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企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8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758452
2023-09-27
8頁
772KB
1、企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編號: 受控狀態:版本號/修改狀態:A/O分發號:編制: 審核: 批準:日期: 日期: 日期:北京XXX有限公司企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以及國家和北京市有關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二條 貫徹落實企業法人代表責任制,企業法人代表公司與上級管理部門簽訂年度交通安全責任書,公司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工作。第三條 公司安全委員會(簡稱“安委會”)負責公2、司交通安全的組織領導工作,安全管理辦公室(簡稱“安全辦”)負責交通安全的具體實施工作。第三章 管理職責第四條 安全辦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職責:1、 負責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體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公司交通安全責任制。2、 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制訂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對各職能部門的交通安全情況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減少或避免交通事故。3、 每季度定期、節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動期間,對各職能部門的交通安全情況及使用的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通過監督檢查,確保各部3、門使用的機動車輛符合北京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規定的上路標準。4、 負責機動車的登記工作和機動車的審驗工作。5、 負責公司生產經營區域內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協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公司員工在社會道路上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6、 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和地區安委會到公司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以及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和地區安委會組織的其它活動。7、 負責公司的“三包一處理”,即包員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檢查、包不出或少出違章事故。一旦出現事故,確保按規定進行及時處理。8、 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記錄在機動車檢查記錄臺帳上,并由檢查人員和車輛負責人簽字4、,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安全辦主任及公司主管領導報告。9、 對生產經營區域內的停車位、行車路線進行規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職責:1、負責對本部門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不斷提高本部門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與公司簽訂的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的工作和部門交通安全責任制。2、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關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部門交通安全情況,發現問題應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減少和避免交通事故。實施科研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落實、同5、檢查、同總結、同評比的“六同”。3、負責本部門使用的機動車輛和車輛使用人員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4、負責本部門的“三包一處理”,即包員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檢查、包不出或少出違章事故,一旦出現事故,積極協助公司安全辦進行事故處理。5、 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和地區安委會以及公司組織的安全監督檢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動。 第四章 宣傳和教育第六條 安委會每季度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分析公司安全形勢、學習貫徹有關文件精神,針對問題制定改進措施并予以落實。第七條 安委會成員應充分利用公司的各種會議對干部和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及時通報公司安全情況,并按安委會的要求布置落實安全工作。第八條 安全辦應利用公司計算機信6、息網絡、通訊、黑板報、宣傳畫、橫幅等多種形式和手段,開展經常性的交通法規、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活動。第九條 公司領導、各職能部門經理應充分重視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安全辦的要求落實對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帶領員工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關制度,組織員工開展交通法規的學習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自覺性。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學習的規定:各職能部門的員工駕駛車輛的,公司規定每周應保持不低于3個小時的學習時間(含業余時間)。學習方式以自學為主,必要時由公司安全辦統一安排。 第五章 相關規定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1、安全辦應對公司機動車輛進行統計備案,新購車輛應7、有安全辦簽字,以便備案管理。2、為保證交通安全和車輛狀況的完好,公司實行“定人定車”制。當“定人定車”為兩人(含)以上定同一機動車輛時,應由部門經理指定一名車長,實施車長責任制。3、公司實行機動車準駕制度,準駕證由安全辦根據公司現有車輛使用情況和工作需要予以核發。禁止無公司準駕證駕駛公司機動車輛。4、準駕公司機動車輛的人員應與安委會簽定交通安全責任書, 并服從公司安全辦的管理。5、辦公室公務用車和其他各職能部門配備的生產經營用車應建立行駛記錄,以實現對責任處罰的追溯。因無行駛記錄或管理責任不落實等原因造成責任處罰難以追溯的,責任處罰由車長或部門經理承擔。