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風電公司承包商安全一體化管理制度(2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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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風電公司承包商安全一體化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承包商準入審查與管理第四章 現場作業管理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第六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xx核風電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承包商安全事故事件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xx核風電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編制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所轄項目部(風電場)承包商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承包商是指在分公司范圍內的工程項目部(風電場)承擔工程2、建設、工程技術服務、設備售后服務、設備維修檢修服務等在工程項目(風電場)管轄區域內施工作業的所有單位。第四條 安全生產目標1、 不發生輕傷及以上事故2、 不發生火災事件3、 不發生交通重傷事故4、 不發生單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設備損壞責任事故5、 不發生單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工程質量事故6、 不發生受到政府行政執法機關處罰的安質環事件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五條 分公司承包商安全一體化管理工作實行總經理部監督,安生部監管,各項目部(風電場)負責的體制。項目部(風電場)也稱業主或者甲方,是承包商安全監管的責任主體。第六條 總經理職責1、 分公司總經理是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3、分公司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2、 負責批準制度的發布和年度安全目標,分解公司下發的年度安全目標并與各部門、各項目部、各風電場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3、 對出現傷亡事故事件,成立問責小組,擔任組長開展問責工作,對于其他情況的問責,可授權分公司分管安全的總經理部成員開展問責。4、審批相關部門依據本制度提出的考核意見。第七條 除總經理外的其他總經理部成員職責1、 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向分公司總經理負責。2、 分管安全生產領導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領導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3、 負責督促分管范4、圍內各部門、各項目部、各風電場按照制度要求執行落實,對未認真履行制度的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和考核。第八條 安全生產部職責1、 安全生產部是分公司安全生產的歸口管理部門,統籌管理分公司的安全工作,對風電場、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負全面管理責任。2、 負責建立、健全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分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 負責落實本制度要求的各項管理規定,對項目部、風電場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4、 監督、指導項目部(風電場)完成承包商安全資格和承包商準入資質的審查工作。5、 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項目部、風電場對服務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開展,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6、 負責執行本制度明確的相關5、考核規定。第九條 合同商務部職責1、 負責招標階段承包商的入圍資質審查和安全協議的簽訂。2、 根據本制度規定的考核標準,通過合同支付手段兌現相關部門對承包商的考核意見。第十條 財務管理部職責1、 根據本制度規定的考核標準兌現有關部門的考核意見,實施費用兌現與支付。第十一條 項目部(風電場)職責1、 項目部(風電場)是工程項目(風電場)安全管理的直接管理部門,是管轄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責任主體,負主要管理責任。2、 負責開展承包商安全資格和承包商準入資質的審查工作。3、 負責承包商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承包商人員、設備、工器具、勞保用品、管理體系等進行審查。4、 負責承包商的日常教育培訓、6、作業安全、隱患排查、應急管理、職業健康、制度方案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5、 組織對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進行安全性評估和審核。