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新能源公司輸變電工程分包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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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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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新能源公司輸變電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分包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輸變電工程分包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質量管理規定、建設安全管理規定等制度,結合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施工分包(以下簡稱分包)管理遵循“統一準入、全面管理、過程控制、嚴格考核、誰發包誰負責”的原則,對分包隊伍的準入條件進行統一,全面全方位對分包管理進行動態過程管控,實行嚴格考核,確保落實發包單位的分包責任。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發包給其2、它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分包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第四條 勞務分包商需具有相應的勞務作業能力,不得再次分包。施工承包商對分包商的管理方式應與其分包形式一致。第五條 公司系統輸變電工程和所屬施工企業承接的工程禁止轉包或違規分包,禁止無資質隊伍采取資質借用、掛靠等手段參與分包;嚴禁施工承包商以包代管、以罰代管。第六條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輸變電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進行專業分包。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建設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含新建變電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線工程)的分包管理,以及公司系統所屬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的分包管理,其它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第二章 職責分工3、第八條 管理職責(一)歸口管理分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二)負責對公司分包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三)統一發布合格分包商名錄并動態調整;(四)負責分包管理工作的考核與評價,將施工企業分包管理能力作為施工隊伍選擇依據;(五)負責在工程招標文件中明確分包具體要求;(六)負責收集、分析分包管理信息;(七)負責對各級施工企業的分包隊伍管理、施工企業員工分包管理能力培養、骨干分包隊伍培養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八)負責對內分包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評價。(九)協調解決公司分包管理中的重大事宜。第九條 分包管理職責(一)負責管轄范圍內工程及所屬施工企業分包的管理工作;(二)執行、4、落實公司輸變電工程分包管理辦法;(三)負責施工企業分包商資格審查,參與配合合格分包商名錄的發布和調整;(四)指導、監督業主項目部開展分包管理工作;(五)定期組織開展分包管理專項檢查;(六)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商對其分包商的管理;(七)負責指導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分包管理體系和制度,引導分包活動健康有序開展,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商對其分包商的管理;(八)負責對各級施工企業的分包隊伍管理、施工企業員工分包管理能力培養、骨干分包隊伍培養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九)負責匯總工程項目參建單位分包管理考核評價信息并上報。負責貫徹執行公司分包商資信管理要求,匯總、審核所屬區域內分包商資信情況,并上報。第十條 施工企業責5、任(一)施工企業是輸變電工程分包管理的責任主體,確保施工現場分包管理力量投入,確保分包管理人員與分包隊伍同進同出作業現場,負責對分包施工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二)建立健全分包管理體系,建立分包商資質審查、現場準入、教育培訓、動態考核、資信評價等分包管理制度;(三)明確分包歸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責任分工;(四)負責分包商資質、業績審查和資信評價,按時上報審查結果,配合公司審查合格分包商名錄;(五)負責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及分包安全協議;(六)負責組織分包人員開展安全、質量、技術、標準工藝應用等各類培訓活動;(七)建立分包隊伍管理臺帳;(八)負責員工分包管理能力培養,將分包管理工作納入三標6、一體管理體系;(九)負責培育骨干分包隊伍,有效穩定核心分包人員,提高本單位的綜合能力。施工項目部責任(一)貫徹落實公司輸變電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及相關要求,具體負責工程項目分包管理工作;(二)提出工程項目分包計劃申請和分包申請,經批準后實施;(三)監督分包工程的實施情況,動態核查驗證分包商主要人員人證相符以及施工機械、工器具配備等施工條件的一致性;(四)審查和報批專業分包商編制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安全技術措施等),監督其嚴格實施;(五)組織或督促分包商對參與施工作業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六)建立項目分包隊伍和人員臺帳,負責人員考勤,及時向業主項目部報送并在基7、建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項目分包管理信息,實施動態監管;(七)組織對分包商工程項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評價。