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簽訂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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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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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簽訂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規范合同管理、加強風險防范,保證依法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合同,最終保障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合同是指本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所有書面合同。第三條 合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切實履行合同,提高2、合同的履約率。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第四條 公司加強合同管理,指定部門、落實人員專(兼)職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臺帳,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第五條 公司對合同實行綜合歸口、分類專項管理。辦公室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歸口部門。辦公室可以提名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人員(以下稱合同管理員)并經公司領導批準任命。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公司可以成立合同管理小組。第七條 辦公室作為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歸口部門主要職責是:(一)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承擔直接管理的有關業務工作;(三)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3、合同出現;(四) 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五)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六) 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簽訂、履行合同的情況,并定期向公司領導匯報;(七) 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將正式合同文本準確歸檔;并及時按要求向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臺帳和報表等資料;(八)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合同管理員職責(一)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起草與簽訂;(二)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三)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四)會同合同承辦人員辦理有關合同文書,并負責建立合同檔案;(五)制止不符合法律、法4、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并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報告;(六)依法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七)建立合同臺帳及統計報表,包括:1、合同簽訂履行情況臺帳;2、合同變更解除臺帳;3、違約合同登記臺帳;4、合同履行情況進度表;5、合同簽訂情況進度表;第九條 合同承辦人員職責(一)對需要簽訂合同的項目或經濟活動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重點調查考證對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和履約能力等;(二)提請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其經辦的合同,檢查所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向合同管理人員通報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并同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向公司領導匯報;對所承辦的合同負有監督履行責任;5、(三)對已簽訂的合同出現不履行、不能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情況時, 應及時向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告, 并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建議, 同時向領導匯報;(四)依法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五)保管好合同及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等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及時交合同管理機構歸檔。第十條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員、合同承辦人員經公司領導審查批準后,人員組成名單應向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第十一條 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互利有償的原則。第十二條 公司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合6、同專用章實行專人管理、用印審批制度。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權的代理人進行。禁止無權代理,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 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發“法人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中應明確委托代理的權限和期限等重要內容,同時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生效。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必須在授權范圍及有效期限內行使代理權, 禁止濫用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人員要切實了解對方當事人是否符合簽訂合同主體資格, 資信狀況是否良好,并驗證對方相關有效證件。簽訂重大經濟合同前, 合同承辦人員應組織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對合同草案進行評審。各部門對涉及各自業務范圍內相關合同條7、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履約能力做出明確判斷, 各有關部門應對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是否合法、條款的完備性等提出書面意見并對此負責。第十四條 簽訂合同,除小額且能夠及時清結的外,應當采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或公司統一制訂的合同文本形式。第十五條 簽訂合同需要擔保時,應當簽訂書面擔保協議。擔保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對方以財產進行抵押的,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的合法財產,并提供其產權證明,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公司不對外提供合同擔保。第十六條 依法應當公證、簽證的合同,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法律手續。第十七條 依法簽訂的合同,合同正本我方不少于兩份,一份由合8、同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歸檔,一份交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存檔。第十八條 合同管理人員對已生效的合同,要及時建立本公司的合同管理臺帳及各類報表,實行分類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將合同管理臺帳及各類報表報送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備案。與合同有關的文書(含圖紙、往來信函、電報、電傳、報告、批示等)應當附在合同卷內存檔, 合同履行終止后,統一存檔保管。第十九條 合同生效后,應當全面履行,如合同不能履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注意保存有關證據。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員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立即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報告主9、管領導和合同管理部門。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第二十條 當事人可依法變更合同。公司發生需要變更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公司在接到對方要求變更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對方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符合變更條件,同意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因變更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發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在接到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損害了自身利益,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第五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第二十二條 對外簽訂的合同在發生經濟糾紛時,首先要協商解決10、,形成書面協議,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后執行,如協商不成,應完整保存協商時的各種資料,報告公司領導研究決策,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四條 需要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遞交仲裁申請書、起訴書或答辯書的,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應將法律文書報送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審閱,并經法定代表人審定同意。第六章 合同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五條 合同監督檢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合同管理人員應會同合同承辦人員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每半年)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同時提出處理意見,并注意保存書面記錄和證據,盡量減少或避免損失。公司根據工作發展需要,可以成立合同監督檢查小組。第二十六條 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二) 合同管理11、臺帳及報表建立情況;(三)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四) 合同糾紛的處理情況;(五)合同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 ;(六) 對于在簽訂、履行和管理經濟合同工作中,因違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第二十七條 合同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相關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對有關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第二十八條 檢查小組或者檢查人員應在檢查結束后十五天內向受檢部門送達檢查意見書。檢查意見書要標明檢查人員姓名和職務,提出被檢部門合同管理的基本做法、存在問題及對加強合同管理的意見等。第二十九條 合同管理部門根據檢查情況,可以向被檢部門提出如下意見:(12、一)對于未按規定執行合同管理制度,或者落實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責令限期改正;(二)對于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因違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部門或者個人,建議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三)對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為企業避免或者挽回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建議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三十條 被檢部門應當自收到檢查意見書之日起日內將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合同管理部門。第七章 獎勵和懲罰第三十一條 合同管理部門及承辦人員有下列表現的,應視不同情況授予榮譽證書、記功、發給獎金等獎勵:(一) 盡職盡責,使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得以全面履行,為公司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工作成績顯著的;(二) 在處理合同糾紛中,起到13、重大作用,為本公司獲得較大經濟效益或免受重大經濟損失的;(三) 按上級合同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本公司合同管理資料,在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第三十二條 合同管理部門及承辦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在以法人名義進行的經濟活動中,應簽訂書面經濟合同而沒有簽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二)合同承辦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盡職盡責,造成經濟損失或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合同糾紛的;(三)丟失、擅自銷毀、涂改合同文件造成經濟損失的;(四)失職、瀆職、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的;(五)追究違約責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六)接受賄賂,內外勾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合同承辦人員”是指除法定代表人外, 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直接承辦并參與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的業務人員;第三十四條 公司“介紹信”與“法人授權委托書”中說明構成本管理制度的一部分。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司領導簽發之日起實施。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XX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