6、 貫徹落實本制度相關要求,提出對服務承包商或員工的考核意見。第十二條 承包商的職責1、 承包商是合同約定范圍內安全生產管理的實施單位,是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負直接責任。2、 執行xx核安全管理程序文件相關要求和指令,參與項目部(風電場)組織的安全活動和安全例會。3、 具有向項目部(風電場)提交人員資質證明、合法用工、技術方案、安措計劃的義務,項目部(風電場)進行監督。4、 對其員工的違規違章行為和現場的防護缺失行為負全面管理責7、任,服從項目部(承包商)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監督指導,并結合現場實際,提交危險源辨識分析和預控措施供項目部(風電場)備查。5、 建立符合xx核標準的安全管理監督保障體系,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第三章 承包商準入審查與管理第十三條 承包商準入所需資質1、 具有有效的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2、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3、 項目經理(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4、 提供三年內承包項目(與工程業績對應)的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記錄。5、 供本單位相關特殊工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各專業不少于8、3人。6、 提供本單位或投標工程擬使用相關特種、大型施工機具、起重設備的合格證和年檢證書。7、 提供自本投標項目年份起,連續3年承包項目業績。提供業績明細和合同證明。8、 提供近3年由發包人對其所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業績的書面證明,不少于2份。9、 提供以往承包項目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清單及相匹配的檢測合格證明,并編制本項目擬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清單。10、 針對本項目擬投入的安全措施費用應不少于投標價格的2%,并提供擬投入的安全措施清單。11、 針對擬投標項目,參照電力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要求編制安質環管理策劃。第十四條 安質環管理策劃應包括以下內容(不限于)1、 建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明確項目負責人9、和安全負責人,及其安全管理資質證明。2、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體系。3、 按照不低于合同總價2%比例編制的安措費投入計劃。4、 人員教育培訓計劃。5、 安全文明施工及環水保專項措施。6、 危險源辨識、分析和評價清單及相應的預控措施。7、 擬投入施工設備及工器具檢驗合格證明。8、 擬投入交通設備的資質和檢驗證明。9、 擬入場特種作業人員資質。10、 現場作業需要配備的勞保防護用品清單。第十五條 分公司安生部、項目部(風電場)需提前對承包商編制的安質環管理策劃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禁止入選,中標承包商入場后必須嚴格按照安質環管理策劃內容實施落實,項目部(風電場)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審查,未10、按要求實施的,采取合同終止或合同切除手段。第十六條 依據公司招標管理規定可不實行招標的項目,在合同談判階段應當提出承包商遵守的安全標準與要求、執行的工作標準、人員的專業要求、行為規范及安全工作目標,以及項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和安全生產施工保護費用項目清單。第十七條 承包商入場后,需完成下列要求后方可開工,項目部(風電場)負責監督管理。1、 根據安質環管理策劃完善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監督保證體系,成立以項目經理為主任的安全管理委員會,定期組織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同時配備具有資質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傳遞安全責任。2、 制定不低于項目部(風電場)的安全生產11、管理目標,并將安全生產目標以項目部、部門、班組三級進行逐級分級,根據安全目標制定目標落實保證措施,并定期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驗。3、 結合現場情況制定安全措施費用投入計劃,建立安全措施費使用臺賬,保存安全措施費用投入涉及的發票、收據、圖片等資料,作為安全措施費用支付的證明材料。4、 根據現場作業和崗位特點制定針對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對其修訂評審。5、 根據安質環管理策劃完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配置滿足教育培訓的各項設施,做好培訓工作的日常記錄(包括培訓記錄、簽到表、培訓資料、影像照片等)。6、 完成入場人員體檢、保險的辦理和三級安全教育工作,項目經理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效安全執業資格12、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上報特種作業資質證明;作業前組織人員對相關專項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技術交底,組織學習xx核安全管理程序文件,對交底及培訓情況有項目部(風電場)組織考試進行檢驗,對考試合格且條件符合的人員由項目部(風電場)頒發“上崗證”,上崗證注明其許可的工作范圍,作業過程中抽檢。