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開發企業橋涵養護工程管理基本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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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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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開發企業橋涵養護工程管理基本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橋梁養護工程師制度1. 根據國家規定,各級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應設置專職的橋梁養護工程師,并保持其人員的相對穩定。2. 省中心橋梁養護工程師履行以下主要職責:(一) 主持橋梁的經常檢查與評定,負責組織橋梁的定期檢查與評定。并根據檢查結果編制并上報養護維修建議計劃,提出須進行特殊檢查的橋梁的申請報告,組織編制橋梁養護、維修、改建方案和對策措施。(二) 主持橋梁的小修保養和抗災搶險工作,考核橋梁養護質量,并及時上報轄區的橋梁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因素損2、壞的情況。組織實施超重車輛通過的有關技術工作。(三) 組織橋梁養護大、中修(專項)和改建工程;組織并參與橋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間檢查和竣(交)工驗收。(四) 負責組織四、五類技術狀況橋梁的評定工作。(五) 負責對地區中心橋梁養護工程師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和考核職責履行情況。3. 地區中心橋梁養護工程師履行以下主要職責:(一) 負責轄區內橋梁養護管理的技術工作,檢查地區中心橋梁養護工程師職責履行情況。(二) 組織制定轄區內橋梁養護管理工作計劃,并督促實施。(三) 負責所管轄橋梁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對轄區內橋梁技術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與分析;負責橋梁管理系統的數據更新、系統維護、系統運3、行以及橋梁養護報告編寫等工作。(四) 參與制定重要橋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術方案和對策措施,并組織審查其科學合理性。(五) 組織轄區內有關技術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4. 資質1).地區中心橋梁養護工程師應具有三年以上從事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經歷,具有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2).省中心主管部門的橋梁養護工程師應具有五年以上從事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3).橋梁養護工程師實行定期培訓考核制度。4).省中心定期安排有關從業人員參加由交通運輸廳委托的相關監管機構組織的橋梁養護管理工程師培訓班,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并獲上崗證后方可上崗。二、橋梁檢查與評定制度1、 橋梁檢查評定基本4、制度1.1、 橋梁檢查分類應對轄區內所有橋梁建立“橋梁基本狀況卡片”,將有關信息輸入數據庫,建立永久性檔案,以利于橋梁檢查工作的開展。橋梁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1) 經常檢查:主要對橋面設施、上部結構、下部結構和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日常巡視和經常檢查。(2) 定期檢查:指按照規定周期,對橋梁主體結構及其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定期跟蹤的全面檢查,評定橋梁技術狀況等級。(3) 特殊檢查:指在特定情況下對橋梁技術狀況進行鑒定,以查清橋梁的病害成因、破損程度、承載能力或抗災能力等。特殊檢查分為專門檢查和應急檢查。專門檢查:根據經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的結果,對需要進一步判明損壞原因、5、缺損程度或使用能力的橋梁,針對病害進行專門的現場試驗檢測、驗算與分析等鑒定工作。應急檢查:當橋梁受到災害性損傷后,為了查明破損狀況,采取應急措施,組織恢復交通,對結構進行的詳細檢查和鑒定工作。