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14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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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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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以下簡稱“公司”)生態環境保護(含水土保持,下同)監督管理,建立并保持公司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的常態機制,依據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是指各監督部門和人員對公司所轄煤礦、港航等企業(或項目)在規劃設計、建設運營、關停報廢的全生命周期(或全過程)中,對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環評要求,以及集團公司和公司生態環境保護規章、制度、標準等執行情況的監督。第三條 生態環境保護監督以依法守規、企業自律為基礎,按照分級管控原則,強化源頭預2、防、過程管控、末端治理,從而有效防控環境風險,全面提升企業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有效保障企業經營活動順利開展,推動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堅持監督與考核、檢查評價與整改提高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統各單位。第二章職責分工第五條 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實行公司統一領導,公司、各分公司與各基層企業分級管控的原則。第六條 公司環保管理部是公司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全范圍、全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并指導各分公司與各基層企業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工作。公司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組織、協調、監督其業務范圍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落實。第七條 各分公司負責指導、監督、3、協調所轄基層企業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歸口部門,并配備與管理規模相適應的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崗位,配強配齊生態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第八條 各基層企業負責本單位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組織體系,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公司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標準,配備與管理規模相適應的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職數,配強配齊生態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第九條 各級單位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機構和人員,按照職責權限應履行以下管理職責:(一)負責本單位生態環境保護組織體系、責任體系、監督體系及環境管理制度體系的建立健全。(二)負責宣貫國家及地方生態環4、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分解政府及上級公司下達的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編制企業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工作計劃或方案,并組織考核管理工作。(三)負責組織前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報批管理;負責組織制定生態環境保護“三同時”實施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組織項目竣工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驗收等合規性管理工作。(四)負責環境監測、環境統計臺賬管理、數據信息報備等日常管理工作。(五)負責組織企業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負責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工作。(六)負責企業排污許可證申領,執行報告編制等排污許可管理工作。(七)負責組織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對所有生態環境保護內容全面開展監督工作;負責環境輿情跟蹤、調查及5、處理等工作。(八)負責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學習培訓等相關工作。(九)負責與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聯系等。第十條 各級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機構和人員,按照職責權限應履行以下監督職責:(一)監督企業發展經營過程中對國家及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及政策要求的執行;監督企業內部環境保護規章制度的落實。(二)監督上級單位下達和本單位編制的環境保護規劃、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年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計劃等規劃計劃的實施。(三)監督建設項目(包括技改項目)在各決策環節生態環境保護水保要求落實情況。(四)監督前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執行;監督前期階段政府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保護、水保方面具體要求的落實。(五6、)監督環境保護“三同時”的執行;監督基建階段政府管理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水保方面具體要求的落實。(六)監督企業排污許可持證排污、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管理,重點對污染物排放、固廢(危廢)處置或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測數據傳輸等進行監督;對環境保護設施故障處理、違法違規排污、破壞生態等行為提出監督整改意見,監督整改工作落實情況。(七)監督污染防治及生態修復等項目實施,監督建設項目在各決策環節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落實情況,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程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指標是否滿足項目審批要求等。(八)監督企業生態環境保護稅費繳納、生態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申請等工作。第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保護監督人員在監督職7、責范圍內執行監督,具有以下權限:(一)有權參與建設項目和重大生態環境保護改造項目在項目發起、立項、核準、開工等決策環節以及項目設計審查、設備選型、調試、自主驗收工作;參與重大生態環境保護設備改進、新型生態環境保護設備鑒定等工作,對項目前期論證和建設等情況提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意見。(二)有權參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三同時”實施方案技術審查工作。