軌道交通工程地鐵站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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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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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軌道交通一號線工程上藤站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根據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榕房拆許字2010第6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福州市地鐵公司委托福州融和房屋拆遷工程有限公司對福州市軌道交通一號線工程上藤站項目進行拆遷。參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省、市關于拆遷的相關規定,結合本拆遷地塊實際情況,制定以下拆遷安置實施細則:一、拆遷安置對象凡在本拆遷范圍內以規劃紅線確定為準對被拆除房屋具有合法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列入安置對象。二、安置原則和方式1、房屋拆遷安置方式:住宅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由產權人自行選擇。具體以拆遷公告為準。但被拆遷房屋屬于下列第二條第6款規定的不適用于貨幣安置。貨幣補2、償和產權調換價款按市場評估方式進行。2、貨幣補償:將被拆遷房屋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按市場評估價折算成貨幣進行補償。3、產權調換:住宅房屋按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的拆遷補償總金額(不含裝修補償、安家補貼、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償費)除以產權調換房對接價所得面積就近上靠公布的標準戶型安置。4、標準戶型為:45、60、75、90、105、120、135,超過105可分房型安置。5、計戶原則:以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合法租賃憑證為計戶依據。6、下列情況只作為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1)被拆遷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拆遷公有房屋各使用人,對安置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意見的;(2)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3、明;(3)拆除私有房屋的產權人和使用人對安置達不成一致意見的;(4)拆除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7、拆遷出租的房屋,所有權人要求產權調換的,原租賃關系應繼續保持,但合同規定不保持的除外。8、公房買斷須經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同意。9、公房要求繼續承租的,采用繼續承租異地公房,承租等面積部分不計價,上靠標準房型部分按175元平方米。繼續承租的不能享受搬遷獎勵、貨幣補償獎勵。10、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屬物只能適用于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11、建筑面積的計算方法:(1)私房、單位房:以房屋合法產權證面積為準;(2)公房部分:公房建筑面積=計租面積1.3; 公4、房建筑面積=計租面積0.08+使用面積以上兩種計算方式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12、過渡期限(1)期房產權調換安置在住宅總層數九層以下(含九層)的多層框架結構房屋,過渡期限為24個月;產權調換安置在住宅總層數九層以上的多層框架結構房屋,過渡期為36個月。(2)、過渡期限自本地塊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最后一日起開始計算;經房管局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延長拆遷期限的,在延長期限內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臨時過渡安置期限自延長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開始計算;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有效期內搬遷的,在此期間參照正常過渡費標準發放補貼費,但此期間不計入過渡期24個月(或36個月)內。13、安置地點及價格期房:東升新苑5、(萬里星辰)安置地對接均價5828元/(不含層次差價) 三、計價補償標準(一)住宅住宅私房實行貨幣補償的金額=被拆遷房屋確認的合法面積(住宅區位補償價4417元/+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被拆遷房屋成新率)+貨幣補償獎勵+搬遷獎勵+其他項目補償金額。公房(承租人)實行貨幣補償的金額=被拆遷房屋確認的合法面積(住宅區位補償價4417元/+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被拆遷房屋成新率-700元/)+貨幣補償獎勵+搬遷獎勵+其他項目補償金額。(二)非住宅商業、服務業經營性用房是指經規劃部門批準、房管部門確認的能直接對外營業的店面。1、私房及單位產沿主干道店面實行貨幣補償的金額=確認的合法店面面積(店面區位補償價226、460元/+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被拆遷房屋成新率)+貨幣補償獎勵+搬遷獎勵+其他項目補償金額;私房及單位產沿次干道店面實行貨幣補償的金額=確認的合法店面面積(店面區位補償價20326元/+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被拆遷房屋成新率)+貨幣補償獎勵+搬遷獎勵+其他項目補償金額;公房(承租人)店面實行貨幣補償的金額=確認的合法店面面積(店面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被拆遷房屋成新率)50%+貨幣補償獎勵+搬遷獎勵+其他項目補償金額;沿主干道店面:指沿六一南路沿次干道店面:指沿上藤路2、私房及單位產辦公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的金額=確認的合法辦公用房面積(住宅區位補償價4417元/+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被拆遷房屋7、成新率)+貨幣補償獎勵+搬遷獎勵+其他項目補償金額;公房(承租人)辦公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的金額=確認的合法辦公用房面積(住宅區位補償價4417元/+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被拆遷房屋成新率)50%+貨幣補償獎勵+搬遷獎勵+其他項目補償金額;3、私房及單位產倉儲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的金額=確認的合法倉儲用房面積(倉儲用房區位補償價628元/+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被拆遷房屋成新率)+貨幣補償獎勵+搬遷獎勵+其他項目補償金額;公房(承租人)倉儲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的金額=確認的合法倉儲用房面積(倉儲用房區位補償價628元/+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被拆遷房屋成新率)50%+貨幣補償獎勵+搬遷獎勵+其他項目補償金額;4、舊房8、補償單價和其他項目補償標準按照目前實行的榕房200923號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及產權調換價格指導意見中附表一、二、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項目補償如遇附表二以外的項目,其補償標準可依照福建省現行建安工程預算定額另行估算。