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日照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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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96569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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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修改稿) 第一條 為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可 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山東省城 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日照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 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行政審批、綜合行 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2、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 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分層次合理布局各類城市綠地,確定公園綠地、 防護綠地等的綠線。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 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 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 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六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和規劃的城市綠地; (二)河流、湖泊、山體、濕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綠線的區域。 第七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線。城3、市綠線劃定后,應報市政府批準,并向社會 公布實施,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 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城市綠線。 因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情形確需調整城市綠線的,城市綠化 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組織評估,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 公布實施。調整城市綠線不應減少綠地總量,因調整城市綠線減少綠地的,應按 照占補平衡的原則等面積補足。 根據城鄉規劃管理需要, 依法修改城市總體規劃、 詳細規劃涉及的城市綠線調整, 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九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 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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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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