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21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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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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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民航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管理,保證標準編 制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 化法實施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 法、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等有關法 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民航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立項、制定 和修訂、審批、發布、日常管理和復審等工作。民航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是指涉及民用機場 選址、(預)可研、總體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及維(養)護、試驗檢 測、監理、質量驗收等建設全過程的技術規范、標準、規程、規定和 指南等。第三條 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2、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是指對民航建設工程中直接涉及安全、質量、資源 節約和其他公眾利益的限值、控制性技術提出要求或規定的標準。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為推薦性標準。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機場司(以下簡稱機場司)負責標 準的具體管理工作。第二章標準的立項第五條 標準申報單位應當于毎年3月底前向機場司提交下 一年度標準申報項目。第六條機場司根據申報情況,結合工作重點提出下一年度 標準編制支持目錄。列入標準編制支持目錄的,機場司向申報單 位下達編制任務通知。第七條 符合標準編制支持目錄的申報單位,應當按照民 航專業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以及財務司每年度公布的民航專 業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進行項目申報。第八條 3、納入民航預算的項目,由機場司與項目承擔單位簽 訂任務合同書。項目經費按民航局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完成時間 不退于編制任務通知中要求的時間。第三章編寫單位及人員要求第九條編寫單位包括主編單位和參編單位。編寫單位應當 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二)承擔過與該標準有關的技術工作,業績良好;(三)能夠確保標準質量,并按計劃完成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第十條主編單位是指主持標準制定和修訂工作的單位。標 準制定和修訂實行主編單位負責制。主編單位除應當符合本辦法 第九條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2 (一)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技術優勢,有能力組織解決標準制 定和修訂中的重大技術問題;(二)能夠4、選派出實踐經驗豐富、技術水平較高、組織能力較 強的本單位在職技術人員擔任主編;(三)能夠保障提供標準制定和修訂所需的人員和技術條件;(四)承擔不少于標準總章數40%的編寫工作。第十一條 主編單位應當承擔下列主要工作:(一)組織成立編寫組、確定主編,負責項目的進度和質量控制;(二)負責標準編制經費的管理;(三)負責標準發布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參與有關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五)承擔機場司交辦的有關標準制定和修訂工作的其他任務。第十二條 主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從事與該標準有關技術工作十年以上經驗;(二)具有正高級或五年以上高級技術職稱;(三)熟悉國家技術經濟等有關政策,并具有裝強5、的書面表達 和組織協調能力;(四)能夠保證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進行標準制定和修訂 工作。第+三條 主編應當承擔下列主要工作:(一)組織并主持編寫組工作會議;(二)組織協調參編人員工作分工;(三)負責制定和修訂工作總體進度和質量;(四)負責標準制定和修訂各階段統稿工作;(五)負責各審査階段的總體匯報工作;(六)負責標準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四條 參編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從事與該標準有關技術工作五年以上經驗;(二)具有三年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三)具有與所承擔標準編寫內容有關的專業特長和優勢,發 表過相關論著、獲得過專利或具備相關的科研經歷;(四)具有較強的書面表達能力;(五)能夠保證投入足6、夠的時間和精力參加編寫工作。