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評價培訓課件(48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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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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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評價培訓,主講:姚新建教授、安全評價師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專家,安全生產法知識介紹,一、安全生產法立法背景和立法必要性工傷事故死亡人數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不斷發生重特大事故隱患治理任務艱巨安全生產基礎薄弱安全生產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2009年典型事故案例,一、黑龍江新興煤礦“11.21”瓦斯爆炸事故2009年11月21日,龍煤集團鶴崗分公司新興煤礦發生爆炸事故,波及井下作業采掘工作面28個,人員總計528人,107人遇難,1人下落不明。在21日凌晨1點37分,鶴崗煤礦地面指揮部已接到井下報告:瓦斯濃度超標達12%。這是在爆炸發生前43分鐘,43分鐘時間里,井下2、大量工作面沒有得到任何來自地面指揮部的預警與撤離信息。除開少數礦工在個別瓦斯檢測員的自主決定下主動停工撤離外,大多數工人一直工作到爆炸發生。【事故傷亡】死亡108人。【事故原因】該礦采掘布置不合理,井下現場管理混亂;通風系統復雜,抗災能力弱;井下應急處置措施不當,在大范圍瓦斯超限并達到爆炸界限的情況下,未果斷實施全礦井停電撤人。,二、湖南株洲市紅旗路“5.17”高架橋垮塌事故,2009年5月17日16時24分,湖南株洲市紅旗路機械拆除高架橋工程,在拆除過程中發生部分橋體垮塌,橋體垮塌長度120米左右,24輛汽車受損。【事故傷亡】死亡9人,15人受傷(1人重傷)【事故類型】建筑工程事故垮塌事故【3、事故級別】重大事故【事故原因】工程轉包,工程招投標存在內幕。拆除方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況下,以掛靠南嶺民爆工程公司的方式,通過招投標程序中得紅旗高架橋爆破拆除工程項目。拆除過程中,高架橋下車來車往,高架橋拆除作業中沒有最基本的“封閉施工”和“安全生產”保護。在施工監理過程中,沒有對有無機械拆除高架橋資質和相關安全措施予以審查。監管缺失,管理混亂。,三、山東威海“11.12”旅游車墜海事故,【事故時間】2009年11月12日【事故地點】山東威海【事故傷亡】死亡13人【事故類型】交通事故【事故級別】重大事故【事故原因】下雨路滑,行駛失控。【事故點評】2009年旅游途中出現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趨勢,原因4、多發于駕駛員疲勞駕駛、超速、超載違法行為;營運客車違章行為;不良路況、惡劣天氣等因素。旅游日益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安全出行是每個家庭旅游的前提。事故警醒人們安全意識時刻不能松懈。同時,國家針對旅游交通安全加大保障力度,2010年啟動旅行社責任保險示范項目,新版旅行社責任保險全國統保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旅游交通事故首次被列入保障范圍。,四、中央電視臺新址“2.9”火災事故,【事故時間】2009年2月9日【事故地點】中央電視臺新址【事故傷亡】死亡1人【事故類型】消防火災事故【事故點評】央視新址是北京一個地標性建筑,和央視新址一樣被關注的還有年初的那場火災。違規燃放煙花爆竹,高層建筑5、消防設施不完善,這些都源于對安全的忽視。一些本該避免的事情,再一次給我們上了深刻的一課。據了解,2009年末北京市住建委要求,在建工地施工現場內嚴禁吸煙,禁止存放、燃放煙花爆竹。建筑物施工高度超過24米時,施工單位必須隨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五、重慶市武隆縣鐵礦鄉雞尾山“6.5”山體垮塌事故,2009年6月5日15時,重慶市武隆縣鐵礦鄉雞尾山發生山體垮塌。山頂巖體初次垮塌約140萬立方米,長度1300米。垮塌后,垮塌體高速往下斜沖,形成600余米長的巨大滑體,沖移過程中引發了更大的滑坡,構成滑坡體總量超過350萬立方米,填滿了兩山之間數10米深、200余米寬的深溝,沖擊掩蓋12戶村民房屋以及6、500多米外鐵礦井。【事故傷亡】死亡7人,8人受傷,還有65人下落不明【事故類型】非煤礦山事故【事故級別】重大事故【事故原因】野蠻開采。礦石安全柱大都被當成礦產開采,取而代之的是,用木頭柱子頂替天然礦石柱。這或是山體裂變重要原因。災害發生地的地質情況復雜。,六、浙江衢州江山市“10.28”送喪中巴墜崖事故,【事故時間】2009年10月28日【事故地點】浙江省衢州江山市四都鎮五加嶺村道塘自然村【事故傷亡】死亡11人【事故類型】交通事故【事故級別】重大事故【事故原因】客車司機在車輛上山爬坡過程中操作不當,客車存在嚴重的超載違章。運輸企業對駕駛員的動態監管措施落實不到位;三是部分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7、還存在薄弱環節和漏洞。,七、四川成都市公交集團北星分公司“6.5”公交燃燒事故,【事故時間】2009年6月5日【事故地點】四川成都市【事故傷亡】死亡27人,72人受傷(18人傷勢較重)【事故類型】交通事故【事故級別】重大事故【事故原因】62歲的張云良長期不務正業。多次以自殺相威脅向家人要錢,并流露出悲觀厭世的情緒。故意放火。,八、河南偃師化工廠“7.15”化學品爆炸事故,【事故時間】2009年7月15日【事故地點】河南偃師市顧縣鎮洛染股份有限公司【事故傷亡】死亡8人,百余人受傷【事故類型】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級別】較大事故【事故原因】硝基二苯爆炸,引起氯苯中轉罐著火,又引發氯苯罐爆炸。【事故點8、評】一起危化事故造成方圓30公里區域有震感,周邊108名居民被震碎的玻璃劃傷,周邊一千米以內的民眾被緊急疏散。