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公司員工退出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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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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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開發公司員工退出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退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北京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退出機制, 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優化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遵循“公正公開、優勝劣汰、獎勤罰懶”的原則進行員工退出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公司遵照執行。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為公司員工退出、辭職的歸口管理部門,各分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為本公司員工退出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范圍與形式 第五條、公司實行日常考核2、退出與年度考評退出相結合的退出機制。各分公司可根據日常考核及時退出不符合要求的員工,也可根據年度考評結果,按規定退出一定比例的員工,全年退出人數應不低于規定的比例。 第六條、公司對各層級人員統一實行退出制度,以確保各個層級人員的合理流動。 根據管理層級不同,公司職員分為員工層(主管職級以下人員)、基層管理層(主管至 集團公司部門副經理職級人員)、中層管理層(部門經理至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職級人 員)和高層管理層(集團公司副總經理至集團公司總經理職級人員)四個層面。 第七條、原則上,根據不同管理層級,公司本部普通職員層每年退出比例不低于6%; 基層管理層每年退出比例合計不低于 5%;中層管理層每年3、退出比例合計不低于 5%;集團高層管理層退出比例不少于集團該層面人員總和的 6%。以上退出比例不含試用期未滿離職的員工。各公司參照上述比例自行制定相關層面人員的退出比例。 第八條、退出形式包括降級、降職、待崗、勸退和辭退等形式。 第九條、降級是指員工工資降級、降檔;降職是指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員職務級別及 薪資級別的降低;待崗是指員工被停止崗位工作,并進行重新擇崗定崗;勸退是指公司 根據考核評估結果,要求員工主動辭職;辭退是指公司根據考核評估結果及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第三章 退出管理程序第十條、通過日常考核,若發現有工作表現不佳、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以及 責任心和工作主動性嚴4、重不足者,各分公司、部門應及時實施退出,并報集團公司人力 資源部備案。 第十一條、日常考核退出首先由用人公司、部門負責人(或其直接上級)向人力資 源管理部門提出退出建議或要求,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員工的直接上級、同級員工 代表、部屬代表及業務分管領導等進行專題評議,以全面評價員工的工作表現和能力, 客觀反映其優缺點等。根據評議結果,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擬訂建議報告,經人力資源分管領導審核后,按以下權限報批后實施退出: 1、集團公司部門副經理及以下職級人員的退出,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批; 2、集團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上職級人員的退出,由集團公司總經理簽署意見后,報 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 3、分公司部門5、副經理及以下職級人員的退出,由分公司總經理審批; 4、分公司部門經理職級人員的退出,須在征求公司人力資源部及業務分管領導意 見后(必要時征求集團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意見),由分公司總經理審批; 5、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職級人員的退出,須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由集團 公司人力資源部提交書面意見(必要時須組織專題人事調查),經集團公司相關業務分 管領導簽署意見,并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核后,報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根據年度考評方案分不同層級和權限考核后確定擬退出的人員,由集團 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相關人員及代表,組成考評小組進行補充調查或評議,全面了解員 工的工作表現和能力,客觀反映員工的優缺6、點,并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調查或評 議結果擬訂建議方案,經分管領導審核后,按以下權限報批后實施退出: 1、集團公司各職級員工的退出,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核,報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 2、分公司部門副經理及以下職級人員的退出,經分公司總經理簽署意見后,由集 團公司總經理審批; 3、各分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上職級人員的退出,由項目公司、專業公司總經理簽署 意見后,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征求相關業務分管領導意見,并經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核 后,報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十三條、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在退出方案批準后,負責會同員工的直接領導與擬 退出人員進行正式的面談溝通,明確指出其不足和缺點,并給予合理建議,幫助7、其端正 思想、調整心態。 第十四條、在完成與擬退出人員的面談溝通后,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按批準方 案實施退出。在面談溝通后若有特別情況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須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 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報公司領導審定。 第十五條、考核不合格,并根據公司退出機制經審定實行降級、降職的,由人力資 源管理部門負責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調整手續。 第十六條、考核不合格,已不適合擔任現崗位工作并經審定實行待崗的,待崗期 限為 2 個月,自審定之日起計算。待崗期間月工資按原月工資的 50發放,不享受績 效工資。 第十七條、在待崗期間,待崗員工應移交原崗位工作,可以在集團范圍內尋找合適 崗位。待崗員工如選中合適崗位8、,并與接收單位(部門)協商一致的,由人力資源部辦 理逐級報批手續。待崗員工經批準重新上崗的,員工的薪酬按新的崗位和職級重新確定。 第十八條、待崗期滿后,員工仍未尋找到合適崗位或無任何單位(部門)接收的, 公司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考核不合格,并經審定實行勸退和辭退的,以及員工主動辭職的,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后,應保守公司商業機密,不得帶走公司業務資料, 不得損害公司社會形象和利益。如有違反并致使公司社會形象及利益遭受損失的,公司 保留依法追究法律和經濟責任的權利。 第四章 附 則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