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設備安全檢查表(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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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59094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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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設備安全檢查表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標準1定期檢驗和安全標識1.1有河北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研究所出具的檢驗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1.2司機室內張貼檢驗合格證1.3明顯部位應有起重量標志牌;1.4設有銘牌,包括制造商和名稱、產品名稱和型號、主要性能參數、出廠編號、制造日期等;1.5吊鉤滑輪組側板、取物裝置和起重橫梁、夾軌器、大車滑線防護板等部位是否噴涂紅白相間的安全警告標志色;2信號與照明2.1音響信號裝置;2.2主滑線應設帶電指示燈,顏色為黃、綠、紅色,(當軌長50m時,滑線兩端應設指示燈)在電源主閘刀下方應設司機室送電指示燈;2.3照明電源應為獨立電源,并采用24V和36V安全電壓;橋架下照明燈2、應采用防振動的燈罩,并設耐熱防護網;3防護設施3.1操作室應配備小型干粉滅火器,在有效期內使用,置放位置安全可靠;3.2各類防護罩、護欄、護板、爬梯等是否完備可靠;人行通道,爬梯及其它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部件(如聯軸器、鏈輪與鏈條、傳動帶、傳動輪等)均應設防護欄或防護罩;3.3車輪前沿應裝設掃軌板,距軌面10mm;走道板應采用4mm厚的花紋鋼板焊接,不應有曲翹、扭斜、嚴重腐蝕、脫焊現象;3.4操作室的地面應設絕緣墊,有防寒和防暑降溫設備設施;3.5露天的電氣控制部位應有防雨罩,走道板應留若干50mm的排水孔;4限制、聯鎖裝置4.1各類限位限量開關與聯鎖的電氣部分應有防雨措施;4.2駕駛室門外、通向3、橋架的倉口以及起重機兩側的端梁門上應安裝門艙聯鎖保護裝置;4.3起重機應設有過卷揚限位器,保證吊鉤升到極限位置時(電葫蘆0.3米,天車0.5米)自動切斷電源;4.4起重機應設有行程限位器和互感限制器,保證兩臺起重機相互行駛在相距0.5m時,起重機行駛在距極限端0.5m左右時自動切斷電源;4.5露天的各類限位限量開關與聯鎖的電氣部分應有防雨措施;5停車保護裝置5.1各種開關接觸良好,動作可靠、方便操作;在緊急情況下可迅速切斷電源;5.2運行機構,軌道終端立柱四端的側面的行程極限位置應安裝緩沖器,且安裝牢固;5.3起重量在50t以上的應安裝超負荷限位器;5.4露天作業的軌道式起重機,應有錨定裝置,4、避免風吹移動傾覆;6吊鉤6.1表面應光潔,無破口缺陷;吊鉤轉動靈活,開口銷完好;6.2頸部及表面有無疲勞變形、裂紋及相關銷軸、套磨損情況;6.3斷面磨損不應超過原高度的10%,開口度的增加量不應超過原尺寸的15%;6.4吊鉤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全面檢驗,對于頻繁使用的吊鉤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驗;7鋼絲繩7.1取物裝置下降到極限位置,卷筒上應保持不少于3圈的安全圈;7.2鋼絲繩無扭結、死角、硬彎、塑性變形、麻芯脫出等嚴重變形;7.3鋼絲繩表面不應干燥或變成暗紅色,潤滑狀況良好;7.4鋼絲繩末端固定壓板應2個,間距應鋼絲繩徑的6倍,最后一個卡子距繩頭距離 140mm;固定端的壓板、繩卡、契塊等鋼絲繩5、固定裝置無松脫現象;8滑輪8.1卷筒體、筒緣有無疲勞裂紋、破損等情況;繩槽與筒壁磨損是否超標;8.2卷筒輪緣高度與鋼絲繩纏繞層數能否相匹配;導繩器、排繩器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要求滑輪槽應光潔平滑,無損傷鋼絲繩的缺陷,應設有防脫繩槽裝置;繩槽、輪緣是否有裂紋、破邊、磨損超標等狀況,滑輪轉動是否靈活;9制動裝置9.1制動輪、制動摩擦片無磨損超標,制動輪的制動摩擦面不得有妨礙制動性能的缺陷,不得沾涂油污、油漆;液壓制動無漏油現象;9.2拉桿、彈簧有無塑性變形、裂紋等缺陷;制動動作靈活、可靠,制動間隙松緊適度;9.3吊運熾熱金屬或發生溜鉤后可能導致重大危險或損失的,其升降機構應裝設兩套制動器;10電動機減6、速機10.1電動機、減速機運行時無異常聲音;固定螺栓無松動或缺損等狀況;10.2減速機所加潤滑油(型號、加油量)符合要求;11吊具11.1吊具存放點應設有吊具型號、規格和對應載荷的標簽;11.2夾具、卡具、扁擔、鏈條應無裂紋、無塑性變形和嚴重磨損;11.3電磁吸盤應設備用電源,且電源支持不小于20分鐘;吸盤應有手動釋放功能;12人員操作12.1操作人員須持證上崗,并熟悉指揮手勢;12.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靈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12.3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正常吊運時不得多人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7、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12.4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可進行操作,啟動時應先鳴電鈴;12.5工作停歇時,不準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歇,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不得離地面過高;12.6有故障進行維修時,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并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12.7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掛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動物品的不吊;7)氧氣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險的物品不吊;8)帶棱角、快口未墊好的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10)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吊;吊運成批零散物件,必須使用專門吊藍、吊斗等器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穩,不得相互碰撞;12.8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靠近駕駛室一側,以便下一次使用前檢查,并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