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廠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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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90373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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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紙廠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總則1、本制度對動火作業做了具體規定。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職能部門和車間。二、動火安全工作要求1、未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不準進行動火工作(持證上崗),并禁止使用有缺陷的動火工具和設備。2、不準在帶有壓力(液體壓力或氣體壓力)的設備上或油箱及帶電的設備上進行動火,特殊情況下確實需要動火時,必須具備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3、進行動火工作時,必須做好,防止金屬熔渣飛濺、掉落引起火災、燙傷、觸電、爆炸等的安全防范措施。4、2、在動火前應認真清理動火現場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雜物等,并對周圍環境認真檢查,確實無危險時方可進行。5、動火工作現場應備足各種消防器材,防止意外。6、動火證必須有監護人、動火人、項目負責人簽名,經公司安全委員會審核批準方可生效。7、無動火證,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監護人不到位等嚴禁進行動火工作。8、在進行動火作業中遇到異常情況時,應停止動火作業,并立即查明異常部位及原因,待確定消除后方可繼續進行。9、動火工作結束時,應檢查動火現場及周圍應無火種留下的危險,動火人監護人方可離開現場。三、動火區劃分及動火審批權限1、各車間潤滑油站、110KVA變電站、高低壓配電室、公司綜合庫、成品庫、化學品車間、原木3、堆積場、木片堆積場、污水處理場厭氧反應器及沼氣柜等為一級動火區。其余場所部位動火區為二級動火區。2、動火證由動火部門、車間提出申請,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后,給予簽發。四、動火證1、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或安裝動火工作時,為保證動火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生產線的安全運行,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各車間、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制度。2、動火作業中所列人員安全責任(1)、審核、審批人員及動火證簽發人應對下列各項負責:A、工作必要性;B、工作是否安全;C、動火證所填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正確完善落實;D、一級防火區必須到現場監護。(2)、動火工作負責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A、辦理動火作業證開工和終結,動火工作間斷和4、終結時,檢查是否有殘留火種。B、正確安全的組織動火工作。C、向動火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代安全防火措施。D、檢查動火工作應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整、正確與落實。E、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3)、動火消防監護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A、是否申請動火證B、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正確、完善并落實。C、周圍環境及設備是否具備動火條件。D、明火工作終結時應全面檢查,清理現場殘留火種。(4)、為了分清職責,一級動火區審核、審批人員及動火證簽發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必須到現場監護,二級動火區動火負責人必須到現場監護,監護人由動火部門。車間主任負責落實到位。1、各級人員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或在執行動火過程中發現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工作,并報有關部門或公司領導。2、監護人是指動火部位當班崗位操作工。3、動火證應用鋼筆或墨水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不得任意涂改。4、動火證只限于動火作業時使用,不得作為他用,更不能把其它工作證代替動火證使用。5、動火工作需要延長時間時,應說明原因,重新履行動火證制度,不得修改延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