,九、南京市江寧區金盛路“6.30”醉酒撞人交通事故,2009年6月30日晚,某建筑工程承包人張明寶與朋友在南京市江寧區金盛路吃飯,醉酒后駕駛別克轎車回家,沿途先后撞倒名路人,并撞壞路邊停放的輛轎車,造成人死亡、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死者中還包括一名孕婦。【事故傷亡】死亡人、人受傷【事故類型】交通事故【事故級別】較大事故【事故原因】醉酒駕車,中國的汽車保有量占全世界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世界的16%,其中醉酒駕車是造成事故重要原因之一。,十、湖南省湘鄉市育才中學“12.7”踩踏事9、故,2009年12月7日21時許,湖南省湘鄉市育才中學晚自習下課之際,學生們在下樓梯的過程中,一學生跌倒,驟然引發擁擠。事故造成8人死亡、26人受傷。【事故傷亡】死亡8人、26人受傷【事故類型】公共安全事故【事故級別】較大事故【事故原因】育才中學學生人數嚴重超編,教學樓樓梯間寬度所能疏散的人數上限遠遠低于該校學生人數,且樓梯間無照明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育才中學教學設施有危險,特別是雨天事發樓梯間將更加擁堵,容易發生安全事故。,四次事故高峰教訓,第一次1958-1969年,第二次1970-1972年,第三次1975-1978年,第四次1994年開始出現,1.每一次事故高峰出現之前一般都有先期一、10、二年的政治運動,如1958年-1961年的大躍進期間、1970-1972年文化大革命期間,使安全生產工作首先受到沖擊;2.在事故高峰起始階段幾乎都伴隨著安全生產監察管理機構的重大改革,或職能轉化,或機構撤并;3.事故高峰發生的時間與幅度往往與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過熱)同期同步,如1993年開始的市場經濟改革。,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原因,第一,經濟快速增長,增長方式落后。第二,長期投入不足,安全欠賬嚴重。第三,行業管理弱化,企業管理滑坡。第四,農村勞動力轉移。第五,我國煤礦地質條件和其他國家不能比。,安全生產的立法宗旨,以人為本,預防為主,落實責任,依法加強監管.,二、安全生產法主要內容,安全生產11、法條文的內容,第一章 總則(國家政策,共15條)第一條 目的與宗旨 第九條 安監部門的職責 第二條 調整范圍 第十條 安全生產標準第三條 方針 第十一條 宣教與意識第四條 企業責任 第十二條 中介組織的技術服務第五條 負責人責任 第十三條 事故責任追究第六條 職工權益 第十四條 安全科技第七條 工會作用 第十五條 安全獎勵第八條 政府職責,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企業責任 共28條,十二項內容),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條件與許可(不得從事)第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職責(責任制,安全規章、規程,投入,檢查,應急報告六個內容,第一次寫入法律)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投入與保證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12、構與人員(第一次寫入法律)礦山、建筑、危險物品設置機構、專職人員 其它超過300人應設置機構、專職人員 300人以下,設專職或兼職,或委托具有資格的人員,委托服務仍由本單位負責,(培訓與資質認可),第二十條 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資質與培訓 相應的知識與能力(一般要求)危險物品、礦山、建筑由主管部門的考核 方可任職(特別要求)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上崗安全培訓一般要求第二十二條 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四新情況下的專門培訓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培訓和持證上崗,(安全評價),第二十四條 建筑項目三同時第二十五條 礦山和危險物品建設項目應做安全條件驗證 和安全評價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設13、計者責任 誰設計誰負責 礦山、危險物品審查并對審查結果負責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者責任 礦山、危險物品、建設項目按批準設計施工 礦山、危險物品 建設項目驗收后使用,驗收者對后果負責,(安全設備管理),第二十八條 危險因素場所與設備的警示標志第二十九條 安全設備管理 設計 使用 報廢應符合標準 維護、檢測管理要有記錄、簽字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設備管理 專業生產、專業檢測、安全準入、檢測結果負責 高危特種設備目錄第三十一條 危險生產淘汰制第三十二條 危險物品管理 危險物品使用和處理標準、審批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管理與責任,(重大危險源監管),第三十三條 重大危險源管理登記、檢測、評估、監14、控、應急、上報備案第三十四條 危險物品單位員工宿舍與作業場所的要求,不準三合一,安全距離,安全通道第三十五條 爆礦、吊裝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教育和督促職工遵章守制并危險告知第三十七條 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第三十八條 經常性安全檢查、處理、報告、記錄第三十九條 勞保用品和安全培訓經費,(承包、租賃安全管理),第四十條 兩單位以上同地同時作業的安全職責第四十一條 承包、租賃中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條 事故救援,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第四十三條 強制性工傷保險,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共9條)(八種權利、二項義務),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應包括安全,不得訂立免除責任協議第四十五條 