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車場交通標志承包工程施工合同(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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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十二
編號:618964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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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下停車場交通標識承包工程合 同 文 件合同編號: 地下停車場交通標識承包合同發包方: 承包方:廣州市連翔交通設施有限公司第 1 條: 工程概況1.1 工程名稱: 地下停車場交通標識工程1.2 建設地點: 第 2 條: 工程范圍及內容:2.1 本工程范圍包括發包方提供的 地下室建筑平面圖紙之規定對疊翠臺E/F棟地下室一層、地下室二層及 地下室一層停車場進行設計、供應、安裝、報驗及保修之地下車庫交通標識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車位設計、劃線、指示標志牌、指示標線、減速帶、墻柱護角、廣角鏡及交通設施所需的內容等,但不包括出入口道閘及收費管理系統。2.2 其中 地下室一層不需對車位設計及劃線(原已施工)2、,在設計E/F棟時應結合 已設計之車位(詳見附圖)及 現有車輛行使走向一并重新補充畫圖,并對 未有的交通標識(已施工的車位劃線除外)補充設計、供應、安裝及保修。2.3 本工程對投標提供的E/F棟建筑圖1(7-14軸為直邊)結合 建筑平面圖,要求按上述的工程內容做方案一,而對投標提供的E/F棟建筑圖2(714軸為弧邊)要求就E/F棟做方案二,方案一和方案二均屬于本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且應滿足停車場安全使用標準。2.4 本次的地下室停車場設計方案一的主要行使走向由E/F棟為車輛入口, 為車輛出口。2.5 本工程方案二為報驗方案(現場已砌筑17軸弧形墻),方案二施工完成并報驗通過后,待弧形墻拆除后恢復3、按方案一施工,即在方案二的基礎上增加1-7軸弧形墻與直形墻之間的部分及 部分,并包括拆除1-7軸弧形墻部分的交通標識及調整按方案一施工的內容,弧形墻的拆除及地面恢復不在本次招標范圍(此部分為總承包的工程范圍)。2.6 E/F棟現場地下室的平面布置與投標提供的建筑平面圖紙布置已有改變,要求投標公司必須到現場核對(以現場為準),提供最合理及準確車位布置。2.7 本工程乃大包干工程,即包設計、報批、包工、包料、包工具機械、包工期及包質量、包驗收。2.8 本工程是需要由承包方負責設計的。承包方需提交合理并經濟的設計方案及施工圖紙等供有關政府專業部門審批及認可,并須交發包方審查后方可施工(發包方審查并不4、因此豁免承包公司設計、施工和報批責任)。而有關之設計及圖紙費用須包括在合同總價內。2.9 E/F棟車位總數不少于205個。2.10 承包方并須提供以下的服務:(1) 從對本工程有管轄權的政府機關或公用事業單位取得與本工程有關的一切所需許可證的審批。(2) 須負責與廣州市交委有關單位聯系、安排驗收直至拿到廣州市交委頒發的道路經營許可證(簡稱經營許可證),因此而引致的有關費用由承包方負責。若有需要,發包方可給予合理的協助或以其名義配合。(3) 制備不少于四份竣工圖。(4) 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之兩年保修期內,對整個工程進行保修工作。第 3 條: 合同工期3.1 合同總工期為 10 個日歷 天(具體開工5、日期以發包方發出的項目指令為準)。3.2 在履約過程中,根據變更設計所影響的工期和發包人責任、不可抗力所延誤的工期等因素,經發包人及承包人雙方簽證認可后,進行調整,從而最后確定順延竣工日期。第 4 條: 工程總造價及付款方式:4.1 合同總價:合同總價為人民幣 (RMB¥ 元)。4.2 付款方式:(a) 本工程不設預付款。(b) 工程完成并通過發包方初步驗收后,14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60%。(c) 工程通過市交委驗收合格(市交委驗收應由發包人提供的資料,發包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個月內提供有效齊全的資料給承包方辦理經營許可證)后,14天內支付合同總價的35%(如因發包方資料原因影響辦理經營6、許可證,則此期工程款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2個月又14天內先支付25%,待完成市交委驗收合格后支付10%.(d) 保修期兩年期滿后,14天內支付保修金余額。第 5 條: 承包方式及合同價構成5.1 報價總價為包干總價,被視為已包括了圖紙內容、工程內容、所有人工費、材料費(除特別說明外)、機械費、間接費、管理費、利潤、工程檢測費、調試費、保險費、設計費、報驗費及完成本工程不可缺的工作及責任的所有費用,不論是否在合同文件內具體說明。除因設計變更外,合同總價將不會作任何調整。5.2 報價總價還包括由政府或當局征收有關本工程之稅項、關稅及費用(包括進口物料、設備 稅項及費用)。5.3 報價單內的單價和價款7、將作為因設計變更而調整費用和中期付款的依據,并且不會因工資、物價或匯率之升降而調整。5.4 履行合同所需的任何項目若未有在報價單內表明價款,則有關費用視作已包括在其它價款的項目的單價或價款內。5.5 報價時方案一的報價只報7-14軸弧形墻與直形墻之間的增加部分及 部分的交通標識及調整按方案一施工的內容,方案二按本招標文件工程范圍要求報價,以組成投標包干總價。第 6 條: 工程質量標準及保修條件、期限:6.1 質量標準(a) 工程質量標準按國家及廣州市現行最新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及圖紙要求驗收,并作好驗收記錄,如承包人沒有達到上述要求,在施工中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及增加的費用由承包方負責,工程施工過程8、出現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方負責。6.2 工程保修(a) 承包方向發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b) 本工程保修期從竣工證書上說明的竣工日的之日起計算,承包方在提交驗收報告時,應向發包方提交質量保修書。承包方須無償自費修補在竣工證書及/或質量保修書上說明任何因技術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不合格工程。(c) 若發包方認為任何不合格工程缺陷或其它過失由其它施工單位保修更為適宜,則發包人有權指令該施工單位進行。因此而產生的費用以需支付給承包方的款項中扣除或視作欠款向承包方追討。(d) 若發包方認為承包方已履行合同條款的有關保修責任時,發包方向承包方發出“保修完9、成證書”說明保修責任完成日。(e) 保修期:二年,按合同總價的5計取保修金。第 7 條: 發包方應負責完成下列工作:7.1 向承包方提供有關工程的技術資料和政府有關部門審批資料及文件,城建規劃部門的審批文件等。7.2 落實解決現場施工條件,提供施工用的水源及電源接駁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7.3 協調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7.4 發包方派出專業工程師,包括監理工程師(本工程的監理合同:廣東省城規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為工程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驗收隱蔽工程,負責解決應由發包人解決的問題以及其它事宜。第 8 條: 承包方應負責完成下列工作:8.1 承包10、方選用的材料必須是規定廠家生產的一級產品并且必須向發包方提供所選用材料產品的樣本,經發包方認可后方可使用。8.2 根據發包方委托,在其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本工程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發包方確認后實施。8.3 施工所需水、電由承包方自行接駁,包括駁出的管道及線路,所需施工用水、電費由承包方支付。8.4 根據工程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通道、照明、圍護等設施,并負責維護、維修、拆除及安全保衛。8.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方之前,承包方按合同條款約定負責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方自費予以修復。8.6 按合同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管線和原有建筑物、鄰近建筑物、構11、筑物的保護工作。8.7 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8.8 承包方應妥善保護好建筑物結構和相應的管線、設備,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害均由承包方予以修復并賠償發包方損失,工期不予順延。8.9 承包方未能履行各項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合同總價的 5 %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第 9 條: 工程質量9.