7、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安質環管理策劃完善危險源辨識評價和預控措施制定工作,作業前將危險源辨識情況及預控措施對作業人員進行貫徹交底,對交底效果通過考試進行檢驗,人員未全面掌握所在作業環境的危險源和預控措施,嚴禁上崗作業。對于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制定專項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形成定期檢查和評定機制并執行落實。8、 13、根據安質環管理策劃完善擬投入項目使用的施工設備、工器具和勞保用品的報審工作,提交相應的檢驗報告和合格證書,建立設備、工器具管理臺賬和勞保用品發放登記臺賬,對于施工設備和工器具制定定期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和風險預防專項措施,租賃設備應提供租賃合同供項目部(風電場)備查。9、 制定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 人員、范圍、方法等內容;建立定期隱患排查和隱患分級評定機制,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制定專項控制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施、理教育措施、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隱患排查要保留檢查記錄并及時閉環。10、 建立突發事故事件應急管理機構,根據現場實際編制各類專項應急預案,配置足夠的應急物資,進入施工14、環節后需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應結合現場實際,遵循“演練方案編制-演練實施-演練評審-演練總結-預案修訂”原則不斷進行完善。應急預案內容必須定期對作業人員開展培訓宣貫,宣貫效果要有檢驗、有考核,強化現場作業人員的應急知識技能和應急處理能力。第十八條 承包商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不限于)1、 安全責任制度。2、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3、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4、 安全施工措施與安全作業票管理制度。5、 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度。6、 安全考核與獎懲(含違章處罰)制度。7、 安全工作例會制度。8、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9、 安全設施、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0、 防火、防15、爆安全管理制度。11、 機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12、 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3、 文明施工(含成品保護)管理制度。14、 分包工程(含臨時工)安全管理制度。15、 生活衛生監督管理制度。16、 應急管理制度。17、 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第十九條 承包商需編制的專項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不限于)1、人身傷亡事故專項應急預案。2、垮塌事故專項應急預案。3、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4、機械設備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5、食物中毒專項應急預案。6、惡劣天氣應對專項應急預案。7、交通事故專項應急預案。8、三防專項應急預案。9、觸電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第二十條 臨時承包商準入與審查,因現場某單項施工需要16、引進臨時承包商的,承包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開工,項目部(風電場)對其進行監督審查。1、 建立現場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明確具有資質現場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 制定針對該單項施工的專項安全施工措施和作業程序指導書,并就措施和指導書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且通過考試檢驗保證作業人員掌握其內容。3、 針對該單項施工開展全面的危險源辨識分析并制定預控措施,辨識結果和預控措施必須全員交底到位。4、 針對該單項施工配置足夠的施工設備、工器具和勞保防護用品,相關檢驗證明和合格證書報項目部(風電場)審查備案。5、 若該單項施工為高風險作業,承包商必須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并進行現場演練或桌面演練,保證人員掌握17、應急內容。6、 入場人員必須提前上報體檢、保險及入場三級教育培訓資料,特種作業人員應上報相應資質證件備查。7、 項目部(風電場)應與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安全管理要求和雙方的責任義務。8、 開工前項目部(風電場)應組織對其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檢查,簽署安全檢查確認表并開具作業票。