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所安全、線損及營銷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806599
2023-11-15
14頁
33.54KB
1、供電所安全、線損及營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供電所安全管理制度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鄉(鎮)電管站改革的指示精神,切實加強供電所安全管理,確保安全、可靠、經濟供電,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使電力更有效的為農業生產、農村經濟和人民生活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堅持安全第一方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政策和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農村安全用電規程、農電事故調查統計規程和有關電力安全、技術法規。 第二條 供電所安全管理主2、要職責 1受縣供電企業的委托,統一組織安全培訓及安全考核工作。 2負責轄區內高、低壓線路、輸配電設備及用電設施的安全運行、巡視檢查、維護檢修、安裝驗收。按規程要求保證設備完好率和安全可靠性。3負責組織轄區內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4認真宣傳和貫徹執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保護電力設施。 第三條 基礎工作管理 縣供電企業要制定詳細的供電設施更新和改造計劃,確保設備健康水平。各供電所要建立健全設備健康狀況、缺陷處理、事故檢修、安全試驗、安全檢查、安全考核等各種臺賬、檔案資料。 第四條 巡視檢查管理 必須建立電力設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視檢查制度。制定巡視檢查工作計劃,責任要落實3、到人,巡視檢查內容應符合農村安全用電規程的具體要求。巡視檢查中發現的設備缺陷,必須認真做好紀錄,對嚴重缺陷要及時處理,一般缺陷要列人檢修計劃,及時修復。 第五條 漏電保護器管理 農村用電戶按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的要求,裝設漏電保護器。供電所負責配電臺區內公用總保護和分支保護漏電保護器的安裝、運行、維護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和測試,并建立運行記錄和測試紀錄。 第六條 檢修試驗管理 建立設備檢修和試驗制度,按規程要求的試驗周期,編制設備檢修、試驗及設備升級改造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做好設備管理工作,提高電力設備和用電設施的安全健康水平。供電所的安全生產器具和檢修設備及儀器儀表,要按規程要求定4、期試驗。 第七條 安全責任制 供電所要建立安全責任制,并納入縣供電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所長為第一安全責任人,與縣供電企業第一安全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對本所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要設一名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計劃的具體實施,指導農電工做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農電工要與供電所所長簽訂安全考核責任書,并與其工資獎金掛鉤。 第八條 安全例會制 供電所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研究安全工作,組織職工、農電工進行規程學習。并組織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九條 安全合同管理 供電所在與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時,要明確安全責任。安全責任劃分以資產產權分界點為界。資產歸誰所有,發生事故由誰負責。鄉辦5、或村辦企業和個體企業,電力設備若委托供電所代管,產權雖不屬供電所,但發生責任事故后應由代管方負主要責任。 第十條 安全檢查 建立安全用電監察制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安全隱患、防范措施,做好安全事故的預防工作。 第十一條 兩票、三制管理 供電所對線路、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兩票合格率達到100%。各供電所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由縣供電企業組織統一考核,確定合格后,發文公布。 第十二條 安全考核管理 供電所要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制度。每年進行安全工作總結評比,對安全工作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安全規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擴大事故,或隱瞞事故者,應視其輕重6、嚴肅處理;對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責任者,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供電所線損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線損率是供電企業的一項重要經濟技術指標,也是衡量企業綜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根據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加快鄉(鎮)電管站改革實行縣(市)鄉(鎮)電力一體化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供電所線損管理范圍為配電線路、配電變壓器和低壓線路的電能損失、電壓損失和無功損耗。第三條 線損管理的目的是優化電網結構,合理調配負荷,實現最佳的經濟技術指標。 第二章 技術指標 第四條 電能損失率指標:1配電線路綜合損失率(包括配電變壓器損失)10%。2低壓線路損失率12%。第五條 線路末端電壓合格率907、%:1配電線路電壓允許波動范圍為標準電壓的7%。2低壓線路到戶電壓允許波動范圍為標準電壓的10%。第六條 功率因數指標:1農村生活和農業線路cos0.85。2工業、農副業專用線路cos0.90。 第三章 指標管理 第七條 供電所管轄高低壓線路都應進行理論計算,用于電網的建設、改造與管理,使線損管理科學化、規范化。1配電線路損失以線路出線總表和與線路連接的變壓器二次側計量總表為考核依據。2低壓線路以配電變壓器二次側計量總表和該變壓器所接低壓客戶計費表為計算考核依據。