(三)有權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審查及竣工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驗收。(四)有權參與生態環境保護設施試運轉與性能考核試驗工作,督促企業確保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達到項目審批及設計要求。(五)有權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向企業內任8、何人員調查了解生態環境保護情況,查閱、提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資料。有權參與決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重大事項和生態環境保護設施故障處理工作。(六)有權制止違法違規排污、違法違規施工、破壞生態等行為。(七)有權要求保護環境污染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取證;有權糾正隱瞞污染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或阻礙調查的行為。(八)針對各級檢查出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有權督促各單位各部門按期完成整改;有權對出現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考核意見。第三章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內容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和上級公司管理制度,履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水土保持方案編報9、制度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包括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法定手續履行和技術要求落實情況,應貫穿項目前期、基建、投產至竣工驗收全過程。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督內容主要包括:(一) 項目在發起、立項、核準、開工等環節是否存在生態環境保護政策風險。(二) 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編制、審批或備案等工作,是否完成前期項目環評年度工作計劃。(三) 在工程招標及商務談判中是否執行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環評水保等相關文件的要求。(四) 是否按規定開展環境保護“三同時”實施方案審批,是否完成基建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年度目標計劃;基建項10、目投產前是否按規定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取水許可證;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要求配套落實的污染物總量指標來源、居民搬遷等是否在投產前落實到位;是否按規定開展并及時完成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竣工水土保持驗收等工作,有限期整改的項目,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五) 項目廢氣、廢水、噪聲等污染物排放,固廢(含危廢)處置或綜合利用,水土保護及生態保護等措施是否符合國家及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政策、項目環評水保批復要求;是否落實防治污染和保護生態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保“三同時”工作。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六) 是否存在擅自修改經批準的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內容情況。建設項11、目地點、規模、工藝及環境保護措施等建設方案發生重大變更時,建設單位是否在主要設備和環境保護設施招標、主體工程開工等重要節點前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或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變更審批工作。 (七) 建設單位是否按照國家、地方及集團公司要求開展了生態環境保護監理和水保監理工作;是否按照監測計劃的要求開展了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自行監測。(八) 建設單位是否按照公司要求定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等工作。 (九) 建設單位是否采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對建設項目的基本信息以及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過程公開。 (十) 是否建立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并良好運轉,是否結合實際情況落實企業環境應急工作,環境輿情是否12、得到妥善處理。第四章生產企業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內容第十四條 各生產企業在生產運行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各項生產運營活動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標準和有關政策法規要求。生產運行環境保護監督應包含各類污染物排放、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運維、生態保護與恢復、水土保持等工作內容。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的技改項目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水土保持方案分類管理名錄履行環評、水保以及竣工環境驗收等手續。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內容主要包括:(一)各級政府部門和上級公司下達的生態環境保護任務目標是否按期完成;是否制定了年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計劃并貫徹執行。(二)各級政府13、部門通報和處罰及上級公司檢查發現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是否整改落實到位;生態環境保護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是否正常開展。(三)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建設情況。主要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組織機構與管理人員是否按規定設置;是否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體系是否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實,是否進行了責任追究與考核等。(四)小型基建和重大技改項目在立項、開工、過程控制、竣工驗收、項目后評估和監督考核等管理環節是否存在環境保護政策風險。(五)生態環境保護合規性。主要包括項目環評與水保審批手續是否齊全;項目建設是否符合環評與水保報告及批復要求;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水保驗收情況;排污許可證14、和取水許可證的辦理情況等。(六)污染防治管理。大氣、廢水、固廢(含危廢)、噪聲等污染防治設施與監測設施的建設與運維管理情況;固廢等各項污染物防治措施落實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等。(七)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編制與備案情況;巖移沉降和地下水監測等生態監測的落實情況;礦山塌陷區治理、土地復墾綠化,矸石山綠化,含水層破壞修復等生態恢復治理情況等。(八)環境監測與信息公開。是否按照項目環評、排污許可及技術規范要求開展環境監測(包括廢氣、廢水、噪聲等污染物監測,以及煤礦地下水變化、地表沉陷、生態恢復效果等生態環境監測)。