第十五條 參編人員應當承擔下列主要工作:(一)參加編寫組工作會議;(二)執筆起草不宜少于一章的標準條文及條文說明,并保證 編寫質量和進度;(三)服從主編對標準制定和修訂工作的總體要求。第十六條 主編單位通常為1個。參編單位數量應當根據標 準內容和工作量確定,不宜多于6個。前言中署名的參編人員一 般不應超過12個,工作分工應當按章節順序說明。第四章審査人員第十七條 審查人員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技術權威性,通4 常由該標準主審人員、相關專業專家和標準使用單位的代表組成, 人數應當不少于9名。編寫組成員不得作為審査人員。第十八條 主審人員為機場司確定的標準制定和修訂工作審7、 查人員。主審人員應當參加并主持各階段的審查工作并獨立提出 審查意見。主審人員不超過2個,名單應當在前言中單獨列出。第十九條主審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標準審查工作,保障 其必要的工作時間和條件。主審人員的工作費用由主編單位承擔。第五章標準的制定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十條標準編制分為大綱制定、初稿編寫、征求意見、送 審、總校、報批發布六個階段。第二節大綱制定第二十一條 主編單位應當在任務下達一個月內開展啟動工 作,內容包括:(一)成立編寫組,確定參編單位,商定編寫組成員組成和分 工,明確工作紀律;(二)建立標準制定和修訂的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三)學習有關標準化文件;(四)研究起草標準大綱,包括制定或8、修訂的目的和意義,編 制原則,主要章節結構及其內容要點,專題研究或測試驗證內容, 調研的內容、方式和范圍,工作進度計劃,編寫組成員及分工,提交 的成果,經費使用計劃等。第二十二條 主編單位應當在任務下達兩個月內向機場司報 送:(一)標準大綱送審稿;(二)標準大綱審查方案,包括項目名稱,審查時間、地點、方 式的建議,參加審查的部門及人員建議等。第二十三條對于技術復雜的標準,應當對標準大綱進行審 查。標準大綱由主審人員審核同意后,機場司負責組織并主持標 準大綱審査工作。審查重點包括:(一)標準制定和修訂的指導思想、原則及工作方法;(二)需調研的主要問題及調研方法、數量和范圍;(三)需測試驗證的項目9、數量和方案;(四)標準的框架結構;(五)標準的適用范圍;(六)標準各章節修訂意見或建議;(七)標準工作進度計劃;(八)標準編寫組人員組成及分工。第二十四條 標準大綱審查工作應當形成工作紀要,內容包 括:(一)審查意見和建議,包括不同意見以及遺留問題;(二)標準編寫組人員組成及分工;(三)審查人員名單和參會人員名單。第二十五條主編單位應當根據標準大綱審查意見,在審查 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組織對標準大綱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標 準大綱應當視為項目合同的附件并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第三節初稿編寫第二十六條 編寫組應當按照審定的標準大綱,并結合必要 的調研、測試驗證和專題論證工作等編寫標準初稿,并同步編10、寫相 應的條文說明。第二十七條初稿完成后,由主編單位組織標準初稿審查并 形成審查工作紀要。編寫組全體成員均應當參加初稿審查。編寫 組應當根據標準初稿審查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 見稿及其條文說明。第四節征求意見第二十八條 征求意見稿由主審人員審核同意后,主編單位 應當向機場司行文報送:(一)征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二)初稿審查工作紀要。第二十九條 機場司負責組織標準的征求意見工作。征求意 見的范圍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期限不少于一個月。第三十條 主編單位應當整理匯總反饋意見,并逐條提出處 理意見。對其中有重大爭議的問題,主編單位應當報送機場司,由 機場司組織專家論證并視情進行補充調研11、測試驗證等。第五節送審第三十一條編寫組應當根據所征求的意見,修改征求意見 稿形成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由主編單位向機場司行文報送:(一)送審報告,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過程,主要驗證、論 證、調研的內容及結論,重點內容確定的依據,與相關的國際標準、 國外先進標準水平的對比,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二)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三)對其他有關現行標準的修訂建議;(四)測試驗證報告;(五)征求意見處理匯總表;(六)送審稿審查方案,包括項目名稱,審查時間、地點、方式 的建議,參加審查的部門及人員建議等。第三十二條 機場司組織并主持標準審定工作。編寫組全體 成員應當參加審定。審定重點包括:(一)是否符合國12、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二)對有關反饋意見的處理是否適當;(三)是否符合相關的技術要求;(四)是否與現行相關標準相協調;(五)是否達到了任務書的要求;(六)語言表達是否清晰、準確。第三十三條 標準審定工作應當形成專家組審查意見,內容 包括:8 (一)送審稿是否達到任務書和編制大綱的要求;(二)對送審稿的總體評價;(三)對標準各章節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四)對有分歧意見的傾向性處理意見;(五)審查人員及其他主要參與審定工作人員名單。第六節總校第三十四條 編寫組根據審定專家組意見,修改完善形成總 校稿及其條文說明,經主審人員審核同意后,主編單位應當組織出 版單位代表、主要審查人員、編寫組成員等進行13、總校。