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合同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發包方可要求承12、包方返工,承包方應按發包方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承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工程質量標準的,由承包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質量標準的,發包方有權委托第三方完成該工程,所需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的違約賠償責任。9.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9.3 承包方須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規范及其它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和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第 10 條: 檢查和返工10.1 承包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13、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發包方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10.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的,由承包方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且工期不予順延。10.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除此之外因工程驗收而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經發包方書確認后,由發包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其它一切情況(包括惡劣天氣影響)下工期不予順延。第 11 條:14、 材料采購及設備供應11.1 承包方應提供所有材料、設備的樣板供發包方審批確認。承包方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合同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政府有關的規范及有關的工程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方在材料、設備到貨前12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檢查確認。材料樣品或樣本經雙方驗收后封存,作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11.2 承包方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方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所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11.3 承包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方應按有關標準、規范及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15、。11.4 工程師發現承包方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方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11.5 承包方要求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發包方指定代表書面批準后才能使用。第 12 條: 工程變更12.1 工程所需的材料及配件全部由承包人負責,在施工過程中,如材料及配件標準提高產生價格變動,不予調整。12.2 發包方因生產或技術使用需要,確需變更設計時,應書面通知承包方,并提供變更設計的技術資料,按規定辦理變更工程手續,包括由發包方確認的工程變更指令,或簽訂補充協議或變更合同,造價則按工程增減的規定進行調整和結算。12.3 工程中途16、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造成的返工,發包方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12.4 施工中如發包方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時,發包方應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變更。12.5 工程變更產生的費用,應參照合同單價,如原報價沒有的,在原報價的基礎上參照市場價合理計取。第 13 條: 轉讓及分包未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將本工程整個或任何部分工程分包。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第 14 條: 竣工驗收14.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的四17、份竣工圖紙、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14.2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發包方發出竣工證書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發包方在驗收后提出修改意見的,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的費用。14.3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應繪制竣工圖,工程變更不大的,由承包方送發包方的原施工圖上加上注明,提交發包方歸檔。第 15 條: 工期、工程竣工及誤期損害賠償15.1 承包方必須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15.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須承擔違約責任,支付誤期損害賠償予發包方,誤期損害賠償金為每延遲一天, 按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計付,18、逾期10天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賠償損失。第 16 條: 合同文件16.1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雙方皆須遵守其規定:(a) 本合同書;(b) 調整報價及圖紙;(c) 本工程報價文件及圖紙。16.2 任何不列在上的其它文件皆不成為合同文件的一部份,其內容不能影響合同文件的含意,除非雙方同意簽認作為本合同的補充。16.3 合同文件內的天數,除另有說明外,乃日歷天數。第 17 條: 保險承包人須購買工程項目名下所需的工程險、第三方責任險、勞工保險、施工機械保險和其他認為必須購買的保險。第 18 條: 合同解除18.1 發包方、承包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8.2 承包方在未經19、發包方同意下,承包方擅自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1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a)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b) 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18.4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3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18.5 合同解除后,兩天內承包虧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方要求將自有機構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18.6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第 19 條: 爭議的解決有關爭端或歧義須提交工程所在地廣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發生爭議后除出現以下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并保護好已完工程:1)合同確定無法履行;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第20條: 合同生效20.1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保修期屆滿之日自然失效。20.2 承包人的議標文件作為合同之附件,如該報價文件與本合同有沖突時,以本合同為準。20.3 本合同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共柒份,發包人執伍份,承包人執兩份。發包人: 承包人: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電話: 電話:地址: 地址: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