第四章 現場作業管理第二十一條 施工設備管理1、 施工設備金屬結構、運行機構、電氣控制系統無缺陷; 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可靠; 防護罩、蓋板、梯子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應完備可靠;懸掛標識牌、檢驗合格證和安全操作規程,項目部(風電場)必須對入場施工設備檢查驗收合格方運行投入使用。2、 制定施工設備安全檢查、維護保養辦法,18、定期或定時對施工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施工設備維修結束后應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 根據施工特點、季節變化、特定危險源、時間周期等對施工設備組織專項檢查。4、 施工設備安裝、拆除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內容及審批程序符合要求,作業前應組織安全技術交底,項目部(風電場)應對安裝、拆除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督和工作指導。5、 承包商外租機械設備必須簽訂租賃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租賃合同應提交項目部(風電場)備查。第二十二條 車輛交通管理1、 承包商應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現場交通安全標志、設施齊全。2、 車輛在場區內應限速行駛,鄉村公路等級時速不超過 40 KM/小時,場內道路19、行駛時速不超過15KM/小時。3、 項目部(風電場)應對入場車輛年檢證明,保險繳納情況、駕駛人員資質等進行審查,嚴禁報廢車輛和無證人員進入施工場區。4、 現場機動車輛應按要求加裝GPS和行車記錄儀,行駛時,駕駛室外及車廂外不得載人,車內人員必須全員系安全帶。5、 項目部(風電場)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對機動車輛檢測檢查(包括承包商車輛),保證機動車輛車況良好,檢查應有記錄、有閉環、有影像資料。6、 項目部(風電場)應組織駕駛員(包括承包商)開展每月不少于兩次的交通安全培訓,培訓內容主要針對國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知識、事故案例學習等方面。第二十三條 施工用電管理1、 施工20、用電應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實施,并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2、 臨時用電配電系統、配電箱、開關柜箱體應接地良好,接地線應選用足夠截面的多股線,箱門完好,開關外殼、消弧罩齊全,引入、引出電纜孔洞封堵嚴密,室外電源箱防雨設施良好。 3、 作業區照明應保證足夠的亮度,應急照明配置合理,定期對常用照明和定期照明進行切換檢查并留存記錄,保證應急照明有效。4、 發電機、電動機、電焊機、配電盤、控制盤及變壓器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鉚工、焊工的工作平臺和鐵制的集裝箱式辦公室、休息 室、工具間等設施均應裝設接地或接零保護;5、 電源箱導線敷設符合規定,采用下進下出接線方式,內部器件安裝及配21、線工藝符合要求,漏電保護裝置配置合理、動作可靠,各路配線負荷標志清晰,熔絲(片)容量符合規程要求,無銅絲等其他物質代替熔絲現象。6、 高度在 20 米及以上的金屬井字架、鋼腳手架、機具等均應設置 防雷設施,防雷設施接地電阻應不大于4歐姆。7、 項目部(風電場)應開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施工用電專項檢查,相關記錄留存歸檔。第二十四條 勞保用品管理1、 人員入場后,承包商需配置足夠的勞動防護用品(包括絕緣鞋、絕緣手套、安全帽、安全繩、防護手套、防塵口罩、眼部護具、勞保服等),建立勞保用品領使用管理臺賬,項目部(風電場)應提前對其勞保用品配置及發放情況進行審查。2、 勞動防護用品應具有檢驗合格的安全標志22、,且必須在其性能范圍內,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未經監測部門認可和檢測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產品。項目部(承包商)應對勞保用品“三證一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安全標志證)進行審查。3、 承包商應當結合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開展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對新入職員工,要把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與佩帶培訓作為“三級”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要教育從業人員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能夠正確使用,使從業人員做到“三會”(會檢查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4、 勞保用品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的應予以報廢處理:a、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b、未達到國家和地方勞動保護監察機構根23、據有關標準和規程所規定的功能指標的;c、在使用或保管貯存期間,遭到損壞、或超過有效使用期,經檢驗檢測未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的。