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14種)辦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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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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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14種)辦理制度 提示:本文原版含圖表word版全文下載地址附后(正式會員會看到下載地址)。這里只復制粘貼部分內容或目錄(下面顯示的字數不代表全文字數),有任何不清楚的煩請咨詢本站客服。(一)*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辦理刑事案件制度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辦理制度(8種)一、責任單位*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二、責任人治安大隊實行大隊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大隊長主持大隊全面工作,并對大隊工作負全面責任,大隊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危害公共安全類刑2、事案件辦理的責任人為大隊長、副大隊長、承辦人。三、權力行使及辦理依據(一)權力行使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二)辦理依據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2、關于印發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號)。四、案件類別(一)責任事故類(8種)1、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2、涉嫌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行為;3、涉嫌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行為;4、涉嫌構成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為;5、涉嫌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行為;6、涉嫌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為;7、涉嫌構成教育3、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為;8、涉嫌構成瞞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行為。五、辦理程序(一)受案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二)審查對于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2、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3、對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三)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4、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四)偵查1、偵查工作方案對疑難、復雜、重大、特別重大案件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擬定偵查工作方案。2、偵查措施(1)傳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縣、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2)訊問犯罪嫌疑人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5、,然后向他提出問題。(3)詢問證人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4)勘驗、檢查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5)搜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6)扣押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7)鑒定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8)通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9)6、查詢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10)凍結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的存款、匯款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11)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12)調取證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3、強制措施(1)拘傳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2)取保候審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7、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3)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制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監視居住決定書。(4)拘留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5)逮捕提請批準,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五)偵查終結1、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2、破案(1)移送起訴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8、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2)隨案移交物品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2)隨案移交物品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3)換押在移送案件時,對被羈押人需要辦理換押手續,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4)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5)復議復核人民檢察院決定9、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六、監督檢查(一)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內部審批程序;(二)辦案部門進行經常性的自查自糾;(三)法制部門進行執法質量檢查;(四)警務督察部門進行督察;(五)接受上級業務部門和縣委政法委的監督檢查;(六)接受檢察機關及社會監督。七、責任追究(一)過錯責任內容符合湖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第二章“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的行為。(二)責任主體認定按照湖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第三章“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的規定執行。(三)追究形10、式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具體規定和湖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第四章“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的規定執行:1、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2、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場所的;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3、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財物的;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11、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4、實施刑訊逼供或者體罰、違法犯罪嫌疑人;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5、違反法定期限超期辦案的;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6、其他違規違法行為;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依法處理。7、上述責任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廉政風險點(一)立案階段:承辦人員從被控告、檢舉人處獲得任何有損職業判斷的利益,影響公正客觀地作出是否立案的判斷、評價。(二)偵查階段12、1、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財物;2、收取罰款不出具省級或者國家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發票,挪用、私分、坐支罰沒款物;3、對不符合取保候審的對象違規采取取保候審。九、防范措施(一)加強辦案民警職業道德教育;(二)建立健全監督工作機制;(三)嚴肅辦案工作紀律,對辦案單位和民警違法違紀實行“零容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刑事案件辦理工作流程圖及廉政風險識別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刑事案件辦理制度(2種)一、責任單位*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二、責任人治安大隊實行大隊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大隊長主持大隊全面工作,并對大隊工作負全面責任,大隊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侵犯公民人身民主13、權利類刑事案件辦理的責任人為大隊長、副大隊長、承辦人。三、權力行使及辦理依據(一)權力行使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二)辦理依據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2、關于印發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號)。四、案件類別(一)強迫職工勞動罪(2種)1、涉嫌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行為;2、涉嫌構成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行為。五、辦理程序(一)受案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二)審查對于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14、,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2、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3、對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三)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15、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四)偵查1、偵查工作方案對疑難、復雜、重大、特別重大案件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擬定偵查工作方案。