第三十五條總校時,應當對總校稿及其條文說明逐條審核, 對正文及條文說明語句的邏輯性、用詞用語和符號代號的準確規 范以及前后是否一致性等進行修改和統稿,對用圖用表的規范性 進行修改和統稿。總校后應當形成紀要。第七節報批和發布第三十六條編寫組應當按總校修改意見對總校稿進行修改 完善,形成報批稿及其條文說明。由主編單位向機場司行文報送:(一)報批稿及其條文說明;(二)對其他有關現行標準的修訂建議;(三)標準日常管理人員及其聯系方式。第三十七條 標準由民航局批準、發布。第三十八條 標準的出版發行應當按國家和民航局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標準的修訂第三十九條 現行標準條文屬于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進行 14、修訂:(一)部分規定巳制約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二)部分規定經修訂后可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或 環境效益;(三)部分規定有明顯缺陷或與相關標準相抵觸;(四)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需對現行標準作補充;(五)出現其他需要對現行標準進行修訂的情況。第四十條 各民航管理部門、民航工程建設單位和社團組織 均可采用書面形式向機場司提出現行標準修訂建議,并說明修訂 的理由和依據。第四十一條 機場司負責組織審査修訂建議,確定修訂項目 并下達任務。修訂工作原則上由主編單位承擔,也可由具有相關 專業技術優勢的單位承擔。第四十二條標準的修訂可分為標準的全面修訂和標準的局 部修訂。標準的全面修訂是指對現行標準15、進行全面、系統地修改、補充 和完善。標準的局部修訂是指對現行標準個別條文進行修改、補 充或完善。第四十三條標準的全面修訂程序按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執 行。標準的局部修訂可視技術復雜程度分為初稿編寫、征求意見、 送審和報批發布四個階段,各階段工作內容和要求可按本辦法第 五章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四條對標準的局部修訂以標準修訂案的形式發布。 第四十五條標準的修訂工作如需立項,按本辦法第二章有 關規定執行。第七章標準的日常管理第四十六條機場司負責標準的管理和解釋。對涉及標準具 體技術內容的,可由標準主編單位或技術委托單位出具解釋意見。第四+七條 主編單位負責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標準 0常管理組的技術支16、撐和保障工作。第四十八條 標準日常管理人員由主編單位推薦產生,組長 應當由主編擔任,其他人員由23名標準編寫組成員組成。標準 日常管理人員應當承擔下列職責:(一)負責起草標準具體技術條款的解釋并建立臺賬,記錄匯 總有關問題及答復;(二)搜集和匯總標準實施中的問題和建議、國內外相關工程 實踐經驗、國內外相關標準和科研成果等信息資料;(三)向主編單位提出標準全面修訂或局部修訂建議;(四)定期向機場司提交工作報告。第四十九條 標準日常管理人員聯系方式,包括地址、郵編、 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應當在前言中說明。第五十條 申請標準解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人應當 提供真實身份、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17、第八章標準的復審第五十一條 民航工程建設標準的復審,一般在標準實施后 每五年進行一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復審:(一)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策不一致;(二)所引用或相關技術標準進行了重大修改;(三)重大突發性事件、自然災害、工程質量或安全事故發生 后需要的;(四)標準實施中有重要反饋意見的。第五十二條 復審工作由機場司列入標準制定和修訂項目年 度計劃。復審工作可由標準主編單位或具有相關專業技術優勢的 單位承擔。擬承擔單位應當向機場司提出復審工作申請。機場司 確定復審承擔單位并下達任務通知。第五十三條復審工作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匯總分析標準日常管理工作中反饋的意見;(二)就標18、準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寄發征求 意見函及問卷,一般不應當少于10個單位,同時不少于9名專家;(三)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召開征求意見會;(四)組織召開標準復審報告審查會。第五十四條復審應當逐章審查下列內容:(一)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一致;(二)與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政策是否一 致;(三)與相關標準是否協調;(四)技術指標是否與當前民航工程建設的需求相適應;(五)技術指標是否能反映當前民航工程建設的實踐經驗和 行業技術發展水平。第五十五條復審承擔單位應當在任務下達六個月內完成復 審工作,并行文向機場司報送復審報告,復審報告應當包括:(一)復審任務的來源;(二)復審過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三)標準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四)標準復審結論與建議(全面修訂、局部修訂、繼續有效、 廢止)。第九章附則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機場司負責解釋。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