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管理1、 承包位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每月開展消防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2、 倉庫、宿舍、加工場地及重要設備旁應有相應的滅火器材,并建立消防設備設施臺帳,室外消防設施應有防雨、防凍措施,建筑物消防設施和煙感系統必須靈敏可靠,每月至少一次對消防設施進行巡檢實驗,保證合格。3、 電纜和電纜構筑物應安全可靠,電纜溝排水設施完好,電纜溝及架空電纜主通道分段阻燃措施符合要求,特別重要電纜應采取耐火隔離措施24、或更換阻燃電纜。重要電纜夾層、豎井、溝等區域應配備電纜監控裝置以及防火門(墻)等設施。4、 氧氣、乙炔、汽油等危險品倉庫應有避雷及防靜電接地設施,面應采用輕型結構,并設置氣窗及底窗,門、窗應向外開啟;倉庫應采用防爆型電器;5、 項目部(風電場)和承包商應每月組織開展至少一次消防安全培訓,保證作業人員熟悉消防器材性能、布置和使用方法;現場動火作業必須開具作業票,安排專人監護,防火措施落實到位。第二十六條 高處作業管理1、 承包商應建立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登高架設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2、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固定牢固,無法固定25、的應放置安全處或先行清除;嚴禁高空拋擲物件。3、 高處作業區域設置的警示標志、安全網及其它安全防護設施應規范,登高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現場安排專人監護。4、 惡劣天氣下(雨天、雪天、大霧等)和六級以上大風天氣禁止露天高空作業和風機登塔作業。第二十七條 起重作業管理1、 制定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技術檔案和設備臺賬,定期進行檢驗,保證起重機械工作性能良好,金屬結構、主要零部件完好,電氣和控制系統可靠,安全保(防)護裝置、聯(閉)鎖裝置功能正常,定期進行起重設備維修保養。2、 起重作業前編制吊裝方案(一機一方案),嚴格按要求辦理作業票,項目部(風電場)26、對其吊裝方案提前進行審查,作業前組織開展現場安全確認檢查,重點對人員交底落實情況、吊索具情況、勞保防護用品配置情況、安全設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簽署檢查確認單后方可作業。3、 起重作業嚴格執行風電公司“十不吊”要求,吊車操作室安裝行車記錄儀并張貼“十不吊”、安全操作規程等,吊裝作業范圍必須設置警戒,安排專人監護。4、 起重設備及其操作人員相關資質必須上報項目部(風電場)進行審查,審查內容應包括出廠合格證、定期檢驗合格證、人員特種作業資質證等。第二十八條 安全設施管理1、 現場臨邊、溝、坑、孔洞等處的欄桿、蓋板、護板等設施齊全,標準符合國家標準及現場安全要求;因工作需拆除防護設施,必須裝設臨時遮攔27、或圍欄,工作終結后,及時恢復防護設施。2、 機器的轉動部分防護罩或其他防護設備(如柵欄)齊全、完整,露出的軸端設有護蓋。3、 電氣設備及帶電體周邊應裝設遮攔或圍欄,設醒目安全警示牌。4、 排架、作業平臺搭設穩固,底 部生根、桿件綁扎牢固、跳板滿鋪, 臨空面設置防護欄桿和防護網。5、 受限空間內作業時,應設置滿足施工人員安全需要的通風換氣、 防止火災、塌方和人員逃生等設施及措施。6、 在暴雨、大風、暴風雪等極端天氣前后項目部(風電場)應組織承包商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或重新驗收。第二十九條 電氣安全管理1、 承包商在鄰近帶電設備作業前必須辦理工作票,詳列危險源及預控措施,具備停電條件的,應進行停電作28、業;作業時施工人員、機械與帶電線路和設備的距離必須大于最小安全距離(10KV以下最小安全距離為0.7m),并有防感應電措施,不能滿足最小安全距離要求的,必須停電作業。2、 鄰近帶電體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絕緣鞋,絕緣手套等),現場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安排專人進行監護,項目部(風電場)應安排專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現場進行旁站監督。3、 現場使用的電氣安全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移動式電動機具經國家有關部門試驗鑒定合格,定期對其進行檢驗檢測,應建立使用管理臺賬,安排專人負責。第三十條 警示標識管理1、 承包商應在施工區域的危險場所、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牌,進行危險提示、警示29、,告知危險的種類、后果及應急措施等,危險處所夜間應設紅燈示警。2、 危險作業現場應設置警戒區域、安全隔離設施和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3、 設備名稱、編號、手輪開關方向標志,管道介質名稱、色標或色環及流向標志閥位指示應齊全、清晰、規范。4、 形成設置的警示標識、標志應規范、整齊,并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完好。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第三十一條 分公司合同商務部在合同簽訂階段應單獨和服務承包商簽訂安全生產補充合同,在合同中約定安全管理標準和違約處罰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 項目部(風電場)及其他監管部門在日常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現場發現的習慣性違章、隱患缺陷、管理缺陷問題,下發安全違約扣30、款通知單。