1.2、 橋梁檢查制度經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應符合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2004)的規定。1) 經常檢查(1) 經常檢查的周期應根據橋梁技術狀況而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應加強不定期檢查。對技術狀況達到三、四、五類的重要構件和橋梁,應增加檢查頻率。(2) 經常檢查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過程中應填寫“橋梁經常檢查記錄表”,現場登記所檢查的項目和缺損類型,估計缺損范圍和養護工程量,提出相6、應的小修保養措施,為編制小修保養計劃提供依據。(3) 經常檢查中發現橋梁重要部件存在明顯缺陷或缺陷明顯擴展時,應及時向上級提交專項報告。2) 定期檢查(1) 定期檢查周期應根據技術狀況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新建橋梁交付使用一年后,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臨時橋梁每年檢查不少于一次。(2) 在經常檢查中發現橋梁重要部(構)件的缺損明顯達到三、四、五類技術狀況時,應安排一次定期檢查。(3) 定期檢查主要以目測結合儀器檢查方式進行,應接近各部件仔細檢查其缺損情況。(4) 對特大型、大型橋梁,應根據規范和具體養護、管理需要設立永久觀測點,定期進行控制檢測。3) 特殊檢查(1) 特殊檢查應委托有相應資質和7、相關設備的單位實施。(2) 特殊見擦應采用儀器設備,通過檢測或試驗的方法,并結合理論分析,對橋梁的缺損狀況、病害成因、承載能力或抗災能力作出科學明確的判定,并根據檢測結果提出有針對性的維修處治措施建議。(3) 橋梁的特殊檢查評定應按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1.3、 橋梁的評定分類橋梁評定分為一般評定和適應性評定(1) 一般評定,是依據橋梁定期檢查資料,通過對橋梁各部件技術狀況的綜合評定,確定橋梁的技術狀況等級,提出各類橋梁的養護措施。(2) 適應性評定,是依據橋梁定期檢查及特殊檢查資料,結合試驗與結構受力分析,評定橋梁的實際承載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提出橋梁養護、改造方案。1)一8、般評定橋梁技術狀況等級評定分為五類。全橋總體技術狀況等級評定,應采用考慮橋梁各部件權重的綜合評定方法,亦可按重要部件最差的缺損狀況評定,或對照橋梁技術狀況評定標準進行評定。各部件缺損狀況,采用累加評分方法,從缺損程度、缺損影響和缺損變化三個方面進行評定。重要部件以其中缺損最嚴重的構件評分;其他部件,根據多數構件缺損狀況評分。可在規范推薦各部件權重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環境條件和養護要求,采用專家評估方法修訂各部件權重。對重要構件,如梁、拱、墩臺等,應進行專門裂縫狀況評定。2)橋梁適應性評定橋梁適應性評定可與橋梁定期檢查、特殊檢查或橋梁檢測結合進行。橋梁適應性評定周期一般為36年,但可根據橋梁實際9、技術狀況和管理需要調整評定時間和周期。橋梁承載能力、通行能力按公路舊橋承載能力鑒定方法進行評定。對無洪水災害威脅的橋梁,可不進行抗洪能力評定。1.4、 橋梁檢查評定分級制度根據橋梁現有技術狀況確定適當的橋梁檢查等級、檢查頻率。(1) 對一、二類橋梁按正常頻率采取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進行橋梁技術狀況評定。(2) 對三類橋梁適當加大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頻率,定期檢查一般為一年一次,可根據橋梁重要性和具體損壞情況確定。(3) 對三類橋梁主要病害,根據具體損壞情況立即安排定期檢查,或采用連續監測,根據檢查或監測結果進行橋梁技術狀況評估,如何進行橋梁適應性評定。(4) 對四、五類橋梁應安排特殊10、檢查,根據檢查結果,進行橋梁適應性評定,及時提出維修、加固或改建重建方案。1.5、 特大特殊結構橋梁檢查評定制度特大橋,指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JTG D60-2004)規定的多孔跨徑總長1000m以上或單孔跨徑在150以上的橋梁。特殊結構橋梁,一般指鋼管混凝土拱橋、斜拉橋、懸索橋以及其他結構特殊、受力復雜的橋梁。特大橋、特殊結構橋梁和單孔跨徑60m及以上大橋的檢測評定工作應符合以下規定:(1) 在新建橋梁交付前,應事先委托橋梁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在竣工時在橋梁上下部結構的必要部位設置便于檢測的永久性觀測點。應設而未設的,應在定期檢查時按規定和具體情況補齊。