(九)環境應急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與備案情15、況;重污染天氣、A類活動期間應急管理情況;環境應急機構建立,應急設施、裝備、物資的配備情況;應急演練開展情況;環境輿情是否得到妥善處理。(十)環境標識。污染物排放口(源)、固廢存(處置)場等設施、場所提示性環境保護標志牌及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情況。(十一)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依法繳納情況。(十二)生態環境保護統計與報送。生態環境保護數據與信息統計、歸檔與報送情況。各類生態環境保護檔案、臺賬建立與執行情況。 (十三)培訓與宣傳。生態環境保護培訓計劃制定與落實情況;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及上級公司制度、文件、通知學習培訓與宣貫情況。第五章監督方式及要求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保護監督16、實施全過程監督。從項目前期、項目建設、生產運行及關閉各環節中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實施社會監督。各基層企業要按要求做好信息公開,配合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以負責任的態度認真處理媒體曝光、社會來信和舉報投訴等環境輿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實施全員監督,專職監督人員及監督網絡的全體成員均應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提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意見及建議,反映存在的問題。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保護監督主要包括:日常監督、定期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第二十一條 日常監督主要包括:即時監督、環境統計監督、環境監測監督、“互聯網+環保監督”等方式。(一)即時監督:生態環境保護監17、督人員應參與項目規劃決策、工程設計建設、企業生產運營等環節的日常管理,包括監督勘察設計、內外部決策審批、污染物排放、生態環境恢復、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運維、環境保護技術改造等方面,即時提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意見和建議,反映存在的問題。(二) 環境統計監督:按要求定期或即時報送各類生態環境保護統計報表和工作報告。 (三)環境監測監督:按國家與地方及上級公司要求對所屬(本)企業開展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等相關工作,對污染物排放及生態環境進行監測監督。(四) “互聯網+環保監督”:按要求將污染物實時排放數據與國家及地方生態環境保護部門、集團公司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化平臺聯網,實時監控污染物的排放數據,并將生態環境18、保護數據實時傳輸管理納入企業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監督。 第二十二條 定期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是指公司及各基層企業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實際需要,定期組織開展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對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和隱患進行全方位的排查。第二十三條 專項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是指針對某一項生態環境保護風險源,對敏感企業和敏感問題,以及發生生態環境保護投訴、生態環境保護輿情或環境事件而開展的專項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發生環境輿情須追究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或事實不清楚時,可根據環境輿情處理權限由公司及各基層企業組織調查組進行環境輿情調查。環境輿情包括以下形式:(一) 出現被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要求調查、生19、態環境保護處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情形;(二) 出現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情形;(三) 出現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情形;(四) 出現被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群體性事件等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情形。第二十五條 定期現場監督檢查和專項現場監督檢查的工作程序與要求根據*生態環境保護隱患排查與治理管理辦法執行,檢查工作程序包括前期準備、現場檢查、情況反饋、閉環整改。(一) 前期準備:組織單位提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方案,經內部審定后組織有關工作。方案應包括檢查組成員、被檢查單位名稱、檢查時間、檢查內容、需提供相關資料和物品等內容。 (二) 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向檢查組提供現場檢查必要物品,配20、合進行現場檢查工作。檢查組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方案組織現場檢查工作。(三) 情況反饋:檢查組根據現場檢查情況,編制整改通知書或監督檢查報告,提出整改要求,下達至被檢查單位。(四) 閉環管理:1. 制定整改方案:被檢查單位根據整改要求,按照“五定”原則(定人員、定時間、定責任、定標準、定措施)編制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由公司組織的監督檢查,整改方案應報送公司。2. 風險評估與分級認定:公司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進行登記、風險評估和分級認定,結合各單位制定的整改方案,形成“問題臺賬”,并根據整改情況和新產生的問題和隱患動態更新問題臺賬。3.現場核查銷號:被檢查單位應在每月的生態環境保護月報中21、匯報問題整改完成情況,對已整改完成的問題,公司將采取現場核查驗收的方式予以銷號。第六章考核及追責第二十六條 各基層企業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和監督整改情況,根據*績效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進行考核。第二十七條 實行生態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度,因環境保護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年度內取消一切評優。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納入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按照要求實行生態環境保護月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內容納入集團公司星級企業評價考評。第三十條 對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依據公司環境事件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責任追究;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環保管理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年*月*日印發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試行)(*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