四、營業性用房1、被拆遷人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產權登記用途為營業性用房的按營業性用房拆遷補償。2、被拆遷房屋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房管部門確認,將非營業性用房改作營業性用房,擁有產權和持有有效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初始營業證明)、稅務登記證明并依法納稅的房屋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下列辦理:(1)在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前,將沿街底層9、第一自然間非營業性用房改為營業性用房,可按營業性用房給予貨幣補償。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使用性質及用途予以認定。(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生效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性用房改為營業性用房,可按營業性用房建筑面積的80%予以認定。其他20%按原房使用性質及用途予以認定。(3)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生效后,將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房管部門確認的非營業性用房改作營業性店面的,一律按原房使用性質予以認定。(4)以下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的進深按原房的結構確認,但不得超過6米。3、擁有住宅房屋的營業性用房,可將確認后的營業性用房貨幣補償款10、(不享受店面貨幣補償獎勵)合并住宅房屋拆遷補償總金額(不含裝修補償、安家補貼、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償費)除以產權調換房對接價所得面積就近上靠公布的標準戶型安置。五、協商期限內搬遷優惠政策第一協商期限為30天(2010年 月 日至2010年 月 日);第二協商期限為10天(2010年 月 日至2010年 月 日),凡在協商期限內搬遷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將給予以下獎勵及優惠政策:1、貨幣補償獎勵對于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按以下標準給予貨幣補償獎勵:(1)住宅:按確認的合法面積給予442元/貨幣補償獎勵;(2)店面:按確認的合法店面面積,沿主干道的給予2246元/貨幣補償獎勵,沿次干道11、的給予2032元/貨幣補償獎勵;(3)辦公用房:按確認的合法面積給予442元/貨幣補償獎勵;(4)倉儲用房:按確認的合法面積給予100元/貨幣補償獎勵;2、搬遷獎勵(1)住宅:在第一協商期限內搬遷的,按確認的合法面積給予884元/搬遷獎勵;第二協商期限內搬遷的,按確認的合法面積給予442元/搬遷獎勵;(2)店面:在第一協商期限內搬遷的,按確認的合法店面面積,沿主干道的給予1123元/搬遷獎勵,沿次干道的給予1016元/搬遷獎勵;第二協商期限內搬遷的,按確認的合法店面面積,沿主干道的給予561元/搬遷獎勵,沿次干道的給予508元/搬遷獎勵。(3)辦公用房:在第一協商期限內搬遷的,按確認的合法面積12、給予221元/搬遷獎勵;第二協商期限內搬遷的,按確認的合法面積給予111元/搬遷獎勵;工業倉儲類用房,在第一協商期限(2010年 月 日至2010年月 日)內搬遷交房并簽訂協議的,按確認的合法面積給予300元/ 搬遷獎勵;在第二協商期限(2010年 月 日至2010年 月 日)內搬遷交房并簽訂協議的,按確認的合法面積給予150元/ 搬遷獎勵;超過期限不予獎勵。(4)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生效后,將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房管部門確認的非營業性用房改作 營業性店面的,但擁有產權(或屬于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辦法生效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設用地證明、13、建房納稅記錄等有效原始證明資料的)和持有2000年1月1日前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初始營業證明)、稅務登記證明并依法納稅且在協商期限內搬遷的,可給予適當的搬遷獎勵,獎勵標準按其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面積60%(店面區位評估價-原房區位評估價)確定。此外,對沿街底層經營的,且持有2004年10月26日前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的被拆遷房屋,給予三個月的經營補助(按第一自然間計100元/3月*)。3、異地安置獎勵。對選擇異地保障房(安置房)安置方式,降低兩個地段等級以上(含兩個地段等級)安置的,按原房屋區位補償價的10%(442元/)給予異地安置獎勵。4、實施對被拆遷戶14、的公攤補償。按被拆遷房屋住宅合法面積的10%(最多不超過10平方米)給予公攤補償,公攤補償面積直接計入實物安置或貨幣補償的面積計算基數,公攤補償面積部分只能計算房屋區位補償費、搬遷獎勵、貨幣補償獎勵。5、住宅房屋按其合法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給予50元的安家補貼。6、對于擁有合法產權的雜物間,可將雜物間面積按50%進行折算并入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不含基礎設施配套費)。對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無合法產權雜物間及房屋附屬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7、困難戶拆遷補償(1)對享受低保的困難群眾,人均建筑面積少于6平方米的,可以申請安排廉租房,廉租房租金按相關規定執行,另外在協商期限內搬遷的15、每戶再給予3000元的安家費;人均建筑面積少于10平方米,選擇貨幣補償并在協商期限內搬遷的,凡收入條件滿足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且愿意將房屋貨幣補償款一次性轉化為廉租房租金的,可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待遇。(2)對原產權房屋面積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范圍內無其它處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積少于13平方米困難戶,選擇貨幣補償且在協商期限內搬遷的,經街道、社區居委會確認并公示無異議后,按照45平方米計算房屋區位補償費、搬遷獎勵和貨幣補償獎勵(對現有房屋進行產權分析,致使單戶產權面積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條困難補貼的優惠政策)。(3)對五保戶、低保戶、孤寡老人給予30000元/戶的裝修補助。