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實驗室安全操作及設備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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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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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學實驗室安全操作及設備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實驗室是教學科研工作的重要場所,為保證實驗的正常進行,保障學校財產和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參加實驗學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 實驗室安全管理要嚴格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校長、學院主管院長、實驗室主任逐級負責制。以學院為單位,院長為第一負責人,主管院長為負責人,實驗室主任為崗位負責人,實驗室設立安全員并承擔日常安全管理與檢查工作。安全負責人名單和安全管理制度應在實驗室內張貼。二、 實驗室安全管理實行逐級檢查制度2、。實驗室人員應熟練掌握安全知識并具備及時處理問題的能力。各實驗室在堅持日常檢查的同時,應特別作好節假日和學期末的安全自檢工作,學院要成立專門小組檢查實驗室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并查驗安全記錄。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組織有關人員對實驗室安全進行抽查。檢查工作實行逐級報告制度。三、 實驗室負責人和安全員要隨時檢查室內安全狀況,保證電路、水、氣管道無打火或跑冒滴漏,設施無壞損現象。要保持實驗室環境整潔,樓道通暢,未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嚴禁拆改實驗室內外建筑結構,嚴禁占用、封堵安全通道。如有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上報主管部門。四、 易燃、易爆、高溫、高壓等對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儀器設備的安裝使用需經批準并健3、全審檢審驗制度。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要由專人負責管理使用。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儀器運行時不得脫崗。未經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動用實驗設備,因不聽從指導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導致設備損壞的要賠償損失。五、 要加強對學生實驗的管理,建立健全學生進入和離開實驗室的各項安全規則。學生在做實驗前,指導教師和實驗室安全員要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對高壓、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的實驗應特別制定安全措施,同時應加強實驗過程中的安全檢查指導。學生在室內嚴禁使用電爐等設施,如發生事故視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重大事故將依法處理。六、 實驗室必須配有防火、防爆、防腐、防盜、防破壞的基本設施。高壓容器應嚴格按照操作規4、程操作,劇毒物品執行“五雙”管理制度(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人管理、雙把鎖、雙本帳),嚴格領用手續。如因人為因素造成事故的(未關截門、未拉閘、未鎖門、未熄明火等),視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實行降級或扣除相應的崗位津貼。重大事故將依法處理。七、 保衛處對實驗室安全管理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定期進行檢查。對發現的一般安全隱患及時指出,限期整改。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提出立即停止實驗意見,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八、 教務處主管科室每學期不定期抽查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對管理出色的予以表揚,存在問題的令其整改,問題嚴重的報主管校長批準,在全校通報批評。實驗室出現安全事5、故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大學學生實驗守則學生應按照課程教學計劃,準時上實驗課,不得遲到早退。 實驗前應認真閱讀實驗指導書,明確實驗目的、步驟、原理,預習有關的理論知識,并接受實驗教師的提問和檢查。 進入實驗室必須遵守實驗室的規章制度。不得高聲喧嘩和打鬧,不準抽煙、隨地吐痰和亂丟紙屑雜物。有凈化要求的實驗室,進室必須換拖鞋。 做實驗時必須嚴格遵守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愛護儀器設備,節約使用材料,服從實驗教師和技術人員的指導。未經許可不得動用與本實驗無關的儀器設備及其他物品。 實驗中要細心觀察,認真記錄各種試驗數據。不準敷衍,不準抄襲別組數據,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 實驗時必須注意安全,防止人身和設6、備事故的發生。