。6.20 個人違章按發電事業部“反違章禁令”和違章考核規定執行。6.21 隱瞞事故6.21.1 隱瞞人身死亡事故、較大及以上設備事故,比照蒙東集團發電事業部責任追究本進行處理。6.21.2 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設備事故或惡性誤操作事件,給予分管副職降職處分,給予正職記大過處分。相關值長、班組長降職以上處分。6.21.3 隱瞞人身輕傷事故、人為責任二類障礙或一般誤操作事件,給予分管副職警告處分,給予正職通報批評處分。相關值長、班組長記過以上處分。6.21.4 隱瞞人身未遂、異常事件,給予分管副職通報批評處分。相關值長、班組長通報批評以上處分。6.22 除以上處理規定外,視12、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可同時采取組織處理措施。 7 附則7.1 本制度所指安全生產事故,是指由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上級組織事故調查認定的責任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安全生產事故,可參照執行。7.2 本制度所指的一般事故、障礙、輕傷、異常、未遂,是指中電霍煤集團公司事故障礙異常細則內相關規定。7.3 本制度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數(或本類、本級),“以下”不含本數(或本類、本級)。7.4 本制度規定了責任追究,考核執行中電投蒙東集團發電事業部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和霍煤鴻駿自備電廠安全文明生產獎懲規定相關內容。7.5 本制度與中電投蒙東能源集團公司發電事業部安全生產獎懲規定、中電投蒙東能源集團公司發電事業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不一致部分,以本制度為準。8 支持性文件和相關記錄8.1 支持性文件8.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8.1.2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8.1.3 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8.1.4 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8.1.5 中電投蒙東能源集團公司發電事業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8.2 相關記錄8.2.1 制度執行情況反饋意見表(見附件一)附件一制度執行情況反饋意見表制度名稱霍煤鴻駿鋁電公司自備電廠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管理制度制度編號MDHJZB-A06-07-2009-04執行中發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