第三章 合格分包商第十一條 合格分包商的基本條件:(一)分包商資質必須符合國家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國家能源局的相關要求;(二)施工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健全,施工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具有類似工程業績,作業人員保持相對穩定;(三)近三年內所承包的工程未發生四級及以上安全、質量事故(件),近一年內未發生五級及以上安全、質量事故(件),未發生分包方面的違法違規事件;(四)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五)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資產被接管、凍結或破產狀態,安全生產許可證未被暫扣、未涉8、及重大訴訟;(六)未處于被政府及監管機構通報或認定不具備相關資格狀態。第十二條 專業分包商應具有國家住建部及所屬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委派的項目經理(負責人)具有相應資格和同類工程的施工業績。其中:(一)變電站一般土建工程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同類工程的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二)送電線路大跨越灌注樁基礎工程具有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三)變電站樁基工程具有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四)送電線路基礎工程具有地基與基礎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五)變電工程的腳手架(高度24米9、及以上)搭拆具備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六)變電站消防工程具有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七)爆破施工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八)電力隧道(盾構法)工程專業分包商具有隧道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第十三條 勞務分包商的資質要求:(一)參與土建(含線路基礎)工程應具有相應的國家及所屬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類企業資質或相應的勞務資質;(二)參與500千伏輸變電工程安裝施工應具有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或送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三)參與其他輸變電工程安裝施工應具有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或送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者相應的勞務資質。第十四條 從事輸10、變電工程安裝作業的分包商須同時取得國家電力監管部門頒發的承裝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五條 合格分包商名錄發布流程:(一)公司組織施工企業制定分包商資格評審辦法,明確評審周期、評審標準、評審內容;(二)施工企業對潛在分包商進行資格審查初評(見附件2、3),建設管理單位工程建設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復評后上報;(三)分包商資格審查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每年9月20日前建設單位完成合格分包商名錄動態調整并上報公司工程建設部,公司工程建設部于每年11月30日前統一發布合格分包商名錄。第十六條 對不再具備合格分包商條件的分包商,公司將通過基建管理信息系統及時發布。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第十七條 建設管理單位應在施11、工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分包管理相關要求,并強調不得專業分包的施工內容;施工承包商須在施工投標文件中對擬分包的專業工程規模和計劃等分包事項予以明確。第十八條 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應在合同允許范圍內進行分包。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無約定的,施工承包商必須經建設管理單位同意后方可進行分包。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開工報審前,施工項目部根據施工承包合同的約定向監理、業主項目部提出項目施工擬分包計劃申請,明確分包范圍、分包性質、擬分包工程總價;監理項目部審核項目施工擬分包計劃申請,重點審查合法性和合規性,簽署監理意見;業主項目部審批項目施工擬分包計劃申請并備案。業主項目部填報“分包計12、劃一覽表”(附件5),建設管理單位每月匯總上報公司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條 施工承包商根據批準的分包計劃,在合格分包商名錄中擇優選擇擬分包工程的分包商。施工項目部不得自行招用分包商。(一)施工項目部提出分包申請,將擬選用的分包商、分包商主要人員和資格證書、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等報監理項目部;(二)監理項目部結合工程特點審查分包申請,報業主項目部批準;(三)施工承包商與經批準的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安全協議,報監理、業主項目部備案。第二十一條 對未在合格分包商名錄中選用的分包商,或者因工程變更增加的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需進行分包的,施工承包商必須按照合格13、分包商名錄發布流程進行資格審查、上報,經公司復核通過后方可使用。未經資格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商,嚴禁錄用。第二十二條 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項目開工前必須規范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應明確工程分包性質(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簽訂合同的同時,必須按照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安全協議范本簽訂分包安全協議。第二十三條 簽訂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的發、承包雙方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獨立法人單位,簽字人必須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分包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資質范圍;發、承包雙方均不得以施工項目部或者無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名義簽訂分包合同和協議。