若出現事故,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向指導教師報告,并保護現場,不得自行處理。 實驗完畢,應清理實驗現場。經指導教師檢查儀器設備、工具、材料和實驗記錄后方可離開。 實驗后要認真完成實驗報告,包括分析結果、處理數據、繪制曲線及圖表。在規定的時間內交指導教師批改。 在實驗過程中,由于不慎造成儀器設備、器皿工具損壞者,應寫出損壞情況報告,并接受檢查,由領導根據情況進行處理。 凡違反操作規程、擅自動用與本實驗無關的儀器設備、私自拆卸儀器而造成事故和損失的,肇事者必須寫出書面檢查,視情節輕重和認識程度,按章予以賠償。大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第一條 學校的儀器設備是國有資產。為了加強對我校儀器設備的7、管理,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儀器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儀器設備的論證、購置、使用、調撥直至報廢的全過程實施管理。儀器設備管理的目的是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儀器設備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第三條 儀器設備管理是我校教學、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證。各單位需配備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管理工作,并重視對他們的培養和提高。第四條 各單位在儀器設備的使用過程中要保證所用儀器設備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認真執行本辦法,服從校、院(系)儀器設備管理人員的管理。第五條 我校儀器設備實行校、院(系)、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在主管校長領導下,8、國有資產處負責全校儀器設備的歸口管理。院(系)應在主管院長(系主任)領導下,合理配備院(系)及實驗室的專職或兼職儀器設備管理人員。第六條 凡屬學校儀器設備,不論其經費來源(教學、科研、各項專款或基金、貸款或自籌資金)及進入渠道(購置、調撥、自制、贈送等)都要建檔入帳,不得滯留帳外。第七條 校內各單位新購置的儀器設備,由院(系)級管理人員配合經手人辦理固定資產入帳手續,在確認填寫內容完整,經國有資產處確認后方可辦理財務報銷手續。第八條 院(系)及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人員,要按學校的管理辦法及時辦理儀器設備的購置、獲贈、調撥、報損、報廢等手續,定期進行帳、物核對,做到帳、物相符。第九條 國有資產處對9、院(系)各單位的儀器設備管理工作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第十條 離(退)休、調出、以及長期(壹年以上)出國人員,經過院(系)級儀器設備管理人員辦理儀器設備帳、物的移交手續之后,方可辦理離退休、調離出國手續。第十一條 在儀器設備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閑置浪費、公物私化、私自轉讓、丟棄等行為。第十二條 校內院、系、實驗室之間儀器設備的借用,經儀器設備所在實驗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辦理借用手續。第十三條 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的借用,需向國有資產處申報,未經批準,不得外借。第十四條 借出的儀器設備如出現損壞、遺失等問題,按內蒙古科技大學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辦法執行。第十五條 院(系)內實驗室之間的儀器設備調撥工作,需10、經院(系)主管負責人批準后,由院系級儀器設備管理人員負責調撥。第十六條 校內各單位之間的儀器設備調撥,由調撥雙方院(系)主管負責人批準后,到國有資產處辦理過戶手續。第十七條 各院(系)多余或積壓的儀器設備,應由院(系)主管負責人批準后,可移交至國有資產處,由國有資產處組織校內外調劑。第十八條 凡申請報損、報廢的儀器設備,須由實驗室主任,實驗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寫出鑒定意見,經院(系)主管負責人審批后,報國有資產處審核、批準。大型貴重儀器設備或較大批量儀器設備的報損報廢,由國有資產處負責人或主管校長酌情審批。第十九條 報損報廢的儀器設備要保持完整,帳、物相符,及時上交國有資產處統一處理。任何單位或11、個人無權自行處理。第二十條 儀器設備的丟失損壞,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賠償大學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辦法為加強內蒙古科技大學儀器設備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損壞和流失,根據大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第一章 賠償界限第一條 以下主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應予賠償。1. 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儀器設備損壞。2. 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或拆卸儀器設備至損。3. 工作失職、指導錯誤、糾正不及時或保管、使用不當造成損壞。4. 擅自將儀器設備攜出校外造成損壞或丟失。5. 屬個人領用、保管、使用的便攜儀器設備的損壞或丟失。第二條 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確實難以避免的,經過鑒定和有關負責人證實,可不賠12、償。1. 因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儀器的檢修、試運行等),使損壞屬不可預見。