對永久性位移觀測點進行定期觀測,一、二11、類橋每三年至少一次,三類橋每年至少一次,四、五類橋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況時應加大觀測密度。(2) 應設專項經費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檢查。一、二類橋每五年至少一次,三類橋每三至少一次,四、五類橋應立即安排進行特殊檢測。(3) 對特大、特殊結構橋梁,應制訂有針對性的檢測和管理制度,指導橋梁的檢測評定工作。(4) 對特別重要的特大特殊結構橋梁,應建立符合其自身特點的養護管理系統和健康檢測系統。1.6、 橋梁檢查評定工作制度(1) 橋梁日常檢查,依據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2004)記錄檢查結果。(2) 由省中心根據日常檢查記錄和規范要求,組織制訂橋梁定期檢查計劃、方案,落實資金,委托12、有資質單位承擔實施橋梁定期檢查和一般評定工作。(3) 由省中心根據日常檢查或定期檢查結果,組織制訂橋梁特殊檢查計劃、方案,落實資金,委托有資質單位承擔實施橋梁特殊檢查和適應性評定。(4) 按規定把日常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并對需維修項目提出維修方案,經批準后實施。1.7、 危橋認定、復核制度(1) 若橋梁技術狀況經檢測單位評定為四、五類的橋梁,省中心應進行技術狀況復核認定。(2) 技術狀況復核應重點針對橋梁病害,調查結構是否滿足現行規范要求;橋梁構件缺損及病害成因是否查明,承載能力或抗災能力及技術狀況評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等方面進行復核。(3) 復核工作由省中心組織實施;委托有相應資質及能力的13、單位承擔。(4) 復核期間,養護中心應采取應急保障措施,保證橋梁運營安全。(5) 應建立24h信息報告制度和危橋檢查制度,做好檢查記錄,做好對措施定期監督檢查,同時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信息。三、橋梁監測與評估制度1、 特大、特殊結構橋梁監測評估制度(1) 特大、特殊結構橋梁應由省中心根據需要建設橋梁結構健康監測系統,進行實時監測,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業績的單位設計、實施。(2) 橋梁結構健康監測系統建設應遵循把握主量原則、實用性原則、系統可靠性原則和系統開放原則。(3) 新建特大、特殊結構橋梁應考慮施工監控、成橋試驗、健康監測的系統銜接及資源共享。(4) 建設橋梁結構健康監測的橋梁應有針對性地制訂與14、系統相匹配的橋梁檢查制度。(5) 建設橋梁結構健康監測系統的橋梁應委托有相應資質和業績的單位進行監測數據分析處理,并結合橋梁檢查結果,進行結構安全綜合評估。(6) 數據分析結果和結構評估結果應整合錄入橋梁管理系統。2、 大中橋梁與病害橋梁監測評估制度(1) 省中心應根據大中橋梁或病害橋梁的評定結果,按需要選取部分重要的進行定期的橋梁結構健康監測,委托有相應資質和業績的單位設計、實施。(2) 定期的橋梁結構健康監測根據結構類型、主要病害進行監測項目定制,監測周期根據橋梁技術狀況具體設定。(3) 新建大中橋梁應考慮施工監控、成橋試驗與監測項目的銜接及資源共享。(4) 定期監測橋梁應有針對性地制訂與15、之相匹配的橋梁檢查制度。(5) 定期監測橋梁應委托有相應資質和業績的單位進行監測數據分析處理,并結合橋梁檢查結果,進行結構安全綜合評估。(6) 數據分析結果和結構評估結果應整合錄入橋梁管理系統。3、 橋梁結構安全預警制度(1) 建有橋梁健康監測的橋梁建立相應結構安全預警制度,預警指標一般包括位移、繞度、偏位、沉降、振動、裂縫擴展等,可根據橋梁實際狀況定制預警指標。(2) 預警指標或值應根據橋梁結構基準狀態進行設定。狀態的設定就是掌握橋梁結構當前的實際狀態,對當前狀態下反映結構安全狀況的 指標進行量化,為后續結構安全預警建立當前結構狀態的對照“基準點”。對新建橋梁,可在成橋后,利用橋梁設計、施工16、驗收荷載試驗的數據設定橋梁靜力基準狀態,利用橋梁“初始指紋”動力測試設定橋梁動力基準狀態。對舊橋,可對橋梁進行一次全面的橋梁檢測、荷載試驗和橋梁“初始指紋”動力測試,以此來設定橋梁的靜動力基準狀態。(3) 應委托有相應資質和業績的單位承擔橋梁結構安全評估及預警。(4) 預警時,應立即啟動相應橋梁檢查制度,由橋梁養護主管單位組織進行結構安全復核認定。四、橋梁重要病害動態管理制度1、 應建立完善的橋梁重要病害動態管理制度,及時準確掌握橋梁重要病害的發生發展狀況。2、 經過橋梁檢查發現的重要病害,應納入動態管理系統,完善相關橋梁技術資料和歷年檢查資料。3、 對橋梁的重要病害按規定增加檢查頻率,必要17、時采取動態連續監測,并確保檢查或監測結果資料齊全、連續,及時全面掌握病害的發展趨勢,制訂科學合理的養護對策。4、 橋梁重要病害動態管理可與橋梁檔案管理及信息化管理系統結合進行。