違約扣款通知單一式四份(項目部(風電場)、承包商、安全生產部、合同商務部各一份),項目部(風電場)需做好安全違約扣款通知單的歸檔和保管工作,建立管理臺賬,安全生產部對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第三十三條 凡發生多次違規違章行為,經反復要求仍未整改或嚴重違反xx核安全管理要求的承包商,由xx分公司上報合同商務部將責任承包商列入限制使用名單。第三十四條 承包商人員作業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事故,每項或每人次處罰責任單位100-200元。1、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或不正確佩戴安全帽,或戴質量不合格安全帽。2、 進入施工現場不按規定穿防護服、不按規定佩戴胸卡,穿高跟鞋、涼鞋、拖鞋、赤膊、穿31、短褲、背心、裙裝或長發披肩。3、 在禁火區域吸煙;易燃易爆物品的入庫、發放、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消防通道不暢通,無醒目防火標志。4、 在工作場所不遵守勞動紀律:打鬧、嬉戲、奔跑、追逐、隨地躺臥、睡覺等妨礙安全施工者,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作業。5、 塔桿作業利用繩索或拉線上下或順桿下滑。6、 操作砂輪或進行焊接、切割、打磨等作業時,作業人員不按要求戴防護鏡;戴手套掄大錘。7、 移動式爬梯無防滑、防折措施。8、 施工腳手架搭設、綁扎、拆除不符合規程規定,未經分級驗收即開始使用。9、 氧乙炔氣瓶不完整;無防曬措施;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間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電焊線、電源線、氧乙炔帶不按規定布置,32、亂拉亂接。10、 手持電動工具、鋼筋機械、攪拌機、柴油發電機等無機械保護、電氣保護和漏電保護,無接地;上述工器具停止使用時,未斷開電源的。11、 各種起重工器具、電動工具、絕緣工具等未定期檢驗,無定期試驗記錄、無臺帳、無專人負責。12、 施工作業中剩料未及時清走,廢料、垃圾未及時清除,施工責任區(含生活區)有雜物、垃圾,地面有積水。13、 現場材料、機具、砂石、水泥隨意堆放,標識不全、不清。14、 施工大型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監督檢驗證明“三證”不全;大型起重機械狀況、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未按規定在項目部(風電場)備案。15、 違反規定,用抓斗、吊車或其它載貨設備運送人員。16、 危險33、區域周圍未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圍欄距危險區域邊緣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17、 切割較短鋼筋直接用手把持;冷拉鋼筋未按規定劃定危險區域。18、 混凝土攪拌站進料口、儲料罐口未設置安全格柵或蓋板;每天工作結束后攪拌站未切斷電源,電源箱未上鎖。19、 手持式電動工作電源線未采用絕緣良好的四芯軟橡膠電纜,開關、插頭不全。 第三十五條 施工現場存在下列安全隱患之一,尚未發生事故,每項或每人次處罰責任單位200-300元。1、 轉動機械旋轉部分無防護罩、防護網;2、 施工現場預留孔洞、坑、槽、地溝蓋板不齊全、不完善;危險作業區域無安全警示標志、警示牌;3、 配電箱未按標準設置;箱內無漏電保護器;熔斷絲用鋁、34、銅等金屬絲代替;4、 配電箱無編號、名稱,進出線未固定,接線凌亂或超負荷;用鋁絲、銅絲代替保險絲;配電箱內刀閘損壞嚴重,電源箱無門或無防雨措施、無警示標志;5、 施工現場不按規定使用規范的流動電源箱、刀閘和電源板;用無插頭的電源線直接插入插座或繞在閘刀上使用;電源線絕緣不良,亂放地上未架空,電源線固定在金屬物件上,未采用木橫擔;6、 臨近帶電設備作業不執行監護制,不戴絕緣手套;安全距離不夠且無安全遮攔或措施;7、 停電作業,未履行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安全標識牌的技術措施。8、 手持電動工具無接地保護,無漏電保護器使用手持電動工具;直接使用花線或塑膠線做接地線;直接將接地線鉤掛在刀閘上或35、直接插入插座使用;9、 電焊機不使用自動開關,電焊線接頭不規范,無接地保護,導線絕緣老化,接線混亂,電焊機無防雨措施;第三十六條 承包商存在下列問題之一,尚未構成事故,每項或每人次處罰責任單位300-500元。1、 施工作業中未根據施工特點進行危險點分析,未制定相應的預控措施和作業指導書且未進行安全交底;2、 安全工器具和勞保用品未定期進行安全定檢、使用不合格產品或超過有效期限的。3、 高空作業材料、工具亂堆亂放;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繩)或安全帶(繩)未正確使用;4、 高空作業上下拋擲物件、垃圾,不使用工具袋,上下工作人員交流無通訊設備,如手機或對講機;5、 起重作業違反“十不吊”;焊接作業違36、反“十不焊”;大件運輸違反“十不運”。6、 風機、線路和升壓站帶電作業未懸掛警示牌或設專人監護的。7、 在起重、運輸、吊裝中不設專人指揮或戴手套指揮吊車,信號聯系不當,安全措施不落實;8、 無特種作業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9、 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未經檢驗合格即投入運行;未制定運行、維護、檢修管理制度;10、 鋼絲繩斷絲、斷股達到報廢標準準而仍繼續使用;插接鋼絲繩插接長度不符合規程規定;11、 現場消防器材配置不合理,數量不足,未定期進行檢驗的;12、 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庫房不符合安全要求,堆放混亂、通風不良;13、 現場組立塔桿時未及時加墊片、擰緊螺帽并接上地線;組立塔桿未采取措施用臨時拉線過夜37、。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存在下列問題之一,尚未構成事故,每項或每人次處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1、 未按要求開展班前會或技術交底,班前會關于安全內容不具體,預防措施不詳實。