2、偵查措施(1)傳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縣、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2)訊問犯罪嫌疑人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3)詢問證人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4)勘驗、檢查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5)搜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16、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6)扣押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7)鑒定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8)通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9)查詢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10)凍結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17、門的存款、匯款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11)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12)調取證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3、強制措施(1)拘傳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2)取保候審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3)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制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監視居住決定書。(4)拘留拘留犯罪嫌18、疑人,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5)逮捕提請批準,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五)偵查終結1、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2、破案(1)移送起訴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2)隨案移交物品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3)19、換押在移送案件時,對被羈押人需要辦理換押手續,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4)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5)復議復核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六、監督檢查(一)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內部審批程序;(二)辦案部門進行經常性的自查自糾;(三)法制部門進行執法質量檢查;(四)警務督察部門進行督察;(五)接受上級業務部門和縣委政法委的監督檢查;(六)接受檢察機關及社會監督。七、責任追究(一)過錯責任內容符合湖南省公安20、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第二章“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的行為。(二)責任主體認定按照湖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第三章“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的規定執行。(三)追究形式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具體規定和湖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第四章“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的規定執行:1、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2、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場所的;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21、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3、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財物的;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4、實施刑訊逼供或者體罰、違法犯罪嫌疑人;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5、違反法定期限超期辦案的;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6、其他違規違法行為;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依法處理22、。7、上述責任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廉政風險點(一)立案階段:承辦人員從被控告、檢舉人處獲得任何有損職業判斷的利益,影響公正客觀地作出是否立案的判斷、評價。(二)偵查階段1、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財物;2、收取罰款不出具省級或者國家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發票,挪用、私分、坐支罰沒款物;3、對不符合取保候審的對象違規采取取保候審。九、防范措施(一)加強辦案民警職業道德教育;(二)建立健全監督工作機制;(三)嚴肅辦案工作紀律,對辦案單位和民警違法違紀實行“零容忍”。附件: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刑事案件辦理工作流程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刑事案件辦理工作流程圖及廉政風險識別圖23、侵犯財產刑事案件辦理制度(2種)一、責任單位*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二、責任人治安大隊實行大隊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大隊長主持大隊全面工作,并對大隊工作負全面責任,大隊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侵犯財產類刑事案件辦理的責任人為大隊長、副大隊長、承辦人。三、權力行使及辦理依據(一)權力行使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二)辦理依據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2、關于印發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號)。四、案件類別(一)故意毀壞財物罪(1種)1、涉嫌構成故意毀24、壞財物罪的行為;(二)破壞生產經營罪(1種)1、涉嫌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五、辦理程序(一)受案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二)審查對于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2、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3、對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三)立案認為有犯25、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四)偵查1、偵查工作方案對疑難、復雜、重大、特別重大案件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擬定偵查工作方案。2、偵查措施(1)傳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縣、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2)訊問犯罪嫌疑人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26、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3)詢問證人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4)勘驗、檢查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5)搜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6)扣押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7)鑒定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8)通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27、歸案。(9)查詢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10)凍結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的存款、匯款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11)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12)調取證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3、強制措施(1)拘傳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2)取保候審需要對28、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3)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制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監視居住決定書。(4)拘留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5)逮捕提請批準,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五)偵查終結1、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2、破案(1)移送起訴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29、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2)隨案移交物品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3)換押在移送案件時,對被羈押人需要辦理換押手續,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4)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5)復議復核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六、監督檢查(一)嚴格按照規30、定履行內部審批程序;(二)辦案部門進行經常性的自查自糾;(三)法制部門進行執法質量檢查;(四)警務督察部門進行督察;(五)接受上級業務部門和縣委政法委的監督檢查;(六)接受檢察機關及社會監督。七、責任追究(一)過錯責任內容符合湖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第二章“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的行為。(二)責任主體認定按照湖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第三章“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的規定執行。(三)追究形式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具體規定和湖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第四章“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的規定執行:1、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根據公31、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2、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場所的;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3、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財物的;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4、實施刑訊逼供或者體罰、違法犯罪嫌疑人;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5、違反法定期限超期辦案的;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6、其他違規違法行為;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依法處理。7、上述責任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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