第二十四條 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施工承包合14、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條款的要求。第二十五條 分包商應遵守分包合同及安全協議,服從施工承包商、監理以及建設管理單位的管理,就分包合同范圍內的施工安全、質量、進度和造價對施工承包商負責。第二十六條 專業分包合同約定條款應包括(不限于):(一)分包工程范圍;(二)明確分包工程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質檢員等主要人員和人員變更約束條款;(三)安全保證金按2%提?。ú怀^50萬元),合同履約保證金,分包人員意外險購買;(四)安全生產費用及使用計劃;(五)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標準工藝應用等技術文件清單以及編審批要求;(六)施工(起重)機械15、和工器具;(七)計價結算方式;(八)需勞務分包的工作。第二十七條 勞務分包合同約定條款應包括(不限于):(一)勞務作業范圍、具體內容、進場作業班組長名單、勞務作業報酬結算方式等內容;(二)分包內容不能包括構成工程實體的材料、主要施工機械供應、安全生產費用等非勞務作業內容,不得有勞務分包商編制施工指導性文件等條款。第二十八條 施工項目部對分包商進行入場檢查和驗證,建立分包商進場人員名冊。不得招用未滿十八周歲、超過六十周歲人員,體檢不合格或有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入場。(一)施工項目部按照要求(附件2、3)自查合格后,向監理項目部提出分包商入場驗證申請;(二)監理項目部對照施工項目部分包合同、安全協議對16、分包商資質、主要人員資格、機械工器具等進行驗證,并將驗證情況報業主項目部備案;(三)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動態核查進場分包商主要人員人證相符等情況。第五章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第一節 一般要求第二十九條 施工企業或施工承包商應將分包商納入到本企業和現場施工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體系,通過落實分包商資質審查、現場準入、教育培訓、過程檢查、動態考核、資信評價等分包管理制度,對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全過程動態管理。第三十條 監理項目部嚴格核查驗證進場分包商的人員配備、施工機械(工器具)配備、技術管理等施工能力和作業人員水平,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第三十一條 施工項目部建立分包人員退場機制,對技能素質不滿足要求、作業17、水平較低、多次違章或不服從管理的分包人員,及時清退出場。第三十二條 施工承包商建立覆蓋所有分包商的現場應急處置管理體系,發生分包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事故調查規程處理,及時逐級上報,嚴禁遲報、瞞報。第二節 分包人員的管理第三十三條 施工承包商應建立分包商人員登記制度,不定期檢查現場分包施工人員符合性,填寫“分包人員動態信息一覽表”(附件6)。第三十四條 施工項目部掌握施工現場分包人員基本情況、出勤、進出現場時間,每月將“分包人員動態信息一覽表”報業主項目部,業主項目部匯總“分包人員動態信息匯總表”(附件7)并上報,建設管理單位匯總后報公司備案。第三十五條 專業分包商主要人員不得18、隨意更換,如需更換必須經施工承包商同意,由施工承包商報監理項目部、業主項目部同意,建設管理單位批準。如離開現場需報請施工項目部、監理項目部同意。第三十六條 施工承包商督促分包商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選派企業在冊的體檢合格人員,并定期組織身體檢查。進入現場的分包作業人員應經施工承包商審核同意,并保持相對穩定。第三十七條 施工現場分包人員經審查合格后,施工承包商負責為其辦理帶有本人單位、姓名、工種、照片等相關信息的“胸卡證”,在上崗時佩戴?!靶乜ㄗC”嚴禁轉借他人。第三節 專業分包的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條 施工承包商應督促專業分包商按照合同約定配備足夠的起重機械、設備,督促其為分包人員配備合格工器具及19、安全防護用品,按規定對起重、電氣、安全三類工器具進行登記、編號、檢測、試驗和標識管理,建立管理臺帳,做到物帳對應。第三十九條 分包商自帶起重機械、施工機械、工器具等在入場前必須自檢合格,向施工項目部提交檢驗合格證明和自檢材料,施工項目部檢查合格后報監理項目部審核。第四十條 施工項目部建立分包機械管理臺帳,督促分包商對自帶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檢查,形成維護保養記錄卡,帳卡對應,確保施工機械整潔、完好、滿足施工要求。第四十一條 專業分包商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按照要求編制施工作業指導書(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安全方案,大型獨立施工項目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對于危險性較大20、的專業分包施工作業,施工承包商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第四十二條 施工承包商嚴格審查專業分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作業指導書、施工安全方案等,報監理項目部審批,監督其嚴格實施。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承包商應按規定對施工方案組織專家論證。第四十三條 開工前由施工承包商組織或者督促專業分包商對全體分包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形成書面交底記錄,參與交底人員簽字。第四十四條 施工承包商應督促專業分包商按照規定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組織交底并監督實施。第四十五條 施工承包商對分包商開展應急教育培訓,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完善應急機制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第四十六條 施工承包商督促專業分包商開21、展項目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工作,建立固有和動態施工安全風險識別、評估、預控清冊,實施分級管控,落實人員到崗到位。