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公司車隊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及獎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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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90993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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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運輸公司車隊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及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及獎懲制度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促進運輸隊安全生產的責任意識,確保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到實處,做到責任分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安全生產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著落的管理機制,維護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實現安全生產的目標,根據獎勵先進、懲罰落后的機制,依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相關要求,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促進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對安全生產2、責任制進行定期考核。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及獎懲管理工作。三、編制依據和術語 3.1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4)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 (5)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細則 3.2術語 本制度不涉及相關術語。四、職責 (1)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及公司領導的安全責任制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 (2) 公司專職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人員及崗位人員的安全責任制考核由安全科負責,考核結果報告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五、詳細規定 5.1基本原則 (1)對認真履行職3、責,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應急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 (2)對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責任部門和個人,要予以批評教育,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3)對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而造成生產安全事故,并帶來惡劣的影響、嚴重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5.2考核形式 (1)公司成立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領導小組,采用現場檢查、記錄資料查閱、相關人員評議、平時統計匯總等方法,按公司分工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進行責任考核。 (2)考核評定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4、求進行量化考核。 (3)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兩次考核,考核周期分別為每年1-6月,7-12月??己私Y束次月的10日以前獎懲兌現。 5.3考核標準 (1)各級領導、部門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逐項做好落實工作,把安全生產責任切實落實到位,確保不發生因責任制不落實而造成的事故。 (2)在責任制的考核上,采用百分制的形式,每項責任制的每一條款所占分數為一百分除以條款數量。若發生重大事故,則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退出考核。 (3)責任制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按照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現情況逐條評分,各條得5、分合計為總分,總分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總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為良好;總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為合格;總分在75分以下為不合格。評分細則見安全生產責任考核表。 5.4獎勵規定 (1)在安全生產活動中,有下列表現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1)避免重大責任事故的直接立功者; 2)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安全措施有重大缺陷的,并及時上報,從而防止事故發生的立功者; 3)在緊急情況下,做到迅速、果斷、正確,從而避免或減少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立功者; 4)發現他人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時勸阻制止,從而避免可能發生的事故者; (2)一次性嘉獎,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核實驗證,報公司經理審查確定后,通報表6、揚或以物質獎勵。 (3)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總結,在總結的基礎上,評選先進部門和先進個人,并給予獎勵。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 2)能及時的舉辦各種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活動,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員工的風險辨識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 3)能認真組織安全檢查,對事故隱患,職業危害能及時整改。 4)本年度未發生重傷以上責任事故。 (4)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總結,在總結的基礎上,評選出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經公司經理審批后,通報表揚,并給予物質獎勵。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基本條件: 1)履行安全7、生產職責,遵守規章制度。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不安全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4)在安全操作、安全防護方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明顯效果。 5)本年度未發生任何交通事故。 5.4處罰規定 (1)在安全生產中,不能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表現的,給予警告或處罰。 1)工作中馬虎草率,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不聽勸阻的; 2)對違章違紀行為,不接受檢查批評或無理取鬧的; 3)無證從事運輸作業的或指派者; 4)未按規定組織安全活動或無故不參加安全活動的; 5)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對整改不及時的責任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對于無故不進行整改的; 6)8、不按規定報告交通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罰部門責任人; 7)擅自拆除或改動車輛動態監控裝置的; (2)違規操作發生的事故處罰 1)管理人員違規指揮造成事故的,應承擔本次事故經濟損失總額20-50%的經濟責任。 2)駕駛人員不聽從按規定違反操作規程的,處以50-100元罰款。 3)擅自違規操作造成事故的,當事人應承擔本次事故經濟損失總額50-100%的經濟責任。 (3)對上述行為的責任人,要求其進行糾正并視其情節的輕重,給予100200元的罰款、警告批評。對連續被處罰三次的給予調離工作崗位的處罰,直至辭退。 (4)對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的安全處罰。 1)發生交通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9、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其補報外,對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按安全生產規定處理。 2)發生交通事故,責任部門未能按“四不放過”原則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議,對部門責任人按安全生產法規定處理。 3)對交通事故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5)安全管理主要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給予50200元的處罰,有直接責任或情節嚴重造成事故,同時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1)崗位管轄范圍內各項安全檢查不到位,記錄不完整。 2)隱患整改不及時,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對危險場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規程。 3)對違章作業現象不及時制止,對當事人不及時進行安全教10、育(查現場記錄)。 4)隱瞞事故或不按事故報告程序及時報告事故,事故發生后未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處理。 5)安全培訓不到位。 (6)駕駛員及員工(含有違章行為的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50200元的經濟處罰,造成事故的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1)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工作中違紀違規。 2)安全檢查或交接班制度執行不嚴,無完整記錄。 3)偽造交接記錄,安全檢查記錄等記錄。 4)明顯違章,重復違章或后果嚴重(含可能的后果)時,可加重處罰力度。 5)為簽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年終對照考核兌現。 (7)有下列行為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并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1)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不接受安技科的管理和監督,自行其事。 2)對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 (8)罰款處理,由安全科報公司經理審批,其經濟處罰單交財務部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