五、橋梁養護工程管理制度1、 養護管理對策1) 般評定劃定的各類橋梁,分別采取不同的養護措施:(1) 一類橋梁進行正常保養;(2) 二類橋梁需進行小修;(3) 三類橋梁需進行專項工程,酌情進行交通管制;(4) 四類橋梁需要進行大修或改造,及時進行交通管制,如限載、限速,當缺損狀況嚴重時應關閉交通;(5) 五類橋梁需進行改建或重建,及時關閉交通。2) 對適應性不能滿足的橋梁,應采取提高承載能力、加寬、加長、基礎防護等改造措18、施,若整個路段有多座橋梁的適應性不能滿足,應結合路線改造進行方案比較和決策。2、 養護工程分級管理范圍(1) 橋涵保養工程項目,由養護中心負責實施。(2) 橋涵小修工程項目,報省中心審批,通過后負責具體實施。(3) 橋涵專項養護(專項工程、大修、改建、重建)工程項目,由省中心負責審批管理,組織實施。(4) 橋涵專項養護(專項工程、大修、改建、重建)工程項目,應委托有相應資質和業績的單位設計、實施。3、 養護工程分級管理制度1) 保養保養時對轄區內的橋涵經常進行養護的作業。(1) 橋涵保養按照國家養護技術規范進行養護。(2) 橋涵保養經費根據所管養公路橋梁的使用年限、技術等級、交通量、路面分類、19、路況等因素,依照定額核定保養經費,實行總額控制和定額計量管理。(3) 建立各類管理臺賬、圖表,做好生產原始記錄,嚴格實行成本核算。(4) 根據省中心下達的橋涵養護投資計劃和有關規定,實施年度橋涵保養工作。(5) 按照交通運輸部頒布的公路養護技術規范(JTG H10-2009)和有關操作規程的要求,加強對橋涵養護管理,做到全面養護,加大養護機械的投入,提高機械化的養護程度。(6) 橋涵養護的管理應實行檢查、考核和評定制度,省中心組織橋涵養護質量檢查或抽查,實行“每季巡路檢查,半年檢查初評,年終檢查總評”的養護檢查的評比制度。(7) 保養工程質量應嚴格按照交通部頒布的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進行檢20、查評定。(8) 養護應注重日常預防性養護工作。2) 小修小修時對轄區內的橋涵經常進行修補其輕微損壞部分的作業。(1) 橋涵小修工程報省中心審批,通過后按照國家養護技術規范進行維修。(2) 建立各類管理臺賬、圖表,做好生產原始記錄,嚴格實行成本核算。(3) 省中心根據橋涵養護投資計劃,安排橋涵小修經費,審批橋涵小修申請,并負責檢查執行情況。(4) 小修工程質量應嚴格按照交通部頒布的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進行檢查評定。3) 專項工程、大修工程專項工程師對橋涵的一般性損壞部分進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復橋涵原有技術狀況的作業。大修工程師對橋涵的較大損壞進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已全面恢復到原設計技術標準21、的工程項目。(1) 省中心負責制定專項工程、大修工程項目的計劃和概算,并組織實施。(2) 列入計劃的專項工程、大修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按照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編制設計文件。(3) 專項工程、大修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選擇施工單位具體承擔,承擔工程的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4) 專項工程、大修工程項目,應嚴格按照有關的施工規范、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并實行工程監理制度,按有關規定選擇監理單位。(5) 加強對專項工程、大修工程項目的檢查和管理,并根據工程進度及時核撥工程資金。(6) 專項工程、大修工程項目完工后,應根據質量監22、督機構的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及有關資料,組織合同有關單位及時進行竣工驗收。(7) 橋涵專項工程、大修工程項目管理應執行省中心工程管理相關辦法。4) 改建、重建工程改建工程是對橋涵因不適應現有交通量增長和車輛載質量需要而提高技術等級指標,顯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工程建設項目。重建工程是對橋涵因適應性不滿足要求,需要拆除重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改建重建工程項目管理參照省中心新建項目管理辦法執行。六、技術檔案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廣應用公路橋梁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更新橋梁技術數據,保證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真實完整,實現電子化管理。2、 特別重要的特大橋梁應建立符合實際結構特點的電子檔案23、管理系統和養護管理系統。