2. 由于儀器設備本身的質量問題(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損壞。3. 由于其它客觀原因(如:停電、停水、外接電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損壞、損失。第二章 賠償處理辦法第三條 低值(100元以上800元以下)儀器設備的損壞或丟失,由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協助實驗室主任處理賠償事宜。賠償標準為:儀器設備已使用期賠償比例機械產品電子產品13年80%60%35年50%30%5年以上20%10%注:1. 單臺儀器設備使用期,指儀器設備購置至損壞丟失的時間間隔。2. 賠償比例,指儀器設備原值的比例。3. 購置日期及原值按儀器設備檔13、案記錄的日期及購置金額計算。根據儀器設備的新舊程度,損壞、丟失原因和責任大小,認識態度對直接責任人做賠償處理決定時,賠償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動。通過院(系)主管負責人批準執行。第四條 單價800元以上儀器設備(固定資產)的損壞或丟失,除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儀器設備外,由所在實驗室的主任及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協助院(系)級設備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丟失或被盜應按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賠償標準為:損失金額(元)賠償比例800以上5000以下20%5000以上15%注:1. 儀器設備原值,指儀器設備最初的購置金額;2. 賠償比例,指儀器設備原值的比例。根據儀器設備的新舊程度、損失原因和責任14、大小,認識態度對直接責任人作賠償處理決定時,賠償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動。通過院(系)主管負責人批準執行。第五條 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等重大事故,應先保護現場,由院(系)主管院長(系主任)主持,對有關管理人員調查核實,并通知學校有關部門(保衛部、國有資產處等)協同處理。有關處理意見必要時報主管校長。文字材料報國有資產處備案。第六條 實驗生活兩用物品(包括個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計算機、筆記本電腦及外設、數碼相機、手持通訊設備等)造成丟失、損壞的,根據儀器的新舊程度、丟失原因及認識態度按以下標準或形式賠償:1. 購置一年之內:按原值的50%100%賠償2. 購置一年以上,兩年以內:按原值的15、40%80% 賠償3. 購置兩年以上,三年以內:按原值的30%60% 賠償4. 購置三年以上:按原值的20%40% 賠償5.賠償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標的儀器設備6.如因搶、盜造成的損失,憑公安機關出據的相關證明,酌情賠償。第七條 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責任事故,屬于幾個人共同負責時,應根據責任大小分擔賠償。 第八條 賠償工作要在院(系)、國有資產處確定賠償金額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后三個月內執行完畢。對無故拖延,不執行賠償處理決定的,將由國有資產處書面通知學校財務部,從工資中扣除。第九條 損壞、丟失賠償費用不得用公款(如:教學科研經費等)支付。第十條 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賠償繳款手續,在國有資產處辦理。該16、款項專用于補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所造成的損失。國有資產處依據文字材料(事故報告、當事人檢查、院系處理意見等)及繳款憑據注銷實物帳。大學低值耐用品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對我校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設備管理規章制度,使儀器設備的管理規范化,現就我校低值耐用品的購置、使用和管理,制定如下辦法。第一條 我校各教學、科研、生產單位購置的單價在100元(含)至800元(不含)的儀器設備,能獨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均屬低值耐用品。第二條 低值耐用品由各教學單位負責管理。第三條 購置低值耐用品后,由各教學單位負責人簽字,到財務處報帳。第四條 低值耐用品的借用要有手續,如有損壞或丟失,要分清責任,屬于責任事故的要酌情17、賠償。第五條 低值耐用品的調配要有調撥單,各管理部門憑調撥單建帳、銷帳。各單位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將借用、保管的低值耐用品辦理清楚,做好帳物的移交工作,經本單位儀器設備管理人員簽字蓋章后,方可辦理人事變動手續。不按上述規定辦理而造成學校儀器設備丟失的,由教學單位主管領導承擔責任。第六條 對因教學、科研、生產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形成的閑置不用的低值耐用品,各單位可填報多余物資清單,先在本單位內部進行調劑再報國有資產處統一調配。第七條 經多年使用自然損壞又無修復價值的低值耐用品,可填寫報廢單,經部門領導審批,并將該物品上交國有資產處后方可銷帳。第八條 每年1月10日以前,各教學單位應向教務處填報上一年度低值耐用品增減情況表。第九條 各教學單位應根據上述規定及各自具體情況,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加強管理,提高設備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