(4)在協商期內搬16、遷交房的,產權調換安置房不計層次差價(不含增房面積部分)8、無產權房屋的補償與安置,以福州市勘測院歷年的航拍圖為依據,在協商期限內搬遷的,可根據建設年限分以下七種情況處理:(1)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設用地證明、建房納稅記錄或航拍影像圖等有效原始證明資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給予確認和補償安置。(2)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關于加強違法占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出臺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原房三層以內、總建筑面積在180以內的房屋建筑面積按70%給予補償安置,屬同結構同17、步建設、三層以內每層超建面積2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建筑面積按50%給予補償安置;超過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積按20%給予補償安置。(3)屬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關于加強違法占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出臺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出臺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一律不予補償。在拆遷期限內搬遷的,可根據不同結構的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100%給予拆遷工作費用補貼;在協商期內搬遷的另給予300元的搬遷獎勵,房屋裝修費按相應標準計付。(4)屬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出臺后建設的無產權房屋,一律不予補償。在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18、的,按50元拆除工作經費或自行拆除補貼。(5)屬2004年10月26日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村集體出資統建的工業廠房、倉儲類用房和老人活動中心等無產權公建用房,可辦但未辦理產權登記的,經上一級政府確認后按70%給予貨幣補償,補償費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村集體所有;2004年10月26日前,私營企業或個人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村集體租地建設的無產權工業廠房,按房屋建筑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6)2004年10月26日前,國有或集體企事業單位建設的無產權非住宅房屋,可辦但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在協商期內搬遷的,經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確認后可按70%給予補償作為搬遷獎勵,不予安置。(719、)簡易搭蓋的房屋,在協商期限內搬遷的按每平方米30-70元給予補償。9、在協商期內搬遷的被拆遷戶原則上允許增房15平方,增房后如人均面積還未達到13平方(在本市范圍內無其它住房,經社區街道證明并公示無異議后),允許再增15平方,增房價格按對接價計價。六、搬遷的各種補助費用臨時安置補助費1、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實行自行過渡的,其臨時安置補助費按住宅原房合法面積10元*月(住宅原房合法建筑面積少于30的,按30計算)。2、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安排住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雙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3、搬遷補助費: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積計算住宅每平方米6元,非住20、宅每平方米10元。每次搬遷補助費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計算。4、電話補助費58元/戶;有線電視補助費50元/戶;寬帶網絡遷移補助費108元/戶。5、毛坯房補償標準:產權調換房屋若為毛坯房,內部均不設隔壁墻、不配置潔具,給予安置房內部隔墻一次性補償及衛生潔具補償,補償標準為:120平方米以上戶型2700元套、105平方米戶型2500元套、90平方米戶型2300元套,75平方米戶型2100元套、60平方米戶型1900元套、45平方米戶型1700元套七、凡超出協商期搬遷的,作如下處理:1、拆遷人與拆遷實施單位對被拆遷人嚴格實行本實施細則的獎懲辦法,凡超出協商期限內搬遷的不享受以上規定的一切獎勵及21、貨幣補貼等優惠條款,堅決杜絕超期限搬遷反而多得利的現象發生。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在規定搬遷協商期限內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若在協商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雙方可委托拆遷管理部門核準,具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并以經鑒定后評估價作為補償依據,同時被拆遷人不再享受拆遷人提供的一切獎勵及貨幣補貼等一切條款。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將依法申請裁決。拆遷裁決依法作出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存后,可依法申請強制拆遷。4、故意擾亂拆遷工作秩序、煽動鬧事、妨礙拆遷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由公22、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八、房屋搬遷程序1、由拆遷實施單位將實地丈量的房屋面積、房屋結構、房屋成新等材料交由被拆遷人核對,在核對無誤情況下按規定時間及時確認。2、被拆遷人在搬遷時應向水、電、煤氣等部門結清費用,辦理結算手續。屬水、電、煤氣等部門安裝的總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換,應有相關部門統一拆除,否則相關部門將按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3、承租人直管公房的被拆遷人,拆遷前應向房管部門辦妥退租手續。4、被拆遷人應當按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搬遷完畢,并辦好封房移交手續,并將被拆遷房屋完整無損交拆遷人驗收接管,領取封房證明,若擅自拆除損壞被拆遷房屋,被拆遷人應負責賠償。5、回遷選房號抽簽安排:在 年 月 日21:00點前封房并簽訂協議的,與 年 月 日在 (地點),按封房順序先后進行抽簽確定回遷選房號。在 年 月 日21:00點前封房并簽訂協議的,與 年 月 日在 (地點),按封房順序先后進行抽簽確定回遷選房號。在 年 月 日21:00點后按封房和簽訂協議的時間順序發給回遷選房號。6、被拆遷人在簽訂協議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舊契)、共有權證,建筑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公房租賃憑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等資料原件并隨帶身份證、戶口本及印章。逾期未交的,一切經濟責任由被拆遷人自負。本實施細則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