3、 在日常養護作業中,應按規定收集整理橋涵技術資料,并及時上報,錄入橋梁信息管理系統。4、 對建有橋梁健康監測系統的橋梁,應定期將監測數據分析結果、結構安全評價結果等信息,錄入橋梁信息管理系統。5、 每年公路橋梁信息管理系統數據更新后,省中心將統計分析數據及時下發,以供下級單位制訂下一階段日常養護工作計劃。6、 公路橋梁技術檔案應包括橋梁基礎資料、管理資料、檢查資料、養護維修資料、特殊情況資料等。(1) 橋梁基礎資料包括以下內容:橋梁竣工圖及竣工資料;觀測或監測點(部件)資料;交(竣)工驗收資料。對新建橋梁,接養單位應參與交(竣)工驗收。橋梁建設單位向接養單位移交橋梁24、基礎資料,并協同做好接養工作。(2) 橋梁管理資料包括橋梁管養單位、監管單位,及其分管領導、橋梁養護工程師等的基本資料。管理資料中對橋梁養護工程師除應歸檔個人基本資料外,還應歸檔其業務考核情況和年度主要工作情況。(3) 橋梁檢查資料包括橋梁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結果、養護對策建議、特殊檢查建議報告、養護建議計劃等技術資料,以及檢查的時間、實施人員等基本資料。(4) 特殊檢查資料還應包括檢測(試驗)方案、檢測(試驗)報告、照片及多媒體材料,檢測(試驗)方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業績證明(復印件)以及主要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等。(5) 橋梁養護維修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小修保養工程的實施技術資料和25、養護質量評定結果,以及工程實施的時間、組織實施人員等。橋梁的專項工程、大修、改建工程的設計圖紙、竣工圖紙、施工資料、監理資料、監控(監測)資料、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交(竣)工驗收等技術資料,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控(監測)等各方面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業績證明(復印件)及其主要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等。(6) 橋梁特殊情況資料主要包括地質災害、氣象災害、超限運輸等特殊事件的具體情況、損壞程度、處治方案等。(7) 基本資料缺失的橋梁,應根據歷年檢查、養護資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術檔案。必要時,可專門安排有針對性的檢測、試驗或特殊檢查,補充、完善橋梁技術資料。七、應急管理制度1、橋梁突發事件26、的處置工作應在省中心的統一領導下,由地區中心及養護單位具體負責,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2、地區中心及養護單位應制定以預防和處置橋梁坍塌事故為重點的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明確信息上報、分級響應、交通保障與恢復、事故調查等工作的職責和程序。應將應急預案報橋梁監管部門備案。3、地區及養護單位要建立橋梁運營預警制度,尤其是進行訊期以后,要建立健全公路橋梁的巡查工作制度,加大巡查頻率,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上報,經審核需處理的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與處理。對可能因山洪暴發、塌方、泥石流等突發性自然災害危及橋梁安全的,要制訂相應的搶險應急方案,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4、一旦發現橋梁出現險情,管養單位要訊速采取應急措27、施,及時設置限載、限速等安全警示標志,必要時就組織人員配合交管部門進行分流,暫停橋梁的使用,并向省中心報告。省中心酌情上報交通主管部門及當地政府,協調好各方關系,保證各項措施的落實。5、病危橋梁在進行加固處理前,要派專人在橋頭晝夜值守,密切監控橋梁情況,嚴防發生橋垮、車毀人亡等惡性事故,最大限度地保證國家財產及人民生命安全。6、接獲公路橋梁突發信息后,應立即向省中心報告,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處置工作。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按相關規定續報有關情況。7、發生以下突發事件,在接獲有關信息后應馬上報省中心,省中心上報相關部門。(1)橋梁損毀中斷交通的;(2)大型、特大型橋梁出現嚴重病害危及橋梁安全的;(3)車輛或船舶與橋梁設施相撞,造成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