第八條 縣供電企業每3年對高、低壓電網進行一次理論線損計算,根據各供電所的電網結構、負荷量和管理現狀,每年制定1次高、低壓線損指標。8、供電所再分解到每條線路、每個電工組和用電村。電能損失的考核按年、季、月考核,月度電能損失波動率應小于3%;分線路、分電壓等級同步考核。第九條 高、低壓電網的建設、改造前應進行理論線損計算,在達到最大設計負荷時應滿足線損指標的要求。在理論線損的基礎上并考慮合理的管理線損,制定線損指標。第十條 電壓損失的考核以電壓自動記錄儀對電壓的記錄作為考核依據,記錄儀設在線路末端。配電線路以變電站的母線為單位設置監測點。低壓線路每百臺區設一電壓監測點。功率因數以配電線路為考核單位。第十一條 線損完成情況要與經濟責任掛鉤,獎優罰劣,嚴格考核和兌現。 第四章 降損技術措施 第十二條 農村變電站和配電臺區的設置,應9、選在負荷中心,堅持多布點、小容量、短半徑的原則。第十三條 優化電網結構,縮短供電半徑,降低線路損失:1配電線路供電半徑15km。2低壓線路供電半徑0.5km。第十四條 淘汰高耗能變壓器;合理選擇變壓器容量,提高變壓器負載率。第十五條 優化無功補償,堅持就地分散補償和線路集中補償相結合的原則。線路集中補償的補償點應根據負荷分布及線路長度確定,并備有調峰的補償設備。 第五章 降損措施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供電企業要建立對供電所的線損管理制度,供電所設專責人,從事線損統計、分析、考核和其他線損管理工作。第十七條 建立線損分析例會制度,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并對以后的線損進行預測,制定降損措施。第十八條 10、建立同步抄表制度,實行高壓、低壓計量表同步抄表,盡量消除因抄表時間差出現的線損波動。第十九條 建立定期母線電能表平衡制度,母線電能表不平衡率2%。采取多級電能表平衡方法,分析線損,監控表計運行。第二十條 建立計量表管理制度,明確計量表的管轄權限,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提高計量準確度。第二十一條 加強營業管理,杜絕估抄、漏抄、錯抄、違章用電、計量事故、錯誤接線,加強打擊竊電力度。供電所營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關于鄉鎮電管站改革的精神要求,進一步規范供電所的營銷行為,在全國建立起規范的、科學的、統一的農村電力營銷制度,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力公司管理的供電11、營業區域內所有的農村供電單位。縣供電企業要明確各供電所的營業范圍,供電所按照縣供電企業的具體規定,負責所轄客戶的抄表、核算、收費和用電管理工作。各供電所應設立營業室。第三條 電力營銷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為農民生活、農村經濟、農業生產服務為宗旨,嚴格執行電價政策,努力開拓電力市場。 第二章 用電抄表、核算、收費 第四條 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電價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費用,不得減免國家規定加收的基金和加價。做到應收必收,收必合理。第五條 農村電力營銷實行五統一(統一電價、統一發票、統一抄表、統一核算、統一考核),四到戶(銷售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三公開12、(電量公開、電價公開、電費公開)和農村用電一戶一表,增強電費電價的透明度。第六條 建立定期抄表制度,要按規定的日期和周期對電能表進行實抄,推廣現代化手段,提高抄、核;收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電能計費表實抄率要達到100%。第七條 加強電量、電費、電價的內部核算,使用縣供電企業統一的抄表卡、電費臺賬,確保電量、電價、電費正確無誤。積極推廣應用計算機核算。第八條 電費回收應合理設置收費點。各供電企業應推廣農村金融機構代收電費、電費儲蓄和預付電費等先進的電費管理辦法。確保電費回收率100%。第九條 加強電費的票據管理,所有電費票據由縣及縣以上的供電企業統一印制,并嚴格領用和使用程序,電費票據應反映出13、電能表起止碼、電量、電價和各種電費等內容,全面推行計算機開票到戶。第十條 各縣供電企業要加強對供電所電價、電費的管理,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要加強內部考核,嚴格控制電費電價差錯率。 第三章 業擴管理 第十一條 供電所營業區內的低壓客戶的新裝、增容、變更用電和臨時用電等業務由供電所負責辦理;高壓客戶、業擴增容等業務由供電所受理,審核后報縣供電企業有關部門,按審批權限辦理。第十二條 供電所應建立營業區內高低壓客戶的用電營業檔案,并由專人管理。第十三條 要嚴格按國家規定收取辦理用電業務的各種費用。收取費用的名稱、金額等要記人營業檔案,并將收取憑證存人營業檔案。供電所收取的費用應定期上交14、縣供電企業,供電企業財務部門應專門建立賬務管理,不得與其他資金混淆。第十四條 供電所要與服務區內高低壓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供用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明確資產分界、計量方式和電費結算方式等。供用電合同應由縣及縣以上供電企業負責審核批準,并加蓋縣供電企業合同專用章。 第四章 電能計量 第十五條 縣供電企業要加強計量管理,供電所應設立專(兼)職計量管理員,負責計量裝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六條 對客戶電能表要實行統一管理,建立電能表臺賬,統一按周期修校輪換,提高表計計量的準確性。有條件的縣供電企業可依法在供電所設校表點,方便客戶。第十七條 要結合農網改造將客戶電能表逐步更換為新型電能表(或長壽命15、電能表),在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采用集中抄表系統。第十八條 加強計量裝置的配置管理,根據客戶的報裝容量、負荷性質和負荷變化情況,科學地配置計量裝置,以提高計量準確性。農村低壓客戶計量裝置配置方案由供電所確定,高壓客戶的計量裝置由供電所提出初步配置方案,報縣供電企業批準后執行。第十九條 供電所抄表人員在抄表時應同時檢查計量裝置運行狀況,計量管理人員應定期對計量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五章 營銷業務管理 第二十條 供電所要建立起全過程的營銷機制。從用電申請的受理、批復、裝表、接電到正常用電的全過程每一個環節,要有人負責、有人監督,使供電營銷規范化。第二十一條 縣供電企業與供電所之間要逐步建立起縣(市)鄉(鎮)一體化的營業管理體系。積極推行計算機營業無筆化作業,縣供電企業與供電所聯網運行。第二十二條 加強供電所經營指標的管理??h供電企業要制定供電所的年度經營目標,包括平均電價、電費回收、售電量等各項指標,并將指標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第二十三條 供電所要建立營銷定期分析例會制度,分析營銷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