6、準駕公司車輛的人員應愛護車輛,并負責8、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安全辦每季度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事故發生。7、機動車出長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區危險地帶的,原則上規定應配備兩名司機同行并指定一人負責,避免疲勞駕駛,防止發生事故。8、 使用公司機動車輛的各職能部門應堅持公車公用的原則,未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嚴禁將公司機動車輛轉借他人或外單位使用。9、公司所屬機動車輛應由準駕人員或車長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當發生丟失或損壞等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公司設備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處理。10、準駕公司車輛人員嚴禁酒后開車、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11、機動車輛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當事人或部門經9、理應在24小時內向公司安全辦報告,安全辦接到報告后應向公司領導及時匯報,并代表公司與交管部門接洽,配合交管部門對事故的處理。第十二條 機動車院區內行車、停車的規定1、公司所屬機動車輛應由車輛使用部門到安全辦辦理公司機動車車證,以便實施門衛管理。2、在院區內租房單位的機動車輛,因經營和工作需要需經常在院區內停放通行的,應到公司安全辦登記備案,并辦理公司機動車車證。辦理車證應交押金100元,車證制作工本費20元。3、到院區內臨時辦事的外部機動車輛的停放和通行,按公司治安防范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4、與公司或租戶生產經營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原則上規定不得在院區內通行和停放。5、公司員工和各租戶員工的10、私人機動車輛因工作需要在院區內需經常停放和通行的,應到公司安全辦登記備案,并辦理公司機動車車證。辦理車證應交押金100元,車證制作工本費20元。工作之余禁止在院區內存放過夜。6、停車時應在停車位內停放,服從保安人員的安排,保持道路的暢通。如在院區內發生車輛碰撞、刮蹭、損壞或丟失,安全辦主管人員應妥善處理或及時報案,減少和避免院區內交通事故的發生。 7、在院區內行駛車輛,應按交通標識規定行駛,在設置反光鏡處應看鏡行駛。第十三條 非機動車輛管理規定1、非機動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2、執行北京市制定的行人交通行為規范和騎車人交通行為規范,維護社會公共秩序。3、因工作需要在院區內需騎車的,應注意行車11、安全。確保在院區內不發生交通違章行為和事故。4、院區內停放非機動車輛應存入車棚,不得隨意亂放。樓道、車間、庫房等生產區域禁止存放非機動車輛。第六章 獎勵與責任處罰第十四條 公司設立綜合安全獎,對認真執行國家和北京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司有關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無交通違章扣罰分數的有關部門和準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五條 公司領導及部門經理應認真履行職責,因玩忽職守或瀆職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應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做出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十六條 公司各級領導及全體員工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應視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12、究法律責任。第十七條 無準駕證駕駛公司車輛的,應對當事人和“定人定車”制中規定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部門經理承擔管理責任,處以200元罰款,并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第十八條 院區內禁止練習機動車輛,違反本規定的,對當事人或“定人定車”制中規定的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賠償直接損失外,視情節輕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第十九條 交管局給公司下達的違章控制指標為公司機動車輛總數的30%(每季),當公司接到單位機動車違章超標處罰通知書后,其處罰金額由安全辦按照通知書中所列違章車輛和違章人13、員并根據車輛行駛記錄進行責任追溯,由責任人共同分擔。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安全辦主管人員負責向相關部門繳納。第二十條 當出現非司機開車、酒后駕車等嚴重違章行為,公司接到通知書后,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有關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并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事人或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則上應由當事人或責任人承擔。第二十一條 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發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公司接到通知書后,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屬公司駕駛人員責任的,對當事人的處罰按交管部門裁決的事14、故損失的同等數額予以罰款。并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第二十二條 當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時,應由事故部門在24小時內向公司書面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和現場情況,并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按公司工傷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 當接到交管部門的違章通知書 (含非機動車、行人), 除實施上述處罰外,安全辦應在公司內部予以通告。第二十四條 未按院區交通標識規定行車或停車的,對責任人處以510元罰款。發生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并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罰款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或向責任人直接扣罰。第二十五條 未達上路標準的車輛應及時修理,逾期未修理的,對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第二十六條 非機動車輛應存入車棚,停車落鎖。對員工違反規定在車間、庫房、樓道和辦公室等存放自行車輛的,每查出一輛,對部門經理和當事人分別處以50元罰款,并由安全辦主管人員通知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從當事人工資中扣除。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全辦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