知情15、權,建議權第四十六條 批準上告權,企業不得報復第四十七條 拒絕權、避險權,不得處罰第四十八條 賠償權第四十九條 遵章守紀的義務第五十條 受培訓權第五十一條 不安全情況報告義務,(工會作用),第五十二條 工會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力“三同時”監督權 違法、侵害權益糾正權 危險作業解決建議權 組織撤離危險作業權 參與事故調查權,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國家職責 共15條),第五十三條 政府職責 檢查 隱患處理第五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依法審查批準 依法取締與處理 依法撤銷批準第五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制約“兩個不得”(推銷、收費),第五十六條 安監部門權力,1、進入檢查2、當時糾正16、或限期整改,行政處罰3、對事故隱患:責令排除,責令撤出 責令停產,審查同意4、不安全設施、設備、器材查封扣押,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監督檢查的配合“兩個不得”(拒絕、阻撓),第五十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職業守則第五十九條 監督檢查記錄管理第六十條 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互相協調配合第六十一條 行政監察對安監部門與人員的監察第六十二條 服務機構(中介)資質與責任 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安全生產舉報制公眾監督),第六十三條 安全生產舉報制度第六十四條 舉報權與舉報處理第六十五條 基層組織對區域內違法行為舉報第六十六條 舉報獎勵第六十七條 媒體宣教和輿論監督,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17、(共9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體系第六十九條 應急組織與設備 危險物品和建筑企業應建立應急組織 中小企業指定兼職應急人員 危險物品、礦山、建筑應配備應急設備,(事故報告制度),第七十條 企業事故報告“兩個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破壞現場,毀壞證據)第七十一條 政府事故報告第七十二條 事故援救 責任與義務,(事故調查處理),第七十三條 事故調查基本原則與方法第七十四條 事故責任追究 事故單位責任 審批和監督責任第七十五條 不得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第七十六條 事故統計分析與公布,第六章 法律責任(共19條)(政府及安監部門責任),第七十七條 安監部門法律責任(行政處分、18、刑事責任)1.違法批準驗收 2.舉報后不取締,不處理 3.未監督,未撤消,未查處第七十八條 安監部責任約束 兩個不得責令改正,責令退還,行政處分,第七十九條 服務機構(中介)法律責任,(企業及負責人責任)第八十條 單位決策機構,主要責任人,個人投資人安全投入責任,第八十一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責任,第八十二條 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行為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1.未設立機構與人員 2.危險物品,礦山,建筑主要負責人和安管人員未 經考核合格 3.對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培訓和未安全告知 4.特種作業人員無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第八十三條 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行為對逾期未改正的19、或違法行為責令停產,5萬元以下罰款,1.礦山,危險物品,建筑沒有安全設計或未經審查同意2.礦山,危險物品,建筑未按安全設計施工3.礦山,危險物品,建筑使用前未經驗收4.較大危險因素場所和設施沒有安全警示標志5.安全設備不符合標準的6.安全設備未維護檢測7.未提供勞防用品8.特種設備未經專業檢測合格9.使用淘汰工藝設施,第八十四條 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處罰,第八十五條 安全管理違法責令改正、停產、2-10萬元罰款,刑事責任,1.危險物品未建制度,未采取措施,不接受監督2.重大危險源未建檔,未評估監控,沒應急預案3.爆礦、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第八十六條 承包租賃法律責任,第八20、十六條 承包租賃法律責任,第八十七條 同區域作業法律責任,第八十八條 員工宿舍安全法律責任,第八十九條 私定免、減協議法律責任 協議無效,2-10萬元罰款第九十條 從業人員法律責任 違章違紀給予處分 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一條 單位重大事故援救處理責任(主要責任人)不立即組織援救,處理期間擅離、逃匿 降職、撤職;逃匿15天以下,拘留 追究刑事責任 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依前款處罰第九十二條 政府安監部門事故報告責任 隱瞞不報、謊報、拖延 行政處分 刑事責任,第九十三條 違法生產單位、關閉 與吊銷證照處罰,第九十四條 處罰授權,行政處罰安監部門關閉處罰安監部門報縣以上政府按國務院規定權限拘留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件規定另有規定的 第九十五條 單位賠償責任 承擔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逃匿由法院強制性執行,責任人繼續履行賠償業務。,第七章 附則,第九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第九十七條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