2、 未定期組織召開安全例會或安全會議流于形式,無針對性措施或意見。3、 未定期組織現場隱患排查,或接到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拒絕整改或拖延不徹底整改。4、 場內運行車輛未按要求安裝行車記錄儀或車內人員未按要求系掛安全帶的。5、 拒絕或拖延提交安全資質等證明材料;6、 工作負責人未履行監護職責,工作班成員未經安全交底或工作票上存在代簽字的。7、 無特殊意外情況,夜間死者組織施工的。8、 施工現場易引起燒傷、燙傷、高空墜落、窒息38、觸電事故等危險場所,應采取而未采取必要防護措施或防護措施不當; 9、 擅自拆除、毀壞、挪用施工現場安全設施;10、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材料亂堆、亂放、堵塞安全通道;11、 施工服務承包商將一些施工項目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12、 施工用電的布設未按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或不符合供電部門有關規定。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存在下列問題之一,尚未構成事故,每項或每次處罰責任單位1000-5000元。1、 承包商私自組織人員進場,未開展入場安全教育培訓和未持有(項目部)風電場下發的上崗證上崗作業的。2、 承包商人員存在未購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未開展體檢情況的。3、 未按要求開具工作票或未按工作39、票要求落實安全措施的。4、 未建立安全責任制,未配備專職或兼職安監人員;5、 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標或安全目標未分解落實的。6、 施工項目無專項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具體安全措施未經審批即實施;7、 如下必須審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項目,未按照規定上報審批: 重要臨時設施:包括施工供用電、用水,交通運輸道路、作業棚、加工間、油庫及其它危險品庫等;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機械拆裝、移位及負荷試驗,特殊桿塔及大型構件吊裝,桿塔組立,大型變壓器運輸、吊罩、抽芯檢查、干燥及耐壓試驗,高壓線路及廠用設備帶電,主要電氣設備耐壓試驗,臨時供電設備安裝與檢修,高邊坡開挖,大體積砼澆筑,基坑開挖放炮等; 特40、殊作業:包括大型起吊運輸(包括超載、超高、超寬、超長運輸),高空、爆破作業,高壓帶電線路交叉作業,臨近超高壓線路施工,跨越鐵路、公路、河道作業,進入高壓帶電壓、運行區、電纜溝及帶電線路作業,接觸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劑、有害氣體或液體及粉塵、射線作業等; 季節性施工:包括防雷電,防風,防雨,防洪排澇,防暑降溫,防火,防暴風雪等;多項目立體交叉作業及與運行交叉的作業。第三十九條 針對上述第三十四第三十八條考核,對于情節嚴重的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項目部(風電場)采取清退處理措施。第四十條 對有下列情況的有關事故(事件)責任承包商,可酌情從輕處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組織搶修,積極搶救和安置傷員,及時恢41、復電網和設備運行,有效防止事故(事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主動反映事故(事件)真相,積極參與原因分析和查找問題,使事故(事件)調查順利進行的。第四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有關事故(事件)責任承包商,應從重處理: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事件)的;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組織搶修,未積極搶救傷員,未能防止事故(事件)擴大、減少人員 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隱瞞不報、謊報、延遲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故意破壞事故(事件)現場、毀壞有關證 據的;阻撓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事件)調查;拒絕或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四十二條 對在安全生產上有特殊貢獻,有效防止重大事故,避免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承包商和個人,xx分公司給予通報表彰和一定經濟獎勵。第四十三條 有關本制度約定的處罰金處理,按照公司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用于調整和規范合同雙方安全生產管理關系,不作為處理民事責任的依據。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由xx核風電事業部xx分公司負責解釋。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安全違約扣款通知書xx年第 號簽發人(主管安全領導): 日期:被通知單位抄送單位扣款依據xx分公司承包商安全一體化管理制度第 條 款扣款事由:扣款金額扣款方式檢查人(簽字)檢查日期被檢查人(簽字)接受日期部門經理:安全生產部經理: 年 月 日(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