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信息報告及傳遞制度【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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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2247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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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應急信息報告及傳遞制度 為規范我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一)凡在我礦區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適用于本制度。(二)事故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和完善,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快速、協同配合、2、分級負責的原則。(三)調度室為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報告的同時匯報礦領導。(四)事故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已經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是指:1、10人以上的事故;2、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較大涉險事故。(五)信息的接收及通報凡在我礦區范圍內發生各類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積極展開救助行動,調度室接到各單位事故、事件或災情報告,應初步確定響應級別,請示總指揮或第一副總指揮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按照通知順序逐個通知相關人員。(六)信息傳遞1、調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時,3、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立即向礦長及領導班子成員匯報,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同時通知安全部,由調度室和安全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蹤、處置、督導等工作。2、事故后,總指揮接到事故報告應立即授權調度值班人員,向事故可能影響到的單位和作業場所通報并作出相應處置和采取相應措施。3、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部門負責人及調度室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神木分公司、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煤炭工業局及其它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和縣煤炭工業局報告。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4、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故的簡要經過;(4)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經采取的措施;(6)他應當報告的情況。4、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5、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以上規定報告的同時,根據礦領導指示向神木礦山救護大隊匯報,請求救援。6、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七)信息公開執行國家礦山事5、故災害應急預案關于信息發布的規定。信息發布在總指揮授權下,由專門機構或專人依據事故級別大小,配合上級有關部門按照事故信息發布原則對外進行信息發布。(八)事故信息發布原則真實原則。對突發事故情況、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應急處理方法、環境污染等情況,如實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應真實、準確。及時原則。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搶險救災進展情況,及時向新聞媒體通報。正面引導原則。在發布事故真實信息的基礎上,重點對事故搶險救災進展情況進行通報。(九)事故責任分析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1)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6、2)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的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2、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1)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2)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十)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按照事故調查報告做出具體的處罰決定。(十一)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部室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做出處理。(十二)事故調查報告下達后由安全部按標準進行落實,罰款納入礦安全基金。(十三)對于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安監科負責跟蹤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