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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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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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制度 二零一四年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災難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減少突發事故及其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促進企業的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防止事故蔓延和擴大,維護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穩定,結合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專職急救援隊伍、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醫療救援隊伍、應急管理專家隊伍。第二章應急管理方針第三條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2、救”的工作原則,及時排查,消除各類隱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產。第四條堅持“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工作原則,切實做好企業災變預防和搶險救災工作。即做到在日常工作中要搞好戰備值班訓練工作,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第五條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廣大企業干部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安全生產災難事故對廣大職工的危害。第六條采用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救援裝備,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確保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第七條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常抓不懈,在不斷提高安全風險辨識、防范水平的同時,加強現場3、應急基礎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第三章專職應急隊伍管理第八條服從企業應急指揮部及企業應急管理部門指揮調動,參加企業應急救援工作。第九條堅持理論武裝、作風錘煉,加強事故案例分析和救援經驗總結評估工作,不斷提高救援的科學性、失效性,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救援能力。第十條堅持專人24小時值班,其它人員24小時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實施救援行動。第十一條建立各項管理制度。第十二條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查清事故原因,估算事故損失,搶救事故遇險遇難人員,控制危險源。第十三條對事故現場進行恢復疏通等工作,確保搶險救災時事故現場的安全。第四章兼職應急隊伍管理第十四4、條組建兼職救援隊伍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證照齊全,依法成立并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二)具備針對某一類或某幾類災害事故的救援裝備、器材、物資和專業技術人員;(三)裝備、器材、物資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行業相關規定,特種設備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第十五條救援隊伍組建后,應設立隊伍負責人,明確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并上報企業調度室備案。第十六條應急救援隊伍的人員職責包括:(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二)聽從命令,服從指揮,盡心盡力,密切配合;(三)樹立高度的工作責任感;(四)自覺參加教育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五)加強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和物資的維護、保養,保證性能良好;5、(六)完成各項應急救援任務。第十七條及時調整、補充應急救援工作人員,保持應急救援隊伍穩定,確保應急救援能力。第五章應急管理專家隊伍第十八條應急管理專家隊伍按照企業生產事故類別、自然災害類型和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劃分救援類型,確保應急救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條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部署各項防治措施和應急處臵工作。第二十條對突發事件分級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議,并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第二十一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臵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必要時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處臵工作。第六章應急醫療隊伍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應急醫療隊伍應配備醫療救治和現場處置設6、備,承擔安全生產事故和其它突發事件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及衛生學處理,傳染病、食物中毒和記性職業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臵,以及相應的培訓、演練任務。第二十三條應急醫療救援專用設備及常用工具,要做好維護、保養和報廢更換。第二十四條及時調整、補充應急救援工作人員,保持應急救援隊伍穩定,確保應急救援能力。第二十五條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臵工作。對突發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臵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補充。第七章后勤保障第二十六條保障應急管理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確保應急設備、裝備和車輛運行正常。將應急裝備建設、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演練以及救援設施建設和應急通訊等經費納入安全生產費用,優先安排保障。第二十七條規范應急救援裝備采購、儲存、管理、維護和調用,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范配備各類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第八章附錄第二十八條在綜合應急隊伍管理和搶險救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服從調度未履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相關職責或因處臵不力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造成嚴重后果或造成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