第四十七條 施工承包商對專業分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實施全過程動態管理,落實輸變電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與風險控制方案安全管理目標及保障措施,嚴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六化”要求組織施工。第四十八條 專業分包工程的關鍵工序、隱蔽工程、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等施工作業必須由施工承包商派員全過程監督。第四節 勞務分包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九條 施工承包商必須將勞務分包人員納入施工班組、實行與本單位員工“無差別”的安全管理,建立勞務分包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訓、意外傷害保險、員工體檢等信息的勞務作業人員名冊22、。第五十條 勞務分包作業所需的施工機械、起重設備由施工承包商配備,并安排有經驗、有證人員負責操作。第五十一條 勞務分包人員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和勞務作業所用的手持小型施工機具和工具可按合同約定由施工承包商提供或由勞務分包商提供,提供方對質量和強制性檢驗合格工作負責,勞務分包商對使用維護負責,施工承包商負責監督管理。第五十二條 勞務分包作業的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含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安全方案和安全施工作業票必須由施工項目部負責,施工承包商負責在作業前對全體勞務分包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第五十三條 勞務分包人員在參與三級及以上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風險作業時,施工承包商應指派本單位責任心強23、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現場施工班組負責人、技術員和安全員,對作業組織、工器具配置、現場布置和人員操作進行統一組織指揮和有效監督。第五十四條 禁止勞務分包人員在沒有施工承包商組織、指揮及帶領的情況下獨立承擔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設備材料吊裝、高處作業、臨近帶電體作業,大型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圍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與腳手架(跨越架)搭設、大體積混凝土澆筑、鋼結構吊裝、鐵塔組立、導線展放等施工作業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建設管理單位明確的其它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施工作業。第五十五條 勞務分包人員參與的其它施工作業,施工班組的關鍵崗位(現場負責人、現場指揮、安全監護)原則上應24、為施工承包商人員,由勞務分包商人員擔任時必須經施工承包商(公司級)培訓發證,并由監理項目部審核認可后持證上崗。第六章 分包質量、進度、造價、技術管理第五十六條 施工承包商對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負總責,監理項目部對分包工程質量負監理責任。第五十七條 分包商參加由業主、監理、施工項目部組織的施工圖會檢、設計交底、工地例會、工程質量競賽、工程創優等活動。第五十八條 施工承包商審查專業分包商的施工組織措施、技術措施、質量保證措施,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標準工藝應用、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執行、質量通病防治等活動。第五十九條 施工、監理項目部監督分包商按照工程驗收規范、質量驗評、標準工藝等組織施工,對隱蔽工程等關鍵25、工序(部位)進行過程控制,對專業分包商采購的工程材料、配件進行檢驗。第六十條 分包工程施工結束后,施工承包商組織完成三級驗收,監理項目部組織初檢,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或缺陷由施工項目部督促分包商整改,監理項目部復驗閉環。第六十一條 施工承包商應按照合理工期要求在合同中約定分包工程的工期。分包工程的進度必須滿足工程總進度的要求,分包商依據分包合同約定,按照批準的周、月、季度施工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對分包工程的工期進度和費用實施有效控制。第六十二條 分包合同金額不得低于分包商完成任務所需的成本價,勞務分包的價款不得以專業分包方式結算。第六十三條 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督促施工承包商及時向分包商支26、付工程款或勞務費用;施工承包商應督促分包商及時足額支付分包人員工資。第七章 分包隊伍培訓第六十四條 施工企業建立分包隊伍教育培訓體系,充分保障分包培訓資金投入,建立分包人員培訓的長效機制。第六十五條 施工承包商負責勞務分包人員、督促專業分包商常態開展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監理項目部監督檢查分包商安全教育培訓臺帳;凡增補或更換作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通過安全教育考試。第六十六條 施工項目部組織分包人員參加安全活動和工程月度例會,傳達學習安全質量管理文件、安全通報、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等并監督貫徹執行。第六十七條 施工承包商組織勞務分包人員、督促專業分包商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施工作業等各類教育培訓活27、動。第六十八條 施工企業必須將合格分包商名錄中的分包商主要人員納入年度安全質量教育培訓計劃,并建立培訓臺帳。第八章 分包信息管理第六十九條 公司定期對輸變電工程分包管理情況進行統計發布。公司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定期分析匯總工程項目的分包管理信息。第七十條 所屬施工企業每月匯總分析本單位所有工程現場的分包信息并報送;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匯總分析工程項目分包信息報送公司工程建設管理部門。第七十一條 施工企業及時將所屬分包商發生安全質量事故(件)、群體性尋釁斗毆事件、聚眾鬧事等不穩定事件及考核評價為“較差”等級的分包商信息通過建設管理單位上報公司工程建設管理部門。第七十二條 施工項目部建立工程項目分包商臺賬和分包人員信息檔案,并及時在基建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報分包管理信息。分包人員檔案內容與信息卡內容保持一致。第七十三條 施工企業在選擇分包商時,對照公司發布的分包商管理信息和考核評價信息,對嚴重違約及承攬工程項目數量較多與其資質能力不相匹配的分包商,不得再與其簽訂分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